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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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4篇)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4篇)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诚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诚信行为考核是对建设工程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其评估结果将作为评定企业能否参与和中标建设工程的依据。

第四条负责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的机构为建设工程行业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制定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估、公布考核结果以及对考核不合格者处罚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重新评估一次。

评定结果将对建设工程主体的信用进行分级,分为优秀、合格、预警和不合格四个级别。

第六条本制度的考核标准包括对建设工程主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和信用状况的评估。

具体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合同履约、资质证书、履约能力、拖欠工程款项等。

第二章考核流程第七条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分为主动申请和被动监督两种形式。

主动申请的建设工程主体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承诺诚信行为考核检查中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被动监督的建设工程主体,则会在工程过程中被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被监督主体的工程监理单位也要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监督,并将监督情况报告给监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评估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调查核实等。

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可以通过建设工程行业管理部门的网站进行发布。

第九条对于主动申请的建设工程主体,应当在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发布结果。

对于被动监督的建设工程主体,应当在评估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发布结果。

第三章考核结果第十条评估结果将根据建设工程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分级,根据分级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优秀等级的建设工程主体将得到表扬,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支持。

合格等级的建设工程主体可以继续参与建设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招标、《招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20分,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XX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XX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XX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机构。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通过对照行为记分标准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AA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AA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AA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AA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晋建房字[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我厅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7日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目标和原则:考核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加强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

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激励约束相结合。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其中,企业信用记录是考核的重点,包括履约纪律、合同约定、支付情况、投诉记录等。

3. 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指标和权重。

例如,工程质量可以通过抽查样本测量,工期可以通过项目进度表确认,安全管理可以通过工地巡查等方式评估。

4. 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可以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5. 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将以评级形式公布,例如优秀、合格、警示等级。

对于评级较低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例如限制参与招标、取消信用记录等。

6. 监督和申诉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的参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建立申诉机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可以提交申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7.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的实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制度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通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企业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通报表彰.(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

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

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5分
资产负债率小于 75%者得 5 分,每增加 5% 减 1 分,大于 90%者不得分
11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分数
评分办法
1、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无直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质 3 分 量事故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 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 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 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 1)评分,其 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
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
3分
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3、劳资管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 2 分 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管理指标
15 分
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
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 度健全
2分
5、人力资源管理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 产值比率大于 0.5%;建立职 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 3 分 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 劳务企业

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 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 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 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 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 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 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 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 分。

主要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严重不良行为。

二、企业项目信用分企业项目信用分由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见附表2-5 )。

(一)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

良好行为信用分60 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 分)、质量行为(20 分)、安全文明施工(20 分)构成。

(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

不良行为信用分60 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 分)、质量行为(20 分)、安全文明施工(20 分)构成。

(三)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

(1)单个项目良好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每部分行为信用分不得超过20 分上限值。

(2)单个项目不良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1d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运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企业诚信得分的,同时运用AA 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三条AA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日至10日,评价生效时间为公示期结束的次日)。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办法第六条AA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业绩、纳税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四部分组成。

业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度累计在AA市行政区域承建工程建筑业产值排名,满分为20分。

纳税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度累计在AA市行政区域缴纳所得税排名,满分为20分。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柳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AA市各类工程质量奖项、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良好行为记录满分为60分。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柳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首次进入AA市行政区域或在AA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评价分为0分。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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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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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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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分为必备条件、综合评分和附加项三部分。

第七条必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证书及动态考核记录在有效期内;
(三)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等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四)注册执业人员满足要求;
(五)无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必备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进入综合评分阶段。

第八条综合评分实行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从业条件40分,经营管理45分,主体行为15分。

另设附加项20分,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业务拓展、评优获奖、违法处罚等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和减分。

四项内容合计得分为最终考核评价得分。

(一)从业条件(40分)
1.企业净资产情况。

2.从业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

3.工程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情况。

(二)经营管理(45分)
1.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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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响应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

4.初审部门对企业考核初评情况。

(三)主体行为(15分)
1.招投标行为情况。

2.工程建设实施行为情况。

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四)附加项
1.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2.参与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3.省(境)外业务拓展情况。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优良工程情况。

5.受到奖励、表彰和通报处罚情况。

第九条企业考核评价信息通过企业填报、主管部门确认、监管机构录入等方式生成。

第十条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生成。

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分为信息填报、初评、实地核查、意见公示、结论形成、结论发布6个环节。

第十二条信息填报。

企业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对考核期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和确认,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有关材料原件报初审部门核对。

第十三条初评。

初审部门审查企业填报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录入监管信息,对由本部门负责初审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

考核评价部门审查企业考核信息,对被考核企业的资质、办公条件、管理制度、业绩项目等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意见录入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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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意见公示。

考核评价部门按照评分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申述说明。

第十六条结论形成。

评价系统结合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实地核查信息和申述说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结论发布。

考核评价部门对系统生成的考核评价结论进行核实和确认,以文件形式发布,在资质证书上加注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原考核结论有效期立即终止,考核评价部门应视情况对企业重新核定考核评价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论形成和运用
第十九条凡必备条件考核未通过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必备条件通过的,按照得分确定考核评价结论。

得分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有效期为3年。

得分80分(含)~100分的为合格,有效期为2年。

得分6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有效期为1年。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与之相对应的诚信评价结论分别为AAA级、A级、B级、C级。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权限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论应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应予以优先选择。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企业,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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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已发布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可将诚信评价结论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或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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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
诚信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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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个事项无论加分或减分只记录一次,取计分最高值,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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