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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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各公司参股(含控股)单位:
经集团正式授权使用“同仁堂”品牌字号的参股(含控股)单 位,包括在境外开办的企业,准备申请域名和制作网站的,需由该 单位向同仁堂参股(控股)方申请,由同仁堂参股(控股)方与该 单位签定《网站建设许可合同》(附件 3)后,该单位方可进行域 名注册及网站制作。网站制作完成后,按照当地有关法律到当地相 关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相应审 批文件应在网站上体现)。上述工作结束后,由同仁堂参股(控股) 方填写《“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附件 1)报集 团信息中心备案。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系统各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优 化集团网络资源的配置,保证网络安全运行,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 发展的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 网站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北京同仁堂在改革发展中的新 变化和同仁堂的主要产品,免费提供各种医药信息,收集消费者反馈 意见,成为集团对外联络与沟通的纽带。 第四条 集团各成员网站,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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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所属各单位:
集团所属各单位已申请域名,但暂时不使用的,根据本办法第 九条中的域名标准确定域名并申请注册成功后,填写《集团系统各 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附件 2),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各成员网站完成网站正式使用的准备工作后,在正式投入使用 前,应及时自行到北京市或当地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市药监局或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相 应审批文件应在网站上体现)。上述工作结束后,填写《“北京同 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附件 1)到集团信息中心进行备 案。
3、 乙方可在其网站建设中使用同仁堂 CI 设计。
三、乙方建设网站要严格遵守同仁堂品牌所有者——中国北京
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同仁堂网站管理办法》、《同仁
堂字号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同仁堂商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网站内容要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
乙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网站建设许
可合同。
一、本合同乙方须为合法取得“同仁堂”字号和商标许可使用
授权的企业。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不再享有
“同仁堂”字号或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时止。
二、许可范围:
1、 乙方可使用“同仁堂”汉语拼音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2、 乙方可在其网页上使用“同仁堂”注册商标标识;
第十八条 为了突出同仁堂的整体形象,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协 调集团各成员网站之间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其他成员网站以及 社会上的商业网站上发布药品等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药监部 门的审批,并取得药品广告批件后方可发布。原则上不得在同仁堂 系统各网站发布非集团系统成员单位的广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网站,信息中心将会同有关单位和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集团 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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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同仁堂系统各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 附件 3:《网站建设许可合同》
六、乙方网站宣传应维护同仁堂形象和声誉,不得刊登、转载有 损同仁堂声誉的内容和文章。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乙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七、乙方承诺服从甲方为维护同仁堂形象,对乙方注册网站的监 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
八、乙方网页设计内容、文字等,经向甲方报备并经批准后,方 可使用。
九、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给同仁堂声誉造成损失或没有遵守本 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 用“同仁堂”名义(详见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继续建设网站的权利。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或 暂时不宜公开、不利于企业形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在 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发布本公司经营数据、成果等需要本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内容,必须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条 各成员网站应定期备份网页内容,指定专人归档保 存,并对操作和应用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护。
的相关要求,不得超范围宣传。
四、乙方建设网站所用的域名由乙方自行到有关域名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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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注册,注册规范要符合《同仁堂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合同 期满后,乙方注册的域名应无条件转让到甲方名下。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注册的域名许 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作单 位、关联企业、内部员工等)使用。
第十三条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各成员网站,应注重上 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四条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各成员网站的网页设计, 应当符合同仁堂 CI 设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体现庄重、 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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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特殊授权外,同仁堂系统各网站之间不得相互转 载、复制。同仁堂系统各网站与同仁堂系统外的网站建立链接的, 应当事先报集团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七条 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联络方 式等内容应填写《“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见附 件 1),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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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加强网站的安全、保密与形象管理。网页内容必须经各网站负责人 审核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同仁堂系统有关单位,在当 地建立网站,既要符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又要符合集团 的管理规定。出现二者相悖的特殊问题时,由该单位报请同仁堂参 股(控股)方协调处理。必要时报集团信息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集团系统各公司经销商的网站,按照集团公司知 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域名一律不得使用“同仁堂”字样(包 括汉语拼音及其缩写),以免误导阅读者认为该网站是同仁堂的成 员网站。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加强对各自经销商的宣传与监督,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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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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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集团系统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在 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的建设、运 行、维护和管理,并协调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 作。 第六条 集团各成员网站,应明确本单位网站的管理部门和人 员。网站的建设、管理及信息发布等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同仁堂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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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同仁堂系统各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
编号:
注册域名 注册域名单位 使用域名单位
注册日期 域名联系人
备注
注册期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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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网站建设许可合同
许可方(甲方):
被许可方(乙方):
为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促进同仁堂品牌企业的发展并维护同仁
堂声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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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
编号:
单位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存放方式 虚拟主机( )
主机托管( )
自行管理( )
主管领导
电话
传真
网站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需上报材料
邮编 1、电信管理局审批的 ICP 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服务的批复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结合集团实际,各成员网站的域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并注册。
(一)同仁堂集团公司网站域名为: www.tongrentang.com; (二)集团系统内成员网站域名统一格式为: www.tongrentang***.com; (三)集团系统海外公司成员网站域名统一格式为: www.tongrentang.com.国名的英文缩写; 上述域名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位数不限)。 对于国内域名、中文域名、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等的注册规范 同上。注册内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注册使用的成员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标 准的,原则上在已使用域名到期后,按本规定进行域名变更。 第十二条 域名、网站的内部备案流程
十、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其补充合同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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