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胜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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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劲胜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XXXX-01-10

劲胜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XXXX-01-10

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劲胜股份公告编号:2011-001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于2011年1月8日在公司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0日分别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公司独立董事姚忠胜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会,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夏维朝先生代为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

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九全先生主持,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四)的议案》。

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谨慎研究,公司拟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进行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投资总额21,00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8,900.00万元,流动资金2,100.00万元。

主要用于本公司原有生产地所在的长安镇内上角工业园和长实科技园区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新增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产能共5500万套/年。

为加快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建先生全权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务。

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信立泰: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XXXX年10月

信立泰: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XXXX年10月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劲胜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0

劲胜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0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三)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经营决策、财务、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0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的原则与措施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劲胜股份(300083)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劲胜股份(300083)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劲胜股份(300083)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公告日期:xx-01-10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 __》(证监公司字[整改]28号)、《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 __》(证监公司字[整改]29号),中国证监会广东 __(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__》(广东证监[整改]48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 __》(广东证监[xx]99号)、《关于辖区上市公司治理常见问题的通报》(广东证监[xx]155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的要求,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股份"或"公司")对公司的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广东证监局检查组于xx年12月初对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情况展开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xx]53号)。

根据公司的自查报告、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公众评议的情况,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并进行了认真整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完成公司治理活动自查、接受公众评议和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的工作。

现将该活动各阶段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的情况(一)公司治理自查阶段为了做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和整改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通知等要求,公司组织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讨论,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对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各项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认真查找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模版

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订)》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关联交易制度-劲胜智能

关联交易制度-劲胜智能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第四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关联交易内容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背景新三板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的情况,资金占据制度的建立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滥用。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新三板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容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的定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公司资金用于不当用途,违反公司治理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挪用资金、未经授权进行股权转移、非法抵押或担保等行为。

2. 防范措施:- 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健全股权登记制度,确保股东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禁止未经授权的股权转移行为,严禁非法抵押或担保股权。

- 资金监管: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止资金占据行为。

-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确保公司管理和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权责和约束。

-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司员工和股东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举报信件进行保密处理,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处罚措施: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据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可能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股东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结论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积极落实该制度,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高速公路施工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高速公路施工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高速公路施工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五)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六)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一、背景介绍控股股东是公司责任人之一,是公司的股权集中控制者。

他们通常拥有公司的关键权益和决策权,并能够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商业合作和资金流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控股股东和他们的关联方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地位,占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甚至导致公司经营失败。

因此,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投资、财务和管理行为予以有效监督和控制,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占用资金问题的可能原因和危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可由多种原因导致,如下所示:1.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资金差异进行套利或违法活动。

2.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进行大规模的资金拨款或财务技巧操作,导致公司资金流失。

3.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票据、信用、供应商等渠道占用资金。

4.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滞留的款项、逾期款项、未缴税费等进行负面活动,损害公司声誉和信誉。

这些问题会给公司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如下所示:1. 对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影响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

2. 损害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影响公司与客户、投资者和供应商的信任度。

3. 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影响公司的股价和股东收益。

4. 甚至会引发公司治理危机,威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三、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措施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和预防。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1. 优化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和共享,防止信息和权力的滞留和堵塞。

2. 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应采取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加强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行为监督,从而有效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3. 提高财务透明度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财务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和公众及时获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从而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者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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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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