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重庆市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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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 渝价〔2010〕232号
九 法院
十
市场监管 部门
十一
药品监管 部门
14 诉讼请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渝价〔2007〕413号
2019〕914号,渝价〔2018〕66号,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缴入中央国库
《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79号
六 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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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2019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规划和自
二 然资源部
门
住房和城
三 乡建设部
门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 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 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 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81号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财综【2015】20号)精神,结合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收费清单制度,市财政局现向社会公开《怀化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和《怀化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5个项目(不含中央、省部门和单位在怀化市本级征收项目),涉企政府性基金共13个项目。
项目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对企业征收,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怀化市财政局将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内容。
此外,怀化市委市政府部署相关部门研究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抓紧对前置审查、评估论证、咨询培训等各种形式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形成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单,并及时
予以公布。
下一步,怀化市政府相关部门还将结合涉企收费清单,进一步公开收费细则和具体标准,最大限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附件:1、怀化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2、怀化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
2015年8月17日。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1 -- 2 -- 3 -- 4 -- 5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6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 8 -- 9 -- 10 -- 11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 12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免征息化- 13 -- 14 -- 15 -收入和经营收入的0.5‰征收- 16 -- 17 -- 18 -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 19 -- 20 -- 21 -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2 -- 33 -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价- 34 -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35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产品- 36 -- 37 -移动式起重机检验费和电动葫芦检验费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38 -- 39 -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 4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计量认证费。
)- 41 -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Array- 42 -- 43 -- 44 -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免征Array- 45 -7.森林植物检疫费- 46 -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单独申请认证时,收费标准减半,为10000元。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从201O年1O月1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作适时调整。
市长:张竞强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5项)一、市物价局1.价格调节基金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建材产品质量检验费4.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5.电工进网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三、市教育局6.教师资格考试费7.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8.高中会考费9.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10.全国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报名考试费11.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宿费12.高校、中专学生注册费13.毕业生审定费14.高考专业课加试费15.教材费16.铁岭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宿费17.铁岭信息工程学校学费、宿费18.高中公费学费19.高中择校费20.高中住宿费21.高中课本费22.中小学课本、作业本费23.中小学宿费24.幼儿园托费、管理费25.城市教育附加费26.地方教育附加费四、市公安局27.公民出入境证件费28.外国人签证费29.户口簿工本费30.身份证工本费3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32.行车证工本费33.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34.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35.消防设施配套费五、市民政局36.殡葬服务费六、市司法局37.司法考试费38.公证服务费七、市财政局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41.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4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43.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44.票据工本费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5.人事考试费46.档案保管费47.辽宁工程职业学校学费、宿费48.职业技能鉴定费九、市国土资源局49.土地登记费50.征地管理费51.土地复垦费52.耕地闲置费53.耕地开垦费5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55.新增建设用j地有偿使用费5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7.农业发展基金58.城市临时占地费59.城市私房占地费60.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地费61.矿产资源补偿费62.探矿权使用费63.采矿权使用费64.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65.土地抵押登记费6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十、市环境保护局67.排污费68.环境检测费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69.特种设备资格审查费70.龙山风景名胜区临时占地费71.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72.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7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4.城市污水处理费75.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76.铁岭建筑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宿费77.绿地换建费78.职业技能鉴定费79.房屋登记费8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1.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费8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十二、市交通局8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84.船舶港务费85.职业技能鉴定费十三、市水利局86.水资源费87.占河费88.清淤费89.河道采砂管理费90.水土流失防治费9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9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十四、市林业局93.育林基金94.森林植被恢复费95.义务植树绿化费96.森林植物检疫费97.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98.狩猎证年检费十五、市服务业委员会9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十六、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100.考古调查勘探挖掘费101.图书超期使用费102.图书损坏赔偿费103.有线电视初装费104.有线电视收视费105.电视台、电视报广告费106.电台经济信息广告费107.《铁岭日报》订阅费十七、市卫生局108.医师资格考试费10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110.医疗事故鉴定费111.慢性病鉴定费112.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费、宿费113.卫生监督防疫费114.卫生质量检验费115.预防性体检费十八、市审计局1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十九、市体育局117.铁岭体育中等专科学校学费、宿费二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18.城市占道费二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9.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12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二十二、市统计局12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122.行政执法培训费123.仲裁案件受理费二十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25.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126.人防工程四项费用127.人防战备设施拆除补偿费二十五、市畜牧业发展局12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129.兽医卫生条件审核费二十六、市旅游局130.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131.导游资格培训费二十七、市农机局132.农业机械牌照工本费133.农机驾驶员证照工本费134.农机安全检测费135.农机驾驶许可考试费二十八、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36.市供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费、宿费二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137.诉讼案件受理费138.诉讼案件申请费三十、市残疾人联合会13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十一、市委党校140.函授学费141.函授报名考试费142.函授书费三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43.企业注册登记费14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三十三、市国家税务局14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46.票据工本费三十四、市地方税务局147.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48.票据工本费三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49.计量费15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51.计量检定费152.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费15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费三十六、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54.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三十七、市公路路政管理局155.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87项)一、市物价局1.价格协会会费2.价格评估费二、市教育局3.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服务费4.考试查分费5.民办教育费三、市科学技术局6.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四、市公安局7.机动车存放服务费8.因私出国照相服务费五、市民政局9.婚姻服务费10.公墓穴位及服务费六、市司法局11.律师服务费七、市财政局12.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服务费l3.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八、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4.产权交易服务费15.资产评估费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费18.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十、市国土资源局19.地籍测绘费20.土地价格评估费十一、市环境保护局21.环境影响咨询费2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3.工程勘察设计费24.工程咨询费25.工程监理费26.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27.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28.市政工程设计费29.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30.龙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存车费31.建设工程材料检测费32.工程质量检查员培训费33.市内公交费34.燃气费35.城市供水费36.供热采暖费37.地震安全性评价费38.工程质量管理协会会费39.房屋交易手续费40.房产测绘费41.房地产价格评估费42.房屋买卖合同认证费44.物业服务费45.房屋查档及出具房产证明费46.公共设施维护费47.公有住房租金十三、市交通局48.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费49.客运服务费50.道路从业人员培训费5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十四、市水利局52.损坏河道设施补偿费十五、市林业局53.林业勘测设计费十六、市服务业委员会54.旧机动车交易评估费55.市场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服务费56.拍卖佣金57.典当综合服务费十七、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58.银冈书院门票费59.市博物馆门票费十八、市卫生局60.医疗服务费61.临床用血费62.复印复制病例工本费63.医院病床取暖费64.卫生协会会费十九、市外事办公室65.护照签证一条龙服务费二十、市规划局66.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67.城市规划设计费68.工程产品测量费二十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69.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0.矿山救护费71.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安全服务费二十三、市农机局72.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费二十四、市金融业发展委员会73.担保评审服务费二十五、市气象局74.气象科技服务费75.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二十六、市委党校76.学员住宿费二十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77.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78.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费79.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费80.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会费二十八、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1.出入境人员体检费二十九、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82.铁路客运延伸服务费83.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费84.铁路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服务费85.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86.铁路货物检斤服务费三十、柴河水库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87.柴河水库门票及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结束——。
林口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平
方
米
黑土(1991)第81号
黑财综(2014)176号
黑价联(2016)36号
按下限收费执行
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
1.5元-2.7元
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
2元-4.3元
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
加收0.2元-0.4元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
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以内
1.0-2.0元
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之间
0.8-1.5元
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以上
0.5-1.0元
执收
部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单位
收费依据
备注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土
地
复
垦
费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
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
林口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7年12月29日
执收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单位
收费依据
备注
公
安
部
门
1
摩托车号牌
反光
70元
每付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不反光
50元
2
汽车号牌
反光
100元
每付
不反光
80元
3
挂车号牌
反光
50元
每面
不反光
30元
4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
每张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8.11•【文号】财预[2000]12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0年8月11日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道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陕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18年金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8年金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日期:2018年11月注:标注“▲”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举报电话31586252018年金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日期:2018年11月金台区2018年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日期:2018年11月举报电话3158625金台区2018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日期:2018年11月附件一:教育普高:健康体检费高一新生25元/生·学年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三项。
其中,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生学期,城市普通高中350元/生学期,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生学期的标准免收学费。
住宿费则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课本费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根据相关规定,学生健康体检费收费标准为高一新生25元/生学年,其他年级学生20元/生学年。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标准为95元/生次。
服务性收费则指的是伙食费,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依据区物价部门批准:金台高中:女生住宿费200元/学期(6—8人间),男生400元/学期(有卫生间);斗鸡中学:四人间500元/学期,6人间400元/学期,8人间350元/学期,10人间300元/学期;石油中学: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附件二:公证费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年2月2日陕价费调发[2000]25号)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司法局:为了适应公证机构向自收自支中介组织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财公告〔2021〕7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2021年实际执行以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仍在执行的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目录清单》之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乱收费。
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目录清单》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目录清单》的政策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收费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2015.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铜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10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20元/人次
1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一)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土地闲置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5——10元/平方米
土地复垦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
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8元/本
征地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5]第25号、赣财综字[1995]第52号
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征地费总额的1—4%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四)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省价费字[1999]90号
地质勘查单位及矿山企业的勘查储量审查认定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000—7000元/份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省物价局(92)赣价便费字12号
收集、复制省地质资料馆馆藏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按赣档联发[1987]4号相关标准执行
饮用天然矿泉水评审鉴定费
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已办理饮用天然矿泉水评审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证书费5元/本,评审鉴定费、水源复查及产品抽查检测费等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通知-扬府发〔2014〕19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
的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通知
扬府发〔2014〕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发[2014]33号)精神,对扬州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扬州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扬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13年扬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政府性基金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结束——。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项目
立项 级别
国家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1994] 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2002]33 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 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 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
备注
1
▲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2
▲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家
缴入国库
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家
缴入国库
4
▲
育林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5
森林埴被恢复费
▲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3]1号,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 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 保留 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 国发[1997]7号,苏政发[1997]75号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 国发[1997]7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 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 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苏政发 保留 [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 [64]财王字第380号,财规函[2000]30号,财规[2000]53号, 苏财综[2001]2号,信部联清[2000]1255号,苏财综[2001] 25,苏财综[2001]34,财综[200]33号,苏财综[2002]92号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苏发[2001]14号,苏发 [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税[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每生每学期140元(三中);110元(风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大褚村中学)(三中)沧价行费(2014)21号,(风中)沧价行费字(2012)23号;(大褚村中学)沧发改函(2021)76号3.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600元办字(2003)71号,沧发改行费(2016)462号半公寓化宿舍住宿费2,3,4号楼每生每学期140元;1,5,6号楼每生每学期170元(县中)沧价行费字(2011)第8号,沧价行费字(2014)19号,沧价行费字(2014)20号。
4.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50元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半公寓化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20元沧价行费字(2012)24号5.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每人85元冀价行费字(2012)4号,冀财综(2014)90号,冀价行费(2016)33号(体育单招文化考试报名费)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文化科目每人每科8元实践科目每人每科5元7.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每人50元冀发改公价(2020)1851号(有效期三年至2023年11月24日)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元。
冀价行费字(1999)4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价行费(2010)31号二公安1.证照费(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价费字(1992)240号,冀价行费字(1996)92号,①户口簿手写每册6元冀财综(2013)2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微机打印每册8元财综(2012)97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插页式户口页每页0.5元插页式居民户口簿外皮每个3.5元②户口迁移证件每证3元(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冀财综(2014)31号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工本费每证40元财税(2018)37号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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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农网还贷资金 教育费附加
11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12 1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第 1 页,共 2 页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
国办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 [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 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企[2011]303号, 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 、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 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 、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 、(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财综[2010]58号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09号,财 综[2013]11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
铁路建设基金 港口建设费 民航发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金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政
策
依
据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 财综[2012]17号 财综[2008]84号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 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 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 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 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 、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 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 、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 [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序号
14
项
旅游发展基金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中央国库
政
策
依
据
15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峡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 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 育林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