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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随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与监测工作已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加强医院临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程序,研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医院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以下简称:ADR/ADE(MDR/MDE))报告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ADR监测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药剂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

组长:徐光成员:刘晓宁、裴娟、杨红云、王双梅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检测小组由分MDR监测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设备物资供应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

组长:石建辉成员:刘晓宁、裴娟、杨红云、张珏琨3、职责:负责医院可疑ADR/ADE(MDR)上报及其相关工工作;每年召开会议研究MDR监测工作;明确MDR监测小组日常工作部门,并指定MDR联络员,专人负责MDR报告;确定各科室MDR监测员,负责可疑MDR信息的收集并报告院MDR/监测小组日常工作部门。

4、ADR/ADE(MDR)监测中心ADR/ADE监测中心设在药剂科,MDR监测中心设在设备物资供应科,组织对疑难、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向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5、全院ADR/ADE(MDR)监测网络各临床科室(包括个病房、急诊科)均设立2名兼职监测员(医师、护师各1人),门诊科室设立一名兼职监测员(护师1人),药剂科和设备物资供应科有关部门各设立一名1名兼职监测员(包括采购、库房),共同组成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现将《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6日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围绕经济工作大局和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及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敏感问题实施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非定点监测,认真分析原因,预测变化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四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功能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明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职责,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并适应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生产活动和相关环境监测工作。

三、管理责任1. 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管理。

2.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具体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和问题。

3. 各生产部门负责自己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按照环境监测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数据和配合工作。

四、环境监测计划1. 每年年初,环境监测部门制定当年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

2. 环境监测计划应包含监测的项目、频次、方法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五、环境监测工作1. 环境监测部门按照环境监测计划,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2. 环境监测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3. 监测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成报告,向各生产部门进行反馈,并汇总成绩效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核。

六、监测数据管理1.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归档工作。

2.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存,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3. 监测数据应定期报送相关政府部门,且必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重要的监测结果和异常情况。

七、环境异常处理1. 发现环境异常情况时,生产部门负责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和消除异常情况。

2. 环境监测部门应及时调查、分析异常原因,并报告给总经理。

3. 环境异常情况处理结束后,必须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培训和宣传1.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他们掌握相关环境监测知识和技能。

2. 其他生产部门也应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 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九、制度评审和修订1. 本制度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2. 制度评审应由总经理亲自主持,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环境监测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生产部门的负责人。

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管理,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监测的单位、个人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实验室;(四)具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二)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八条食品安全监测内容包括:(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三)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四)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含量等;(五)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测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计划和监测任务,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水保[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医院感染监测实施细则

医院感染监测实施细则

医院感染监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一切医院感染监测活动,包括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环境卫生学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本院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院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医院感染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感染监测应遵循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医院感染病例监测第五条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是指对本院住院病人进行系统地、连续不断地收集医院感染发生和分布及其各种影响因素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以制定或改进防治措施,达到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应对住院患者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及时发现医院感染散发和爆发疫情。

第七条临床医生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监测表》,通过医院内部网(院感邮箱)上报到院感科。

第八条医院检验科细菌室负责院感细菌监测工作,发现短期内在同类标本中多次检出同一种病原体,或在同一病区的病例中多次检出同一种病原体,或检出特殊的、重要的、多重耐药的病原体,应及时报告院感科负责人。

第九条院感科监测人员应及时收集、保存院感病例监测资料,并进行分析,发现院感病例的相关信息,向科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当出现院感爆发迹象时,院感科应指导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分析和正确的处置工作。

三、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第十一条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确保灭菌合格率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科室。

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对使用中的消毒灭菌剂、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供应室、手术室、血透室、口腔科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时,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大前提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并发布了《》。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包括山东省内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零售店等从事水产品经营的单位,以及进出口水产品的运输、检验检疫单位。

监测内容则包括对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进行检测,主要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菌、化学物质等方面的监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实施细则规定了监测机构的要求和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过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检测等,要求监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评估,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监测结果应准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实行相应的整顿措施,并对整顿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公告曝光等。

同时,实施细则还强调了对良好经营单位的嘉奖政策,鼓舞企业主动参与监测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监督管理的责任制。

同时,规定了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详尽工作要求,加强了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了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修订要点——第二章 职责
《实施细则》——第七条 省、市、县药监局共同职责
(一)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经确认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检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部 门联合组织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要点——第二章 职责
新修订《办法》 《实施细则》——市、县局职责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市级药监局:负责建立独立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市级药监局: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的生产、存储、流通等环节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 制措施
药品群体 根据《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处置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不良事件
境外发生 的严重药 品不良反 应
未规定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市中心)
个例药品 不良反应
“一般的”:收到报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复审完整性、准确性,报省中心 “新的”、“严重的”:收到报告之日起3工作日内,复审完整性、准确性,报省中心 “死亡”:初次接报后报省中心,迅速组织调查,15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市药监局、卫 生局、省中心 “死亡”:本省产品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省中心
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监测行为,加强内控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自行监测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应当按照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条公司自行监测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真实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公司应当加强监测机构建设,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行监测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自行监测目标是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控、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公司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服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委托。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监测网络,促进公司信息共享、风险排查、责任分担、资源配置、信息沟通。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参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咨询和答疑,及时掌握公司所属行业、市场、经济金融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提高公司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做好社会责任报告和企业信息公告。

第二章自行监测机构第九条公司自行监测机构是公司行使自行监测职能的组织。

公司自行监测机构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及公司其他相关方有机联系,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自行监测工作负总责,作出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充分认识公司自行监测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公司自行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特点和规模,设立合适的自行监测委员会、自行监测办公室等自行监测机构,明确内控责任部门,确保自行监测机构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公司自行监测机构应当明确内部监测职责范围、内部监测工作程序、内部监测工作方式、内部监测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监测情况及相关问题。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第九条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安全监测监理是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过程安全可控的重要工作。

本细则旨在规范安全监测监理工作的实施要求,提高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及人员要求1.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测监理人员,人员数量应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质。

2.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3.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测监理无关的其他工作。

4.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安全监测监理工作流程1. 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详细的安全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等。

2. 实施安全监测: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进行安全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管理方。

3. 分析监测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安全隐患整改:在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后,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及时向项目管理方报告,并督促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5. 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与项目管理方密切配合,在发现安全问题后,共同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四、安全监测监理的技术要求1.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选用合适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方法,能够准确操作和读取监测数据。

3. 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存档应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机制,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处理。

五、安全监测监理的结果评估与反馈1.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总结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安全监测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监测的定义和目标安全监测是指对生产过程、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事故的工作。

安全监测的目标是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进行,防范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安全监测的责任和义务1. 监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测工作,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

2. 监测人员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3. 监测人员要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监测水平。

4. 监测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监测工作。

五、安全监测的内容1. 生产过程的监测:包括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的监测,对相关生产指标的定期检测和评估。

2. 工作环境的监测:包括对室内外环境的监测,对空气、水质、噪音等的检测和评估。

3. 设备设施的监测:包括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测,对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六、安全监测的程序和方法1. 制定监测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测计划,确保监测的全面和及时性。

2. 进行监测采样:根据监测计划,进行采样工作,并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3. 进行监测分析:将采样的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获得监测数据。

4. 完成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七、安全监测的措施和建议1. 根据监测报告,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能力。

3. 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从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一、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指挥中心.<二>、主要职责:1、负责传达党和国家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方针、政策、指令以及决定,并严格贯彻执行.2、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的审批工作.4、建立健全各种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和牌板,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维检修记录,负责各种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使用.5、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质量标准化》的具体实施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工作,对所查隐患落实专人负责处理.6、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监测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监控管理职责及业务划分(一)矿长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三>生产指挥中心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和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3.负责安全监控装置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7.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8.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工作.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9.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标校、测试、测点变更、有计划停风等信息的上报工作.10.负责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汇报工作.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应立即核实原因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本单位相关人员发送报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生产指挥中心.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及时安排处理或启动应急预案.矿生产指挥中心应跟踪处理结果并记录备案.11.值班过程中发现安全监控系统软件或网络通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12.负责安全监控各类信息的收集、记录、存档工作,并及时将报警及故障原因录入监控联网系统.需填写的记录包括:监控值班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处理记录、监控系统测点变更记录、主扇局扇停风及其切换记录.13.每周总结分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及运行情况,经通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公司总工办.14.负责矿内局域网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网络出现的问题,确保矿内安全监控网络通畅.15.指导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并参与采掘作业规程审核.16.负责下一年度安全监控专项资金的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内容包括:当前监控设备使用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监控设备台帐、下年矿井生产接续情况、下年监控设备购置计划<四>安全环保部1.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安全员每班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甲烷、风筒传感器的悬挂标准进行监督.2>安全员每班负责对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人员,设备的悬挂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日安排安全员对各单位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的单位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2.负责组织对安全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追查处理,形成事故报告.<五>机电设备管理部1、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安全监控断电的要求提供断电范围、条件以及供电布置图.2、在作业规程中合理设计供电布置图并进行优化,为甲烷断电提供便利条件.<六>通防队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的分析,参与报警事故追查、处理.2、每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协助各采掘工作面迎头工作人员对甲烷、风筒传感器进行悬挂,要求悬挂必须符合标准.3、通防队每班负责安排瓦检员对矿各个地点的传感器进行巡检并对瓦斯传感器的误差率进行检查并记录《光干式瓦斯检查仪和甲烷传感器对照表》,如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值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4、通防队井下跟班人员,对井下各地点传感器检查到位,保证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相符.5、瓦检员负责每日配合安全监测工对瓦斯传感器值的核对工作,防止监测设备非正常报警.6、当班瓦检员必须对各工作地点的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气体异常、传感器显示值异常或传感器"黑屏"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7、负责便携式仪器配备及设置矿领导、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工>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矿井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应装备瓦斯报警矿灯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安监<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其他需要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管理需要确定.1)便携式检测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监测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2)做好便携式检测仪标校,并建立台账.<七>机运队1>对所在区域内的监控传感器和线路进行日常的除尘及防淋水工作.2>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所用开关的维护和停送电工作.3>每日跟班干部对责任区内的传感器定时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4>对责任区域内的监控设备不能随意更改和移动,对确实要调整的设备及时联系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工及时处理.5>机运队停电必须将停电地点、时间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6>意外停电时对安全监控加强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八>各区队负责本队辖区内监控缆线延伸、回撤,传感器的挂设、使用及日常维护.1.采掘区队1>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电缆悬挂、设备迁移及日常除尘工作.2〔采掘区队每日跟班领导负责本班内安全监控设备规范使用及保护工作.3>采掘区队在移动监测设备时,必须安排具有一定电工基础及安全监控常识的专人操作,杜绝传感器在移动过程中受到碰撞,造成传感器非正常报警及设备损坏.4>采掘区队安排专人负责对监测传感器观察,出现异常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5>采掘工作面监控线路不够或回收时,当班班长应及时通知跟班电工,由跟班电工及时加线或回收.严禁区队私自对监控线路和设备进行处理.6>采掘工作面工程完成或采面回采完毕时,由申请部门<单位>进行回收,并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员进行验收.严禁区队私自对监控线路和设备进行处理.2.各使用单位做好监控设备的防护工作.确保监控设备及监测线路的完好性.3.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传感器进行悬挂,发现传感器未按规定悬挂,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4.各使用单位在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长或专人将传感器移至安全区域,避免传感器受碰撞产生非正常报警.5.各单位在冲洗巷道、电缆时,必须做好监控设备及监控线路的防水工作.由于洒水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非正常报警的给予相应处罚.6.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考核办法.生产指挥中心定期进行考试,对不及格单位进行考核.三、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相应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的维护和管理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2、矿调度员对瓦斯、一氧化碳、风机开停、瓦斯闭锁等报警信息和异常值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处理记录.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当班电工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问题原因,由安全监控员记录.3、各施工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编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4、采掘工程开工之前,具备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并提交给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人员按照安装申请要求和相关规定协助、指导施工单位安装,运行正常2天之后及时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必须断电电源的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机电硐室及皮带等设备安装的各类传感器也按以上要求执行.5、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因此从中央变电所建立出一条安全监控专用供电线路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各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大于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矿生产指挥中心应及时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待供电正常后再给予恢复.≤30cm ≥20cm6、各工作面传感器及电缆<井下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矿用阻燃光缆连接,严禁与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等安全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安装完毕,经验收通过后,由设备所在地点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7、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或未验收合格,工作面严禁开工.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有安全监控员在场监护.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生产指挥中心及机电管理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9、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至安全距离,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后,班组长应及时将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 〔.施工单位因喷浆、放炮、洒水等原因破坏线路和设备造成失爆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0、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保持清洁,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 内将两种仪器调准.附:传感器悬挂标准传感器悬挂据顶不大于30厘米,距巷帮不小于20厘米,悬挂位置应选择巷道顶板完好、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11、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设备出现的异常传感器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设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12、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设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13、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1>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2>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3>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责任者做出处罚.<4>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设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5>有权在监控设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作.14、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分站、备用电源.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15、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未定期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16、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按时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二>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终端的管理1、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2、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生产指挥中心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3、矿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报送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中安全生产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4、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程序由生产指挥中心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配置,各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5、矿生产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地面中心站及生产指挥中心监控室不得随意停电,供电按照矿一级供电地点对待,遇特殊情况必须停电2小时以上时,机电部门必须及时通知生产指挥中心,由调度员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关闭主控室设备.对于突发的停电,如在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6、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应对监控网络所反映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汇报.7、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监控网络工作不正常时必须及时汇报解决.遇到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同井下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同时做好监控运行记录,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解决处理问题.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审阅.9、地面中心站和生产指挥中心监控室为矿井监控网络的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特许.四、井下气体超限报警处理制度1.监控员必须认真观测每班的安全监控传输信息,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2.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监控主机旁,严禁做其它无关事务.3.记清瓦斯报警情况,立即传达各种命令,准确填写记录.4.当传感器报警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防队值班人员、井下瓦斯检查员及工作面当班带班人员.5.瓦斯检查员接到命令后,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及通防队值班人员汇报.6.根据工作面气体超限的具体情况,调度员指派当班带班领导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并报矿值班领导.7.当井下各地点气体超限报警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人员撤离时,立即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矿总值班领导汇报,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待工作面气体恢复正常后,方可指挥人员恢复作业.8.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五、断电器的复电管理制度当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断电值时,井下断电器自动切断工作面区域的电源.为了安全、正确地给断电区复电,特制定以下制度:1.当瓦斯超限时,达到断电浓度<如 1.5%>时,断电器会自动切断电源.调度员要及通知瓦检员检查该区域瓦斯,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由该采区电工复电,不可违规擅自复电.2.当断电器在误动作情况下断电,影响采区生产时必须由调度员及时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监测监控设备完好情况.3.为避免断电器的误动作,工作面区域的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安全员及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严禁随意挪动.4.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员、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传感器位置,一旦发现位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立即责令现场跟班干部或班组长更正,否则工作面不准作业.5.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一旦发现工作面停电,立即指派当班电工对工作面附近传感器进行认真检查.6.一旦发现传感器报警,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瓦检员对其气体检查.7.瓦检员检查后确定气体正常,传感器仍处于报警状况,矿调度员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系统人员下井进行维修,维修好后再通知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安排本班电工复电.8.本区域专职瓦检员对复电全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严禁工作人员强行复电或私自甩开断电器.六、设备的维修、储存、发放管理制度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监控设备,并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回收等工作.2.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3.损坏的设备由监控管理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若设备报废,应由使用单位进行赔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4.新进的设备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存放在库房内,进行统一管理;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5.新投入或新安装的设备由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发放设备使用台账,实行区域式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的监控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6.装置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陈旧设备;2>通过修理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时;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7.各单位人员应爱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其充分发挥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七、中心机房管理制度1.调度安全监控中心机房是矿井安全监控主要设备集中控制中心,监控技术人员必须每天进行打扫,保持室内清洁.2.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机房设备全面了解,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主机数据和程序要定期进行备份.3.及时打印各项安全监控数据报表,并不断完善动态系统图.4.安全监控中心机房除相关监控技术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入内,违者进行罚款.5.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主机实时监控,主机出现问题后要立即切换备机工作,保证监控系统正常监控.6.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及时对杀毒软件进行更新,防止病毒侵袭,中心机房不得上网或玩游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7.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不断学习监控软件知识,全面掌握安全监控的技术及硬件设备的功能.八、局域网、计算机管理制度1.矿井局域网络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管理、维护.2.出现问题、故障或发现病毒,及时通知网络维护员.由网络维护员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记录.3.网络客户如果确实要进行如上操作,可向网络维护员说明,获得同意后方可操作.4.严禁在计算机有毒未杀的情况下发送电子邮件和拷贝文件到其它。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模版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模版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监测管理,保障员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业务领域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3.安全监测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监管,防患于未然。

二、安全监测组织1.成立安全监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并履行职责。

2.为安全监测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联动,共同推进安全监测工作。

三、安全监测工作流程1.建立安全监测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制定安全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的频次、内容、方法等。

3.对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区域、设备、工序等进行重点监测。

4.采取科学的监测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6.将安全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安全监测设备和工具1.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监测设备和工具。

2.对安全监测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3.对安全监测设备和工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安全监测措施1.制定安全监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隐患排查等方面。

2.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与管控,防止事故的发生。

3.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测,监督其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严格执行安全监测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安全监测记录和报告1.建立安全监测记录制度,对每次监测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记录应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时间、监测人员、监测结果等信息。

3.安全监测报告应及时编制,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4.报告应包括监测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监测监控策略、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定期评估安全风险。

第五条各部门、岗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监控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测和报警设备。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监测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测与监控第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适当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环境监测等,确保对重要区域、关键设备和场所的全天候监控。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安全监测与报警第九条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设置合理的报警措施和级别,并将其告知相关人员,确保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条报警设备应保持畅通,并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报警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接到报警后,相关人员应迅速处置,确定事态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随时关注事态的进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安全事故与隐患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六章安全培训与演练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防灾知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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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厦门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衔接并配套使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

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方监测职责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

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

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行旁站见证。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

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

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

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职责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工作。

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3、主持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

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

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

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合。

8、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六条监测方案审查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程。

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76。

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

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

(2)监测项目和巡视对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3)监测及巡视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4)测点埋设是否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图件是否齐全。

(5)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监测仪器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7)监测项目是否有控制指标值、监测预警标准;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是否齐全。

(8)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

(9)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10)安全、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交底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方监测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探明,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2、在各工点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对施工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监测内容、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监测精度、监测频率等。

3、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监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埋设、验收和保护1、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必须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2、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工作由施工方监测完成。

3、监测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监测方案的布设位置及埋设方法埋设,如监测点的埋设位置有较大出入,施工方监测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报备。

4、变形控制网和变形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技术要求实施。

5、应力应变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的技术要求实施。

6、监测点编号及图形符号见附件二。

7、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布设验收记录测量表77,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8、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际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9、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

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对于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0、所有测点采集初始数据时,须有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

第十九条监测方案实施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

各监测项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和规范。

2、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取主体施工前连续观测3次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发生可见可测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4、施工方监测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第三方监测批准实施。

5、施工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实施。

6、第三方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化的,应报监控管理中心(风险咨询单位)审查。

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监测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原方案的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分析1、现场监测资料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巡视记录、视频记录和记事项目等,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现场监测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2、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重测。

3、各类监测数据均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并绘制时程曲线,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等值线图等。

4、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程曲线、变形速率,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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