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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海府办[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海府办〔2007〕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海口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原海府〔2002〕36号)组长: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海口保税区、海口高新区、西海岸管委会、市国家税务局、海口地方税务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招商局,主任由陈小鹰兼任。
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原海府办〔2002〕99号)主任: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吴健林(市物价局局长)委员:孙芬(市审计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三、海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原海办字〔2003〕5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陈宏芬(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军(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林北川(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成员:邹富兴(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黎义荣(市政协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张小敏(市档案局局长)王海云(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四、海口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4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成员:司家华(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宁(市民政局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吴椒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何子平(秀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世高(龙华区政府副区长)何启明(琼山区政府副区长)何国英(美兰区政府副区长)五、海口市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8号)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季建国(市委副秘书长)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朱东海(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局长)谢世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林劲(市林业局局长)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邢建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陈如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吴连义(海口地方税务局局长)杨露娜(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易升运(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肖强(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柏平(市邮政局局长)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六、海口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原海府〔2005〕69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吴明宪(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员)成员:冼心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秦文(市教育局副局长)侯本然(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副调研员)王东(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永华(市民政局副调研员)羊宏(市司法局副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郑彪(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梁其海(市农业局副局长)吴多益(市林业局副局长)苏庆全(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符传君(市水务局副局长)杜承立(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卢萍(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家雄(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树权(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郭仁群(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原海府〔2005〕7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路(市政府副市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韩美(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海府办〔2015〕1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海府办〔2015〕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5〕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袁光平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龙卫东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善来、肖成武、林道坚、佟吉强、吴优、蔡俏、温海鸿、黎雅,市编委办主任庄儒勇、市人社局局长朱韶雄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海口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主要职责在各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相关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海府办[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海府办〔2009〕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语委)。
市语委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如下:主任:韩美(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李春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委员:吴清德(市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杨卫国(市发改局副局长)蔡俏(市旅游局副局长)任文高(市工招局副调研员)陈力(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彪(市人劳保局副局长)陈盈权(市教育局调研员)李克虎(市文体局副调研员)涂建明(市卫生局副调研员)谢世忠(市公安局副局长)XXX光(市司法局副调研员)王宁(市民政局局长)钟考峰(市民宗局综合科科长)文日坤(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罗亚忠(市交通局副调研员)蒙高献(市商务局副调研员)熊华荣(市科技局副调研员)龙源胜(市外事侨务办调研员)王挺雄(市工商局副局长)王阶(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邓云彪(海口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温文(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符明全(团市委书记)潘志雯(市妇联办公室主任)邢福田(市电信局副局长)陈奋(市邮政局局长)刘智群(海口晚报党委副书记)市语委是我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监督检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市语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盈权(兼),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现户外广告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经济、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一)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二)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直接依据。
(三)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二、广告设置通用规定(一)设计使用年限大型立柱式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8-10年,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3-5年。
(二)安全质量标准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 户外广告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3. 户外广告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 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式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户外广告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保护器。
5.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 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12级台风和抗震构造要求。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8]25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1日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琼府办〔2016〕199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电子商务的其他扶持。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二条电商示范奖励。
对近3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网络销售额奖励。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以其经审计后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等权项下放给各区履行。
(二)划入的职责1. 由原市建设局划入本部门职责: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拆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档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划入本部门职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档案管理;公房维修、拆迁、改建和经营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等6项事项。
2. 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3.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4•【字号】海府办[2017]310号•【施行日期】201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 2017 年 9 月 30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海口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我市民航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兰机场新开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和港澳台航线、招徕境外旅客、美兰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新开国内定期直飞航线(连续 12 个月没有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线),执行 1 个航季以上或者连续飞行 6 个月以上的,给予每班 2 万元补贴并培育 3 年(从首飞之日算起)。
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 100%、75%和50%计算,200 座以上的大型飞机补贴标准提高 50%。
第四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连续 24 个月没有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性质为定期,平均每周不少于 1 班,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机型座位,给予 3 年培育(从首飞之日算起),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 50%计算;使用 200 座以上的大型飞机,补贴标准上浮 50%。
(一)往返航程小于 3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6 万元补贴;(二)往返航程大于 3 小时且小于 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万元补贴;(三)往返航程大于 6 小时且小于 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万元补贴;(四)往返航程大于 9 小时且小于 12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17 万元补贴;(五)往返航程大于 12 小时且小于 15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21 万元补贴:(六)往返航程大于 15 小时且小于 18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25 万元补贴;(七)往返航程大于 18 小时的,每班给予 60 万元补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的通知-海府办[2018]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容貌品质,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结束——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1.13
施行日期
文号
海府办[2018]253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1)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海府办[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海府办〔201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冀文林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编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工作。
张磊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编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工作;分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西海岸管委会(市重点项目办)、市信访局工作;联系市国税局、海口地税局、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工作。
蒙国海副市长:分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粮食局、市“三防办”、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联系农村信用社、市气象局、海口质监局工作。
韩美副市长:分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民宗局工作;联系市计生协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工作。
袁光平副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服务中心、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物价局工作;联系驻军、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市国安局、市电信局、市邮政局、海口海事局、边检、石油工作。
丁竹副市长:分管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徐敏生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科工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政府研究室、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高新区、市贸促会、市爱卫办工作;联系市工商局、市烟草局、市工商联、市科协、电力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海府办[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1日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减免医学鉴定费等费用。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第六条逐步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常规免费服药和病情不稳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补贴全覆盖。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辅助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免费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将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单列,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2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2月4日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我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集中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纳入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职责:(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明细初步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受理下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编制分学校、分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相关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海府[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镇绿化资金,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根据财政情况随公共绿化面积及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镇绿地,需要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应当按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养护前对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建设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绿损绿毁绿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开通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7]223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已经2017 年8 月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4日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提高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服务和管理水平,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教师是指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下同)在核准编制外,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公办中小学校因在编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产生的临时性空缺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小学临聘教师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临聘教师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及相应或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条件和身心条件;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临聘教师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教育局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
所有临聘教师均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其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市(区)教育局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各公办中小学校作为购买主体再分别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海府办〔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海府办〔2015〕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市长、副市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倪强市长兼任的职务1.市党政微博微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市委吴川祝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林海宁常委、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2.市东寨港红树林湿地协调管理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召集人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巴特尔、蒙国海、鞠磊、孙世文、任清华副市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3.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4.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鞠磊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5.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鞠磊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6.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鞠磊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7.市演丰互联网产业(创业)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鞠磊、孙世文、任清华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8.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鞠磊、孙世文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9.市搬迁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10.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任清华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加强公文报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加强公文报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海府办[2008]216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加强公文报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8〕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市政府及办公厅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继制发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文件,对有关原则和规范进行了具体说明。
总体看执行良好,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责不清。
有些区、部门和单位对明显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也要求市政府或办公厅发文。
二是公文办理拖沓。
对转办的公文,有的既不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也不及时提出落实意见,还有的在部门之间运转时间过长,耽误办理时间。
三是公文质量差。
有些上报的公文无发文机关标识、无单位落款、无公章、无页码,严重失去了公文的严肃性;有的公文文种使用不当、体例格式不规范,报告中常常夹带请示事项;请求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单位对代拟文稿审核不严,标题与内容不符,语言不规范,且表述粗糙,数字引用失准,缺乏条理性,全局观念不强。
四是不按要求和规定报送文件。
有些报送的文件因不合规定被退回后,采用直接呈批的方式处理,造成领导批办与部门承办的公文逆行、脱节等。
针对上述问题,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并多次批示,要求各级领导、单位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鉴于此,为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加强公文报送管理,确保公文处理工作有序、高效、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与领导工作息息相关,是治国安邦、传递政令、沟通信息、实现领导决策、落实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信息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信息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海府办〔2015〕218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信息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海府办〔2015〕218号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10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一照一码”和最终实现“三证合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市“三证合一”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信息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平台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组长:倪强(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鞠磊(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黄舸(市发改委主任)陈婵(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徐伟(市科工信局局长)刘海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群(市住建局党组书记)肖成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邢帆(市工商局局长)高平(海口质监局局长)王辉若(市国税局局长)吴梅(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局长)黄章群(市信息中心主任助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监督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信息系统综合平台的项目建设,包括综合平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和技术实施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