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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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是指欧洲联盟制定的关于蜡样芽孢杆菌(Bacillus cereus)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的标准。

蜡样芽孢杆菌是一种常见的细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土壤、水源、植物等环境中。

它是一种潜在的食品污染源,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产生毒素,引起食物中毒。

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旨在控制和监测蜡样芽孢杆菌在食品中的含量,保障食品安全。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要求:欧盟规定了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最大容许限量。

不同类型的食品具有不同的容许限量,其中以婴幼儿食品和食品中成分含水量高的产品要求最为严格。

这些限量的设定旨在保证人们在食用食品时不会遭受蜡样芽孢杆菌毒素的危害。

2. 检测方法:欧盟规定了蜡样芽孢杆菌的检测方法,包括取样方法、预处理方法、培养方法、毒素检测方法等。

这些方法一般由专业实验室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风险评估:欧盟对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潜在的风险因素和传播途径。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污染风险。

4. 风险管理: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食品加工中的卫生规范、食品贮存和运输中的控制措施等。

这些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蜡样芽孢杆菌在食品中的传播和繁殖。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减少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污染,降低人们因食用受污染食品而引发的食物中毒风险。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而言,严格执行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措施。

希望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欧盟市场上食品的安全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二篇示例: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European Union Bacillus cereus Standard)是欧洲联盟为保障食品安全所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

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比较研究

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比较研究

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食品的进口和出口成为了常态。

但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不同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有所不同,这给食品贸易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比较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国内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国内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从产品设计、生产加工、销售、配送、加工、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的责任。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物理指标标准:对于包括果蔬、肉类、鱼类等在内的各类食品的色泽、湿度、杂质、形态大小等物理指标进行规定。

2、化学指标标准:对于各类食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做出严格规定。

3、微生物指标标准:对于各类食品中细菌、霉菌、酵母菌等的含量作出限制。

4、添加剂标准:对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限制和规定。

二、国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国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也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是越来越趋向于“零安全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需要特别关注:1、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标准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对食品中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含量做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例如,欧盟针对鱼类中汞元素的含量做出了很严格的限制,只允许不超过每千克0.1毫克的含量。

2、食品添加剂标准美国对一些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比如:防腐剂和色素都做出了详细的限制。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可以在哪些食品中添加哪些添加剂,例如:甜味剂只能在特定的食品中使用。

3、GMO标准除欧盟之外,美国也开始逐渐将转基因食品纳入监管范畴,并做出相应规定。

例如,美国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清楚地注明食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

三、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比较从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来看,国外标准显然要比国内要严格。

对于一些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有害物质,国外标准的限制比国内更为细致和科学。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附表:·FDA和EPA的指导标准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产肠毒素的大肠杆菌1×103ETEC/g,LT或ST阳性依据7303.842节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单核细胞中生李氏杆菌—细菌存在依据7303.842节所有的鱼沙门氏菌各种属—存在依据方针导则555.300节所有的鱼1、金黄色葡萄球菌、葡萄球菌肠毒素阳性2、金黄色葡萄球菌水平等于或大于104/g (MPN)依据7303.842节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产毒01号或非01号霍乱弧菌的存在依据7303.842节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副溶血性弧菌水平等于或大于1×104/g(神奈川阳性或阴性)依据7303.842节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创伤弧菌致死老鼠生物质病菌存在依据7303.842节所有的鱼1、梭状肉毒杆菌活的芽孢或营养细胞存在,该产品支持其生长的产品中。

2、毒素存在依据560.600节进口蛤、牡蛎、新鲜或冻的微生物1、大肠杆菌MPN230/100g(5个样品中,3个或3个以上平均值)2、APC500000/g(5个样品中3个及以上平均值)依据方针导则555.300部分家庭用蛤、牡蛎和贻贝新鲜或冻的微生物1、大肠杆菌或粪大肠菌(5个样品中1及以上超过MPN330/100g或2个以上超过230/100g)2、APC5个样品中1个及以上超过1500000个/g或2个及以上超过500000个/g依据7303.842节盐制空气干燥去脏鱼在贸易中不允许(注:小鱼除外)依据方针导则540.525部分金枪鱼、长尾鳕科和相关的鱼组胺一按毒力基500ppm按作用水平50ppm,因为在分解的鱼中组胺分布不总是均匀一致的,然而发现在一个部分是50ppm,有可能其他单位超过500ppm依据方针导则540.525部分所有的鱼PCBS 2.0ppm(可食部分)21 CFR109.30带鳍鱼和贝类艾氏剂狄氏剂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田鸡腿六氯联苯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所有的鱼氯化物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所有的鱼氯化物含量蟹肉0.4ppm其他鱼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所有的鱼DDT、TDE和DDE5.0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所有的鱼七氯和环七氯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所有的鱼灭蚁灵0.1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所有的鱼敌草快0.1ppm*(可食部分)40 CFR180.226有鳍鱼和Fluridone0.5ppm*(可食部分)40 CFR180.420所有的鱼草甘膦0.25ppm*(可食部分)40 CFR180.364贝类草甘膦3.0ppm*(可食部分)40 CFR180.364所有鳍鱼类西码三嗪12ppm*(可食部分)40 CFR180.213所有的鱼2.4D1.0ppm(可食部分)40 CFR180.142所有的鱼西环毒族(土霉素)0.1ppm*(可食部分)21 CFR556.500所有的鱼磺胺嘧啶不允许有残留21 CFR556.6600所有的鱼磺胺二甲氧达嗪21 CFR556.640甲壳纲有毒元素:As 76ppm Cd 3 ppm Cr 12ppm Pb 1.5ppm Ni 70ppmFDA指导文献双壳贝类有毒元素:As 86ppm Cd 4 ppm Cr 13ppm Pb 1.7ppm Ni 80ppm 所有的鱼PSP 0.8ppm(80u/100g麻痹性毒性单位540.250部分依据政策导则和7303.842节蛤、贻贝和牡蛎鲜品冻品或罐装品NSP 0.8ppm(20鼠单位/100g)相当晋升2毒性单位所有的鱼ASP(健忘性贝毒)20ppm软骨藻酸。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

欧盟(EC)No 2073/2005/EC 号规章摘要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主要内容1、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2、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3、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定义微生物学的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

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

即食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

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

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

“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

货架期指使用截至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或耐受存储的最小日期,同2000/13/EC指令中第9和10条款中的定义。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欧盟第2005/2073/EC 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EC 1441 2007 欧盟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EC 1441 2007 欧盟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疗目的的干膳食食品(14)
阪崎氏肠杆菌
采样计划 (1)
n
c
5
0
30
0
30
0
30
0
限量 (2)
m
M
在 25 g 中未发现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分析参考方法 (3)
标准应用时期
凝固-呈阳性反应的葡 萄球菌CRL欧洲筛检
方法(13)
EN/ISO 6579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限量 (2)
m
M
25g中不含有 100 cfu/g (5)
25g中不含有(7)
100 cfu/g 25 g中不含有
从2006年1月1日 10 g中不含有 从2010年1月1日 25g中不含有 10g中不含有 10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从2006年1月1日 10g中不含有 从2010年1月1日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25g 中不含有
EN/ISO 6579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ISO/TS 22964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1.25 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和活棘皮类, 有被膜腹足 大肠杆菌(15) 动物
1.26 含大量组氨酸鱼类的鱼制品 (17)
组胺
1 (16)
0
9 (18)
2
230 MPN/100 g 新鲜的有内阀门
的液体
100 mg/kg

国内外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对比研究

国内外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对比研究

调查 研究国内外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对比研究 张悦 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即食食品,就是不用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即可食用的食品。

即食食品的种类繁多,因其具有直接食用的特点,故对微生物限量标准的要求相对较高。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造成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本文简单介绍了欧盟、澳大利亚、美国在即食食品领域的微生物限量标准,旨在为我国制定即食食品的微生物限量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国外对即食食品微生物的限定标准欧盟。

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产品检验,其次是通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或HACCP质量管理体系等预防措施来确保食品安全。

欧盟只规定了两类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的限量标准,一类是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要求25g中不得检出;另一类是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生长的即食食品(不包括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限量为100CFU/g。

但此规定不适用如下即食食品:一是经热处理及其他杀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处理,经过处理后不会二次污染的;二是新鲜、未成熟的蔬菜(不含发芽种子);三是水果、饼干、面包及相似食品;四是瓶装水、软饮料、发酵的苹果汁、啤酒、烈酒及类似食品;五是糖、糖果、蜂蜜,含可可和巧克力食品。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即食食品的微生物限量涉及菌落总数、肠杆菌科、大肠杆菌和致病菌等方面。

根据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可分为满意、接受、不满意及有潜在危害四个不同水平。

在菌落总数的限量规定上,根据即食食品的成分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需要热处理将其分为三类,其中,A类食品的所有成分在生产过程中都要进行热处理,其菌落总数小于104CFU/ g为满意,104-105CFU/g之间为可接受,大于105CFU/g为不满意;B类食品的部分成分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热处理,其菌落总数小于106CFU/g为满意,106-107CFU/g之间为可接受,大于107CFU/g为不满意;C类食品无须检测菌落总数,如新鲜果蔬制品、发酵食品等,因为它们本身就含正常菌群。

--欧盟20052073EC食品微生物标准中文版

--欧盟20052073EC食品微生物标准中文版

编译说明1、2005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并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章规定了严格的食品微生物指标要求,并取代了93/51/EEC规章。

适用产品范围为:肉及可食用肉类内脏、鱼及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活鱼)、乳制品、禽蛋、天然蜂蜜、可食用动物源性产品、可食用蔬菜、可食用水果和坚果、人造黄油、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肉类半成品、粮谷、面粉、淀粉或乳类半成品、蔬菜、水果、坚果半成品、软体动物可食用半成品。

2、为帮助我检验检疫人员和食品加工企业了解该技术法规,本局应对技术措施小组动植物产品及食品专业组组织编译了本规章,以供参考,但因能力有限,不到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尽可能对照原文使用。

3、编译人员:顿玉慧、李大春、吴海、董晓慧、王忠才、宋宜国审校:顿玉慧、李大春、吴海2007年7月I(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欧盟食品标准

欧盟食品标准

标准最高执行最好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介绍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主要是食品安全法规不严谨,有法也执行不了;对比欧盟高标准的食品安全法规,严格的执行力度,我们深感差距。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

“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

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

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

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

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

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

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

我国与欧盟食品包装检测标准的对比-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与欧盟食品包装检测标准的对比-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与欧盟食品包装检测标准的对比1.引言GB968— GB9693 GB14942 GB14944等是国家关于各类食品包装的树脂和成型品的卫生标准,是各个检测机构用来做产品质量检测的重要依据。

但是,我国食品包装标准明显滞后于生产实际,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据悉,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明文规定了食品包装中的各类溶剂、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并指出未在规定中出现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包装用材料或容器。

但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类似包装标准与之相比明显落后。

而且由于食品包装国家标准滞后,一些符合我国包装溶剂残留量标准规定的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仍会存有异味,影响食品质量。

从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上得知,目前我国每年有近 240 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达不到包装要求而受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包装不符合绿色要求造成的。

2.包装材料(容器)主要有害物2.1纸包装材料与容器纸包装材料与容器的有害物主要来源于原料本身的问题和包装材料上的油墨污染等。

原料本身的问题如原材料本身不清洁、存在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造纸过程中的添加物。

荧光增白剂、防渗剂/ 施胶剂、填料、漂白剂、染色剂等。

含有过高的多环芳烃化合物;包装材料上的油墨污染等。

我国没有食品包装专用油墨,在纸包装上印刷的油墨,大多是含甲苯、二甲苯的有机溶剂型凹印油墨,为了稀释油墨常使用含苯类溶剂,造成残留的苯类溶剂超标。

2.2塑料包装材料与容器首先,树脂本身具有一定毒性;其次,树脂中残留的有害单体、裂解物及老化产生的有毒物质。

还有,塑料制品在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稳定剂、增塑剂、着色剂等助剂的毒性;塑料包装容器表面的微生物及微尘杂质污染;因塑料易带电,易吸附微尘杂质和微生物,对食品形成污染;以及非法使用的回收塑料中的大量有毒添加剂、重金属、色素、病毒等对食品造成的污染。

2.3陶瓷包装容器釉料特别是各种彩釉中往往含有有毒的重金属元素,如铅、镉、锑、铬、锌、钡、铜、钴等,甚至含有铀、钍和镭 -226 等放射性元素。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眼部口唇类)及化妆品法案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禁用物质"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准,参照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或每毫升化妆品中)
岁以下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理法规及检测
方法与指南,
07年12月欧盟
通报禁用物质
"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欧盟食品微生物限量-2007(中文)

欧盟食品微生物限量-2007(中文)
5,0 log cfu/cm2 日平均log值
3,0 log cfu/cm2 日平均log值
在每个胴体的检测区域不得检出
分析参考方法(3) 标准适用时期
ISO4833
包装后冷却前的胴体
ISO21528-2 EN/ISO 6579
包装后冷却前的胴体 包装后冷却前的胴体
在每个胴体的检测区域不得检出
EN/ISO 6579
2.1.6 肉末、肉馅
2.1.7机械分割肉(9) 2.1.8预制肉
备注:
沙门氏菌
50(5)
2(6)
沙门氏菌
50(5)
5(6)
沙门氏菌
50(5)
5(6)
需氧菌落计数(7)
5
2
大肠杆菌(8) 需氧菌落计数 大肠杆菌(8) 大肠杆菌(8)
5
2
5
2
5
2
5
2
(1) n = 取样数; c =结果数据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
(8)PH≤4.4且AW≤0.92的产品、PH≤5.0且Aw≤0.94的产品、保质期少于5天的产品自动 的证据
(9)机械分割肉制品的检测技术适用于欧洲议会和委员会规则(EC)No 853/2004附录5
(10)排除以下食品:食品生产商能保证食品有最佳的收获时间、合适的水活度及不存在
(11)只指含乳成分的冰激凌 (12)在一批种子开始萌芽之前要进行初步测试或在沙门氏菌达到期望的最高值期间进 (13)参考: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共同参考的实验室:欧洲放映方法检测奶及奶制品中 (14)肠杆菌科和坂崎肠杆菌需要做平行试验,除非在个别装置水平上已经建立了这些 (15)在这里大肠杆菌是作为排泄物污染指示菌 (16)采用混样,并应取至少10个动物个体。 (17)尤其是以下这些科目的鱼类:鲭科鱼、鲱科的鱼、鳀科类鱼、 (17)尤其是以下这些科目的鱼类:鲭科鱼、鲱科的鱼、鳀科类鱼、 (18)单个样品可以在零售的范围内取样,在此情况下,(EC) No 178/2002中14(6)款 (19)参考文献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是指欧盟针对食品安全领域中蜡样芽孢杆菌的监测、检测和控制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蜡样芽孢杆菌是一种常见的细菌,存在于土壤、水源、动植物体表等环境中。

它可以在适宜的条件下繁殖生长,并产生毒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欧盟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食品中不含有危害健康的蜡样芽孢杆菌。

蜡样芽孢杆菌在食品中的检测主要是通过对食品样品进行采样,提取样品中的蜡样芽孢杆菌,然后进行培养、鉴定和计数。

欧盟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食品进行严格的监控,确保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数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如果食品中的蜡样芽孢杆菌超过规定的限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测方法:欧盟规定了蜡样芽孢杆菌的检测方法,包括培养、分离、鉴定和计数等步骤。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认可的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菌落数量限量:欧盟规定了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菌落数量限量。

不同类型的食品对蜡样芽孢杆菌的容许量也会有所不同。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控制,保证食品中的蜡样芽孢杆菌数量在安全范围内。

3. 处理措施:如果食品样品中的蜡样芽孢杆菌超过规定的限量,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如停产、召回产品等,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

企业还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溯源调查,查明蜡样芽孢杆菌的来源,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4. 标签要求:欧盟规定在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食品中是否含有蜡样芽孢杆菌,并注明蜡样芽孢杆菌的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消费者通过检查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可以了解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欧盟蜡样芽孢杆菌标准是欧盟为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蜡样芽孢杆菌的检测、限量和处理要求,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成同质分布状态的物质; (k)“固化剂”是指那些使水果或蔬菜的组织保持结实或脆的,或与胶凝剂彼此作用,
产生或加强凝胶体的物质; (1)“增味剂”是指那些增加食品现存味道和(或)气味的物质; (m)“发泡剂”是指在液体或固体食品中可使气态的物质形成同质弥散状态的物质; (n)“胶凝剂”是指那些通过形成凝胶体赋予食品一定质地的物质; (o)“上光剂”(包括润滑剂)是指那些用于食品外表时可产生光亮外表或提供保护膜的
的物质; (b)“抗氧化剂”是指那些防止因氧化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如脂肪变质以及颜色变化,
从而延长食品保存期的物质; (c)“载体”,包括载体溶剂,是指那些为了方便食品添加剂的处理,应用或使用,用
来溶解、稀释、分散或其他不改变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功能只产生物理变化的物质(并且它们 本身未发挥任何技术作用);
以外的气体; (s)“推进气体”是指那些把食品从容器中排出的气体(不是空气); (t)“膨松剂”是指能用来释放气体并借此增加面团或糊状物的体积的物质或某些物质
的混合物; (u)“螯合剂”是指与金属离子一起形成化学复合物的物质; (v)“6“稳定剂”是保持食品物理化学状态的物质;稳定剂包括使食品中两种或多种不
(d)“酸”是指增加食品酸度和(或)使食品具有酸味的物质; (e)“酸度调节剂”是改变或控制食品酸度或碱度的物质; (f)“抗结剂”是指那些减少食品个体微粒彼此粘合倾向的物质; (g)“消泡剂”是指那些预防或减少泡沫的物质; (h)“填充剂”是指那些有助于食品的体积而无益于其可获取的能量价值的物质; “乳化剂”是指那些可能使两种或更多的不可溶合状态的物质,例如食品中的油和水形 成或保持一种同质混合状态的物质; “乳化盐”是指那些使干酪中的蛋白质转化为一种分散状态,从而使脂肪和其他成分形

欧盟20052073EC 食品微生物标准中文版

欧盟20052073EC 食品微生物标准中文版

编译说明1、2005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并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章规定了严格的食品微生物指标要求,并取代了93/51/EEC规章。

适用产品范围为:肉及可食用肉类内脏、鱼及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活鱼)、乳制品、禽蛋、天然蜂蜜、可食用动物源性产品、可食用蔬菜、可食用水果和坚果、人造黄油、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肉类半成品、粮谷、面粉、淀粉或乳类半成品、蔬菜、水果、坚果半成品、软体动物可食用半成品。

2、为帮助我检验检疫人员和食品加工企业了解该技术法规,本局应对技术措施小组动植物产品及食品专业组组织编译了本规章,以供参考,但因能力有限,不到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尽可能对照原文使用。

3、编译人员:顿玉慧、李大春、吴海、董晓慧、王忠才、宋宜国审校:顿玉慧、李大春、吴海2007年7月I(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

欧盟(EC)No 2073/2005/EC 号规章摘要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主要内容1、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2、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3、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定义微生物学的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

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

即食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

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

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

“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

货架期指使用截至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或耐受存储的最小日期,同2000/13/EC指令中第9和10条款中的定义。

853-200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853-200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 / 853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制定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52(4)(b)条,根据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按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根据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为食品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卫生规则。

(2)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某些特定食品需要特殊条款制约,尤其指被经常报道含有有害微生物及化学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

(3)在通常的农业政策条款中,采用了许多指令来建立针对产品(条约附件I列表中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特殊健康规则。

这些健康规则减少了相关产品的贸易障碍,在确保较高社会健康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建设。

(4)处于对公众健康的考虑,这些规则包含了一些共同原则,特别是生产者与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公司生产结构上和操作上的卫生要求、企业验证所需的程序以及对存储、运输和健康标识的要求等相关问题。

(5)这些原则构成了卫生地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基本原则,允许对现有的指令进行简化。

(6)通过随时随地对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应用相同的规则,我们有望更进一步简化相关规章。

(7)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中要求,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及维护初步生产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发的各阶段及相关操作,并允许简化。

(8)总之,这些原理证明在现有的规章中重新建立健康规则是正确的。

(9)重建这些规则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众高水平的食品健康保护,特别是使全共同体的食品商业生产者使用相同的规则,并确保国内市场在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共同的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10)维持和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则是必要的,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要求的。

(11)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适用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制品的私人的准备、使用或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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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7) 2004年4月2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订的规章(EC) No 882/2004关于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法规确定了成员国可以对此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定(3)。

但需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和合适的频次来实施。

这些控制必须在生产过程及食品的分发的合适阶段来实施,以确保生产者遵照此条例的微生物标准。

(8)欧共体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信息策略交流(2)中包括:在公共的立法上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策略等有所描述,也包括了标准的发展、应用及修订的过程。

这个策略在微生物标准制订下来以后要予以实施。

(9)公共健康兽医监测科学委员会(SCVPH)在1999年9月23日提出应对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评估。

这个观点突出了建立在风险分析和国际上认可的法规基础上的微生物标准的适用性。

SCVPH 主张将微生物标准同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有效的联系起来。

SCVPH 提议在正式的风险评估方法出台以前,修订后的标准可以作为暂定标准。

(10) SCVPH同时提出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主张我们的目的就是保证食品中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浓度应该低于100cfu/g,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在2000年6月22日采纳了这种建议。

(11)2001年9月19日和20日,SCVPH采纳了关于创伤弧菌和副溶血性弧菌的观点,此观点认为仅目前可得的科学数据还不足以建立关于水产品中创伤弧菌和副溶血性弧菌等致病菌的特定标准。

但是,有必要制定日常操作规程以确保使用好的卫生习惯。

(12) SCVPH在2002年1月30到31日提出关于诺瓦克样病毒(NLVs)的规定,其中指出,使用传统的粪便指示菌来证明NLVs是否存在是不可信的,同时指出,依靠粪便细菌是否被杀灭来判定贝壳类动物净化时间也是不科学的。

SCVPH认为用大肠杆菌而非粪大肠菌群来作为捕捞贝壳类动物区域的排泄物污染指示菌。

(13) 2002年2月27日,SCF出于对消费者健康考虑,采纳了明胶制作规范,其中包括委员会1992年12月17日制订的92/118/EEC第四章中附件II的微生物标准,此标准规定根据动物健康和公众健康需求调整公共产品贸易进口及进口额。

提到指令89/662/EEC中附件A(I) 以及指令90/425/EEC(5)中关注的病原体,针对消费者健康考虑是不必要的, 认为仅仅考虑沙门氏菌的强制性的微生物标准是合适的。

(14) 2003年1月21到22日,SCVPH采纳了关于食品中大肠杆菌vero毒素(VTEC)的意见。

SCVPH认为,成品中VTEC O157的标准不会降低对消费者的相关风险。

然而,微生物学的指导方针是通过降低食品链中排泄物的污染程度(包括VTEC)来达到有益公共健康的目的。

SCVPH认为下列食品中的VTEC会对公众健康有威胁:生肉,半生的牛肉以及其他反刍动物的肉、碎肉、发酵的牛肉以及相关产品,鲜奶以及鲜奶制品、新鲜农产品,特别是发芽的种子以及新鲜的蔬菜水果汁。

(15) 2003年3月26日到27日,SCVPH采纳了关于乳制品尤其是干酪中葡萄球菌肠毒素的建议。

SCVPH建议修订干酪、须进一步加工的鲜奶及乳清粉中的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检测标准,另外,干酪和乳粉中葡萄球菌肠毒素的检验也应该有相关的标准。

(16)2003年4月14到15日SCVPH采纳了关于食品中沙门氏菌的建议。

根据SCVPH的主张,对公众健康造成很大风险的食物种类包括以下几种:生肉和一些生食的肉制品、禽肉及半生的禽肉制品、蛋类及生蛋制品、未经巴士消毒的奶及相关产品、发芽的种子和未巴氏消毒的果汁。

制定这些产品的微生物标准时要考虑可行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17)2004年9月9日,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 (EFSA) 生物危害科学陪审团(BIOHAZ Panel)提出了一个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及配方制品中的微生物风险评价观点。

此观点认为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是婴儿配方奶粉、特殊医疗目的的配方制品及其他配方制品中最受关注的微生物。

如果条件合适,产品中存在的病原体就会大量繁殖以致于造成相当大的风险。

常出现的肠杆菌科是风险评估的指示剂。

监控和检测肠杆菌科被EFSA推荐作为检测生产环境和成品质量的方法。

然而,肠杆菌科家族除了包含致病种类之外,在食品加工生产区还会存在一些对人类健康无害的种类。

因此,肠杆菌科家族常被作为常规检测,如果它们存在才会开展某些病原体的检测。

(18)有关许多食品的国际性微生物标准还没制定。

然而,委员会遵循了滋养品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方针:原则上制订和运用食品微生物标准依照CAC/GL 21 — 1997。

另外,SCVPH和SCF也建议制定微生物标准。

现有的法典说明书已考虑建立关于干乳制品、婴幼儿食品、某些鱼及鱼制品中组胺的微生物标准。

提供统一的的共同体的标准和取消各个国家标准更有利于贸易发展。

(1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2004/41/EC号条例废除了某些动物源性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理事会在2004年4月21日取消了有关食品的卫生健康状况以及市场上的供人类消费的某些动物源性产品的条例,正在修订的指令89/662/EEC和92/118/EEC和95/408/EC(6)将被重新修订,并将制定新的标准。

(20) 1992年12月15日的委员会决议93/51 EEC中制订的关于熟制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7)的微生物标准是与本法规相重复。

因此废除该决议是正确的。

自从2001年6月8日委员会决议2001/471/EC 制订后,生产商就规定了必须实施常规的卫生设施检查,有关产品健康状况和买卖鲜肉的指令64/433/EEC和有关产品健康问题和新鲜禽肉(8)市场出售的指令71/118/EEC 从2006年1月1日起废除。

在此规章中关于动物眮体制订了一体化的微生物标准。

(21)食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确保他的产品无须熟制或者其他的处理方法就可以消费并符合相关微生物指标。

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3月20日的2000/13/EC中第3条所说,成员国中的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广告说明、产品使用介绍(9),缺少此说明可能引起食品的非预期使用(4)。

当确定检测该产品微生物指标的正确的采样计划时,生产商应考虑以上规则。

(22)产品和生产环境的采样是鉴定和防止食品中产生致病菌的有效方法。

(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将他们的取样和检测频率作为基于HACCP原则以及其他的卫生控制程序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确保共同体有一样的控制水平,欧共体也需要制订统一的采样计划。

(24)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此外,每个标准都应当限定采样计划以确保有统一的操作。

只要可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就应该允许使用别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手段,包括使用别的参照菌株。

(25)分析测试结果的趋势可以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可以让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失控前作出正确的行动。

(26) 该规章的微生物标准应当公开化,可以被评论、修改和补充。

科技的发展以及检测技术的进步,流行病以及污染水平的改变,易感人群的改变以及风险评价可能的改变都能促使食品安全和食品微生物领域的发展。

(27)尤其该指出的是,当分析方法成熟后应制定活的贝壳类软体动物中的致病性病毒的检测标准,也需要对包括副溶血性弧菌在内的致病菌制订合适的检测方法。

(28)已经证明执行控制程序可以显著的减少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中沙门氏菌的流行。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2003年11月17日形成的(EC) No 2160/2003决议关于控制沙门氏菌及别的食源性动物传染病(10)的目的是确保在食品生产链的相关阶段可以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沙门氏菌。

肉及肉制品的标准应注重改善初级产品的中沙门氏菌含量。

(29)对于某一确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允许各个成员国有一定的过渡期来适应,以保证他们不会有太多的紧迫感,但是在此期间他们的相关食品只能在本国市场出现,成员国应该向其他成员国通报过渡期的具体实施方案(30) 本规章中提供的各类标准同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观点一致。

现采纳本规章:第1条主题和范围本规章规定了特定微生物的标准和食品生产者遵照执行的规则,此规则可以参照(EC)852/2004章程中的第4条款提到的一般和特定卫生措施。

主管当局应充分保证本章程制定的标准和规则与(EC)882/2004中制定的条款相一致,而不论是对被怀疑为不安全的食品的扩大采样检测、加工过程的卫生检测及风险分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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