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2020版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7-01-01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19
水泥行业走低排放标准20192019 年,我国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9),该标准是对原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新标准旨在加强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排放限值:新标准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
例如,熟料生产线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有了更严格的限制。
2. 监测要求:新标准增加了对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等。
3. 污染源管理:新标准要求水泥企业加强污染源管理,包括建立污染源档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等。
4. 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新标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水泥生产线应执行新标准;现有水泥生产线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达到新标准要求。
第二阶段,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水泥生产线均应执行新标准。
5. 技术创新与应用:新标准鼓励水泥企业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提高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实现超低排放。
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
6. 政策扶持与激励:新标准提出,政府将加大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19 年发布的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污染源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期提高水泥行业的环保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企业需关注这些要求,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政府也将通过政策扶持和激励措施,推动水泥行业实现超低排放。
河南排放标准
河南排放标准
近年来,河南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放标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例如,在2020年5月13日实施了针对重点行业的七项地方标准,包括《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升监测和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另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排放标准。
例如,在2022年9月,该厅向社会征求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一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减少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上信息显示,河南省正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制定和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推动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加快,水泥生产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的基础产业之一。
然而,水泥厂的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综述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相关政策法规、排放物种类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背景水泥厂是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行业。
其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氢氟化物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这些大气污染物会导致空气污染,加剧雾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此外,水泥生产还可能造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掌控污染物排放,以保证周边环境的质量。
二、相关政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保署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都针对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例如,欧盟从1980年代就开始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能达到的排放限制。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欧盟已经在2010年全面修订了《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强制要求水泥厂污染物排放基于实践证明的“最好技术可行性”(BAT)。
具体中国政策法规相关领导部门对于排污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发放,实行“先审后建”的政策。
在审批过程中,各地还要根据地方性实践情况和污染排放的后果对排放量、时间、种类、监测手段等实施严格的管理,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目的,并将有关企业不达标情况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三、排放物种类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碳氢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标化合物、粉尘等。
氮氧化物是水泥厂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是氧化氮的氮氧化物。
它们会通过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和氧反应,形成酸雨,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植被的生长。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内容如下: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2.1.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4.2.1.1.1开采加强矿山道路维护保养,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1.2破碎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3粉磨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
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4烘干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5煅烧a)窑系统应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氨水罐区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输送开放式物料输送设备在转运点、上料口、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7均化与储存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
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覆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4.2.1.1.8包装与发运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1.9共处置废物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4.2.1.1.10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政策汇总
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政策汇总2020年,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在《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水泥超低排放的要求。
随后各地纷纷发布了水泥超低排放的相关标准政策。
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进,各地水泥超低排放稳步推进。
目前水泥超低排放进展的如何?北极星环保网汇总如下: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2021年4月,山西省环境厅、工信厅联合发布《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1)2021年12月底前位于大同、朔州2市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2022年12月底前位于11个城市规划区和太原及周边“1+30”县(市、区)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标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第一阶段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第二阶段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
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主要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 颗粒物 (17)4.2 氮氧化物 (17)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
DB41/ 1953—2020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4.1.2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DB 50/656-2016 自2014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4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5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 3.16 重点地区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7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8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氧 化硫 100 200 400(2) 600
(2)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300(2) 400
(2)
3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400(2)
颗粒物 15 20 15 30 30
氟化物 (以总F计) 5 5 --
汞及其化 合物 0.05 0.05 --
氨 10(1) 10(1) --
DB 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成含氧量 10%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
DB35/ 1311—2013
C基
=
21 − 10 21− O实
5 其它管理规定
5.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5.1.2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 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5.1.3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扬尘。 5.1.4 生产车间内粉尘不得采用排气扇向车间外抽排。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肉眼可见 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存在。 5.1.5 水泥(含熟料)生产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水泥(含熟料)生产企业应配置吸尘车对生产车间 内外地面定期进行吸尘作业,防止二次扬尘。
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3 - 01 - 21 发布
2013 - 04 - 01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 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水泥工业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之一,但它也是对空气污染产生最大影响的行业之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国家和地区正在推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努力减少水泥工业的排放。
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也不断更新技术,努力提高设备效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要求。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包括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和经济补贴来鼓励内部技术升级改造;实施立体综合治理,控制水泥工业排放源;实施统一的国家监管政策严格监督企业排放;实施长期有效的环境监测机制,完善和修改工业污染排放标准;以及发展洁净能源并节约能源等。
首先,我国正大力发展洁净能源,以减少由于水泥工业活动而排放的污染物,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在水泥工业的污染排放领域实施了大量的政策和技术措施,比如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供暖降低温度、污染物再利用等。
同时,目前水泥行业也在积极探索发展天然气等洁净能源,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此外,国家还实施了节能补贴政策,这些政策针对水泥行业的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通过补贴政策,促进企业投入到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有效的减小污染排放,改善大气质量。
另外,国家还实施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管政策,严格执行治理水泥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业标准,以及政府强制性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实现对水泥企业污染排放系统全面监控。
通过强制性政策和标准,实现对水泥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控制,从而有效减少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
最后,我国也实施了长期有效的环境监测机制,完善和修改水泥工业的污染排放标准,通过完善的环境监测,强化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在监测和核查的过程中,对污染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以保证水泥工业排放污染物按照既定标准进行控制。
综上所述,我国正在紧贴国家政策,大力推进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不仅实施了洁净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等政策,而且还实施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管政策和长期有效的环境监测机制,以及完善和修改工业污染排放标准,从而有效减少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促进大气环境的改善。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主要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 颗粒物 (17)4.2 氮氧化物 (17)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除尘技术装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除尘技术装备水泥工业是我国重点工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
水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其中包含了多种大气污染物。
为了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影响,国家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并且推广使用了各种除尘技术装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目前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二是GB 16297-199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控制标准”)。
排放标准主要针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了限制,其中包括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氯化氢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限值数值由国家规定,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控制标准则主要针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了控制,要求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除尘技术装备:为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水泥企业通常会采用各种除尘技术装备进行处理,以减少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
1. 干式除尘器:干式除尘器是一种常见的除尘设备,主要是利用静电、离心力或过滤作用将废气中的颗粒物过滤掉。
它适用于颗粒物浓度较高的废气处理。
2. 湿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主要通过喷淋水和废气的接触,将废气中的颗粒物和可溶性气体去除。
它适用于对颗粒物浓度较低的废气进行处理。
3. 电除尘设备:电除尘设备采用电场力使颗粒物带电,然后收集在电极上。
它适用于高温废气中颗粒物的除尘。
4. 纤维除尘器:纤维除尘器使用纤维材料构建过滤层,可以有效地去除废气中的颗粒物。
它适用于颗粒物较细的废气。
5. 除尘布袋:除尘布袋是一种常见的除尘设备,通过布袋对废气进行过滤。
它适用于颗粒物粒径较大的废气处理。
以上仅是常见的一些除尘技术装备,水泥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生产工艺和排放要求选择合适的除尘设备进行处理。
水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作为重要的工业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
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对水泥厂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等大
气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水泥厂应当配备高效的脱硫脱硝设备,对烟气中的SO2和NOx进行有效的处理,确保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减少对大
气环境的污染。
其次,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废水处
理设施必须齐全,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同时,水泥厂还应当加强水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消耗,降低对水环境的影响。
另外,水泥厂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水泥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分类、处理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或堆放。
对于有害废物,水泥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除此之外,水泥厂还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
系统,对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问题。
同时,水泥厂应当主动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感和公众信任度。
总之,水泥厂作为重要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对环境保护
至关重要。
水泥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加强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工作,做到环保和生产两不误,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制订了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
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恶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和20 mg/m3。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颗粒物排放将在目前基础上削减30.8%~38.5%;氮氧化物排放削减44.5%~51.6%,并有效控制行业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英类物质排放。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标准框架与指标体系..............................................................................................5 3.1 受控工艺设施与污染排放分析........................................................................5 3.2 污染控制项目与指标表达................................................................................6 3.3 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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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氨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
10
-
-
产设备余热利
10
35
100
用系统
3
0.05
8a
水泥制造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
10
50b
150b
-
-
-
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
10
-
-
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 水 泥 仓 及 其 他通 风 生 水泥制品生产 产设备
10
-
-
-
-
-
a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2
DB41/ 1953—2020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4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5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6 厂界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矿山开采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汞及其
(以NO2计) (以总F计) 化合物
3 术语和定义
1
DB41/ 1953—202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5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6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7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8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9 散装水泥中转站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10 水泥制品生产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等制品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1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2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3
b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2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