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桥梁制造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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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特大桥

钢桁梁制造规则

ABC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前言

本规则以《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铁路钢桥制造规范》(Q/CR 9211-2015)、ABC特大桥钢桁梁制造招标文件、制造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为依据,吸收了我国多年来钢桥制造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一些国内大桥的制造标准并结合本桥的结构特点而制定。

本规则正文共分为八章:

——1:总则;

——2:定义;

——3:材料;

——4:制造;

——5:验收;

——6:包装、存放及运输;

——7:工地连接;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则附录F为提示性附录。

目录

前言 (1)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引用的规范及标准 (1)

2 定义 (3)

3.1 一般规定 (3)

3.2 钢材 (4)

3.3 焊接材料 (4)

3.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

3.5 涂装材料 (5)

4 制造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钢板预处理 (5)

4.3 切割 (5)

4.4 零件矫正和弯曲 (8)

4.5 边缘加工 (9)

4.6 制孔 (9)

4.7 杆件组装 (10)

4.8 焊接 (14)

4.9 杆件矫正 (22)

4.10 杆件制造允许偏差 (23)

4.11试装 (25)

4.12 防腐涂装 (27)

5 验收 (30)

5.1 一般规定 (30)

5.2 出厂文件 (30)

6 包装、存放及运输 (31)

6.1 包装 (31)

6.2 存放及发运 (31)

7 工地焊接 (32)

7.1 范围 (32)

7.2 工地拼装焊接前的准备工作 (32)

7.3 工地焊接 (32)

附录A 钢材及加工缺陷的修补 (1)

附录B 原材料复验规程 (1)

附录C 焊接工艺评定 (1)

附录D 超声波探伤 (1)

附录E 超声波锤击工艺规程 (2)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本规则适用于ABC特大桥钢桁梁的制造及验收,其内容主要包括:钢桁梁的主桁架(上弦杆,下弦杆,腹杆)、横梁桁架(上弦杆、下弦杆、腹杆)、下平联、桥面板等杆件的制造、节段组装、涂装及工地连接。

1.1.2 钢桁梁制造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1.1.3 本规则通过专家评审并由主管部门发布后作为ABC特大桥大桥钢桁梁制造验收的强制性技术规则。

1.2 引用的规范及标准

2定义

本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2.1 设计图

业主或设计方提供的图纸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

2.2 施工图

制造厂根据设计图绘制的制造用图纸文件。

2.3 工艺文件

制造厂为实现设计意图、保证工程质量所编制的包括技术方案、工艺装备、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文件。

2.4 零件

组成杆件的最小单元。其中主要杆件的盖板、腹板、节点板、隔板、接头板、桥面板的面板、U肋及拼接板为主要零件,其余为次要零件。

2.5 杆件

组成钢桁梁的基本单元。其中组成主桁架的上弦杆、下弦杆与腹杆,组成横梁桁架的上弦杆、下弦杆与腹杆,桥面板单元,主桁及桥面系的拼接板等为主要杆件,其余为次要杆件。

2.6 桥面板单元

由桥面板及纵肋组成。

2.7 桥面板块体

由桥面板单元、纵梁、次横梁及其连接件组成。

2.8 主要角焊缝

主要杆件的盖板与腹板的连接焊缝。

3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桥制造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必须有材料质量证明证书。

3.1.2 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做好复验记录,合格后方能使用。

3.1.3 按照各种材料相关要求进行存放、使用和回收,保证材料合格、使用可靠。3.2 钢材

3.2.1 材质

钢桁梁及正交异性钢桥面板中均采用Q345D低合金钢,材质标准均应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2008)的规定。为保证钢结构加工质量,厚度大于6mm 的钢板(填板除外)均不得采用热轧卷材,必须使用热轧钢板。

3.2.2 钢材进场复验应按附录B及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

3.2.3 钢材表面质量应符合《热轧钢材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GB/T 14977-2008)的规定。

3.2.4 钢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2006)的N类公差规定。

3.2.5 钢材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应注意不使钢材出现永久变形和损伤,并注意保持其平整度。

3.2.6 钢材材质及规格进行代用或变更,包括以高等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必须经设计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2.7 钢材应采用色带标识,并实施余料色带转移,色带标识的每种颜色的宽度不宜小于50 mm,对下料后的零件做零件号标记。

3.3焊接材料

3.3.1 焊接材料的型号及规格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确定。

3.3.2 焊接材料的复验应按附录B及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3.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高强螺栓(强度等级10.9级)、螺母及垫圈必须按批配套供货,且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每批必须按附录B要求进行复验,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表3.4所列标准要求。

表3.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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