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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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主体验收资料(5方签字)

人防工程主体验收资料(5方签字)

RFZJ04
山东省人防工程
主体验收申请书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监督注册编号:
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申请书
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督注册编号:),主体结构已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经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初验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已具备主体验收条件。

拟定于年月日时进行主体验收,请派员参加,予以监督。

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
附:相关施工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
监督注册号:填报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七份,各单位留存,质监站备案一份
山东省人防工程主体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监督注册编号:
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
监督注册号:填报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七份,各单位留存,质监站备案一份
RFZJ04-04监理单位人防工程主体质量评估报告
监督注册号:
监督注册号:
监督注册号:。

[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22号)即行废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壹)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和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六)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人防工程使用报备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使用报备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使用报备制度规范一、背景与意义二、制度内容1. 报备范围2. 报备流程3. 报备信息内容4. 报备资料要求5. 报备审批流程三、责任与监督四、应急处理五、结语一、背景与意义为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制定并实施人防工程使用报备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度内容1. 报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等。

单位内部使用人防工程时,需按照本制度进行报备。

2. 报备流程(1)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前,需提前向所在行政区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报备流程包括填写报备表格、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批等步骤。

(3)报备流程需在使用人防工程前完成,未经报备或审批的人防工程使用行为将被视为违规。

3. 报备信息内容(1)报备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使用人数、使用人防工程的具体位置和用途、使用时间等。

(2)报备信息需真实完整,不得有遗漏或虚假内容。

4. 报备资料要求(1)报备资料包括报备表格、使用人防工程的相关证件、单位授权书、安全责任书等。

(2)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

5. 报备审批流程(1)相关部门接收到报备资料后,将进行初审。

(2)通过初审后,进入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将对报备信息进行细致审核。

(3)审批通过后,单位可正式使用人防工程。

三、责任与监督(1)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并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报备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四、应急处理(1)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措施进行应对。

(2)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结语本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4.人防工程结构验收报告;
5.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防水检测报告、人防防护设施合格证);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备案源自由: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
报送时间:年月日






勘察单位意见
质量等级: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
备案审查意见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年月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备案收讫(章)
备注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2.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设计单位意见
质量等级: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
施工单位意见
质量等级:
项目经理: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质量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质量等级: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章)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等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专业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五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防空需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布局、结构和设备等。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合理设计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应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编制验收设计说明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对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设计证明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应设置专项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施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资料目录(广州)1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资料目录(广州)1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资料目录(广州地区)以下资料由相关单位提供一式伍份,并以此目录为内容,装订成人防验收资料。

1.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提供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监项目6.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供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监项目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土建施工单位提供原件)8.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送质检站后才出此报告)9.结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保修书(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由建设单位要求人防设计单位提供原件)13.人防防空工程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4.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5.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6.建筑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7.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8.防护门门框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9.防护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0.防爆超压排气阀活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1.防爆地漏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2.孔口防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3.进排风管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4.人防通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5.给排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6.进出工程管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7.人防给排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8.电气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9.人防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30.防化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31.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纪要(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32.防空地下室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PDF扫描件一份)33.防空地下室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PDF扫描件一份)34.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023.1增加)35.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023.1增加)36.人防标识牌(由建设单位委托安装)37.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017.10增加)3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建设单位提供2017.11增加)39.项目代码(由建设单位提供2018.11增加)如建设单位要求以上资料由人防施工单位协助整理提供,资料内容与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资料不相符时,人防施工单位不负责任。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公司各处室、各监理部:为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合格,确保人防证工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级人防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作规定如下:一、监理部人员资格要求:1、房建工程中的结建式地下室人防工程按规定应有独立的监理机构,不能以房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代替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即:总监及各相关专业监理人员,且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响应的资格证书。

2、所配备的人防各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不参与该工程日常的监理工作,但必须参加与人防有关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人防专题会议、人防工程的设备调试;上级各部门的人防检查、验收工作。

2、人防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验收由房建工程专业监理负责;监理单位签证人必须是房建工程专业监理和人防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共同签字,房建工程专业监理为第一责任人;二、所有人防工程资料必须与房建工程分离:1、人防工程监理内业资料必须单独编制整理:人防监理资格证件、监理合同;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通知单、人防工程专题监理例会纪要、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人防工程检查及整改回复、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以上资料必须由人防专业监理签字;2、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报验资料:涉及到人防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报验;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见附件2)等质量报验验收资料及各专业功能试验资料,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房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分别报送。

3、监理部要将人防资料要单独存放,分卷清晰、归档及时、真实完整、整齐有序、方便查阅。

5、总监全面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资料员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6、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人防监理资料的第一责任人;三、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归档要求:按青泰〖2007〗2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四、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下表格式填报:见附件3五、人防工程技术资料的其他注意事项:1、预拌砼保证资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场合格证、发货单、预拌砼塌落度检测记录、混凝土试块台帐及试验报告2、混凝土试块留置规定: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单独留置试块;2)同标号、同批次混凝土每100方应留置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留置试块;4)防水混凝土还应留置抗渗试块;3、各种混凝土试块评定规定:1)标养试块是验收时检验砼配合比的依据;同条件试块是检验砼实体质量的依据;商品砼厂家送的试块不参加评定,是砼出厂合格的主要依据;2)标养试块不合格,同条件试块合格时,不能判定合格;应对其标养试块所代表的验收部位进行实体检验,再进行判定是否合格;3)口部、三防段部位未留置砼试块的,应进行实体检验;4、施工用水应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用水证明(自来水)或水质监测报告(地下水)。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最新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最新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最新一、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以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改建、扩建、维修、维护等各个阶段的验收备案工作。

三、验收备案单位1.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

2.设计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法》和相关规定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施工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工作,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验收备案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验收备案程序1.前期准备: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的相关资料和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确认。

2.现场验收:验收备案单位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完好、通风通道畅通等。

3.技术评估:验收备案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验收备案的重要依据。

4.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出具验收备案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五、验收备案标准1.结构安全:人防工程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重墙体应符合设计要求,地下通道和防空洞应具备抗震、防爆等安全性能。

2.设备完好:人防工程的设备应配备完整,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通道畅通:人防工程的通风通道应保持畅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通风通道的正常通风效果。

4.完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及时疏散和灭火。

六、验收备案要求1.验收备案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对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负责。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表[001]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表[001]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表
国机防工改验字〔20 〕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隶属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战பைடு நூலகம்用途
规划
平时用途
改造后
平时用途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抗力级别
所在层数
改造设计审核
通知书文号




负责人(签字): (隶属单位公章)
年月日
部门人防办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部门人防办、工程隶属单位各自保存一份。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很多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加强施工防护措施,出台了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准则,青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编整理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人防工程备案资料

人防工程备案资料

淮安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淮防备字()第号工程名称:淮安市博物馆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淮安市博物馆施工单位: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日期:人防批准文号:人防工程档案号:备案文件审查目录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相关文件(按顺序装订)1、工程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监理质量评估报告4、规划部门认可文件5、消防部门认可文件6、环保部门认可文件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10、人防工程使用声明书11、人防工程平面示意图及竣工图1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3、附表7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淮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我单位建设的淮安市博物馆改扩建地下人防工程,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经初验,工程资料齐全,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有认可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保修证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2005年12月日时(地点:淮安市博物馆)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员参加,予以监督。

验收组名单人防办签收人: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淮安市博物馆改扩建工程验收日期2005年12月日以下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9、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形式协商,一致同意对位于的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年月日起,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公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公章)签定日期年月日说明: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防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五)备案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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