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监督内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三、监督方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箱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注册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单位:年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工程建设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新建建[2011]41号)及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及统一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二、监督人员组成三、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根据国务院279号令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明确承担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二)施工单必须遵守相关施工技术标准。
(三)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四、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实施。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便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3、质量管理制度;4、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五、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内容监督人员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重要性等级,随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六、工程质量抽测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抽查中,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主要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监督抽测。
七、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不定期的随机抽查方式,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1、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各责任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与该工程结构相对应的标准规范、图集)等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
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工程的监督工作要求告知如下: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5、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节能分部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负责人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且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及项目机构制成责任牌(包含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照片和职责分工),置于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墙上。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东湖高新区国家大学园光电子创新中心二期3#、4#、5#楼及地下室工程参建各方:经研究决定,由郑泽峰同志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络、管理与督办工作,监督小组组成如下:一、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作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主要采取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
1、抽查时不预先告知,随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2、日常监督工作以监督小组为单元,在监督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各监督小组对本工程进行交叉抽查;3、抽查中发现质量的整改工作由本项目监督员负责督促落实。
二、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抽查: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
三、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第一次监督:(1)抽查参建各方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内容详见附一);(2)抽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3)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重点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与交底。
2、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过程抽查频度:根据项目的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确定抽查频度;原则上,每个单位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并保证每个单位工程的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的施工过程抽查不少于1次。
(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测。
(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现场参建各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附二),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交监督机构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1. 引言本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主要用于向相关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传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提醒各方共同关注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本告知书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工程项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3.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者,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各类施工工艺规程,并按计划执行; -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及时整改和改进存在的问题; -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4.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监督者和顾问,负责工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监理的效果和质量的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 -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监理的目标和重点; -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合同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和工程质量缺陷,并提出整改意见; -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监理工作进展,协助解决问题。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附件1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由你单位建设的工程(监督注册号:),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公章)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工程师:联系电话:监督员:联系电话: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监督工作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工作内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抽测设计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三)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回复的整改报告应当经过参建各方人员签认,并加盖整改责任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签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或者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该工程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工程质量定点监督抽查1、地槽监督抽查:(挖至设计标高,进行地基处理之前)。
需提交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鲁JJ-0442、基础分部监督抽查。
需提交资料:《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3)、《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鲁JJ-079、《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检查记录》鲁JJ-080、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
3、主体分部监督抽查:(包括钢筋扫描、概率回弹,小高层、高层可分段抽查)需提交资料:《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5)、《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鲁JJ-079、《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检查记录》鲁JJ-080、主体回弹报告、建筑工程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需提交材料: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及其他资料。
二、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建设单位汇总施工、监理等检查情况,具备报监条件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报监。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设单位应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盖有图审章的施工图纸。
2、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涉及重大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报市审图中心审查。
3、工程中有桩基、钢结构及特殊结构项目的,开工前必须向监督科报送施工计划和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我市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及时将检测报告报监督科备案。
地基基础静载实验检测(包括桩基、地基及复合地基静载荷实验等)全面实行检测数据实时远程传输和监控。
4、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进户电线截面,降低电线质量,给工程使用留下隐患。
5、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6、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和工程开、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5、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备有资格证书原件,以备随机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天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站。
7、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申报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告知内容
一、监督主要内容:
我站的监督工作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工பைடு நூலகம்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8、参建各方应当及时到质监站领取相关监督用表。
四、重点监督部位:
五、其他问题: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站地址:邮编:
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站长(签发):年月日
各方负责签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四、重点监督部位:
五、其他问题 :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对于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六、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组成监督组,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组长: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申报号:
位
监督告知内容
一、监督主要内容:
我站的监督工作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质监站办理登记手续。
5、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备有资格证书原件,以备随机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天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荷坳美平厂银荷路段挡墙等8个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治理工程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目录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1、编制依据2、监督执法内容3、监督执法形式4、验收监督5、监督执法措施6、监督工作投诉7、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二、附录附录1: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附录2: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我站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请各责任单位认真阅读本《监督告知书》内容。
一、编制依据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⑶《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⑸《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深建质安[2012]100号)⑼《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8]5号)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深建质安[2013]329号)⑾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执法内容我站监督小组在责任主体已履行其检查验收职责的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测,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详见附件一)。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效能,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委托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监督工作实行“阳光监督”,让受监单位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调动受监单位在工作中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自觉性,尽量减少和避免因质量安全行为的错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监督组织及人员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由建设局任监督员。
二、监督检查依据建筑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系列验收规范。
三、监督检查内容按“监督导则”建质[2020]162号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现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并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等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四、行为的检查主要内容有:企业资质到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到位;工程或工作的程序到位;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真实及时,有关制度措施制订及落实到位;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及验收组织到位等。
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线就是要重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注重对“实际能力”的监督。
检查重点如下:A)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执行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B)对监理单位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C)对建设单位监督其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监督重点主要有四个环节:第一,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理的旁站监理作用;第二,重视工程检测试验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保证作用;第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抽检,起到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第四,全面执行新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
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
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8、勘察、设计情况;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
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站受理工程的质量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监督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一、核查本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核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人员执业资格。
必要时核查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执业资格。
二、检查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地基验槽、地基处理验收、基桩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前2~3日,由施工单位通知我站派员到现场监督,四、本工程其他涉及人身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验收前,施工单位亦应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根据对工程施工情况的掌握程度,决定是否派员到现场监督。
五、除对上述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外,我站采取抽检与巡检方式,对工程实体、参建各方的工程技术资料及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由建设单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参建各方应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我站提供如下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并送达我站):(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2、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的有关资料;6、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四)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五)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我站对以上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如有缺陷,有关方需作补正。
工程实体验收时,我站派员到场监督验收是否依照国家验收标准进行。
我站选派为本工程的监督员,请配合工作。
联系电话。
我站地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
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
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 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1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8、勘察、设计情况; 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
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1. 简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的机构。
作为监督站的负责人,我们向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相关方发出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以确保工程的高质量和安全施工。
2. 背景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监督措施,并在此告知书中向相关方进行通知和提醒,以共同致力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 监督站的职责监督站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有以下职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评估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合格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参与工程。
•检查施工现场,确保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包括材料选用、施工方法和质量控制等。
•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解答相关方的疑问。
4. 监督站的要求为了确保监督站的工作有效进行,我们向相关方提出以下要求:4.1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承包能力。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督站提供的监督计划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监督站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资料和信息。
•施工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督站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2 质量控制人员•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质量控制人员应按照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质量控制人员应配合监督站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程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
4.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经验。
•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配合监督站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程监理记录和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设计经验。
•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要求。
•设计单位应配合监督站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信息。
5. 监督计划监督站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督计划,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你单位申报的工程监督注册已受理,现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和本省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内容工程参建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质量。
三、监督要求(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国集和设计文件等;(四)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
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核查或上报。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文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八)建设单位对所有呈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法律责任工程建设出现违反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等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各参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办理了质量监督登记。
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监督主要依据、内容及方式(一)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二)内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三)方式:通过巡查、阶段抽查验证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二、各责任主体应履行职责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要求履行职责。
(一)建设单位(1)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三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2)建设工程施工技术难点、结构关键部位在实施及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四新”技术在实施前应取得行政许可,并报告监督部门;(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整改意见;(4)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监督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监理单位(1)按阶段及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阶段及竣工验收;(2)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3)对施工单位通知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重大质量事故及险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各参建方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xx四期四标段工程建设各方:
经研究决定,由_ xx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xx __ 办公地址: xx临江大道56号_ __
一、监督工作的方式:
(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
(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
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
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质量责任主体签署的验收记录表和验收会议纪要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三)住宅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或业主代表)等单位按规定逐户逐间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成立分户验收小组,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
并在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程施工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查评估,对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和验收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监督机构;验收时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结构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其他工作要求和相关表格样表,请登录x
xx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签收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四份,送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