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东南大学财务处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
项目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第十四条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按《东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5】东南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已批注)

东南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南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学生会财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学生会管理财务的依据,学生会主席团和各个部门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相关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生会财务部长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行使财务管理权,统一管理学生会所有经费,并接受主席团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会办公室成立财务小组:(一)财务部长主要负责经费的统筹管理,管理学生会的流动资金。
(二)办公室为学生会各部门配备财务秘书,报主席团备案。
财务秘书主要负责财务部长交予的与各部门相关的财务事务。
第五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对本部门的费用、开支、报销及归属于本部门的财物管理全权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须对从仓库借用的财物加以爱护,在有关活动中凡用到仓库的财物,活动结束后财务秘书及举办者要清理财物,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循客观公正、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说明工作。
第三章经费的相关规定(一)活动经费第八条每学年初,各部门须对本学年的工作活动做出财务预算:(一)活动经费由财务部长进行汇总,如有不当之处须返还各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制成预算表上报学生会主席团及团委审批。
(二)学期末实际支出须与前期预算基本持平。
第九条整体预算之外的活动,活动负责人要在活动举办三周前将活动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上交学生会主席团及团委审核。
第十条预算经审批后,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若确需变更,则需以书面形式向学生会主席团及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一条活动结束后,各部门需向财务部长提交团委老师签章的活动预算表或策划书(原件)、具体活动结算表及发票,文体专项活动还需提供文体专项申请表进行报销。
报销材料提交后,须由财务部长交分管财务的主席或副主席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若出现严重超支情况,处理方案将呈报团委视超支原因而定。
第十三条在保证工作活动质量的前提下,对活动经费应认真厉行节约原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经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确保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时维修,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经费包括大型仪器分析测试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维修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分析测试费第四条为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对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分析测试费;学校对收费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用户不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用户为仪器设备所在的院系,支付的测试费用只考虑基本成本费用(包含水电费、使用的耗材费用)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内其它单位,支付的测试经费包含基本成本费用、仪器折旧费、管理费、操作人员聘用酬金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外单位,支付的测试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核算:第一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普通测试报告,不加盖公章,不承担法律责任,按全成本核算收取分析测试费;第二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专业的分析测试报告,加盖公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的分析测试费按照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
第二类:由院系和学科自筹资金购买的且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以上原则制定,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论证,经财务处报物价收费许可后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测试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对收取的开放共享测试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比例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的院系使用仪器设备,支付的测试费用5%交学校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不低于5%交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纳入院系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经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确保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时维修,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经费包括大型仪器分析测试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维修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分析测试费第四条为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对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分析测试费;学校对收费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用户不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用户为仪器设备所在的院系,支付的测试费用只考虑基本成本费用(包含水电费、使用的耗材费用)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内其它单位,支付的测试经费包含基本成本费用、仪器折旧费、管理费、操作人员聘用酬金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外单位,支付的测试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核算:第一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普通测试报告,不加盖公章,不承担法律责任,按全成本核算收取分析测试费;第二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专业的分析测试报告,加盖公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的分析测试费按照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
第二类:由院系和学科自筹资金购买的且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以上原则制定,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论证,经财务处报物价收费许可后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测试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对收取的开放共享测试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比例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的院系使用仪器设备,支付的测试费用5%交学校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不低于5%交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纳入院系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1).docx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试行稿)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科学研究基金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实施细则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创新人才培养基金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基金涵盖新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三条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
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专项任务、江苏省重大社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社科委托项目。
第四条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实施,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新兴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重大、重点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
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东南大学发放酬金等个人所得核算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财务处

二、预算管理与审批管理
校内部门执行预算中专项经费支付酬金等 个人所得的,需先经财务处预算科或专项 资金管理科审核。 其他需事先经校内职能部门审签的,按学 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酬金等个人所得按照有关政策扣缴个人所 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酬金等个人所得发放金额为税前金额,扣 缴个人所得税后余额支付给个人,不允许 倒算税。
五、核算要求
五、核算要求
酬金等个人所得发放业务实行网上预约报 销,各单位发放酬金等个人所得需按照前 述规定完成酬金发放系统录入,生成并打 印《酬金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提交财务 处报销大厅接单人员,由财务科酬金计税 岗审核发放。
六、特殊事项规定
六、特殊事项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科研项目支付的酬金等个人所得,(包括 老师、学生等)暂按目前的科研税务政策 扣缴个人所得税。 学生从非科研项目领取的劳务报酬,按劳 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发放方式和流程
四、发放方式和流程
酬金等个人所得的发放,原则上不再领取 现金,统一由财务处打入个人银行卡,免费 短信提示。 支付给学生的酬金等个人所得需登录“学 生酬金发放系统”,按照要求完整填报相 关信息,确认后上传并生成打印《学生酬 金发放清单》(一式两份)。
一、个人所得发放的范围和类型
(一)津、补贴。此处的津贴、补贴是指 非工资统发的津贴、补贴,包括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地方政策和学校政策发放的各 类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各类人才津贴、 博导津贴、保密津贴、防暑降温费、风险 津贴、营养费、博士后岗位津贴、电话补 贴、九龙湖课时补贴、交通费、独生子女 费、加班费、驻地补贴等类型。
东南大学财务处

东南大学财务处校财字〔2018〕7号关于开展学生财务助理培训工作的通知全校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工作,提升财务服务师生的能力,在财务报销服务方面,架起财务人员与老师之间的桥梁。
经财务处、科研院协商,专门设立学生财务助理岗位。
财务处负责学生财务助理的培训工作,通过系列培训让学生财务助理全面了解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办事流程和关键节点,最终具备一定的财务报销辅助工作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能较好的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生活、志愿报名参加学生财—1—务助理培训的在校研究生等学生;2、愿意参加财务业务培训的校内各单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方案1、采用集中培训方式,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以系列专题讲座、实务操作等方式进行。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期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每期培训结束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参训人员发放财务助理合格证书。
三、学生财务助理的纽带作用1、财务处建学生财务助理网络群组,在群组中提供财务政策咨询和答疑服务;2、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财务助理人员,授予网上预约报销单自助投单机的使用权限,财务助理审核完成后,不需要来财务处,可直接将预约单投入附近的自助投单机,减少报销环节,节约时间;3、财务处开展财务大讲堂,及时对财务助理进行最新财务政策发布和解读。
四、学生财务助理的聘用方式及经费支持1、财务处网上发布取得合格证的财务助理名单,由学校各单位、各项目团队根据需要和财务助理本人之间进行双向选择;财务处也可为各单位、各项目团队推荐财务助理人选;—2—2、学生财务助理一经聘用,须在财务处备案,在聘用单位支付财务助理酬金的基础上,学校财务会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学生财务助理酬金补助。
五、报名方式关注“东大财务”微信公众号,输入“我要报名”,阅读培训通知,按照报名表格式填写内容提交即可。
报名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希望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校研究生等踊跃报名,欢迎各单位、各科研项目负责人积极推荐学生财务助理人选。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9‟12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9年5月16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发…2018‟25号文、财税…2018‟58号文、《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暂行)》以及《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而订立的确立合同各方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关于作价入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具体而言:(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转让、授权许可合同。
—2—(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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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事业祝福语】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制定了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东南大学财务处

东南大学财务处校财字〔2018〕1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18年预算控制数,经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现将2018年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预算下达明细通知各相关单位(预算下达明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关于2018年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提请各相关负责单位注意以下事项:—1—1.2018年专项经费按“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三大类安排预算并执行。
学校可根据各子活动项目的执行情况,在项目大类内自主调剂库内已评审项目。
2.已下达预算的2018年子活动项目于即日起开始启动,自国库集中支付额度下达之日起开始资金支付,请各项目负责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数尽早规划项目的执行,尽快启动项目经费的使用。
3.请各项目负责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项目预算执行,下大力气抓好项目执行进度。
根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的要求,2018年6月30日预算执行进度应不低于50%,9月30日预算执行不低于75%,12月30日前使用完毕。
子活动项目执行进度迟于上述进度要求的,项目资金将由学校收回,用于调整安排项目库内其他已评审的项目。
4.专项经费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严格按项目评审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评审金额对照项目申报书内容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不得串项使用。
各项目负责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工作,执行中应按照申报时制定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绩效跟踪,年末要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5.专项经费中涉及设备采购和工程修缮等需招标的部分,必须在本年4月30日前启动项目的招标工作;6月30—2—日前完成招标。
设备购置在8月30日前按合同要求完成资金支付,工程按合同要求支付进度款。
迟于上述进度时点安排的项目将不再受理招投标等,项目资金由学校收回,用于调整安排项目库内已评审的其他项目。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发〔2016〕304号)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6] 304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号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发(2014) 11号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 304号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6年12月30日(主动公开)—2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的管理原则(一)涉及课题预算总额调整以及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相关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批准。
(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在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调整额度在10%以内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行制定预算调整方案即可执行;调整额度在10%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方案,—3 —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东南大学关于调整公务卡结算、委托举办会议财务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232

东南大学文件东大〔2017〕232号签发人:丁辉关于调整公务卡结算、委托举办会议财务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公务卡结算、委托举办会议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销手续做出如下调整:一、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报销手续使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付时,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1—(含)的,支付凭证须提交财务处,作为报销要件之一;单笔支出低于2000元的,支付凭证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备查。
按照《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的要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各自项目经费下达的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科研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执行要求,因此而导致项目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不能通过财务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二、调整公务卡结算规定1.公务接待、公务租车、会议费支出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2.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暂使用现金结算。
3.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学生除外),应事先由所在单位审批,报财务处备案,经批准后可以使用个人银行卡按照公务卡结算程序履行结算支付和报销手续。
4.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学生,支付金额达到公务卡结算管理要求的,作为报销要件之一,学生的相关支付凭证须提交财务处。
三、调整会议费核算管理规定中关于委托会议服务公司办会核算管理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服务公司代办会议的,委托单位可按合同(协议)规定,与会议公司据实结算会议—2—费。
报销时除提供《东南大学会议费核算管理办法(暂时)》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办会合同(协议)、总费用结算清单(餐费、住宿费、场租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明细列表)、实际发生费用的原始明细清单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1)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试行稿)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科学研究基金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实施细则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创新人才培养基金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基金涵盖新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三条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
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专项任务、江苏省重大社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社科委托项目。
第四条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实施,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新兴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重大、重点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
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社会科学处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试行稿)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科学研究基金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实施细则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创新人才培养基金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基金涵盖新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三条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
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专项任务、江苏省重大社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社科委托项目。
第四条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实施,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新兴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重大、重点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
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东南大学会议审批文件(样本)-财务处

附件2:
东南大学会议审批件(样本)
备注: 1、根据《东南大学会议费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经费来源和下拨途径,由所在单位或项目经费下达的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的审批;
2、科研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小于10万元的,可由所在院系、单位审批;大于等于10万元的,会议审批归口科研院或社科处;
3、专项经费拨款中列支会议费的,由下达经费的各归口职能部门正式批复预算;或依据下拨途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批;
4、校内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会议审批归口财务处预算科;其他校内预算下达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会议审批归口校内预算经费使用部门;
5、创收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会议审批归口各院系、单位;
6、代管项目列支会议费的,会议由代管项目委托单位审批;
7、特殊情况,选择在非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办会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举办会议的,由下达财政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的校领导负责审批;使用科研经费举办会议的,由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使用其他经费举办会议的,由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审批。
8、财务依据《东南大学会议费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后予以报销。
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东南大学财务处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85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3月28日(主动公开)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江苏省智库办,由省财政按年度拨款,用于新型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遵循规律、引导带动,绩效导向、动态调整,注重成果转化,尊重科研规律,推动建立有利于新型智库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社会科学处是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总体方案,包括立项、预算备案、经费切割等;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度;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
东南大学文件[001]
![东南大学文件[001]](https://img.taocdn.com/s3/m/925ef67f0722192e4536f6a7.png)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12〕13号关于科研项目预算中有关间接费用的规定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中间接费用的编制和使用规定如下:一、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最低为17%,(其中校管理费等为12%,绩效支出为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最低为%,(其中校管理费等为8%,绩效支出为%)。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最低为%,(其中校管理费等为6%,绩效支出为%)。
二、经批准的科研课题预算申请,其间接费用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间接费用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部分,可作为该课题的相关管理费用使用,用于列支与课题有关的审计费、办公费、通信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四、绩效支出由科技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学校管理费提取的基础上实施。
现阶段,为了鼓励和支持老师承担科研课题,暂定提取的绩效支出将主要分配给承担科研的课题组,绩效经费的70%于课题经费到帐时拨付给课题组,剩余的30%待课题结题通过后,经绩效考核合格,一次性拨付给课题组。
五、为进一步鼓励老师从事纵向科研、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学校将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学校预算经费中配套安排相应的经费作为重大项目的绩效支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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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85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1—〔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3月28日(主动公开)—2—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江苏省智库办,由省财政按年度拨款,用于新型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遵循规律、引导带动,绩效导向、动态调整,注重成果转化,尊重科研规律,推动建立有利于新型智库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社会科学处是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3—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总体方案,包括立项、预算备案、经费切割等;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度;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的经费核算管理。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规合理。
第八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项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全过程负责。
项目负责人(智库负责人)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专项经费预算经智库项目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等)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社会科学处审核,报省智库办备案。
第十一条社会科学处对智库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其可行性及经费计划的合理性。
审核结果作为经费支出及绩效考核的依据。
—4—第十二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剂。
确需要调剂的,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需增列外拨资金的、增加奖励经费的,由智库项目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等)审核同意后,提交社会科学处审核,报省智库办备案。
项目研究经费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按《东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型智库因组织跨地区、跨单位合作研究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省智库办备案,并附外拨资金费用支出预算。
外拨经费纳入各智库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
经费的转出必须与项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相关责任等。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支出需按当年编制的预算执行。
所有支出必须保证合规、合理、合法、真实,支出应具有明显的项目相关性。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为新型智库建设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相关人员聘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奖励等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如下:(一)项目研究费:是指开展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5—(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对于在开展调查研究、数据抽样调查等过程中发生的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支出,需在预算编制时详细列出人数、价格、总金额、调查方式,报销时经办人提供调查研究的数量清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经社会科学处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6—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二)人员聘用经费:是指新型智库聘用编制外人员、临时人员、专职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人员聘用需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具体聘用流程应纳入学校人事聘用机制,由人事处统筹安排。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研究人员为完成新型智库决策咨询研究工作任务临时出国(境)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交流与合作支出应按国家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因公临时出国—7—(境)管理规定执行。
(四)奖励经费:是指新型智库根据一线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奖励费用。
开支奖励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研究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采用的;2.研究成果得到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重视和肯定的;3.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部门重要决策采用的;4.参与国内外智库平台对话,在国际、国内主流媒体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5.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经费安排需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学校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
智库项目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等)需制定详实公平的奖励评定标准和发放政策,标准和政策需智库项目单位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信息公开,报社会科学处及智库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中人员聘用、奖励经费、劳务费不超过年度经费总支出的50%。
其中奖励经费不超过学校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具体比例在间接费用标准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与新型智库项目建设无关的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也不得用于按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8—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应按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经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大型设备共享,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各智库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设备资产的验收、保管、建帐等工作,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章决算管理第二十条会计年度末,各新型智库项目单位应编制年度总结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智库项目单位的决策机构应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经费年度决算,决算报告经项目单位决策机构审议后报社会科学处及智库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新型智库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社会科学处、智库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外拨经费存在结余的,需将结余经费退回学校。
第二十三条新型智库专项经费年度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9—第二十四条社会科学处应牵头会同智库项目单位建立新型智库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奖励经费等挂钩,完善绩效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智库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智库项目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学校将暂停其经费使用,限期整改,并报智库上级主管部门。
待核查确已纠正的,再行恢复其经费使用。
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新型智库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项目完成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及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以决策机构编制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任务和项目预算作为考核依据,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客观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0—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3月28日印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