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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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0年07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以及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公共治安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等。

第三条 [立法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体现政府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教育、公安、司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保、工商、质监、城管、国土规划、建设、房产、水务、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长效机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学校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文化、环境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教育、公安、司法、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国土规划、建设、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安全工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负责其举办学校的安全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及监护人职责]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目标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校内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适当财政补贴。第二章周边区域安全

第九条[危险物及污染防范]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本条例所称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规划红线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山体、水域、工程安全]国土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山体、水域进行安全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作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在建工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和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在学校周边市政道路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一条[交通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前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派交通警察或者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治安安全] 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特别是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在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敲诈、勒索学生等侵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居住的精神病患者管理,督促、指导其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对学校周边区域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派出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向通报相关学校予以防范。

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十四条[市场管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者依法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的餐饮服务摊点、小卖部。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报告]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设施设备和食品用品安全

第十六条[选址及建设安全] 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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