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房屋租赁合同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Word版)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Word版)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成都房屋租赁合同范本6篇
成都房屋租赁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特定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合同条款:一、租赁物及位置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__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号。
2. 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租赁区域包含______。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
房屋结构及内部设施见合同附件《房屋结构及内部设施清单》。
乙方需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如期归还甲方。
如需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租金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如选择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按附件《租金支付计划表》执行。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用等居住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具体的物业费用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物业费用清单》。
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房屋使用及维修责任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最新版】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024年成都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2024年成都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同意将其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房屋租赁协议:
一、租赁房屋的位置为成都市具体地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
二、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计(多少)个月。
三、房租支付方式:乙方每月支付房租人民币(金额)元整,于(日期)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押金:乙方需支付给甲方(金额)元整作为押金,用于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租赁期间的责任履行。
五、出租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乙方自用,不得擅自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出租房屋内的损坏和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若出现严重损坏的情况需要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是正常损耗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需终止合同,需提前(多少)天书面通知甲方。
八、除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外,双方如有其他协议,可另行签署书面合同作为补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日止。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4篇)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证件号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证件号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路弄号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__)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合同,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1、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__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____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抬头: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1、物业管理费由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
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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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
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我要与大伙儿共享的是: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以下,仅作参考!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第一条(目地根据)为提升房产租赁管理方法,标准租用市场监管,确保租用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成都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应用领域)当地行政区内的房产租赁以及管理方法,可用本方法。
国有制直管公房的租用、员工与本企业的住房租用和廉租住宅的租用,不适合本方法。
第三条(专业术语含意)房产租赁,就是指出租方将其房子出租给承租方应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款房租的个人行为。
房子出租人将房子承揽给别人运营,或是以协作、合作经营的为名,不参于运营、不参加盈利分派的,视作房产租赁。
第四条(管理方法标准)政府部门各单位应依规提升对房产租赁的监管定期检查融洽、相互配合,创建信息内容沟通交流规章制度,完成管理方法共享资源。
第五条(管理方法岗位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当地房产租赁管理方面。
市房地产管理单位隶属的市房地产运营管理办实际承担全省房产租赁管理方法的业务流程具体指导、监管和查验工作中。
公安部门承担租用房子的突发事件应对、消防管理及房子承租方的户籍管理工作中。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承担依法查处运用租用房子开展非法经营等违反规定运营个人行为,依法查处不法房产中介公司服务项目组织。
税收行政管理学单位承担租用房子的税款征缴管理方法。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政策行政管理学单位承担承租方和定居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方法。
整体规划行政管理学单位和城管执法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按照分别岗位职责承担违法建筑的依法查处。
第六条(管理员权限)滨江、青羊、金牛座、武候、成华区(含高新园区,下列通称五市区)范畴内,市属之上(含市属)企业的普通住宅房产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授权委托市房地产运营管理办承担租用备案办理备案。
区属下列(含区属)企业和本人的普通住宅房产租赁及其住房房子的租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授权委托房子所在城市的区房地产管理单位承担备案办理备案。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成都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金管理租金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租金指导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引导。
第七条租赁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租赁市场监管第八条管理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对租赁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房屋租赁合同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3•【字号】成府发[1996]144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成府发[1996]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二)租赁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020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房屋租赁新合同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成都房屋租赁新合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及设施1.4 租赁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日期及时间3.4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4.3 押金扣除事项第五条房屋维护与保养5.1 出租人责任5.2 承租人责任5.3 房屋维修申请流程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禁止事项6.1 房屋使用规定6.2 禁止事项第七条转租条款7.1 转租条件7.2 转租通知期限7.3 转租手续第八条提前解除合同8.1 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8.2 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8.3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法律冲突解决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保险12.2 宠物管理12.3 访客管理第十三条附件13.1 房屋现状照片13.2 租赁合同续约条款13.3 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出租人签字14.2 承租人签字14.3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成都市区街道号,具体门牌号及楼层。
1.2 房屋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3 房屋结构及设施:房屋结构包括室厅卫,设施包括、、等。
1.4 租赁用途: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用于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提前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2.2 租赁结束日期:至年月日止。
2.3 租赁续约条款:如双方同意续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024年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处理方式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处理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期满处理方式1.1 租赁期限1.2 续租条款1.3 租赁期满前的通知1.4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2. 房屋交付与退还2.1 房屋交付2.2 房屋退还2.3 退还时的房屋状况确认2.4 退还日期及时间3. 房屋使用及维护3.1 房屋使用范围3.2 房屋维护责任3.3 房屋损坏赔偿3.4 装修及改动规定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时间4.3 租金支付方式4.4 租金调整条款5. 押金及其他费用5.1 押金金额5.2 押金的退还5.3 押金扣除事项5.4 其他费用承担6. 房屋保险6.1 房屋保险的购买6.2 保险理赔流程6.3 保险费用承担7. 租赁期满后的权利与义务7.1 租赁期满后的权益处理7.2 租赁期满后的违约责任7.3 租赁期满后的争议解决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通知8.4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后果处理9. 违约责任9.1 出租方违约9.2 承租方违约9.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11.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争议解决的地域12. 其他条款12.1 房屋交付时的物品清单 12.2 房屋退还时的物品清单12.3 双方联系方式13. 附件13.1 房屋照片13.2 租赁合同续签条款13.3 其他相关文件14. 签字页14.1 出租方签字14.2 承租方签字14.3 见证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期满处理方式1.1 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2 续租条款租赁期满前,承租方需在租赁期满前____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
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为了维护租客和房东双方的权益,确保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在此制定了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基本原则1.租赁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合作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管理和维护租赁的安全2.租客和房东应相互尊重、理解、合作,共同为良好的住房环境和秩序而努力3.租客有权安全居住,房东有责任为房屋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第二条:房屋安全责任1.房东有责任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2.房东应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有效性,确保租客在突发火灾等危险情况下能及时逃生3.房东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有效证明,确保租赁过程的合法性1.租客有责任爱护房屋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改动房屋结构或影响使用安全2.租客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租金,保持良好的租客信用记录3.租客应严格遵守房屋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违约行为,保持良好的租赁秩序1.如房东未按时维护房屋造成租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房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造成房屋损坏或影响其他租客的正常生活的,租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租客拖欠租金或违反其他租赁合同规定,房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租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条:其他约定1.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房屋交接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2.房东应提供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3.租客在入住房屋前应与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房东(签字):以上就是关于【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的内容,希望双方在租赁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房屋租赁的安全和稳定。
2024年成都租房合同标准(2篇)
2024年成都租房合同标准____年成都租房合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应真实、完整地提供与租赁物有关的信息,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第二条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时将其交付给承租人。
第三条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或装修,但需提前告知出租人,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负责,如有大修需要,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商定解决办法。
第五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用途。
第六条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随意涨价或要求提前退租。
第七条租赁期满,如双方未提出终止租赁的意见,合同将自动续期。
第八条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九条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租赁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章租赁物的交付和归还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经双方确认。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按照要求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租赁物归还时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损坏或缺少,承租人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章租金和费用第十四条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如出租人提供有偿服务(如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费用应在合同中注明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滞纳金。
第十七条如出租人要求押金,押金应在合同中明确,并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八条如承租人擅自更改或加装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恢复原状。
第四章维修和保养第十九条出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租赁物维修和保养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超过合理范围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如承租人在使用中损坏了租赁物,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章保险第二十二条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
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成都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交易,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租赁关系。
第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共同维护租赁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房屋租赁信息披露第四条房屋出租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租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房屋格局、房屋装修情况、出租价格、租赁期限等。
第五条房屋出租方应在租赁信息中明确标注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况,并及时告知租赁方。
第六条租赁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房屋租赁交易安全保障第七条房屋出租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并确保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租赁方的生活、工作安全。
第八条租赁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租金支付,避免因未按时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共同维护房屋的卫生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房屋整洁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租赁违约处理第十条若租赁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若房屋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租赁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第十二条若租赁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严重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房屋出租方有权要求追偿相应费用,并解除租赁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房屋出租方和租赁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方和租赁方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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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房屋租赁合同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条(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改变用途或结构)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定价规定)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义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民事纠纷规定)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例外规定)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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