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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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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年5月14日B.2020年5月25日
C.2021年5月14日D.2021年5月25日
18、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C )
问: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此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 对于张某所主张的两年租金应当分别处理,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租金12100元的支付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6月1日,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也曾于2016年6月5日向其主张过权利,但此后张某一直未再向赵某主张权利,因此此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己于2017年6月5日届满。但对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租金12100元而言,其支付期限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1日,对此笔租金而言,尚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对张某这部分租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赵某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便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刘某可以主张交易无效,如果赵某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就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刘某就不能主张交易无效。
(2)二者产生的效力不同。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二者事由发生效力的时间要求不同。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发生中止的效力;在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原因无论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发生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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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一编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3、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6、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8、企业法人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9、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非法人组织都是营利性组织。
()11、现代法中,自然人的人身,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规定。
()13、主物转让的,从物一定随主物转让。
()14、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15、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1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18、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 抵押权B 追认权C 撤销权D 解除权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A 支配权B 请求权C 形成权D 抗辩权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B物、行为、智力成果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D主体、客体、内容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A 财产权与人身权B 绝对权与相对权C 主权利与从权利D 请求权与形成权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 8元。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二)-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一般原理14、考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民通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行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法人的分类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
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
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第二节无考题第三节法人责任16、考点:法人的有限责任民通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娩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18、考点: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民通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考试重点总结.doc
民法考试重点总结1)诉讼管辖。
首先,要区分主管和管辖的不同。
其次,要特别注意对地域管辖的复习,尤其是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再次,要注意裁定管辖中,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最后,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时间,以及法院处理的规定的掌握。
(2)诉。
重点是掌握反诉。
反诉是近几年考试的热门知识点,反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以及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对于反诉的处理是重点。
(3)当事人。
重点是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大家要知道如何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共同诉讼人,大家要把握共同诉讼人的适用条件,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及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法条是重点。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大家第一要掌握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分清国内案件的保全和涉外案件的保全的不同。
第二,熟悉对抵押物、留置物保全的特别规定,结合《担保法解释》第55条来记忆。
第三,掌握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处理。
对于先予执行,大家要注意“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还有“紧急情况”。
(6)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一审程序中,重点把握起诉的四项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判决和裁定的适用情况。
对于二审,要注意二审程序对调解和反诉的处理、(7)简易程序。
重点把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中的内容。
(8)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把握提起再审的主体,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再审适用的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和途径,抗诉的理由。
(9)执行程序。
重点是执行依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及防碍执行的有关问题。
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中止执行(《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64条)。
(考过5次)处分原则(《民诉》第13条)、委托代理人(《民诉意见》第68、69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诉》第56条;《民诉意见》第162条)、管辖的确定(《民诉》第24、25、35、37、38)o {考过4次}诉的分类、特殊地域管辖(《民诉》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诉意见》第25、29条)、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1、34、36条)、诉讼当事人资格(《民诉》第42、49、50条)、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承担(《证据规定》第4条)、起诉条件(《民诉》第108条)、财产保全制度(《民诉》第92、93、94、96、99条;《民诉意见》第31条)、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民诉》第187条);民事裁判复议(《民诉》第48、90、99、105、140、200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诉》第142条;《民诉意见》第169、171、174条)、破产还债程序(2008年民诉中己经删除)、执行和解(《民诉》第207条;《民诉意见》第266条)、公示催告程序(《民诉》第195、197条)、督促程序(《民诉》第191、195、198—200条)、中止执行与终结执(《民诉》第233条)、证据的效力(《证据规定》第67、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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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学考点(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 )A 、荣誉权 B 、著作权 C 、肖像权 D 、名誉权 本题答案: 2、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有( )。
A .口头遗嘱 B .公证遗嘱 C .代书遗嘱 D .自书遗嘱 本题答案: 3、多项选择题 下列( )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A 、制定法 B 、习惯 C 、判例 D 、法理 本题答案: 4、多项选择题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 )A.留置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其产生前提B.留置物须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C.留置财产须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义务D.留置财产后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实现留置权E.留置权可经当事人约定设立本题答案:5、单项选择题企业家李某要送给某贫困县医院一辆价值20万元的救护车,医院表示接受。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在救护车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B.李某以该医院已不需要救护车为由撤销赠与C.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赠与D.李某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需变卖该救护车维持生计,故可不履行合同本题答案:6、单项选择题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本题答案:7、单项选择题甲与邻居乙争吵,对自己的儿子丙说:“给我打!”丁递给丙一根木棍,丙用此将乙打伤,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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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一)-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96、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节监护4、考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民通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考点: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民通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阳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得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注意“除为”。
6、考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国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7、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民通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8、考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时间利害关系人必须遵循这一顺序。
9、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指定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10、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1、考点:撤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2、第七节个人合伙考点:合伙负责人处理合伙财产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3、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承担、追偿权、被告的适格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是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48第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当的多承担责任。
民第35条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
另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ﻭﻭ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二)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一般原理14、考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民通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行政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法人的分类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
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
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第二节无考题第三节法人责任16、考点:法人的有限责任民通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
它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娩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18、考点: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民通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企业法人的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三)-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21、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较普遍观点认为: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2、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25、考点:无效民事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