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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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各公司参股(含控股)单位:
经集团正式授权使用“同仁堂”品牌字号的参股(含控股)单 位,包括在境外开办的企业,准备申请域名和制作网站的,需由该 单位向同仁堂参股(控股)方申请,由同仁堂参股(控股)方与该 单位签定《网站建设许可合同》(附件 3)后,该单位方可进行域 名注册及网站制作。网站制作完成后,按照当地有关法律到当地相 关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相应审 批文件应在网站上体现)。上述工作结束后,由同仁堂参股(控股) 方填写《“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附件 1)报集 团信息中心备案。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系统各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优 化集团网络资源的配置,保证网络安全运行,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 发展的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 网站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北京同仁堂在改革发展中的新 变化和同仁堂的主要产品,免费提供各种医药信息,收集消费者反馈 意见,成为集团对外联络与沟通的纽带。 第四条 集团各成员网站,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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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所属各单位:
集团所属各单位已申请域名,但暂时不使用的,根据本办法第 九条中的域名标准确定域名并申请注册成功后,填写《集团系统各 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附件 2),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各成员网站完成网站正式使用的准备工作后,在正式投入使用 前,应及时自行到北京市或当地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市药监局或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相 应审批文件应在网站上体现)。上述工作结束后,填写《“北京同 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附件 1)到集团信息中心进行备 案。
3、 乙方可在其网站建设中使用同仁堂 CI 设计。
三、乙方建设网站要严格遵守同仁堂品牌所有者——中国北京
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同仁堂网站管理办法》、《同仁
堂字号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同仁堂商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网站内容要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
乙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网站建设许
可合同。
一、本合同乙方须为合法取得“同仁堂”字号和商标许可使用
授权的企业。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不再享有
“同仁堂”字号或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时止。
二、许可范围:
1、 乙方可使用“同仁堂”汉语拼音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2、 乙方可在其网页上使用“同仁堂”注册商标标识;
第十八条 为了突出同仁堂的整体形象,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协 调集团各成员网站之间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其他成员网站以及 社会上的商业网站上发布药品等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药监部 门的审批,并取得药品广告批件后方可发布。原则上不得在同仁堂 系统各网站发布非集团系统成员单位的广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网站,信息中心将会同有关单位和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集团 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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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同仁堂系统各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 附件 3:《网站建设许可合同》
六、乙方网站宣传应维护同仁堂形象和声誉,不得刊登、转载有 损同仁堂声誉的内容和文章。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乙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七、乙方承诺服从甲方为维护同仁堂形象,对乙方注册网站的监 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
八、乙方网页设计内容、文字等,经向甲方报备并经批准后,方 可使用。
九、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给同仁堂声誉造成损失或没有遵守本 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 用“同仁堂”名义(详见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继续建设网站的权利。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或 暂时不宜公开、不利于企业形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在 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发布本公司经营数据、成果等需要本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内容,必须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条 各成员网站应定期备份网页内容,指定专人归档保 存,并对操作和应用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护。
的相关要求,不得超范围宣传。
四、乙方建设网站所用的域名由乙方自行到有关域名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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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注册,注册规范要符合《同仁堂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合同 期满后,乙方注册的域名应无条件转让到甲方名下。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注册的域名许 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作单 位、关联企业、内部员工等)使用。
第十三条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各成员网站,应注重上 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四条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各成员网站的网页设计, 应当符合同仁堂 CI 设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体现庄重、 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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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特殊授权外,同仁堂系统各网站之间不得相互转 载、复制。同仁堂系统各网站与同仁堂系统外的网站建立链接的, 应当事先报集团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七条 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联络方 式等内容应填写《“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见附 件 1),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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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加强网站的安全、保密与形象管理。网页内容必须经各网站负责人 审核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同仁堂系统有关单位,在当 地建立网站,既要符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又要符合集团 的管理规定。出现二者相悖的特殊问题时,由该单位报请同仁堂参 股(控股)方协调处理。必要时报集团信息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集团系统各公司经销商的网站,按照集团公司知 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域名一律不得使用“同仁堂”字样(包 括汉语拼音及其缩写),以免误导阅读者认为该网站是同仁堂的成 员网站。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加强对各自经销商的宣传与监督,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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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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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集团系统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在 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的建设、运 行、维护和管理,并协调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 作。 第六条 集团各成员网站,应明确本单位网站的管理部门和人 员。网站的建设、管理及信息发布等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同仁堂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6
附件 2
同仁堂系统各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
编号:
注册域名 注册域名单位 使用域名单位
注册日期 域名联系人
备注
注册期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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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网站建设许可合同
许可方(甲方):
被许可方(乙方):
为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促进同仁堂品牌企业的发展并维护同仁
堂声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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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
编号:
单位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存放方式 虚拟主机( )
主机托管( )
自行管理( )
主管领导
电话
传真
网站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需上报材料
邮编 1、电信管理局审批的 ICP 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服务的批复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结合集团实际,各成员网站的域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并注册。
(一)同仁堂集团公司网站域名为: www.tongrentang.com; (二)集团系统内成员网站域名统一格式为: www.tongrentang***.com; (三)集团系统海外公司成员网站域名统一格式为: www.tongrentang.com.国名的英文缩写; 上述域名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位数不限)。 对于国内域名、中文域名、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等的注册规范 同上。注册内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注册使用的成员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标 准的,原则上在已使用域名到期后,按本规定进行域名变更。 第十二条 域名、网站的内部备案流程
十、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其补充合同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经集团正式授权使用“同仁堂”品牌字号的参股(含控股)单 位,包括在境外开办的企业,准备申请域名和制作网站的,需由该 单位向同仁堂参股(控股)方申请,由同仁堂参股(控股)方与该 单位签定《网站建设许可合同》(附件 3)后,该单位方可进行域 名注册及网站制作。网站制作完成后,按照当地有关法律到当地相 关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相应审 批文件应在网站上体现)。上述工作结束后,由同仁堂参股(控股) 方填写《“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附件 1)报集 团信息中心备案。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系统各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优 化集团网络资源的配置,保证网络安全运行,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 发展的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 网站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北京同仁堂在改革发展中的新 变化和同仁堂的主要产品,免费提供各种医药信息,收集消费者反馈 意见,成为集团对外联络与沟通的纽带。 第四条 集团各成员网站,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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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所属各单位:
集团所属各单位已申请域名,但暂时不使用的,根据本办法第 九条中的域名标准确定域名并申请注册成功后,填写《集团系统各 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附件 2),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各成员网站完成网站正式使用的准备工作后,在正式投入使用 前,应及时自行到北京市或当地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市药监局或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相 应审批文件应在网站上体现)。上述工作结束后,填写《“北京同 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附件 1)到集团信息中心进行备 案。
3、 乙方可在其网站建设中使用同仁堂 CI 设计。
三、乙方建设网站要严格遵守同仁堂品牌所有者——中国北京
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同仁堂网站管理办法》、《同仁
堂字号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同仁堂商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网站内容要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
乙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网站建设许
可合同。
一、本合同乙方须为合法取得“同仁堂”字号和商标许可使用
授权的企业。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不再享有
“同仁堂”字号或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时止。
二、许可范围:
1、 乙方可使用“同仁堂”汉语拼音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2、 乙方可在其网页上使用“同仁堂”注册商标标识;
第十八条 为了突出同仁堂的整体形象,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协 调集团各成员网站之间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其他成员网站以及 社会上的商业网站上发布药品等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药监部 门的审批,并取得药品广告批件后方可发布。原则上不得在同仁堂 系统各网站发布非集团系统成员单位的广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网站,信息中心将会同有关单位和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集团 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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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同仁堂系统各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 附件 3:《网站建设许可合同》
六、乙方网站宣传应维护同仁堂形象和声誉,不得刊登、转载有 损同仁堂声誉的内容和文章。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乙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七、乙方承诺服从甲方为维护同仁堂形象,对乙方注册网站的监 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
八、乙方网页设计内容、文字等,经向甲方报备并经批准后,方 可使用。
九、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给同仁堂声誉造成损失或没有遵守本 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 用“同仁堂”名义(详见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继续建设网站的权利。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或 暂时不宜公开、不利于企业形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在 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发布本公司经营数据、成果等需要本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内容,必须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条 各成员网站应定期备份网页内容,指定专人归档保 存,并对操作和应用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护。
的相关要求,不得超范围宣传。
四、乙方建设网站所用的域名由乙方自行到有关域名代理机构
8
进行注册,注册规范要符合《同仁堂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合同 期满后,乙方注册的域名应无条件转让到甲方名下。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注册的域名许 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作单 位、关联企业、内部员工等)使用。
第十三条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各成员网站,应注重上 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四条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各成员网站的网页设计, 应当符合同仁堂 CI 设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体现庄重、 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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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特殊授权外,同仁堂系统各网站之间不得相互转 载、复制。同仁堂系统各网站与同仁堂系统外的网站建立链接的, 应当事先报集团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七条 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联络方 式等内容应填写《“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见附 件 1),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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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加强网站的安全、保密与形象管理。网页内容必须经各网站负责人 审核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同仁堂系统有关单位,在当 地建立网站,既要符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又要符合集团 的管理规定。出现二者相悖的特殊问题时,由该单位报请同仁堂参 股(控股)方协调处理。必要时报集团信息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集团系统各公司经销商的网站,按照集团公司知 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域名一律不得使用“同仁堂”字样(包 括汉语拼音及其缩写),以免误导阅读者认为该网站是同仁堂的成 员网站。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加强对各自经销商的宣传与监督,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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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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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集团系统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在 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北京同仁堂信息网”网站的建设、运 行、维护和管理,并协调集团系统内各成员网站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 作。 第六条 集团各成员网站,应明确本单位网站的管理部门和人 员。网站的建设、管理及信息发布等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同仁堂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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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同仁堂系统各单位域名注册备案表
编号:
注册域名 注册域名单位 使用域名单位
注册日期 域名联系人
备注
注册期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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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网站建设许可合同
许可方(甲方):
被许可方(乙方):
为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促进同仁堂品牌企业的发展并维护同仁
堂声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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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同仁堂信息网”成员网站备案表
编号:
单位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存放方式 虚拟主机( )
主机托管( )
自行管理( )
主管领导
电话
传真
网站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需上报材料
邮编 1、电信管理局审批的 ICP 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服务的批复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结合集团实际,各成员网站的域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并注册。
(一)同仁堂集团公司网站域名为: www.tongrentang.com; (二)集团系统内成员网站域名统一格式为: www.tongrentang***.com; (三)集团系统海外公司成员网站域名统一格式为: www.tongrentang.com.国名的英文缩写; 上述域名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位数不限)。 对于国内域名、中文域名、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等的注册规范 同上。注册内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注册使用的成员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标 准的,原则上在已使用域名到期后,按本规定进行域名变更。 第十二条 域名、网站的内部备案流程
十、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其补充合同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