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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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下面就由给大家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商事仲裁因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而受到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青睐,而民商事仲裁协议则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仲裁协议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也是民商事主体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即为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该协议相当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一次概括或具体授权,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在该协议范围内审理当事人的纠纷。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可以指引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以让当事人深度参与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顺利地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意愿。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事项,即将什么争议内容提交仲裁解决,也就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范围的授权;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即约定的仲裁事项只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创新订立仲裁协议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2、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处理时间的缓急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均追求高效解决纠纷,那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更快实现纠纷解决。

3、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明确谁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前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进行仔细考察研究,确保选择的仲裁员能够高效、公正处理争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是双方均认可且信赖的,那么仲裁结果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仲裁请求的支持比例来综合判定,一般说来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更高。但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显然,争议产生之前将上述内容写入仲裁协议难度要明显小于争议产生之后,故笔者建议民商事主体将上述内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备不时之需。且在争议产生之前约定了上述问题,待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节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时间,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更加高效地处理争议。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同意上述争议适用××程序审理,仲裁庭由××、××、××组成,其中××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由××负担,包括仲裁本请求、反请求、鉴定、评估、公告等有关费用。

三、订立仲裁协议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对争议解决范围上尽量选择概括性授权、约定。

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仲裁条款"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实这就对仲裁授权范围进行了限缩,会导致仲裁机构有可能不能一并处理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仅是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协议在争议解决范围上进行尽量周延性的约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协议范围限制而影响仲裁机构一并处理争议。

2、若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则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若仲裁协议无第三人参与,我国《仲裁法》无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规定,则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这严重制约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只有将第三人列入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均应无"××市"字样。根据我

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里均无"××市"字样,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均为"××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规定,"争议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其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称之为完美。

综上所述,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仲裁必备条款、不能出现否定性条款,同时还可创新将仲裁规则、程序适用、仲裁庭组成、仲裁费用负担等列入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注重细节问题的考究,那么这样一份仲裁协议便可顺利帮助当事人实现民商事仲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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