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条鞭法的理解论文:对一条鞭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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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条鞭法的理解论文:对一条鞭法的理解对一条鞭法的讲解是高中古代史的重难点。备课时,笔者在网上读到教材编写者马执斌老师写的《高中选修〈中国古代史〉对一条鞭法”表述不错》,受益匪浅。然而,尽管马老师对一条鞭法又讲了一些内容,但对于专业基础薄弱的历史教师而言,仍不足以释惑。在此基础上,笔者略谈自己的一点认识,欲以此抛砖引玉,求百家争鸣,彼此共同努力进步。

一、一条鞭法的背景和目的

明朝中后期封建统治危机日益严重。具体表现为:土地兼并严重,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出现财政困难;赋税繁杂,农民负担沉重,农民起义不断;皇帝昏庸,宦官专权,政治腐败,社会矛盾尖锐;商品经济发展十分活跃。所以,为增加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改革赋税制度势在必行。

二、一条鞭法的内容及理解

根据《明神宗实录》记载,一条鞭法的内容为:“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对其理解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以县为单位,赋役合并,总为一项征收。改变了过去赋、役分开征收。在明代,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是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俗称土地税、田赋、田

租、地税,是古代主要税种之一。役是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户征收(当时叫均徭。其中户根据人丁多少和土地多寡,划分为三等九级。有丁无粮者为下户,有丁有粮者为中户,丁粮均多者为上户。户的等级不同,则纳役不同。已有部分丁役摊入田亩中,不过比例尚小)和按丁征收(当时叫里甲,里甲原来是行政组织单位,负责征收徭役,后变为徭役名称)。赋役征收内容是实物和劳役。这种以人口和土地为编派徭役依据的赋税制度是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为条件的。由于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土地所有权转移并高度集中。而大地主隐瞒土地和家中成丁人口,逃避交税;农民失去土地,徭役日重,纷纷逃徙。针对该现象,不少人逐渐把派役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一条鞭法实行后,将各州县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徭以及加派的贡纳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按丁摊派的部分(役银)又有一部分摊入田亩中(土地税)。

2.赋役征银,量地计丁,部分徭役摊入田亩。对赋役征银:过去按户和丁征收徭役,其形式是实物和劳动,现在一条鞭法实行后,统一折成银两,称户丁银。这样,主要纳税户——自耕农,只有将自己的农产品卖出折换成银两才可缴税,从而加强了农民与市场和商人的联系。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利于农产品商品化,反映和刺激了商品经济发展,利于

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另一方面,也使农民遭受到商人的一层剥削。

对量地计丁的认识:编派役银时考虑到土地财产和劳动力状况,将一部分役银摊入田亩,按人口和田亩多寡征收,二者有一定比例。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征收;陕西白水县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田亩的;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摊于税粮。这就说明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就役银有户丁摊入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田亩不在征收役银外,可以归纳为三类:(1)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2)按丁亩平均分摊役银;(3)以田为主,以丁为辅。这样,就体现了由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的趋势,当然,绝大部分地区的人丁还得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直到清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人头税种废除,土地成为唯一的征税标准。这种做法,对于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而言,减轻了农民负担,而对于地主阶级来说,他们拥有众多土地,由于土地承担了原来户丁所应该交的役银,交纳的土地税比过去多了,所以触犯了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利益,势必遭到强烈反对,贯彻困难。试举例

说明:假设将a县过去交纳实物的田赋、劳动的徭役和其他杂税折成银两是10万两白银,一部分按人丁收,一部分按田亩收,对于人丁税如果是五万两,根据丁六粮四的比例摊入田亩,则人丁税实际交了三万两,而土地税由原来的五万两加上摊过来的二万两役银变为了七万两。对“量地计丁,按人口和土地多寡来分担役银举例说明:还是a县,如果有一万丁,应该每丁承担役银三两,如果有地十万亩,每亩地应承担0.7两,其中有0.5两是原来的土地税,0.2两是转移过来的役银。现在王家有五口人,十亩地。两个丁,所纳税银总数应为13两,役银则实际应该是8两,当然交的是两个丁的6两,有2两在田亩中了。李家也有五口人,十亩地,一个丁,所纳税银总数为10两,实际役银应为5两,当然交的是一个丁的3两,也有2两摊入田亩中了。丁多的人家纳役银多。同样计算方法,如果王家有五口人,二十亩地,两个丁,所纳役银实际应为10两。李家有五口人,十亩地,两个丁,则所纳役银实际应为8两。土地多的人家纳役银多。(注:所举例子只是方便理解,不合事实。)

3.纳银代役。一方面保证了农民有更多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从而可以为手工业发展提供劳动力。

4.役银征收,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就是说除国家必需的漕粮缴纳实物外,其余部分折成银两缴纳。过去由里

甲征发劳役和实物,现在改为政府征收银两,由官府开支,用于购粮或雇役等。

三、一条鞭法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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