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精)

合集下载

吴江职工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吴江职工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吴江职工生育保险最新政策2015年吴江职工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苏州市吴江区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依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促进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吴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加强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区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组织对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区、镇计生技术服务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并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由苏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实施。

不断健全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节机制,降低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结算与征缴,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及时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全称及账号,以利于生育津贴的及时拨付。

第五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参保职工生育(含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本人正常参加本区生育保险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生育医疗费,或凭相关材料到区社保中心报销生育医疗费。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近年来,生育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职工关注的话题。

为了满足职工的需求,苏州市出台了相关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和公示。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保险的范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在苏州市的城镇职工。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 在苏州市的用人单位工作或职工聘用合同的自聘人员。

2. 在苏州市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士。

3. 在苏州市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的标准1. 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50%。

其缴费金额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的0.8%。

对于仍未生育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基数的比例计算。

2. 生育津贴标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基层标准的2倍。

其中,基层标准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60%。

3. 合理医疗费用的支付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标准之内报销。

规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生育住院费用(2)生育直接医疗费用(3)药费(4)转运费用(5)检查费用(6)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三、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1. 职工应在生育当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2. 职工应与生育妇女在同一户籍所在地的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且按照规定在医疗机构停留48小时及以上;3. 职工在本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有生育保险缴费记录。

四、申领流程1. 职工应在生育当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已签名确认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3)本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4)生育医院开出的医疗费用清单,以及费用凭证。

2. 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人的缴费记录和资格。

3. 经单位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其申请的有关材料提交医保机构办理;4. 医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苏州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苏州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苏州产假工资怎么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指南生育保险范围参保女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含生育津贴、生育营养和围产保健补贴)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含生育津贴)。

参保男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参保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女员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且按规定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二)待遇标准1、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经中心审核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参保女员工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费用,剩余部分由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女员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3)参保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娩等情况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园区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苏州市产假国家规定,苏州市产假规定多少天

苏州市产假国家规定,苏州市产假规定多少天

苏州市产假国家规定,苏州市产假规定多少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苏府[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深度解析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金,以缓解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而苏州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对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政策。

二、苏州生育保险金的基本情况1.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苏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

这些法规性文件规定了苏州市内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生育保险金领取的基本情况,我们需要对这些法规性文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与范围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主要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生育女职工以及其配偶,但具体的范围和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三、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女职工的基本条件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首先需要符合相关的基本条件,包括芳龄、户口信息、工作单位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了这些基本条件,才可以继续往下进行相关的审查和认定。

2.配偶的基本条件除了女职工自身的条件,还有配偶的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芳龄、婚姻关系、经济收入等多方面的内容。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够顺利地领取生育保险金。

四、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苏州生育保险金中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就是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和生育职工的工资水平、单位缴费基数以及生育孩子的数量等息息相关。

只有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够真正把握到生育保险金的实际领取情况。

2.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苏州生育保险金中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

这些内容可能包括生育假期的安排、生育护理假的具体安排、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等。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摘要:
1.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2.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标准
正文: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 个月以上。

二、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标准
1.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险补贴: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 天(含90 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 元及围产保健补贴700 元。

2.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 元、顺产2400 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 元。

3.职工产假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综上所述,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需满足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同时参保人员需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 个月以上。

苏州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

苏州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

苏州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
苏州市现行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如下:
一、生育保险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苏州市实行全额报销。

二、生命保险
生命保险分为自然死亡和意外身故两种。

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不超过生育保险金的三倍,自然死亡的保险金额不超过生育保险金的两倍。

自然死亡的保险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意外身故的保险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报销比例为80%。

三、医疗保险
女职工由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金可以用于产前检查、分娩、剖腹产手术、产后检查及洗浴、盆浴等费用的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报销金额以医院结算费用为准。

以上是苏州市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供职工参考。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应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用于覆盖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对于在苏州市境内常住并在用人单位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的职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与缴费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包括个人登记和单位登记两种方式。

职工在用人单位上班时,应当向单位提供有关个人联系明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

第五条单位登记职工生育保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有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知识,说明职工缴费和享受待遇的相关规定,并为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第七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孕期保健、临时生育福利、分娩费用、产妇住院费用以及新生儿护理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发票。

第九条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应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四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对于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异议,可以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附件: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024苏州产假最新规定

2024苏州产假最新规定

2024苏州产假最新规定【女职工产假】依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施方案》发布之日(_年2月10日)起,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男方护理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假期。

2024苏州育儿假多少天夫妻双方有多少天育儿假?生育多胞胎的有多少天?答:《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假期。

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申领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的交纳与一般员工社保交纳的方式是一致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产假期间社保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按照在职期间比例缴存即可。

一般由社保机构代收上交。

产假期间劳动者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会保险,且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

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不发放怎么办产假工资迟迟不发怎么办:1.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仲裁裁决之后,单位仍然不支付的。

2022年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2022年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2022年苏州⽣育津贴领取标准
⽣育津贴⼤家应该都知道的,特别是⽣育的⼥性是⽐较关注的,有了⽣育津贴对于个⼈来说是⼀种保障了,那么领取⽣育津贴标准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2020年苏州⽣育津贴领取标准
⽣育津贴按照申领⼈员所在⽤⼈单位⽉缴费平均⼯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育津贴即为产假⼯资,⽣育津贴⾼于本⼈产假⼯资标准的,⽤⼈单位不得克扣,⽣育津贴低于本⼈产假⼯资标准的差额由⽤⼈单位补⾜。

产检天数的计算是,正常⽣育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30天。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育保险试⾏办法》
第六条⼥职⼯⽣育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育保险基⾦⽀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个⼈负担。

⼥职⼯⽣育出院后,因⽣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育保险基⾦⽀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育或流产后,由本⼈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育部门签发的计划⽣育证明,婴⼉出⽣、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领取⽣育津贴和报销⽣育医疗费。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领取⽣育津贴需要符合⼀定的条件,⼀般来说按照产假天数来发放的,有了⽣育津贴就可以安⼼⽣产了。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苏州市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苏州市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苏州市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篇一: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

2021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多少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如果您所在单位没有为女性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您的产假工资应由雇主支付。

当然,每个单位和企业支付给女性员工的产假工资根据每个地区的规定和单位或企业的制度会有所不同,但根据国家规定,产假工资不应低于员工的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要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是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支付。

这里的工资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女职工休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为准。

此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分娩医疗费和疾病分娩手术费。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产假期间,女职工一般不领取本单位工资,但享受产假生活津贴。

只要她们有产假,她们就会得到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苏州员工产假工资计算方法

苏州员工产假工资计算方法

苏州员工产假工资计算方法1、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一、享受生育待遇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10个月以上。

二、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待遇;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3、生育津贴;4、一次性生育补贴;
5、计划生育手续费
三、程序和手续
(一)女职工妊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⑴开具联系单。

女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录入计生信息系统。

⑵围产保健检查。

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

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1、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结付:
——生育医疗待遇: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其生育费用明细结算单。

女职工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区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按规定结付。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符合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条件的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

——生育津贴:经区社保中心生育待遇审核窗口确认,拨付至用人单位。

2、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医疗费用,先由女职工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付手续。

(二)一次性生育补贴
1、失业女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卡、《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领取补贴。

2.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符合条件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卡、《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居民身份证及户籍所在街道(镇)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未享受生育待遇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区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2、参保职工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

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3、参保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核对并经医保系统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职工完成手术与定点医疗机构结账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

四、执行时间
1.转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