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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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3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 为: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
第五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财产保全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期间和期日 第五节送 达 第六节 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 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 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 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 措施。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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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 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48小时裁定,裁定立即开始执 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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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 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 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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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人民法院提出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 在起诉前提出申 在案件受理后、
时间不同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 申请人必须提供 法院可以责令申
供担保的要求不 担保
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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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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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申请人刘可华、张海勇与被申请人 高扬瑞、高保龙于1993年5月签定了 一份价金为153万元的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扬瑞、高保龙 仅付95万元即雇佣平潭县打击走私 办公室所属的“海缉101”轮将船舶强 行拖走。并以非法手段在南京通过 船检,挂靠于南京可发船务公司名 下投入营运,船名定为‘宁高8号“。
本案是否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范 围可以包括保险理赔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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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990年,被告飞达电子公司从原告佳星电 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处购买美丽牌700A-1型 收录机代为销售,总计20万元,而被告飞 达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另外,1989年6月至 3月期间,原告佳星电器公司曾委托被告 飞达公司销售各种收录机。1990年3月双方 在结帐时发现,被告飞达公司尚存有部分 货物及货款,原告佳星公司批发部多次催 要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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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予执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 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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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 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 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 发生;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 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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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 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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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 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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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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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7日,该船在宁波至广州航行 途中经泉州港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此之 前曾经于1993年12月16日在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8万 元,被保险人是高扬瑞,船舶沉没后,保 险公司已经开始理赔。申请人刘可华、张 海勇在未起诉的情况下向厦门海事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80万 元的财产,包括保险公司将交付的船舶理 赔保险款,并由福安市益民粮油食品公司 为其提供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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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被告飞达公司给 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和交还代销货物。被告 不服,在上诉期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 与此同时,被告将代销货物运到各地,原 告佳星公司发现后,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财 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担保,要求法院冻 结被告银行帐户或扣押相应的财产。 问: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能否申请财产 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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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条件: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
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
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
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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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 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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