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合同签订要求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i∙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存量采购合同的处理原则根据我国“营改增”最新政策动态,金融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
实施后,公司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这对公司存量采购合同有什么影响呢?作为采购经理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呢?①对于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在商务可行的前提下,将除预付款之外分期付款的开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以后。
②对于本年尚未支付、“营改增”实施前需要一次性支付的采购合同(如全年的租赁合同),考虑在主合同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于款项的支付及发票的取得日期进行重新约定,如将按年支付修改为按月度或季度支付。
③对各采购合同,在主合同允许的条件下,考虑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条款进一步说明。
明确合同项下不含税价及税款金额(不可笼统的签订为含税价)约定“营改增”后供应商需提供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各单位应与供应商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与供应商协商增加相应的赔偿条款(如降低采购价格)。
试点前新签采购合同的处理原则分期付款形式的采购合同应按照付款进度分期取得发票,尽量避免在支付预付款(部分款项)阶段就全额取得发票的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量降低预付款比例。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的采购合同将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如分期付款采购合同中需要安装验收后支付的款项)。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理范围内,新签合同的支付方式尽量约定为分月度/季度支付并同时取得相应金额的发票,避免半年/全年付款并一次性取得发票。
基建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有付款,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在合理范围内(如付款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作量),将采购业务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而言之,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还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我们来探讨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1. 合同价款的明确表述: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合同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并在合同中清晰标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这有助于后续发票的开具和税额的计算。
2. 发票开具与税率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工程类服务一般适用增值税率。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选择正确的税率,并确保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
3. 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在支付给分包方或者采购材料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企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整体税负。
4. 合同条款的税务合规性:在草拟合同条款时,务必考虑到税务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5. 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6.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申报税款,确保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应对税务检查的准备:在面临税务部门的检查时,企业应准备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发票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企业的税务申报是合规的。
通过上述几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的处理需要更加细致和专业。
企业和项目管理者们应当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确保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企业在处理工程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律师,以确保合同的税务处理符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的税制。
在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企业在营改增后需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核实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发票管理,包括合规的开票、存档、报税等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和接收等事项,并约定如何解决因发票问题导致的争议。
3.税率调整: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的税率,以避免后续出现税收纠纷。
4.合同条款修改:营改增后,合同中的税金相关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税务部门对营改增后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税收风险评估: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评估自身的税收风险,包括涉税合规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等。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相关责任和补偿方式。
6.纳税申报义务:营改增后,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纳税申报证明,以确保对方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7.合同履行过程: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避免因税收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双方应妥善保留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送。
8.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
9.处理税收异议:营改增后,企业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和复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相关的异议处理方式,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一些注意事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衡。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推导出: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6、结论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提纲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营改增”合同管理需要关注
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 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 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 形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 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 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 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跨期合同处理
2、合同必须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 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 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 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 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 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 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 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 高会面临无期徒刑处罚,因此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加 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 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 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 180 天内认证的要求, 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 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 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政策已全面实施,这无疑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那么,在营改增后,如何签好一份工程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合同价款及税率营改增后,工程合同中的税率将发生改变。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并根据税率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包含增值税额,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权益。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税率调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避免后期因税率变化导致合同纠纷。
二、合理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合同价款、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合同中还应增加关于税收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的条款,以降低政策风险。
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承包商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确保合规性。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如税率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
因此,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如有必要,可建立项目专项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问题。
五、关注政策动态,降低合同风险营改增政策不断调整,双方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变化。
此外,双方还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为合同执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合同合规性。
六、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内容。
在营改增背景下,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增值税等税款,因此,双方应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签好一份工程合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共赢。
营改增购房合同更名发票
随着我国税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已全面实施。
这一政策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处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的相关知识。
一、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1. 更名原因购房合同更名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1)原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将房屋过户给他人;(2)原购房人与他人共同购房,需将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变更;(3)原购房人因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房屋产权人。
2. 更名流程(1)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书》,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事项;(2)原购房人将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交给新购房人;(3)新购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4)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发放新的房屋产权证。
二、营改增后购房发票处理1. 发票类型营改增后,购房发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个人购买自用住房;(2)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企业购买住房用于生产经营;(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个人或企业购买住房。
2. 发票开具(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2)购房人凭发票办理产权登记、贷款等手续。
3. 发票认证(1)企业购买住房,需在取得发票后的360天内认证;(2)个人购买自用住房,无需进行发票认证。
4. 发票遗失(1)购房人若遗失发票,可向开发商申请补开发票;(2)补开发票需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
三、注意事项1. 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处理更加规范,购房人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2. 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要关注营改增政策变化,确保自身权益;3. 如遇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开具等问题,可咨询开发商或相关部门。
总之,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处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为购房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其中2项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其中2项注意事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两项注意事项哈!
先说这第一项,那就是一定要搞清楚合同中的计税方式哟!你想想看,要是稀里糊涂的,到时候算错了税费,那不是亏大啦!就好比你去买菜,不搞清楚价格就付钱,那不就可能被坑嘛!比如小王他们那个工程合同,就没仔细研究计税方式,结果在结算的时候才发现弄错了,那可真是让人懊恼啊!所以啊,千万得把这个计税方式给搞透彻喽!
第二项呢,就是要注意发票的管理啦!可别小瞧了这发票,它就像工程的小身份证一样重要呢!要是发票出了问题,那麻烦可就大啦!就好像你去坐火车没带身份证,那能行吗?记得有一次老张他们的项目,因为发票管理不善,弄出好多麻烦来,又是补开又是解释的,多闹心啊!所以啊,对发票的管理一定得严格起来呀!
总之,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可得长点心,把这两项注意事项牢牢记住,别给自己找麻烦哟!。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合同范本
营改增合同范本一、合同的背景及目的随着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所取代,这一政策被称为“营改增”。
本合同旨在规定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主体与客户之间的税务事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二、合同的参与方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作为合同的参与方:甲方(纳税主体): - 名称: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客户): - 名称: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1. 税务登记甲方应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登记,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 增值税发票甲方应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甲方发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应在发票中详细标注以下信息: - 发票抬头 - 发票代码和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或服务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卖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 买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4. 发票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甲方。
乙方应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和索取增值税发票,并确保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税款支付甲方应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缴纳税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 合同变更和解除双方同意,在营改增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解除合同。
8.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终止条件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并对方经书面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未予纠正;- 双方签订新合同,取代本合同;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3. 终止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完成合同终止前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营改增后EPC项目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营改增后EPC项目合同节税签订技巧EPC项目合同是工程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合同,由于其涉及到设备采购、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多个环节,税务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复杂而重要的。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EPC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EPC项目合同在营改增后的节税签订技巧。
一、了解营改增政策在EPC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了解营改增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生产经营税改为增值税,并将增值税率分为不同档次,影响到了合同的税务处理。
因此,EPC项目的签订方和承包方都需要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了解,以便更好地掌握节税签订技巧。
二、分类处理增值税税率根据营改增政策,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
在签订EPC项目合同时,应根据所涉及行业的税率规定,仔细划分合同中各项工作的性质,以便分类处理增值税税率。
合同中明确区分的不同工作或物资,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EPC项目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常重要的税务凭证。
为了节省增值税支出,双方可以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
例如,承包方可以要求签订合同时,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报销,以减少增值税的实际负担。
同时,签订方也要确保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四、灵活运用按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在EPC项目合同中,按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常见的做法。
这意味着增值税是按照合同总价计算和开具的,无论工程进度如何。
为了节省增值税支出,承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税务规定,灵活运用按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
例如,可以将一部分服务或物资分摊到其他合同中,以降低EPC项目合同的合同总价,从而减少增值税的金额。
五、合理运用进项税额抵扣承包方在签订EPC项目合同时要合理运用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承包方购买用于项目施工的服务和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专题一增值税及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的相关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二销项额-进项额销项额二税前造价*11%=含税造价/(1+11%)*11%进项额=可取得进项的成本*进项税率(3%、6%、11%、17%……)(备注:能够取得的进项越多可抵扣的越多,成本越低,利润越大)(2)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税前造价*3% (采用简易计税法的3%不得抵扣)2、两种不同方式下的工程造价:(1)营业税下的工程造价二人(含税)+材(含税)+机(含税)+措施费(含税)+管理费(含税)+利润+应缴纳营业税税金(2)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二(人-进项额)+ (材-进项额)+(机- 进项额)+(措施费-进项额)+管理费(不含税)+利润+销项税注:两种造价模式下的税金不能进行比较,是两个不同意义,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并非应缴纳的增值税,而仅只是销项税,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例:3、新老项目的划分新老项目的划分分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标 签】建筑业计税依据,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 号】苏建价〔2016〕154号【发文日期】2016-04-25【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税〔2016〕36号)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按照,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单来说,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为增值税,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营改增后的工程合同结算范本有何变化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率的调整在营改增政策下,原本的营业税率被增值税率所取代。
这意味着在工程合同结算中,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税率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
二、发票的开具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不是原来的服务发票。
这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税额的计算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结算中的税额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需要根据新的税率和发票类型进行计算。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在营改增后,一些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免税等。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五、合同条款的修改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如价格条款、付款方式等,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结算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策略,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顺利过渡。
在此,我们提供一份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范本供大家参考:【工程名称】【甲方】【乙方】【合同金额】【税率】【工程内容】【工期】【付款方式】【发票类型】【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条款】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范本,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这份范本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营改增政策,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提纲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章转⾃公众号【合同模板集】签订合同,总是有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本篇⽂章就与⼤家⼀起分享⼀下,关于合同,你都需要注意什么!营改增后签合同注意的5个细节营改增政策全⾯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平。
企业在合同条款⽅⾯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
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下吧。
⼀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成本影响很⼤;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为种类及范围、适⽤税率等内容进⾏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为的范围及适⽤税率,从⽽避免履约过程中产⽣争议,实现甲⽅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份及计税⽅式,并约定⼄⽅纳税主体⾝份发⽣变更应及时通知甲⽅。
具体约定形式:1、⼄⽅为(1)⼀般纳税⼈;(2)⼩规模纳税⼈。
甲⽅纳税⼈识别号:⼄⽅纳税⼈识别号:2、⼄⽅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为的计税⽅式为(1)⼀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纳税主体⾝份发⽣变更,应⾃变更之⽇起15⽇内,以书⾯形式告知甲⽅。
(⼆)应税⾏为种类、范围及适⽤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程设计,⾦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税率:6%;2、⼯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税率:11%。
交通设施施工营改增新合同范本
交通设施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甲方:乙方:签约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交通设施施工合同甲方(全称):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类型: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乙方: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类型: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年月日签订的《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编号:)为依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第二条承包范围交通设施(含划线),详见合同附件一:交通设施、划线产品(工作内容)清单第三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用包报建、包税金、包施工、包工包料、包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及取得营业许可证及其手续的办理、包风险、包保修等承包方式,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保质保量地承包本工程。
2、结算办法:(1)招标图纸范围内合同总价包干:具体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作,按合同价款总价包干,不再调整。
(2)《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a.与附件一中的工作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变更工作应采用清单内填报的单价,费率或价格作为计价;b.当变更工作不属于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附件一内所填报的单价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作为该项变更工作的计价基础;c.若无,则按甲方的最终定价计。
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报送金额-最终审定金额)÷最终审定金额>3%,则最终结算金额=最终审定金额-(报送金额-最终审定金额)×10%),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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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合同签订要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营业税虽然都是流转税的一种,但显著区别在于:营业税属于
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如:发票税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卜面就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定价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
况也会经常发生。
尤其是建筑行业,存在一些挂靠现象,某供应商可能既提供劳务又提供材料。
此时对于兼营的不同业务,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
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基础工作做好的单位,可就本企业生产业务涉及所需的相关物料,制作出一个详细的税率表,
提供给业务部门作为签订合同时的参考依据.
4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
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
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
5四流不一致的风险在合同中如何规避?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四流一致”。
所谓四流一致”
指合同流(合同鉴定要和提供服务或提供劳务方单位名称一致)、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合同签订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四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施工合同还需要提供由甲方签署的工程进度。
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四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四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
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