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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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书在庭审的时候非常有参考意义,一般涉及到证据的确定、伤残等级的认定之类的案件,司法鉴定结论的结果往往具备着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

但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做出了不一致的司法鉴定。

那么,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鉴定意见书尽管不是最终的结论,但是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大影响。

鉴定意见书在法理上可以说是一种专家意见书,其鉴定意见通常和鉴定人的技术水平,鉴定设备鉴定标本有着直接的关系,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具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同,甚至错误。

即使程序上合法、公正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也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均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的内容也完备。

但是鉴定意见却完全不同,那么哪一份鉴定意见书证明力更高,法院应该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书呢?关于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仅仅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但是对各个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鉴定机构鉴定的地域范围,以及鉴定意见的效力等级,未做规定。

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现象,法官认定的时候往往是根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经验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

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1、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

主要原因有,目前鉴定意见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委托鉴定、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和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般称为鉴定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也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被告方往往以不知道、单方委托,不公正,鉴定机构偏向委托人作出有利于委托的人鉴定意见为由,不认可这些鉴定意见。

周毅与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不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毅与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不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毅与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不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陈瑜庭程黎【审理法官】张文忠陈瑜庭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毅;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当事人】周毅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周毅【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士超【代理律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毅【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华政司鉴中心未采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作为涉案鉴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行为;2、华政司鉴中心收取12600元的鉴定费用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听证程序物证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司法鉴定协议系由蚌山法院与华政司鉴中心签订,蚌医二附院垫付了鉴定费用126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华政司鉴中心未采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作为涉案鉴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行为;2、华政司鉴中心收取12600元的鉴定费用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的相关规定。

对此,本院作如下评析:1、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对于上诉人就鉴定标准提出的质疑,华政司鉴中心回应称《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系针对活体检验制订的技术规范。

但涉案被鉴定人在鉴定前已死亡,因此,并不适用该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们懂得了司法鉴定。

在⼀些诉讼案件上,为了更好的取证,⼀些⼈们会根据⾃⾝的需要进⾏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在法律是承认的,但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效。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效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需要重新鉴定的,⼈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鉴定⼈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盾的;(四)鉴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法有缺陷的;(五)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证审查。

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第⼀步:委托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可以向⾃⼰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的⾝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委托他⼈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步:受理7个⼯作⽇内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行政法律案例(3篇)

司法鉴定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案由: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二、案情简介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提出对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程度进行鉴定,以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

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在接到张某某的鉴定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提出的鉴定事项不符合鉴定范围,遂作出不予鉴定决定。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进行鉴定。

三、争议焦点1.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是否有权作出不予鉴定决定;2.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关于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是否有权作出不予鉴定决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四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鉴定活动,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有权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事项,应当不予鉴定,并告知当事人。

”因此,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有权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事项作出不予鉴定决定。

2.关于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鉴定事项属于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二)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三)鉴定事项能够通过鉴定活动得出结论。

”本案中,张某某提出的鉴定事项属于车辆损坏程度鉴定,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且能够通过鉴定活动得出结论。

但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认为该鉴定事项不符合鉴定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3篇)

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拒绝接受司法鉴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意义司法鉴定,是指司法实践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案物品、痕迹、证据等进行检验、鉴定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二、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1.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拒绝鉴定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实,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拒绝司法鉴定,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可能导致败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拒绝司法鉴定,当事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2.加重法律责任(1)可能被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可能被法院处以罚款。

(2)可能被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

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1)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拒绝司法鉴定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可能被错误认定有罪或承担责任。

(2)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司法鉴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拒绝鉴定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三、应对拒绝司法鉴定的策略1.充分了解法律规定。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

2.积极沟通。

当事人应与对方当事人及法院进行沟通,说明拒绝鉴定的原因,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该怎么办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原因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至于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宜昌律师中卫律师河池律师新余律师烟台律师马鞍山律师珠海律师嘉峪关律师司法鉴定作为我国的权威鉴定方式,所出示的鉴定结果往往能左右最终的宣判,但是对与同一起问题,再进行多次司法鉴定后,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

那么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应该怎么办?以下是总结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原因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

二、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申请再次鉴定应该注意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等到A起诉时,如果超过1年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A身体有没有损害,还是鉴定说了算,不必担心然后做鉴定。

5、法院是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怎么办

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怎么办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怎么办导读: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的情况可以进行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1、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生活中防火防盗防诈骗,虽然每个人都了解一点诈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诈骗手段也是在改变,因此很多人防不胜防,最终自己的财产不翼而飞。

对于诈骗的法律知识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只是知道啊诈骗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那诈骗罪触犯刑事诉讼法那条?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

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就是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人认为依据诈骗罪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按照“经济”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

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

公诉对鉴定意见资质答辩摘要:一、公诉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二、鉴定资质的重要性三、答辩的必要性四、如何提高答辩效果五、总结:答辩在公诉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正文:在公诉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是案件的关键依据。

然而,鉴定意见并非绝对权威,公诉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时常发生。

在此情况下,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士进行答辩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鉴定资质的重要性、答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提高答辩效果,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公诉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质疑。

一、公诉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在公诉案件中,辩护方常常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这主要是因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过程不符合规定;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受到质疑等。

对这些质疑,公诉方有责任进行答辩。

二、鉴定资质的重要性鉴定资质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体现。

具备鉴定资质意味着鉴定人员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知识。

在公诉案件中,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士答辩能够提高辩护方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三、答辩的必要性面对辩护方的质疑,公诉方进行答辩是必要的。

首先,答辩有助于澄清事实真相,让辩护方了解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次,答辩能够强化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提高案件办理的成功率。

最后,答辩能够提升公诉方的专业形象,增强社会认同感。

四、如何提高答辩效果1.充分准备:了解案件详情,熟悉鉴定意见及其依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答辩预案。

2.逻辑清晰:在答辩过程中,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地阐述鉴定意见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3.语言表达:运用简洁、准确、有力的语言表达答辩观点,避免专业术语过多,提高答辩的可理解性。

4.应对反驳:针对辩护方的质疑,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应,充分展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5.适时求助:在答辩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为公诉方的答辩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五、总结在公诉案件中,答辩是回应辩护方对鉴定意见质疑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司法鉴定异议(精选6篇)

对司法鉴定异议(精选6篇)

对司法鉴定异议(精选6篇)对司法鉴定异议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________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申请人__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贵院起诉,贵院________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月________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期间,被申请人________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被申请人________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________认为,被申请人________的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举证和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

在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和鉴定材料,并提交申请之后,如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应驳回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

这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举证权,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通常需要当事人申请并缴纳费用和提交相关材料,之后法院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是否应当同意的这个标准始终都未有明确。

因此,本文将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鉴定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法院许可同意后才能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

如果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定条件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法院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法院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随着民事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之间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收缩了,明朗化了,并且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质证的强调和重视,使原来作为法院职权象征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也要受质证的制约,成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质辩的对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另一原因是法院的心证公开化的要求。

由于要公开心证理由,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必须有合理的、能说服别人尤其是当事人的依据。

司法鉴定异议书范文

司法鉴定异议书范文

1.律师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怎么写异议书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参考《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必然会导致案件结果错误,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具体程序是: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②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

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③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④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2.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如何写申请书请求事项: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05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期间,被申请人崔xx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15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2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2015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xx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05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冯某某、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4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爱玲;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当事人】冯爱玲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当事人-个人】冯爱玲【当事人-公司】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保宪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葛晨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保宪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葛晨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保宪葛晨【代理律所】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爱玲【被告】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的退卷等行为违法,因此其向被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花费、减少的收入以及造成的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3:01:47冯某某、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7民终40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爱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姗姗(上诉人侄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756号市直机关医院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康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宪,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冯爱玲因与被上诉人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盛泰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司法鉴定通则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重新鉴定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重新鉴定的程序又怎么走?根据我国司法部今年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有五项法定情形是要重新鉴定的,下面由聘才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重新鉴定的程序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论文提要: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辅助法官办案的科技手段越来越多被应用在诉讼中,在各类案件的证据提供及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官对司法鉴定持肯定态度,甚至在有些案件中依赖于司法鉴定才做出判决。

拒绝接受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应负举证不能之后果

拒绝接受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应负举证不能之后果

拒绝接受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应负举证不能之后果作者:彭飞伟发布时间:2013-09-06 11:07:18一、问题的引出申请鉴定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鉴定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了鉴定机构后,因为某些方面的原因,拒绝到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对需要鉴定的事项作出结论,案件的审理因此不能正常进行。

笔者去年曾办理了肖某等人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的案情为肖某之妻,即将分娩,经检查后,而在某医院住院待产,由于患者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虽经医院极力进行抗羊水栓塞抢救措施,但终因抢救无效而致患者与胎儿均死亡。

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均同意由某法定部门对患者及胎儿进行病理检验,结论为:羊水栓塞致母子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且抢救不及时,而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

但某医院则认为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已按医疗操作常规尽到了告知和合理治疗义务,在初步诊断患者为羊水栓塞后,及时进行了抚羊水栓塞抢救措施并无不当,患者及胎儿死亡属不可抗力,医院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患者家属肖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没有司法鉴定结论,因而患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而医院同时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方就此未能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于是法院指定市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委托市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对患者及胎儿死亡的原因、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各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作出鉴定结论。

市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安排妇产科学与法医学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但在通知医患双方到该会抽取鉴定专家时,患方拒绝抽签确定鉴定人员,导致鉴定专家组不能产生,司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市医学会决定终止该案的鉴定。

结果法院以举证不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患方不愿意作医疗事故鉴定,原因是患方认为医学会属医疗服务部门,会偏袒医院,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司法鉴定,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信任。

司法鉴定人成为被告对鉴定有影响吗,鉴定通则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成为被告对鉴定有影响吗,鉴定通则是什么

Only when you can control your emotions can you control your life, because people who are dragged down by their own emotions are the most helpless and helpl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人成为被告对鉴定有影响吗,鉴定通则是什么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不会因为被告和原告的关系改变的,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认为鉴定的结果不正确的话,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程序。

二、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四、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五、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

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会直接对民事诉讼的结果产生影响,司法鉴定会直接对赔偿方面的问题产生影响,不过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可能双方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在其他方面司法鉴定人由原告变成被告,那司法鉴定人成为被告对鉴定的结果会有影响吗?司法鉴定人成为被告鉴定结果有影响吗?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不会因为被告和原告的关系改变的,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认为鉴定的结果不正确的话,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如果被告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被告该怎么办

如果被告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被告该怎么办

如果被告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被告该怎么办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众所周知,一件诉讼案会有原告人,被告人,法官等组成。

法官会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辨别是非。

当发生案件时司法机关也会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一种,如果发生了被告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这种情况时,被告该怎么做呢,具体的操作程序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解决这个难题。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被告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被告该怎么办?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伤残鉴定做完了,法院驳回了案件

伤残鉴定做完了,法院驳回了案件

伤残鉴定做完了,法院驳回了案件伤残鉴定做完了,法院驳回了案件1. 引言伤残鉴定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确认被告的伤残程度和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时法院可能会驳回案件,让人不禁思考,伤残鉴定做完了,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裁决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2. 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作为一项专业的司法鉴定活动,其目的在于对被告进行伤残程度的评估,为后续的赔偿程序提供依据。

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被告的权益,也会对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3. 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伤残鉴定的程序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被告进行身体检查和功能评定,并结合医学、康复和职业评估等专业知识,科学地评估被告的伤残程度。

而伤残鉴定的标准也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避免主观臆测和片面判断。

4. 法院驳回案件的可能原因当伤残鉴定做完了后,法院驳回案件可能是因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专业标准未能得到遵守,或者鉴定结论缺乏说服力等原因。

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证明了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从而导致法院做出了驳回案件的决定。

5.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伤残鉴定的相关从业者,我认为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严格遵循专业标准,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慎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从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6. 总结伤残鉴定做完了,法院驳回了案件,这表明伤残鉴定工作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改进。

希望未来在伤残鉴定中,能够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估被告的伤残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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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被告的权益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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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怎么办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

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在进行诉讼时我们往往会需要对于一些证据的鉴定,这些证据往往会成为一场诉讼的胜利的转折点,影响着双方的利益。

而在进行司法鉴别对于这些证据进行鉴定时,被告有时会抓住司法鉴定有误进行反驳,那么在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怎么办?下面就来解决这个难题。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怎么办?
(一)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
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

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

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
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

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

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

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相信解决到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怎么办这个问题。

即便被告不认可这个司法鉴定,但是你也有证实这个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以及途径的正规,相信胜利会更趋向于正义的一方。

当遇到这种情况更重要的是理性的想出对应方法,不要过于慌张,想尽一切证实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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