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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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中旬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法规制度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财企[2006]478号发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和标准有所不同。《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
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国家财政政策规定该行业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比例相对较大。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安全生产费用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不得任意列支或挪用。《暂行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另外,《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例1:中华建筑公司2009年8月1日中标了A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总额为8000万元,合同总额为9000万元。
中华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中华建筑公司可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60万元(8000伊2%),计入工程项目的施工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安全生产费用)160;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160。
3.费用化支出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化支出的,应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不得重复列入成本费用。
例2:2009年9月1日至8日,中华建筑公司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1.5万元;对新聘用的农民工集中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发生了培训相关费用2.3万元;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付了0.7万元。由于上述项目均属于费用化支出,所以应直接冲减安全储备4.5万元(1.5+2.3+0.7),会计分录为: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4.5;贷:银行存款4.5。
4.资本化支出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以后期间不再计提。
例3:2009年9月10日,经当地安全生产局批准,中华建筑公司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应急救援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安装过程中领用甲材料2万元、发生人工工资0.3万元;9月30日竣工验收;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未发生清理费用。
中华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借:在建工程———应急救援器材11.7;贷:
银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周志勇
俞悦峰邱少珍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东阳322100)
【摘要】为有效使用、科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国家财政、税务、安监等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本文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筹规划,
从而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利益最大化。【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核算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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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中旬存款11.7(由于中华建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故2009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下同)。领用安装材料、支付人工工资时,借:在建工程———应急救援器材2.3;贷:原材料———甲材料2,应付职工薪酬———工资0.3。竣工验收时该应急救援器材的购建成本合计为14万元(11.7+2.3),借:固定资产———应急救援器材14;贷:在建工程———应急救援器材14。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14;贷:累计折旧14。若该应急援救器材报废了,应将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对冲平账,借:累计折旧14;贷:固定资产14。
对于该应急救援器材报废后回收的净残值0.7万元(14×5%)如何处理,目前,财政政策和会计制度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净残值记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科目,因为安全生产费用是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0.7;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0.7。
建筑施工企业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时,须先将该旧设备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然后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相关费用。
例4:2009年9月18日,某建筑施工企业对一台旧的安全防护设备进行了改造,该设备原值为50万元,已计提折旧35万元,领用钢材8万元,支付工人搬运及焊接费2万元。
该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将旧的安全防护设备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安全防护设备15,累计折旧35;贷:固定资产———安全防护设备50。发生改造费用时,借:在建工程———安全防护设备10;贷:原材料———钢材8,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安全防护设备25;贷:在建工程———安全防护设备25。同时,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10;贷:累计折旧10。
5.上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上交集团公司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集团公司下拨安全生产费用时做反向分录。
例5:2009年9月30日,中华建筑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48万元(160×30%)上交中华建筑集团公司,会计分录为: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48;贷:银行存款48。
6.“专项储备”期末处理。“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科目来反映。
7.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衔接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在财政部财会[2009]8号文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对该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初余额进行追溯调整,应将2009年初已计提但尚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用余额,由之前的“盈余公积”科目转入
“专项储备”科目。8.不得列支安全生产费用之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应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也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纳税筹划
1.筹划的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免税范围作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免税比例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定为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2.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实例。
(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因为建筑施工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合法列支“工程施工”,最后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可少交企业所得税。另外,期末未用完的安全生产费用可累积在“专项储备”,形成所有者权益。
例6:承例1,中华建筑公司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造价8000万元,可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60万元(8000×2%),从而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160×25%)。
(2)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采取“交钥匙”方式结算。根据税法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可尽量将费用化支出转化为资本化支出,在签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销合同时可采取“交钥匙”方式,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价款、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服务费用全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从而既可实现专用设备投资额最大化,又可达到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例7:承例3,若中华建筑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应急救援器材购销合同采取“交钥匙”方式结算,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合同总额为14万元(含增值税),则该公司可直接抵免应纳企业所得税14万元。
(3)集团公司内部调剂安全生产费用。集团公司各成员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其计提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可能不一致,有的成员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有富余,有的成员公司则不够用,因此集团公司可统一调配、调剂余缺,鼓励成员公司购置、更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2006-12-08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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