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的展销、推广和销售,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展销会是指为了展示和销售商品而举办的大型商业活动。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商业经验,负责会务的策划、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商品展销会主要内容包括:展览展示、商品销售、商务洽谈、推广宣传等。
展销会的时间、地点、规模、主题应提前确定,并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商品展销会的参展商应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等。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展销会计划,包括展览布置、展品陈列、商品定价、销售渠道等内容,并提前告知参展商。
第七条
参展商在展销会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展示和销售商品,不得从
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展销会现场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参展商
和观众的安全。
第九条
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和评估,经验,完善
管理办法,以提升展销会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修改
或补充,应及时进行相关修订,并重新发布。
> 注意:以上为示例文本,具体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应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展销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根据《海关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指在国内外举办的涉及跨境贸易的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书,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提供申请单位证明文件和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2.必须经过海关审批通过后,方可筹备和开展商品展销会。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展销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完成审批程序。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则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展销会监管
1.主办单位须按海关要求提供展销会商务资料,包括商业合同、报关单、物流单证等;
2.参展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申报材料及其他证明文件;
3.海关应当加强对参展企业、展销会物品、场地等的监管,并对任何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和追究;
4.展品和货物离会时,参展企业应当提交离会货物清单和离会时间,海关应当进行出口货物监管。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3篇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精选3篇(一)商品展销会是一种促销活动,旨在向消费者展示和推广各类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为了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方案:制定展销会的组织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展位布置、参展商邀请等,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 参展商招募:邀请符合展销会主题和定位的参展商参与活动,确保展销会的内容和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3. 展位规划:对展销会的场地进行规划,合理安排展位,确保各参展商的展位布局合理、互不冲突。
4. 安全保障:确保展销会现场的安全,包括消防设备的布置、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现场监控等。
5. 推广宣传:制定展销会的推广宣传方案,包括宣传媒体的选择、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等,确保展销会的信息能够传达给目标消费者。
6. 售后服务: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解答他们在展销会期间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7. 数据统计与分析:对展销会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包括参展商的销售情况、顾客的购买情况等,以便对展销会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8. 社交活动:在展销会期间组织一些社交活动,如交流会、晚宴等,加强与参展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以上是商品展销会管理的一些基本办法,具体操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精选3篇(二)本次商品展销会的总结如下:1. 目标达成:本次商品展销会的主要目标是推广和销售产品,吸引潜在客户并增加销售额。
通过各种促销活动和推广策略,达到了预期的销售目标,成功推动了产品的销售。
2. 产品展示:在展销会上,我们展示了公司的各类产品。
产品展示的摆设和陈列布局非常吸引眼球,吸引了很多参观者的注意。
各类产品的展示牢牢吸引了消费者的兴趣,并收到了很好的反馈。
3. 促销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我们开展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包括打折、赠品和现场抽奖等。
这些活动非常受欢迎,吸引了很多人来参加展销会。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展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活动,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承办,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将商品展示与销售相结合的特殊贸易行为。
工商企业举办的展示、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活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举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
要突出宣传湖北产品,提高湖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各类商品展销活动,按照活动的名称及举办的单位分为全国性、全省性和地区性三个级别。
(一)凡活动名称冠以“中国”、或“全国”、“世界”等字样或国家有关部、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国性展销活动。
(二)凡活动名称冠以“湖北省”、“全省”、以及全国大的经济区域或行政区域名称或省有关厅、局、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省性展销活动。
(三)凡活动名称冠以省内市、州、县名称及省内某地域、经济区域名称或由市、州、县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地区性展销活动。
第六条商品展销活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申报,分级审批。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监管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可能会出现变化甚至废止。
商品展销会作为一种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式,其监管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那么,一旦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呢?首先,废止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监管。
相反,监管措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商品展销会的正常运行和参与者的权益保护。
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是建立自律机制。
各参与者可以自行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约束自身行为。
同时,可以成立相关的组织或协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展销会的各项事务。
这样一来,虽然监管部门的参与可能减少,但通过行业自律可以更好地保障商品展销会的良性发展。
其次,监管可以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废止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之后,市场的竞争机制将更加起到监管作用。
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将使得它们不敢恶意操纵价格、虚假宣传等问题,以免受到市场竞争对手的打击和消费者的抵制。
此外,加强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也是必要的监管手段。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商品展销会参与者公开销售信息、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还有一种监管方式是加强对商品展销会市场的监测和评估。
监管部门可以建立监测系统,对商品展销会市场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通过评估商品展销会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确保监管的长期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废止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后的监管还需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监管部门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制定细则和指南,明确各部门在商品展销会监管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合力,确保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综上所述,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的监管依然重要且必要。
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注重市场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监测和评估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可以确保商品展销会的正常运行和参与者的权益保护。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商品展销会的各项活动,保障展销会的秩序和质量,提升展销会的效果和影响力。
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2. 参展单位参展单位是展销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展销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参与展销会的各项活动。
参展单位应当遵守展销会的相关规定,维护展销会的形象和声誉。
3. 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主办单位委托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主办单位的要求,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销会的策划与实施1. 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参展单位的情况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
展销会的主题要贴合市场需求,时间地点要便于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
2. 招募参展单位主办单位通过公开招募、邀请参展等方式邀请合适的参展单位参与展销会。
参展单位需符合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并按时缴纳参展费用。
3. 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主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包括媒体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
吸引更多的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展销会。
4. 展销会的现场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展销会的秩序和效果。
现场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参展单位和消费者。
四、展销会的评估与总结展销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展销会的评估和总结。
包括展销会的效果、参展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展销会的管理办法,提升展销会的质量和影响力。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办单位的批准。
展销会的相关事宜,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主办单位、参展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遵守,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前言商品展销会是一种多边的贸易交流平台,为了保障展销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海关总署制定了以下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1.商品展销会必须经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举办。
2.展销会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展品时,应于展销会开幕前向海关总署进行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3.展销会针对性的产品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海关总署,适时予以查处。
4.对于违反《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行为的责任人,海关总署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组织管理1.商品展销会的组织者必须是有国际贸易和展商经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组织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展销会申请书–拟定的活动方案–Identity and Access Management (IAM) 访问控制申请表–具体的展览规划–参展商名单及参展产品目录。
3.组织者必须对展销会现场秩序负责,严禁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海关总署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
4.展销会必须保证参展商所提供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者也需确保自身的合法、规范、安全经营行为以及诚信守约的纪律和行为规范。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参展商组织者应予以劝阻参展或申报退展。
三、安全防范1.展销会举办现场应设有负责安全保卫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并确定人员保卫措施。
2.各参展商必须对其参展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等制度,并配备专业人员对予以维护。
3.为了确保活动现场的安全,海关总署有权依法采取防范和查处潜在安全隐患的措施。
四、税收管理1.参展产品应当遵守海关总署的相关税收管理规定2.参展商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关材料和商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证件(如品质证、合格证等)。
五、结束工作1.展销会结束后,组织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商品展销约定,结束相关工作。
2.参展商应立即对展区进行收拾,并向组织者进行实物交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9.28
•【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
•【施行日期】1999.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
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2011年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展会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办展办会环境,促进展会行业快速发展,保护参与展会的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一)“展”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二)“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与展览有关的大型会议,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展中论坛、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但下列展会除外:(一)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二)政治性、公益性展会等非商业性展会。
第四条展会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坚持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展会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和管理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展会组织、操作以及管理事项的单位。
协办单位是指为主办、承办单位策划、组织、操作、管理展会提供协助的单位,可以承担部分展会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展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工商、外经、科技、旅游、公安、消防、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展会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本市展会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展会业协会可以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展会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商品展销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管理办法:
1. 主办方要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件,并负责展销会的组织、安全、秩序等事项。
2. 展销会的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等都需要提前向相关行政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
3. 参展商需要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支付展位费用。
4. 参展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误导消费者。
5. 展销会期间,主办方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参展商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6. 参展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禁止的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7. 主办方要加强对展销会的监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只是一些一般性的管理办法,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地区和展销会的性质有所不同。
参展商和主办方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遵守法律,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宁政规字〔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7日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务性会议。
第二章会展管理第四条管理办法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面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投促委(口岸办)、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贸促会(会展办)、江北新区管委会、河西新城管委会、南部新城管委会、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玄武区政府、建邺区政府、江宁区政府、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南京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推进。
第六条市会展办承担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二)开展会展业调研,牵头研究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分析、研究全市会展业发展业态;(三)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全市会展行业规范和标准,规范会展市场秩序,整合会展资源;指导市会展行业协会、会展经济研究会工作;(四)强化协调服务功能,做好展会综合服务保障;(五)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扶持、打造地方品牌展会;(六)开展会展业和会展项目国内外宣传推广;(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全市会展业国际化发展;(八)负责组织开展会展专业人才的交流和培训;(九)负责对会展业进行统计、评估,发布会展经济信息;(十)负责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关于阅 举办 绍六十三属全国汽车 车 砚件文 场会 ”和 一 万二十八属 套攀 全国序托车及口件一示交 会一的扭
中国汽卒工业梢 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倪件梢 , 公司
你公周 “ 关于中办佑六十三月金国汽车砚件文昌会和挤 挤 二十八月《 ‘ 举 全目 托率及晚件展 示交昌会的请示 及有关材料收母 经研 究 同 你公周分别 于 “ 年 月 日至 加 日 , 在哈尔演体 , 展览中心举办 “ 佑六十三居全 全 国汽率民件交刀会 于 妞 年心月 日至 日 在方京 京 市及览中心举办 “ 第二 八月 春举 全国康托车及 件展示交 ‘“ 堵你公 甸特此批泛 , 分别 到哈 尔欢市 , 有
及有关材料收悉
三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 人
员、 措施 和制度 。
日至 ‘ 日 , 在南昌国际展览中心举办 “ 第六十四届全国汽 车民件交昌会一于 年 月 日至 日 , 在昆明国际展
销会的申请书
览中心举办 “ 第二
示交昌会 ,
八届
狄举 全国序托车及配件展
分别到有 昌市 、昆明市工商行政
第七条 法的经曹资格
县级人 民政府举办 的商 品展 销会 应当向 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 理 机 关 申请 办理 登记 地 、省级 人 民政 府举 办 的商 品展 销会 应当向
一 国家率商丘政置鳖益旦 旦
工窗市函字 〕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 品展销会 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 具有 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 在固定 场所和一定期限 内 , 用展销 的形 式 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 中交易活动 。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 、 参加商品展
关 于阅 办“ 第六十五属 属 全国汽车砚件交 会 的橄盆 盆
中国汽牟工业倪件梢 公周 你公叨 关于中办挤六 五居全目汽车已件 交扮会的资 资 商市西宇 朋〕 号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文档2篇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rade fairs编订:JinTai College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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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佛山名优商品展销会文档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最新实施内容是如何的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予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 背景商品展销会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通常由商家、供应商和消费者共同参与。
为了确保商品展销会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者的权益,提高活动效果,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定义2.1 商品展销会:指商家或供应商组织的一种集中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活动。
2.2 组织方:指商家或供应商组织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责任方。
2.3 参与者:指参加商品展销会的商家、供应商和消费者。
3. 组织方的责任和义务3.1 组织方应提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租赁、设备准备、商品采购等。
3.2 组织方应确保商品展销会的宣传工作到位,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活动知名度和参与度。
3.3 组织方应根据商品展销会的规模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并提前通知参与者。
3.4 组织方应确保商品展销会场地的安全和整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如安全出口、洗手间、咨询台等。
3.5 组织方应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公平对待各参与商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 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4.1 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商品展销会,并按照要求携带所需的商品和设备。
4.2 参与者应遵守商品展销会的秩序,不得干扰其他参与者的正常活动。
4.3 参与者应尽量提供真实和有效的商品信息,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或销售方式。
4.4 参与者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5 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商品展销会的活动,如演讲、互动等,提高活动的互动性和参与度。
5. 活动管理5.1 商品展销会的活动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应提前确定,并及时通知参与者。
5.2 商品展销会应设立统一的活动指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5.3 活动指导小组应进行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签到、引导等工作。
5.4 活动指导小组应定期进行活动评估和反馈,总结经验,改进活动策划和执行。
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
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展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
下文是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经各级政府同意在辖区内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和其他特定区域或场馆(地)设施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展示会(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提供食品现场制售、保健食品销售等)、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美食节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含主办者和承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公安、城市管理、民族宗教管理、农业等对食品展销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举办食品展销会活动,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入场经营的所有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举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七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要严格限制和审查。
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动物保护政策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4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6【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渝府令〔1998〕40)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管理,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以购销商品为目的的各种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购物节、交易会等商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商品展销会应坚持联合办展的原则,避免同类商品展销会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雷同。
第六条经营者参加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招商招展坚持自愿原则,主办(承办)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制参展。
第七条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应按以下规定审批:(一)举办国际性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审批;(二)举办全国性或冠有“全国”、“中国”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举办全市性或冠有“重庆”、“三峡”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市外单位来本市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举办除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举办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类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济贸易促进机构、行业(专业)协会、商会;(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三)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专业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广州市举办展销会规定》
《广州市举办展销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销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展销会”,是指以产品、信息、观赏、游乐等形式引进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场经营的临时性集市贸易活动,包括以展览会、交易会、灯会、博览会等名义开办的带有文化、旅游、娱乐性质的综合性商贸活动。
第四条企业、行业举办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系统内展销会,不属本规定所称“展销会”范围。
外贸部门举办的外贸产品展销会、交易会,企业在其经营地点内自办的展销活动、联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科技部门开办的技术交流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二章举办者的条件及责任第七条举办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应通过协议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八条参展者应持有效营业证件,并备齐发票。
第九条举办者应与参展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
举办者收取的场地费、档位费、服务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参展者在展销期间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无法追究参展者责任时,举办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举办展销会,应依本规定进行登记,在市区(指市属八区,下同)内举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登记;在县(市)内举办的,由举办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开办展销会,举办者应在展销前二十天内按本规定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领取《展销会准办证》后方准举办。
举办者同时应把参展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资料送工商局备案。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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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
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