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车船税新旧标准对比表
新能源车船税收费标准2020
新能源车船税收费标准2020一、最新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74号)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文号:公告〔2022〕2号)二、最新收费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目录(公路造价 文件汇编)
1999年10月31日 2002年1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1999年10月1日 1988年6月10日 2002年11月1日 1997年3月1日 1986年10月1日 人大修改 国务院
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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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名称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 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 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四、招投标相关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2012 九部委《标准文件法令》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FIDIC红皮书1999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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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税目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
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说明(范例)
估算编制说明一、编制范围本估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有: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其他工程、专项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等内容。
二、工程概况本项目布设于XXXXX市XXXX区,推荐线起点桩号K1111+172,终点桩号K2346+502,路基宽度26m。
推荐线主线总长度25.33km,拟设桥梁9132m/14座,其中特大桥3728m/2座,大桥5340.5/11座,中小桥63.5m/座,桥梁占路线总里程的36.05%;拟设隧道1679m/2座,其中中短隧道254m/座,长隧道1425m/座,隧道占路线总里程的6.63%;桥隧占线路总里程的42.68%。
拟设互通(含2处枢纽互通)5处,互通主线总长度4.861km,其中主线桥梁3430m/8座,盖板涵190m/5道,涵洞式通道190m/13道;互通匝道共计19.974km,其中匝道桥7.09m;互通与高速公路被交道共3.7km/2处,与二级公路被交道共1.2km/3处;互通处连接线共2.2km/3处。
三、编制依据(公路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86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第86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的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的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2011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对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细化计征,共分为7个档次。
自2012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目前,大部分省市新车船税法细则已经出台,个别省市自治区也将于近期陆续出台车船税细则。
.bigon{border:1px solid#D1D7DD;color:#FFF;background:#657A8B;}.bigoff{border:1px solid#D1D7DD;color:#203846;background:#E8ECF0;} 现行条例标准新车船税标准新老上限对比计征档次全国标准北京标准计征档次全国标准1.0升(含)以下60-480元360元1.0升(含)以下60-360元0.75倍小型客车(9座以下乘用车)360-660元4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540元0.82倍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660元1倍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1200元1.82倍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2400元3.64倍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3600元5.45倍4.0升以上的3600-5400元8.18倍税法性质:由行政法规上行到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即为其制定的法律。
征税范围:扩大到内部车船新草案第七条:“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更加明确了不登记依然要交税。
计税依据:由载客人数为主调整到以排量级别为准新车船税法(草案)则按排量将乘用车分成七档标准计征,强化了征税区分和消费引导。
这实际上是用“排量”来替代汽车现价,从而体现本税的财产税性质。
税负水平:总体大幅提高“涨多降少”是这次车船税调整给人的第一感官印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鲤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9•【字号】泉鲤政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泉鲤政文〔2021〕2号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截至2021年1月9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50件(详见附件1),其中:2020年度发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10件,2020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0件。
二、截止2021年1月9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4件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到期失效(详见附件2)。
三、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文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实施的,起草机关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程序重新拟文公布。
四、已废止或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到期失效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仍在执行、但未列入本目录的,文件起草机关应及时提出,以便续编补列。
附件:1.鲤城区 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2.截止2021年1月9日已废止或到期失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鲤城区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鲤城区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件)二、鲤城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30件)附件2截止2021年1月9日废止或到期失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鲤城区政府发布的已失效规范性文件(11件)二、鲤城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已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1•【字号】厦保监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车船税正文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发〔2007〕72号)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9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确保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销。
中国各种税率一览
附件三:各种税率一览以下税率表收集自网络,税率具有时效性,涉及重要计量请自行详查目录增值税 (2)消费税 (4)营业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6)教育费附加 (7)关税 (7)资源税 (15)土地增值税 (15)房产税 (17)土地使用税 (17)车辆购置税 (17)车船税 (18)车辆使用牌照税 (18)船舶使用牌照税 (19)印花税 (19)契税 (20)个人所得税 (20)企业所得税 (22)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表税税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17%一、销售或进口物除列举的以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货物,除本条项、项规定外,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17%二、加工、修理配劳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理修配劳务,税率17三、农业产包括植物类、动物13%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植物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小吃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品不包括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药用植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油料植征税范围纤维植也属麻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糖料植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其他植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动物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实施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2012年3月20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学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我省领导也高度重视学生乘坐校车安全问题,多次批复要求尽快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针对《条例》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制度、使用其他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过渡期限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贯彻实施《条例》,确保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消除学生出行各类交通安全隐患,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办法》。
因此,我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我省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重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这一原则,同时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政府履行的职责一一明确(第三条)。
二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第四条)。
【车船税】2012车船税新规
【车船税】2012车船税新规1.0l以下:60-360元1.0l以上至1.6l:300-540元1.6l以上至2.0l:360-660元2.0l以上至2.5l:660-1200元2.5l以上至3.0l:1200-2400元3.0l以上至4.0l:2400-3600元4.0l以上:3600-5400元客车:480-1440元货车:每吨16-120元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摩托车:每辆36-180元北京由于北京实施车辆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特殊因素,对限行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
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详细>> 上海排量在2.0升(含)及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税额将有所降低或维持不变,排量2.0升以上车型的税额将增加。
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详细>>天津天津市7个档次的年基准税额一般都在国家标准最高额度的70%至85%之间,体现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其中4.0升以上排量的乘用车缴税额将达到4500元...详细>> 重庆全市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比为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比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比为5.8%。
车船税收入将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详细>>河北河北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120元到4500元,相差37.5倍之多。
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降低了货车和挂车的税额标准。
详细>>吉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5日前缴纳车船税。
详细>>黑龙江相当一部分私家车主每年可少缴纳60元。
其中1.0升排气量以下的,每辆每年收费240元,比较之前少收取120元,1.0至1.6升排气量车型每年征收420元,1.6至2.0升排气量的征收480元...详细>>山东新年起执行的乘用车(9人及以下)缴税标准分档很细,低于(含)1.0升排量的私家车每年只需缴税240元,而4.0升排量以上的,每年缴税4500元。
资源税法有关政策讲解
提高
平移现行税率,其他粘土为从量计征,选矿体积 小于原矿,选矿税率应高于原矿。
提高
如平移现行原矿税率,选矿税率将低于税法规定 下限。为保护生态环境,采纳自然资源厅建议,
适当上调税率
提高
如平移现行原矿税率,选矿税率将低于税法规定 下限。为保护生态环境,采纳自然资源厅建议,
适当上调税率。
福建省资源税使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介绍
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 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 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 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 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 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这种做法符合“重大 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法治要求,一定程度上 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
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
04
息共享。税收征管过程中涉及对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
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获取途径。
总结一下
谢谢
资源税法有关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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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之车船税退税申请报告
车船税退税申请报告【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
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作者:————————————————————————————————日期:2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发表日期:2014年06月07日08:52:36 来源:宝工商城买新能源汽车,不得不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或许大多数人都知道是“国家地方”都会给予消费者补贴,但具体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补多少?以什么方式补贴?哪些新能源车型可以享受?可能就没多少人完全了解了。
宝工商城为您全方位解读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
2014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3年9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在2013年-2015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补贴。
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2013年对比2014年新能源补贴(补助标准幅度降低5%)车辆类型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80公里≤R<150公里150公里≤R<250公里R≥250公里R≥50公里纯电动乘用车(2013年)3.50万元/辆 5.00万元/辆 6.00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2014年)3.325万元/辆4.75万元/辆5.70万元/辆---包括增程式在内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13年)--------- 3.50万元/辆包括增程式在内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14年)--------- 3.325万元/辆宝工解读: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四部委2013年9月13日出台的政策,纯电动乘用车等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
但新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哪些新能源汽车有资格获得新能源汽车补贴?首先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的新能源车都可以获得补贴,据《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显示,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汇总学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1、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2、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湖北省(鄂交基[2007]603号)1、人工工日单价的标准为42.98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3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1、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2、费费率取定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7 %,住房公积金9%,工伤保险费0.5%。
河北省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2、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3、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4、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5、规费费率取定为: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6、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1、人工费单价标准:(1)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2)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广东省(粤交基〔2008〕548号)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22.50元/工日执行;3、规费取定为:32.0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5.56%,公积金:6.45%。
桂交基建发[2008]62号1、人工费单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全区统一为45元/工日;潜水设备人工费单价为100元/工日;工程船舶人工费单价为58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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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每辆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中Βιβλιοθήκη 客车480元大型客车
540元 按自重吨 48元 位 按自重吨 72元 位 按自重吨 36元 位 每辆 60元
货车 挂车 专用作业车 其他车辆 轮式专业机械车 摩托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元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每辆 60元
包括牵引车、 挂车 拖拉机免税
福建省车船税新旧标准对比表
新标准 税目 子目 1.0升(含)以下的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4.0升以上的 中型客车 每辆 商用车 大型客车 540元 计税单位 每年税 额 180元 300元 360元 720元 1500元 2640元 3900元 480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 容量(排气量)分 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下 载客汽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 且20人以下,包括电 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 上,包括电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 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 车等 按货车税额50%计算 不包含拖拉机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载货汽车 专用作业 车 轮式专业 机械车 摩托车 备注 税目 子目 微型客车 旧标准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240元 发动机总排气 量小于或者等 于1升。 核定载客人数 小于或者等于 9人,包括电 车 核定载客人数 大于9人且小 于20人,包括 电车 核定载客人数 20人以上,包 括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