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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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是征收 行为 的后续 行为 。在这个 过 程 中 ,作为 征收 方 的行 政 主体 角 色不可 能在行 政主 体和 民事 主体 之 间来 回切换 。其次 ,在达 不成 行收 补偿协 议时 ,行 F 政机关也可 以直接作 出征收补偿 决定。也就是说征收 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否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必须 的。





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 … …
I R^OGI O PL E f CROAI A O EE O * l U H UOl Of E C O L L G U f Z C l V T NC L
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 搬迁 行政合 同的主体 中一方恒定是行政主体。这是判定
其二 ,协 议 主体 的地位 。通 过前 面 对协议 主体
的分 析 ,可 以知 道 征 收 补偿 协议 的 主体 是 征 收部
收补偿协议的启动取决于行政主体 ,协议的签订需
要在房 屋征 收决定 之后 。其 次 ,行政 征收 的 目的是
门和被征收人 。尽管可以抽象地认 为所有 主体之
间 的地位 都是平 等 的 ,但 在征 收补偿 协议 中 ,征收 部 门还 是 居于一 种 管理者 的角 色 。这 种角 色在 两个 方 面表现 得最 明显 :首 先 ,征 收补偿 协 议 的先 前行
应 该没 有异议 。尽 管单 有这 一特 征还不 足 以判断 征
转用房 、 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 、 过渡方式和过
渡期 限等 事项 。而 同样 达 到房屋 所有权 转移 的房屋 买卖合 同 ,其合 同 的内容 主要 包括 :双方 当事 人 、
房屋 的地点 和面积 、价格及其付款 期限 、交房期
更和 废止行 政 法律关 系 的协议 。学 者们 对行 政 主体

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一、什么是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拆迁安置协议书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是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三是合同内容是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划。

它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相应的特权。

这些特权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对合同具有一定的指挥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合同有单方面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

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协议的范围、内容、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仅适用《征收条例》及相关行政法法规范的规则,这些特征表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在房屋补偿协议中,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遵守的规则不是民事法律规则,而是行政法规,故该类协议应当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房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本相追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本相追问
合 同的 法律 性 质 才 能 彰显


词 :房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 法律 性 质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J 0 D 7 一 D 7( 2 0 1 3 )0 8 _ 0 J 0 8 一 ∞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2 . 3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D 3 一 J 6
转变. 在行 政管 理领 域逐渐 引入合 同这 种更 加柔 和 、 富
损失 、 搬 迁期 限 、 过 渡方 式 和过 渡 期 限等 事项 , 订 立 补
偿 协议 。 补偿 协议订 立后 , 一方 当事人 不履 行补 偿协 议 约 定的 义务 的 .另一 方 当事人可 以依 法 提起诉讼 。 ” 由 于该 条没 有直接 对房 屋征 收补偿 协议 的法 律性 质作 出 规定 . 从 立法解 释论来 看 。 房屋征 收补 偿协 议究 竟是 民

房 屋征 收补偿协 议法 律性质 的认 定 以合 同类 型 化为 逻 辑 前提 , 只有 多样 化合 同的客观存 在 , 才有识 别房 屋征
收 补偿协议 法律 性质 的理论 必要 。
个 至 关 重要 的环 节 [ 1 ] ( p 1 6 8 ) ( / 国有 土地 上 房 屋征 收 与
补 偿条 例》 ( 以下 简称《 征 收与补 偿条 例》 ) 第2 5 条规定 :
作者 简 介 :袁 日新 ( J 9 一 ) , 男 ,辽 宁鞍 山人 ,沈 阳建 筑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教 授 ,硕 士 生导 师 , 法学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经 济 法 学 、房 地 产 法 学。
房 屋征 收补偿 协议是 房屋 征收 过程 中 的核心法 律 文件。 在 房屋 征收 过程 中 , 房屋 征收 补偿协 议 的签订 是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立法完善之我见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立法完善之我见

与 拆迂 人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制 定 议 条 款 ,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在 确 房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议 是 在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保 障 和 影 响 下 , 务 时更 是 无 能 为 力 的事 实 , 因而 结 论 是 不 全 面 的 。 被 拆 迁 人 必 须 与拆 迁 人 签 订 的 , 拆 迁 人没 有 选 择 签 与 不 签 的 被 笔者认为 , 本质 上讲 拆 迁 安置 补偿 协议 属 于 民事合 同 , 从 权 利 , 且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往 往 是 拆 迁 人 事 先 制 订 好 但是 又 与 一 般 民 事 合 同 存 在 的 诸 多 区 别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而 的 , 格 式 合 同 的 形 式 出 现 , 拆 迁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没 有 与拆 i 属 于 民 事 合 同。 原 因 如 下 : 先 , 主 体 卜看 , 迁 人 和 被 拆 迁 以 被 王 首 从 拆 人讨 价还 价 的 能 力 。 基 于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影 响 , 拆 迁 人 与 拆 迁 人 都是 民事 主 体 , 于 甲 等 地 位 ; 次 , 内 容 上 看 , 拆 迁 人 被 处 其 从 被 人无 法 出 于 平 等 的 地 位 , 所 签 订 的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和 … 般’ 交 付 房 屋 , 迁 人 向其 支 付 补偿 金 , 于 民 事 合 同 的 调 整 内 容 ; 其 拆 属 的民事合同在性质 . 是不 同的。 卜也 最 后 , 合 同 条 款 的制 定 看 , 然 拆 迁 人 处 于 优 势 , 是 法 律 仍 从 虽 但 关 于 房 屋 拆 迂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性 质 , 同 的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然 留给 被拆 迁人 选 择 、 求 救 济 等 权 利 。 但 是 必 须 注 意 到 , 不 寻 由 观 点 , 学 者 认 为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是 行 政 合 同 , 由 足 合 同 于 公 权 力 的 保 障 和 影 响 , 与 一 般 的 民 事 合 同 叉 具 有 较 多 差 有 理 其 的 目的 是 为 了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同 中拆 迁 人 是 行 使 职 权 或 法 规 别 : 一 , 形 式 上 讲 , 迁 人 和 被 拆 迁 人 是 平 等 的 民 事 主 体 , 合 第 从 拆 授 权 的 行 政 主 体 , 迁 权 本 质 上 是 公 权 力。 有 学 者 认 为 拆 辽 但 是 由 于两 者实 力 的 悬 殊 , 实 j不 可 能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二 , 拆 … 事 二 第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是 经 济 合 同 , 为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在 政 府 宏 观 在 协 议 的 签 订上 , 于 拆 迁 是 获 得 了 行 政 许 可 的 , 拆 迁 人 没 因 由 被 调控 下 自 由缔 结 拆 迁 合 同 2还 有 学 者 认 为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有 选 择 的权 利 , 须 与拆 迁 人 签 订协 议 ; 三 , _ 必 第 在 议 内容 的 决 应 属 于 民事 合 同 , 由如 下 : 一 , 迁 人 与被 拆 迁 人 的 地 位 平 定 上 , 迁 人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 且 协 议 往 往 以 格 式 合 同 的 形 式 理 第 拆 拆 而 等 ; 二 , 屋 拆 迁 安 置 补偿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拆 迁 人 拆 除 被 出 现 , 拆 迁 人 讨 价 还 价 的 余 地 很 小 , 第 房 足 被 只享 有 有 限 的 意 思 自 由 。 拆 迁 人依 法 享有 所 有 权 的 私 有 房 屋 , 被 拆 迁 人 给 子 补 偿 。 按 对 基 于 被 拆 迁 人 在 签 订拆 迁 安 置 补 偿 议 时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照协 议 的 约定 , 拆 迁 人 对 原 房 屋 不 再 阜有 所 有 权 . 对 新 的 实 际上 不 能 和 拆 迁 人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 而 决 定 协 议 条 款 , 此 被 而 进 因 则产 ( 补偿 的 货 币或 者 调 换 的 房 屋 ) 有 所 有 权 , 就 涉 及 民 法 国 家立 法 有 必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 过 缜 密 而 精 确 的 享 这 通 中所 有 权 的取 得 、 更 、 灭 , 适 用 民 法 中 物 权 的 有 关 规 定 ; 法 律 规 定 , 证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平 等 性 , 保 被 拆 迁 人 的 变 消 应 保 确 第三 , 民法 的意 志 自 由 在 协 议 中 得 到 充 分体 现 , 事 人 有 权 选 利 益 不 被 拆 迁 人 甚 至 政 府 侵 犯 。 当 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 即货 币补 偿 还 是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如 果 选 择 二 、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议 的 立 法 完 善 房 房 犀 产权 置 换 的 , 可 以 就 搬 迁 过 渡 期 限 、 渡 安 置 进 行 1 还 过 办 实 践 中 ,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订 立 过 程 就 变 成 了 拆 迁 人 制 拆 商 3 ] 被 被 第 一 种 观 点 看 到 了 国 家 公 权 力 对 协 议 的 制 定 及 其 内 容 的 定好 格 式 ��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

浅析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摘要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由于在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够明确,致使在理论界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很不一致,很明显,这很可能对法制的统一性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此,本文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以及性质,结合房屋征收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基金项目:本论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补偿中评估机制问题研究,项目主持人:黄彦婷。

作者简介:黄彦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主要从事合同、公司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56-02一、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概念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针对公民的私有房产权予以剥夺的同时给予金钱或其它物质补偿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究其实质是一种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一方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种行政补偿。

所谓行政补偿,就是由于行政主体合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此时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与行政补偿相对应的是行政赔偿这一概念。

它们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上的填补,换句话说,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都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而两者最根本的就在于引起损失的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所要填补的损失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赔偿所要填补的损失则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二、房屋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一)补偿对象不全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合同吗

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合同吗

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合同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指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为了明确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在我国,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一种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为了明确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显然符合行政合同的定义。

其次,征收补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这表明,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内容具有补偿性质。

征收补偿协议书主要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包括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这些内容都是对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关爱和保障。

此外,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也符合行政合同的特点。

政府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前,需要进行征收通告,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如有异议,政府还需组织听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并不意味着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可以随意行使权力。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合法、合理。

总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

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

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

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

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

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

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

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

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

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

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通过的《⾏政协议解释》,对该解释内容做进⼀步解读。

⼀、明确⾏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政协议当事⼈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政协议的内涵。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根据这⼀规定,⾏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必须⼀⽅当事⼈为⾏政机关;⼆是⽬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当事⼈必须协商⼀致。

通过对⾏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2.明确规定了⾏政协议的范围。

⾏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了列举。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项⽬】等等。

通过对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段时间,国有⾃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保障城市低收⼊群体的“房⼦是⽤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排除了⾏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事协议。

为了准确把握⾏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步规定,对于⾏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不符合⾏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来源/北京蓝秦律师团字数1039/阅读需要约5分钟⼀、⾏政合同的常见形式⾏政合同,⼜称⾏政协议,是指⾏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政管理⽬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常见的⾏政合同类型有以下⼏种:1.特许经营协议,例如城市供⽔、供⽓、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运营协议等2.⼟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村⼟地、征收国有或集体⼟地上房屋时,就补偿⽅式、补偿期限和⽀付期限等问题和被征收⼈意思表⽰⼀致⽽达成⾏政合同。

3.治安处罚担保协议,公安机关与被处罚⼈或其近亲属之间达成的拘留暂缓执⾏协议。

4.⾏政强制执⾏和解协议,⾏政机关在强制执⾏过程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达成的执⾏协议,可约定当事⼈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减免加处罚款和滞纳⾦。

5.国家科研委托协议,指科技部、教育部、司法部等⾏政主管部门为了完成⼀定的⾃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与科研机构、科研⼈员之间签订的由国家财政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和科研⼈员提供研究成果的协议。

6.国有⼟地使⽤权出让协议,⾏政机关代表国家将国有⼟地使⽤权在⼀定期限内出让给⾏政相对⼈,⾏政相对⼈⽀付国有⼟地出让⾦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地。

⼆、⾏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政合同必须具有“⾏政性”,因此合同往往会赋予⾏政机关⾏政优益权,允许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变更或解除合同。

⾏政合同还需要建⽴在双⽅⾃主、⾃愿、意思表⽰⼀致的基础上,合同相对⽅对于是否签署合同具有⾃主选择权,融合“⾏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要素。

具体的区别如下:1.⾏政合同的⼀⽅为⾏政主体,是⾏政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当事⼈,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政职权⽅⾯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政机关来分享和承担。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订⽴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

2.对⾏政当事⼈⾃由的限制、⾏政公益权和经济补偿的平衡是⾏政合同的内容特征,因此⾏政合同的⾃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将由国家承担法律则责任;3.⾏政合同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不仅享有合同所带来的利益,也要承担专门的⾏政合同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涉及普通的民事违约责任,还会承担⾏政处罚责任。

行政合同范本

行政合同范本

行政合同范本1.列举我国最常见的行政合同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

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4.国家科研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

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6.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为视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为视点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7
作者简介 : 龙凤钊 , 男,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 院 2 0 1 1 级行政法学 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行政法 、 行政诉讼法研究。 29
部 门须“ 放下身段” “ 遵守合 同” , 主动通过行政诉讼解 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形 成“ 宽 口径” 行 政法救 济 决争 议以及履行 问题 。否则 , 无异于否定补偿协议本 制度 , 有利于落实“ 有权利 , 必有救 济” 原则 身, 违背合同原则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 因其行政主体 总之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 2 5 之身份而径行 “ 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有部分学者 条第 2款的规定 , 提 出了一个新 的问题 , 把 行政合 同 认为 ,房屋征 收部 门可 以直接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 实 争议这一新类型纳入行政诉讼法 , 并通过赋 予行政 主 际上是忽视了“ 订立补偿协议 ” 的事实 。 同时也是误解 体 以行政诉 权来启动 。 这 就需要确立“ 官告 民” 的行政 该条例第 2 8 条第 1 款规定 “ ……由作 出房屋征 收决 诉讼模式 , 突破现 有的“ 民告官 ” 行 政诉讼 定位 , 使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那么 , 未来《 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应该做 哪些方 面 2 0 1 1年 1 月 1 9日, 国务 院通过 并开 始施行 《 国 的突破? 集 中在什么问题上 ? “ 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的行 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 例》 ,规定 了以行政合 同 政诉讼”作 为典 型性 的个别问题 ,有现实 之急迫 性 ; 的方式来 解决房屋征 收补偿 的问题 ,体 现了 国务 院 “ 行政合同的行政诉讼 ” 则有理论之普遍性 , 集 中体 现 《 全 面推进依 法行政 实施纲 要} ( 2 0 0 4年 ) 所提 的 “ 充 未来行政法发展 与转型 的问题 。 本文即是 “ 以《 国有土 分发挥行政规划 、 行政指导 、 行政合 同等方式 的作 用” 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第2 5条为视点 ” , 一步 步 的精神。 但这一规定也 引起行政诉讼制度上的诸多问 分 析“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 的行政诉讼 ” “ 这 一个 ” 现 实 题。其第 2 5 条如下规定 : 问题③ , 进而达致 “ 行 政合 同诉讼 的法律适 用 ” 以至新 “ 房屋征 收部 门与 被征收人依 照本 条例 的规定 , 行政法 的诉讼制度重构 的思考 。本文认 为 , 其主要 矛 就补偿方 式 、 补偿金 额和支付期 限 、 用 于产权调换 房 盾 在于“ 行 政性 ” 与“ 合 同性” 的公 、 私法 属性 的结 合 ,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少云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少云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少云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李少云【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李少云【当事人-个人】李少云【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春松【代理律所】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被告】李少云【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15〕135号)明确规定,逸云路协调办为征收实施单位。

本案中,李少云于2019年12月12日与逸云路协调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逸云路协调办的成员杨桦、蒋娜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被征收人李少云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黄永维梁凤云杨科雄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二、起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体现,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

对于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儒坤冯明张淼【审理法官】董儒坤冯明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当事人】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当事人-个人】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当事人-公司】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舜李艳灿【代理律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告】李明德;李仁海;李树强【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调取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9:56:03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李明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4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周恩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德,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法条文解读

行政法条文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

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

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拆迁协议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吗

拆迁协议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吗

拆迁协议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吗拆迁协议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之间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相关规定如下:1、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2、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改名吗1、房屋拆迁协议不可以随意改名。

如果是名字撰写错误,可以经过对方同意后更正;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拆迁补偿协议上的名字不一样该怎么办1、带上身份证,村委会给出具证明,到拆迁办修改协议就可以了;2、评估报告写的名字与身份证不符,也是让村委会出具证明,让评估公司修改协议上的名字。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评估报告上的名字必须一直,如果不一直是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

拆迁协议有效期是几年民法典对房屋拆迁合同有多长时效没有规定,没有附期限,应一直有效。

只要相关拆迁补偿协议订立的基础是合法有效的,其有效性就一直保持;如果协议本身不合法,则协议本身自始至终都无效。

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因拆迁合同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时效是六个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赵君柱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君柱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君柱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刁国民徐冉房涛【审理法官】刁国民徐冉房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君柱;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工业园区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赵君柱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工业园区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君柱【当事人-公司】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工业园区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君柱;徐州工业园区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材料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诉的《贾汪区南庄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南庄居委会(甲方)与上诉人儿子赵玉华(乙方)签订。

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

征地协议属于合同吗

征地协议属于合同吗

征地协议属于合同吗一、征地协议属于合同吗征地协议是行政合同。

征地协议是征地人与被征地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征地补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地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签土地征地协议的注意事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三、临时征地协议怎么写甲方:广元市xxxxxx村(村或社)乙方:中铁隧道集团四处广甘项目部(建设用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利府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土地,现就用地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用地位置及用途:乙方临时使用的土地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莲花村二、四组。

2、用地面积:总用地29.727亩,其中耕地20.408亩,林地9.319亩,其他农用地___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_亩。

3、使用期限:2011.9.16—2012.3.15(耕地按小春一季计算,林地按半年计算)。

4、补偿费用:乙方必须按政策规定做好临时用地的补偿,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0900.93元。

(大写:贰万零玖佰玖角叁分)5、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制定复垦方案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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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
协议还是行政合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民事行政法律属性之争,规定“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实在怎么看都有一些别扭。

因为房屋征收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不会有争议,法院要决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受理。

法理学上将征收补偿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并不难,变化的是两套制度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就补偿方式。

尽管最高法院作出认定后,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协议订立后,实在没有理由成为民事协议。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

所以要区分这个问题、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xx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行为总体而言是民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因此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质是转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至征收人,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

”比较《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而不能是公民个人,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搬迁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房屋征收条例》则将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性质从民事行为转变成行政行为;行政法学者、自愿变成单方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说“拆迁”与“征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房屋拆迁条例》变成《房屋征收条例》,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从非强制的方式变成
强制性的方式。

一个民事行为成为一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许该轮到行政法学者的观点优势。

因此确定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不是玩无聊的概念游戏,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一般认为是行政合同,是民法学者的观点最终被采纳《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因为向法院起诉时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对“征收”与“征用”概念进行的区分是。

民法学者。

因为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是转移所有权,虽然该民事行为是一种经行政许可的民事行为,从房屋拆迁变成房屋征收变化的不仅仅只是名称,法院要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一方不履行、自愿,这样的法理实在是难以成立,腾出土地另作他用,可以发现《房屋征收条例》在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
协议时、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立案。

其实如果法院不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仍有行政法学者在谈论行政合同时提及、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这决定着协议履行争议发生后,而是其法律行为的性质,即从“拆迁”变成“征收”变化的内容是什么,区分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没有意义。

补偿协议“拆迁”变成“征收”绝不只限于两个词引起的称呼变化,是什么得以可以区分“拆迁”与“征收”的不同,又一次要就一种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展开法理辩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就来了。

原因可能是房屋拆迁制度的主体是民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时。

补偿协议另一方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呢。

看来最高法院为此又要发生争论、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行为主体从开发商变成行政机关。

行为性质从民事变成
行政,即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从被征收人转移至征收人、自愿的行为转变成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强制性行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为民事诉讼、被拆迁人一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协议,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制度只是辅助。

一个合同引起的争议,规定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搬迁费。

因此、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条例》没有使用“应当”应当是立法技术的提高,其行为性质在法律上仍然是民事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属性之争,另一方如果提起诉讼,定性其为行政合同,即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从民事方式变成行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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