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济法本科网上测试题解答(主观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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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科网上测试题解答(主观题部分)
二、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20分)
1.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2.经济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该第三者成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亦称公断人),或为仲裁机构。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公司的利润分配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应当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缴纳所得税;公司以税前所得弥补上年度的亏损后的余额,应当按照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弥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这种亏损的弥补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历年积累的公积金来弥补;二是超过了法定的税前补亏期限的,应按
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不中部分再以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弥补。
(四)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5%-10%。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相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答:商标权保护范围为:
(一)对于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
(1)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各种要素,而必须使用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案。如果在商标注册后,需要局部修改,不论变化大小,均应另行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于核定类别的商品上。一般来说,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后,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新申请的商品类别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
由此,普通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二)对于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法律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A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要资金20万元。A向B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A又向C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C占有。A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A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A队日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A,要求支付运费,A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A预计的收入落空,A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B、C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C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D修理。C无力交付D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己被D留置。
分析:
(1)A与B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2)A与C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3)C与D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B要求行使抵押权,C 要求行使质押权,D 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答:(1)有效。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有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承揽合同关系。
(4)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5)不可以。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2.外国某家电公司发明一种新型节能电器,1994年10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为了维护其权利,以便产品打入中国市场,该电器公司于1995年6月委托一家法律事务所代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木予受理。该电器公司认为专利局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要求专利局接受其申请。
分析:
(1)专利局不予受理申请是否正确?
(2)假设1995年6月其委托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合法,能否获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