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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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5.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一、概念题1.房地产开发(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该法律定义:①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前提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开发单位必须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组织进行房地产开发。

②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两种。

基础设施建设在实践中又可以分为两种:土地开发和再开发。

前者指开发新的区域,包括进行房地产管理上俗称的“三通一平”(开发区域的通电、通水、通道路以及平整场地)或者“七通一平”(包括通电、通水、通道路、通排水、通煤气、通热力、通邮以及平整场地)建设。

后者指对城区原有土地进行改造开发。

房屋建设俗称房屋开发,通常指房屋的地基建设、主体工程建设、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安装和装饰工程建设等。

2.划拨土地使用权(南京大学1996年研)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与招标出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答:(1)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竞投者到场,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主持下,公平竞投某一地块使用权,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

第十六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银行业监管(南开大学2006年研)答:银行业监管可从狭义与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①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②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2.审慎监管原则(南京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审慎监管(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审慎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核心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①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②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3.中国银监会(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中国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4.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武汉大学2006年研)答: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恢复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保险利益(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2.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保证金制度答:保证金制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规定,两类保险中介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其中,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存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4.存款保险(武大2008年研)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1.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不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经济法第五版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五版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五版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经济法调整的主体是()。

A. 个人B. 企业C. 国家D. 个人、企业和国家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个人主义原则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经济关系B. 政治关系C. 社会关系D. 文化关系4.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包括()。

A. 法律手段B. 行政手段C. 经济手段D. 所有以上5.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

A. 市场监管B. 企业经营C. 个人消费D. 宏观调控6.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是()。

A. 强制B. 指导C. 协商D. 强制与指导相结合7.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

A. 维护市场秩序B. 促进经济发展C. 保障社会公平D. 所有以上8.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

A. 调整对象不同B. 调整手段不同C. 调整范围不同D. 所有以上9.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

A. 法律规范B. 行政命令C. 经济激励D. 法律规范与经济激励相结合10. 经济法的调整效果主要体现在()。

A. 法律效果B. 经济效果C. 社会效果D. 所有以上答案:1-5 D D A C C 6-10 D D D D 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经济法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A. 市场竞争法B. 企业法C. 税法D. 劳动法2.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

A. 法律手段B. 经济手段C. 行政手段D. 社会手段3. 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包括()。

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竞争原则4.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包括()。

A. 强制B. 指导C. 协商D. 调解5.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包括()。

A. 维护市场秩序B. 促进经济发展C. 保障社会公平D. 保护消费者权益答案:1 ABC 2 ABC 3 ABC 4 ABCD 5 AB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30.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4)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5)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简述审计机关的权限。

答: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有:(1)检查权和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可以依照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2)处理权和处罚权审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包括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三、论述题我国财务欺诈应负的法律责任。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5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自然资源法答: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2.探矿权(南京大学1998年研)答: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3.渔业权答:渔业权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

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

养殖权是指权利人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

捕捞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经批准获得在规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活动的权利。

4.资源补救制度答: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自然保护区法答:自然保护区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规定、建设、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划分、划定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权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规范等内容。

6.资源补偿制度相关试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答: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

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七章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经济法的习惯法答: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

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2.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答:(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制定答: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二、简答题1.经济法有哪些渊源?答: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是成文的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

基于经济法的特性,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法源因素。

(1)有权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①法律这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对此不能仅狭义地理解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包括它们的立法解释、通过的决议和狭义的授权立法。

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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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有资产答: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2.产权界定(北方工大2003年研)答: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相关试题:国有资产管理(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

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绪言)【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绪言)【圣才出品】

0.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简答题什么是经济法学?它与经济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经济法学应研究哪些基本内容?(北方工大2005年研)答:(1)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关系①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没有经济法规,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b.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②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规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属于法律规范。

b.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规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c.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

(3)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①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

经济法学通过对经济法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把握各国经济法的制度差异与共性因素,进而总结出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理论,促进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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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家计划答: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2.投资法答: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投资主体答: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资主体一般具备三方面的条件:①能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②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即投资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地筹集到投资资金;③投资决策者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受投资风险。

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完整的投资主体。

4.投资管理制度答: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5.境外投资答: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经济法概念的语源衡量标准:社会实践 是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理解经济法定义应该注意的问题经济法的概念及含义【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证券投资基金(南开大学2003年研)答: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2.证券交易所(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3.证券答:证券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它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

证券持有人凭证券所载内容有权取得相应的权益。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不同的划分,从证券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主要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4.操纵市场行为(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研)答: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5.证券交易(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有偿转让的行为。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公司大股东买卖股票要受到限制;证券交易须以法定的方式进行。

6.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答: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以及上市后。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竞争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正当竞争(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正当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2.竞争法(南航2006年研)答: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促进和维护有效竞争,竞争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旨在形成有效竞争、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

3.垄断(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的多。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的特征包括:①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②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③垄断限制和排除了竞争。

4.反垄断法(人大2009年研)答: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5.垄断协议(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浙江理工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2007年研;中财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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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期货交易(北交2004年研)答: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2.保证金制度答: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

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3.风险准备金答:风险准备金,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交付并存入交易所账户,在退会时一次性清退的风险基金。

会员和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先以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或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4.商品期货交易答: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这种期货合约已是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契约,通常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移。

只是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买卖标准数量的商品合约的交易。

商品期货的种类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5.金融期货交易答: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目前已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金融期货交易又具有与商品期货交易不同的特点:①交易对象不是物质产品,而是金融商品;②交易量大、交易标的物种类繁多;③不仅采用有形市场的形式(即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而且实行一套有效的押金制度,故交易比较安全可靠。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圣才出品】

第5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概念题经济法体系(上财2009年研)答: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二、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

(中山大学2001年研)相关试题:简述一国建立相对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应当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②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

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这样的划分可以进行多次。

经过连续划分,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

可见,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③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这里说的“门类齐全”,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

可见,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2)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①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a.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

第二,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是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圣才出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圣才出

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一、概念题经济法体系(上财2009年研)答: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二、简答题1.经济法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

相关试题: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山西大学2015年研)答:(1)二者的概念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

经济法学的体系,是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2)二者的联系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两者是衔接和联系的。

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组成的经济法体系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①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基础与研究素材;②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会反过来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学的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依据。

(3)二者的区别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子法律体系组成;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2.简述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体系构成。

答: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经济法的内容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不同,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3.审计答: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

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会计答: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

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同名6528)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同名6528)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同名6528)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

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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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计划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国家计划
答: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二、简答题
1.简述计划实施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的条件。

答:(1)计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各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涉及指令性计划的单位应保证计划的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法定程序正式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作修改或调整。

只有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才能修改或调整计划:
①发生特殊重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原定计划任务完成的;
②发生未能预料的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的;
③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生活;
④发生其他特殊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等。

修改或调整计划必须由原计划审批机关批准。

2.简述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答:(1)概念
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计划的职能
①预测引导。

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②政策协调。

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③宏观调控。

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

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引导;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3)计划的地位
计划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同时计划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3.简述计划法的内容。

答:计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法律规定:
(1)作为计划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地位、职责、权限;
(2)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
(3)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4)计划的综合平衡;
(5)计划程序;
(6)计划责任。

4.简述计划的职能。

答:计划的职能主要是:
(1)预测引导。

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2)政策协调。

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3)宏观调控。

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

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引导;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三、论述题
1.试论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答:计划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计划实体法律制度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1)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计划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有关计划管理体制、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宏观调控政策体系、计划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①编制程序
根据主体等级不同,可以将计划编制主体分为中央计划机关和地方计划机关。

其中,国务院负责主持全国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主持全国性的行业计划编制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主持编制地方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②审批程序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计划审议、批准的权力机关。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批准全国性的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批准同级的地方计划。

国务院及相应地地方政府批准负责审议批准全国的和地方的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

③计划执行与调整程序
a.有义务执行计划的主体必须依法执行计划。

b.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计划做相应的修补或调整。

④计划的检查与监督程序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检查与监督。

其内容包括:
a.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程序合法性;
b.计划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c.计划执行的效果;
d.计划修改与调整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等。

2.试论计划法的立法形式。

答:计划法的主要立法形式有下面两种:
(1)分散立法
即不进行专门的计划立法,只是在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一些有关计划法的条款。

(2)集中立法
即进行专门的计划立法。

在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情况下,从国内。

外已有和拟制定的计划法来看,计划法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法典形式的《计划法》
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就准备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主要是要把有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些基本的制度、计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计划活动的程序、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下来。

②《经济稳定增长法》
这是计划法的重要形式,并且是较为可行的立法形式。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的综合调控,来实现总体经济的平衡,以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③《宏观经济协调法》
这是协调各类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立法的一部法律。

在立法上,《宏观经济协调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分解到上述的《计划法》或《经济稳定增长法》的相关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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