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精)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核发[1989]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2.27
【实施日期】198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
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人核发[1989]2号)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
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
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绩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监察部: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
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3.13•【文号】人核函 [1990]5号•【施行日期】1990.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13日)上海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你们《关于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1989)89号文)和《关于奖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提示》(川人奖(1989)18号文)收悉。
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在原单位执行,缓刑、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时,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
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
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的三级以上。
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经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六年一月发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86)高检会(研)第1号)的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有历史或现行问题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9]3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有历史或现行问题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
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有历史或
现行问题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的复函
(人退函〔1989〕3号)
铁道部:
你部审干〔1988〕2号来函收悉。
关于有历史或现行问题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那些虽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第一条,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组织结论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干部,按劳人老〔1983〕34号文件,不能办理离休。
对那些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已经组织做出审查结论,但未写明问题属于哪类性质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问题,要根据中央有关肃反等政策规定和中组发〔1982〕1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本人的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分清其问题性质后,按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研究审定。
对个别已经办了离休手续的这类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处理。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
c60215--011225fjk
——结束——。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老干部政策问答
老干部政策问答(一、总类)2010-06-07 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一、总类1.问:什么是老干部工作? 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老干部工作,概括起来说,就是执行、检查、协调和落实党和国家对退下来的老干部的学习、生活、医疗保健、发挥作用、文化娱乐、丧葬优抚等政治、生活待遇作出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以及老干部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老干部工作部门和队伍自身建设等诸方面工作的总和。
老干部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群体,做好老干部工作有其特别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锦涛同志在1994年底召开的全国离退休干部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做好老干部工作确实事关大局,十分重要。
”老干部工作决不是小事,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继往开来的重要保证。
这是因为:(1)党的老干部工作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延续和升华,是党内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被不同的阶级和社会所推崇。
在无产阶级政党所领导和开创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传统美德得到发扬光大,尊老敬老这一优良作风进一步得到重视和继承。
在我们党内,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尊老敬老的工作,并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做出了榜样。
(2)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做好老干部工作,是坚持干部离退休制度、搞好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干部,实现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的现实需要。
(3)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党的形象,影响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
老干部工作做好了,就会在各个年龄层次的干部当中,在党内党外、国内国外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
(4)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5)老干部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
一方面,从老干部工作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完善,以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行这一角度来看,这项工作涉及到组织、老干部、人事、劳动、财政、卫生、民政等许多党政部门,需要这些部门的协调与协作;另一方面,无论是地方、军队、城市、农村,还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多或少都有老干部,都存在着为老干部提供管理服务的任务,因此,老干部工作不单是老干部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每一个地区、每一个部门和单位都有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政治责任和义务,都要把老干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
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
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社科(99)人字161号 1999年12月8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 1999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及规定离休一、干部离休的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待遇;三是离休的年龄。
1、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2)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根据地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3)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
2、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待遇(1)供给制。
按劳人老[82]10号文件规定,①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②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③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按人退函[88]2号文件规定,干部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必须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
(2)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按人退函[88]2号文件规定。
“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
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一部分城市生活费;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薪金制,到新解放区改为供给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生活,还保留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发给一定数额薪金。
凡属于以上供给方式的均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3)包干制。
按劳人老[83]20号文件规定,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
(4)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按劳人老[83]20号文件规定,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由于这些地区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的办法,即为当地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3、离休年龄的规定(1)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2)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长、副部长和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3)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高级专家的离休年龄,经过主管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按职称级别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和70周岁;(5)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精选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厦人[1998]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各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有些单位询问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后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综合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处分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按以下处理: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和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特区津贴、岗位津贴也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对应档次标准执行。
3、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4、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特区津贴按60%发给,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5、国家公务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含取保候审)或羁押的,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复函规定,其所在单位从批准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
6、实行“所外执行”由原单位负责管教的劳教人员和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其在管教和考验期间,按其原职务(级别)工资的30%发给生活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物价等补贴照发,特区津贴按见习期人员标准(270元)发给,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文号:浙人薪[2001]216号发布日期:2001-9-30执行日期:2001-9-30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
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59.06.19
•【文号】[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施行日期】1959.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
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19日(59)内人事福字第74
0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
(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
所询问题答复于下: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
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人函〔2001〕27号)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监察部: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
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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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陕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陕人报〔1997〕18号)收悉。
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