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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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流程
四川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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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18日经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29日08:52 来源: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4月29日由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5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7日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4月29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设立和召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履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南府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四章土地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第七章建设管理第八章公共服务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棚户区的种类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以及其他危旧房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住房片区(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农业单位职工危旧住房,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必备要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一、商品房(集资房)2010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4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30元/㎡缴存。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2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15元/㎡缴存。
2000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非住宅按售房款总额3%缴存,住宅按售房款总额2%缴存。
集资房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收齐业主应交维修资金,并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后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拆迁安置房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等面积拆迁安置房按配备电梯的40元/㎡、未配备电梯的按3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缴存维修资金;2010年1月1日前竣工的等面积拆迁安置房,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20元/㎡、未配备电梯的按15元/㎡的标准缴存。
超面积安置部分,按不同时段的缴存标准,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售后公有住房2010年1月1日起,售后公有住房按配备电梯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2%缴存首次维修资金。
2010年1月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办理产权时由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存。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缴存维修资金事项。
三、存量房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在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原业主缴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买房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前,当事人应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维修资金缴存原始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维修资金转让协议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业主分户账更名手续。
南充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建设厅、财政厅[2009]21号)、《南充市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实施办法》(南府办函[2009]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市辖三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同面积所构成的部位。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主自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七)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31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1日南充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为保障政府机构运转,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财政资金的设立调整,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财政资金设立及调整申请、财政资金预算申报和执行,具体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畅通归集渠道各地要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交房现场交存服务柜台、开设资金线上自助交存功能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归集业务流程,实现资金归集“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便捷购房人交存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拓宽续筹渠道(一)完善续筹方式。
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确定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
1.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2.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各地可制定续筹方案示范文本,指导业主大会开展续筹工作。
(二)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对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对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各地可建立追诉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等联合惩戒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三)利用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模式,增加续筹资金来源。
在保证业主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前提下,经业主(含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含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续交金额为限)划转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主自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益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益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
这些收益主要来源于当年度到期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利息。
按照“提高收益、保证安全、公开透明和确保使用”的原则,以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为收益分配年度,即将当年度到期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利息,全部分摊给相关业主滚存用于小区公有或共用部位维修。
以南充市为例,2021年增值收益合计4578万元(其中,到期定期存单产生的利息万元,活期产生的利息万元),将陆续全部分摊给全体业主。
如需更多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益相关的信息,可以咨询当地住建局工作人员,以获取最准确、最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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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建设厅、财政厅[2009]21号)、《南充市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实施办法》(南府办函[2009]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2—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市辖三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同面积所构成的部位。
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梯、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4—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有的房屋的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供排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第七条 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一)屋面、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楼体外墙饰面有脱落危险;(三)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四)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五)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六)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5—停水;(七)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八)因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九)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十)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十一)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十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C 级危房的;(十三)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第八条 禁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6—(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保养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三)因为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使用程序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包括: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合同、工—7—程验收及决算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二)业主决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费用计入维修成本;(三)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并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5户以上)可在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的维修单位推荐名录中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应通过比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8—企业不少于3家),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选择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承诺保修等。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关资质;(四)审核备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明细表、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签名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通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方可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未取得使用备案通知擅自维修的,管理机构不得支付维修费用,擅自维修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五)拔付工程款。
取得维修资金使用备案—9—通知的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备案表”,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经核准后按维修工程进度预拨付工程款,预付款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50%;(六)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会同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明细表、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后,由管理机构拔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工程决算资金;(七)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的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为工程总额的5%。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及人生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维修。
不及时维修的,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报管理机构现场勘查并审核备案。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应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留—11—存公示影像资料。
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现场查勘并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程序重新申报。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应及时交入维修资金帐户。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网站公布,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择。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备案材料的—12—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后,再按本条(一)(二)款的原则分摊;(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13—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从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三)维修资金未分摊到户的小区,使用金额在小区帐户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业主委员会可聘请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监理费用计入维修成本,未聘请监理单位的,由—1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监督。
第十八条 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维修企业应提供详细资料并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方垫支,后由责任方支付。
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引起的重大纠纷,当事方可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扰正常施工。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因工程施工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噪音,防止污染。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扰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15—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增强透明度,不得暗箱操作。
维修工程预(决)算明细表、业主签字等申报资料必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5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小区维修公告、招标(比选)公告、资金使用金额需在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开通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绿色通道,同时开设网络及电话举报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