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
,
为配 合 该 办 法 的 实 施
.
.
是 正 常交 船 撤 保
再
一
个 就 是 船 东 弃船
。
此时
。
.
就需
将允许 进行抵押 融 资的试点企 业 和重 点船
.
要 采 取 拍卖 或 其 它 处 置 方 式 将船 舶 变 现 以 偿 还 贷 款 为
.
田红认
.
通 过 锁定船 企 和船 型
增加 了透 明度
,
要 求抵 押
船 的风 险 大可 能
。
因 为 由于 现 在 船 东 都 是 8 0 % 的 预 付 款
,
弃船 不
。
人 独 立 拥 有被 抵 押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 整体 建 造 的船 舶 已 处 于 安
由此 可 见
.
上 述 风 险 都 是 可 以 控 制 和 防范 的
.
放 龙 骨 阶段
造
.
.
分 段 建 造 的 船 舶 已 经 完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段 的 建
一
防 范市 场 价 格 大 幅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同 价 的 盈 利进 行 考 虑
还 能 不 能 偿 还 贷款
,
,
三 是 对 材料 的涨 价 和 合
,
江 苏试点办 法 的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可 操 作性 强
、
。
试点办法
抵 押 的船 舶 到 底 会 不 会 亏 损
。
亏 损后
对 办 理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融 资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降低
应 该 尽 快 建 立 在 建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一、前言船舶建造抵押制度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了解决造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抵押在建船舶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海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实现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船舶建造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人应当是具备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2)抵押权人应当是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3)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4)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当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当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5)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6)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7)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2)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授权文件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转让1. 抵押权转让的条件:(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2)转让协议应当经抵押人书面同意;(3)转让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转让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抵押权转让的程序:(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转让登记;(2)提交抵押权转让登记申请文件,包括转让协议、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人同意转让证明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转让。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肌 z 仝玮
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1.相比于抵押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信贷方式银行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无权对船舶进行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大限制。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大运力,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一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比于银行贷款更加灵活、方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方,不用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比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1)经营性租赁租金水平高于融资租赁。
比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对承租人充分调查和投资项目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方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金未及时、足额支付等借口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最终拥有船舶。
经营性租赁不仅要面对变化无常的租赁市场,无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而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
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用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大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1)承租方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而不是租赁。
对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 ) 一 银行 风 险控 制 , 融信 贷 紧缩是 制约 在建 金 船 舶抵 押 融资 的外 在 因素
其针 对 的主要 为金 陵船 厂 、 世纪 造 船公 司等 江苏 新
出 口船项 目上 。该融 资模 式 开展 程序 为 , 厂 与船 船 东签 订造船 合 同后 , 中 国进 出 口银 行 融 资 , 出 向 进 口银 行 审 贷 , 业 银 行 提供 担 保 并 对 贷 款 进 行 管 商 理 。对在 建船 舶 抵 押前 的 准备 阶段 及 船 厂 开 始 生 产 至在 建船舶 上船 台期 间 的风 险管 理 , 由进 出 口银 行、 商业银 行 和船 厂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 行 项 目资金 实 封 闭管理运 作 , 由政府 担保 基 金进 行 担 保 , 担 并 分
法 和政策 也 陆 续 出 台。2 0 0 6年 6月 2 7日江 苏 省
率先 颁 布 了 《 苏 省 建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试 点 办 江
法》 随后 山东 省 2 0 , 0 7年 1月 1日颁 布 了《 东省 山
[ 键 词 ] 建船 舶 ; 押 ; 法 关 在 抵 立 [ 图 分 类 号 ] 6 . 中 D 19 [ 献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0 8 6 8 2 1 )3—0 5 文 1 0 —8 2 (0 0 0 0 5一O 5
一
,
国 内除少 数船 厂拥 有 上市 融 资渠道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外 , 本都 是 向银 行 贷款 。但 是随着 金融 危机 基
的爆 发 ,银行 已经大 幅度 消减 船舶 信贷 , “ 全球 仅有
1 5家银行 仍 活 跃 于船 舶 融 资 领 域 ; 资 条 件 也 较 融 从 前更 加苛 刻 了 。 以船 舶 制造业 大 省浙 江为例 , ” 受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船舶建造需要巨额资金,建造中船舶抵押即成为船厂或船东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对此,各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也有所涉及,但我国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等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样不利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我国造船业的融资发展。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一、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现状当前,中国造船业已跻身世界造船第一方阵,而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能否顺利实现融资完成船舶的建造也成为了船舶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但是,通过对一些大型造船厂的考察和了解,发现“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船舶融资手段远远滞后于船舶企业的发展。
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建造中船舶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找到了途径,但在目前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这两方面:一.从社会环境来看,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国的造船事业一片繁荣,大部分船厂都进行满负荷工作,造船订单源源不断,按照当前造船行业的发展惯例,普遍做法是船东(定造方)与船厂(卖方)通过签订造船合同来约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来融资就比较少见了;二.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此种融资担保方式的展开,我国《海商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 可以说,这两条规定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2009年6月9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在建船舶抵押和银团管理模式介绍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但不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依然按照认购份额承担银团风险损 失。
风险承担
银团项下船舶建造项目的中间业务需在银团内由保函开
中间业务 约定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但中间业务并非银团的业务范 畴,其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也由办理业务的各参加行自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授信 品种
船舶预付款还款保函 。
授信 期限
自银团签订之日起至银团保函项下的船舶交付完毕 。
— 21 —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授信 用途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船舶建造劳 务等费用支出 。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释放出的全部有效资 产抵押; 产抵押;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新增有效资产的抵押 • 保函申请人将其在保函授信项下的所有在建船舶的预付款作为 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民营船厂缺乏国有性质船厂的母公司担保,自身的固定资产规模又偏小,只能通 过具备船舶代理企业进行担保,渠道单一且增加了融资成本。
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的研究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人 立 法 建造中船舶一般 是指处于 造船人 占有之下 , 用 于和将要 用 于 建 造某 一特定船舶的材料 、 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 2 ] 建 造中船舶并 非传统意义上海商法 中船舶 , 具有其特殊性 , 有关 船舶抵押权登记 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建造 中船舶 . [ 3 ] 因此 , 必须建 立适 用于建 造 中船舶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制度 。 首先 , 《 物权法》 第1 8 0条规 定 了建 造 中的建筑 物 、 船舶 、 航 空 器可以进行抵押 ; 《 海 商法》 第1 4条也 有相关 规定 , 明确 了建造 中 船舶可 以进行抵押融资 。其 次 , 关 于可 以进 行建造 中船舶 抵押 的 抵押人 的规定并不完善 ; 我 国《 海商法》 第1 2 条规定船舶所有人 或 者船舶所 有人授权 的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 以成 为抵 押人 ; 根据交通部 海事局颁 布 的《 建造 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4 条第一 款和第 三款的规 定, 只有独立拥 有建造 中船 舶所有权 的造 船人可 以对 建造 中船 舶 进行抵押 , 成 为抵 押 人 。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 。虽然是考虑到大部分定造 人 为外 国船东 , 由于外汇 管理 风险等种种原 因 , 不允许船东进行建 造 中船舶抵押 , 以此来保 护我 国外汇 、 金融等 行业 。但 是长期 看来 , 这样 的做法 并 不利 于我 国金 融 以及 造 船产 业 发展 。根 据 《 海 商 法》 第 4条的规定 ,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 的人可 以对建 造 中船舶进行抵押 , 因此 确定 抵押人首先应 明确建造 中船舶所 有人。 二、 建造 中 船 舶所 有 权 之 确 定
( 二) 根 据 合 同性 质 确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海船舶〔2009〕27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八)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船舶融资的方式有哪些船舶融资是指以船舶资产(含在建船舶,下同)抵押或以船舶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使用船舶资产需求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用途限于借款人主营业务相关支出。
那么船舶融资的方式有哪些?船舶融资也可以属于项目融资的一种,需要对船舶和运输行业有深入认识和了解,同时由富有经验的人员来操作。
船舶融资是一项高风险的融资行为,融资方分析一个融资项目是否可行,最重要的依据是其回报(安排费、预付费、利息、承诺费和售船或保险赔付的分利等)是否大于其承担的风险,船公司的经营收入是否足够偿付贷款,以及担保是否足够。
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融资方往往需要船公司通过一定的抵押和担保。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建造期贷款、交船后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租赁融资等。
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租赁渐成为交船后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短期的船舶融资只为船的维修和补给等提供贷款,长期的船舶融资是为建造新船或购买二手船而设。
船舶种类可以是油船、货船、内河船、客船等,而借款人可以是船东(船公司)或造船厂。
船舶融资的方式:建造期(交船前)贷款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
一艘船舶的建造往往需经历一年或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正是由于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
而且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1.船厂为借款主体(1)借款金额:双方协商按造船价的60%~70%;(2)年期:一般比较短(1~2年),在交船时收到船东款项后全数归还;(3)抵押:造船合同和船厂其他的抵押品。
2.船东为借款主体(1)借款人:一般由船东成立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2)借款金额:按造船价的70%~80%,最多不超过90%;(3)年期:一般比较长(5~10年);(4)放款方式:按造船的节点放款,例如:定金(由船东出资)20%,开工10%;上台10%;下水10%;交船50%;(5)还款来源:交船后出租给××海运公司获得的租金收入;(6)交船前抵押:造船合同,租船合同,完工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权益让渡;(7)交船后抵押:船舶和船舶保险权益让渡;(8)抵押物保险要求:船壳和机器设备险,船东责任险和租家要求船舶经停危险海域或存在其他重要风险时投保战争险等必要的保险。
船舶抵押注意事项
船舶抵押贷款注意事项1.按海商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必要时请法律部门协审确认)注:在我国,可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能是《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抵押价值的确认:船舶能否构成足额担保是贷款本息能否得到足额偿还的重要因素,该问题通常取决于船舶抵押合同,合同所确定的船舶价值等于或者大于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该抵押才构成足额担保,因船价变动较大,一般都要求船价高于贷款本息。
确定船舶足额价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作为抵押标的的船舶应是实际存在的且具有足够担保的价值,已经沉没或者失踪、发生了其他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船舶上均不能设定抵押权;计算船舶价值时除包括诸如船体、主机、辅机等船舶本身的价值,还包括诸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舶属具的价值。
(2 )在已设有抵押权的船舶上再设抵押权时需审查该船上是否存在可提供担保的剩余价值,否则,因为后发生且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之受偿顺序在后,所余船价如果不足再设抵押权的担保时,后设的抵押权则有可能构成不足额担保甚至使抵押权落空。
(3)已建成的船舶是以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有所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双方应首先明确约定建造中船舶的担保价值。
3.全额保险/一切险/续保/第一受益人明确:实现抵押权尤其是实现船舶抵押权具有较强的实务性,法律对折价、变卖的具体实施因缺乏进一步规定造成其适用上的真空,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立法应对此予以关注。
到期必须续保,保险金额必须超过银行贷款本息金额,并由银行优先受偿。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寻找新 的 实现方式 。
2. 的 实现 方 式 新
目前 , 者 们 提 出 的新 方式 有 以下 几 种 : 一 , 学 第 借鉴浮 动抵 押理 论 , 引入 项 目接 管 人 。该 观 点 将 在
浮动抵押 制 度 于 1 9世 纪后 半 叶在 英 国逐 渐形
成 和发 展 , 已 成 为 国际 融 资 中不 可 替 代 的 担保 方 现
式 之一 。浮动 抵押 是指担 保人 以其 现有 的 和 嗣后取 得 的全 部财产 或 部 分财 产 为 其 债 务 提 供担 保 , 担保
人 仍得 占有 、 使用 并 在 正 常经 营活 动 中处 分其 担 保
1 传 统 的 实现 方 式 .
大部 分 国家 都规定 船舶 抵押 权要 通 过强 制 拍卖 的途径来 实现 , 且 对 于在 建 船 舶 抵 押权 的实 现方 并 式并 没有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是 与 一 般 抵 押权 采 用 同 而 样 的实现 方式 , 挪 威 、 典 、 罗 斯 等 国都 是 这 样 如 瑞 俄 规定 的 。但 在 建船 舶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抵 押 权 客 体 , 采用强 制 拍 卖 的 形 式 并 不 是 最 优 的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一 方 面 , 建船 舶 的特 性 在 于 其 建成 后 的价 值 在 将远 远高 于建 成前 的价 值 , 一 般 情 况其 所 担 保 的 且 债权 额也 远远高 于建成 前 , 因此 , 对在 建 船舶 进行 拍 卖很 可能 导致 债权 人 的债权 无 法 得 到充 分 清 偿 ; 另
21 0 2年 6月
J n.2 1 u 02
文 章 编 号 : 6 17 4 ( 0 2 0 — 0 90 1 7 — 0 1 2 1 ) 30 6 — 4
对在建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思考
对在建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思考一、在建船舶的定义“在建船舶”又称“建造中船舶”,目前国际上对”在建船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
我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其他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海商法》(以下简称cmc)、《船舶登记条例》中也出现了“正在建造的船舶”、”建造中船舶”等词语,但没有对其含义的界定和解释。
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在建船舶的国际公约--《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当建造一艘特定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这样一艘船舶时,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登记应予允许。
但是,国内法可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者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作为登记条件。
”这是从船舶登记要件的角度对在建船舶进行的界定。
司玉琢教授认为:”建造中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也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完成离开船台为止整个过程中的船舶状态。
还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应自特定放样或为建造下料的第一块钢板切割时起,至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时止。
②由此可以看出,对在建船舶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即时间范围和物理状态。
1.时间范围在时间起算点的问题上,主要有”安放龙骨说”和”第一块钢板切割说”两派观点,最新的是”划拨说”。
“划拨说”认为在建船舶的存在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设备、机器等必须明确”划归”到特定的造船合同项下,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动产所有权变动手续完成物权变动;②这些材料、设备、机器等已被清楚地标识为将要用于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
标识方法可以是标记或其他方法。
如此可以认为:”建造中船舶”是从造船合同项下的材料、机器、设备等被明确表明划拨到该合同项下起,直到特定船舶建造完毕时止的一系列物的集合体。
船舶融资租赁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相关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相关问题作者:蔡宇熙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03期摘要:相对于普通设备的融资租赁,以船舶作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交易有其特殊性。
围绕船舶所展开的法律关系是海商法体系所要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研究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相关问题,拟应从两条思路出发,一是融资租赁,二是海商法。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在建船舶所有权一物一权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船人享有对造船厂的选择权,可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租船人对造船厂的选择权却也因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因为船舶不像普通的设备,其价值往往非常巨大,造船厂一般不像其他的设备生产商那样生产船舶待销,而是在有订单的情况下才开始设计建造。
承租人选择指定造船厂建造新船,出租人与造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较之普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的购买合同更为复杂,因此而产生的在建船舶所有权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在建船舶的法律性质“一物一权主义”来源于罗马法上“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法谚,其作用为明确物权的效力,特定物权支配的客体范围,确保物权的实现并维护交易安全;它自产生以来,即被许多学者奉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集合物是指数个独立物为同一目的而相互结合并发挥效用时的整体。
我国《海商法》未明确规定“在建船舶”的概念,“在建船舶”一般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
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定义了在建船舶:“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
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
显然,“在建船舶”属于集合物。
依一物一权主义,所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由数个物所构成的集合物上,亦即:“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推而言之,一物只能有一权,故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一物就有一权,故数个物不能成立一个物权,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摘要: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
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建造中船舶;法律冲突;法律适用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1、建造中船舶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此外,我国港务监督局于1994年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从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条件角度对其下了定义:“建造中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但是这一定义无法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基于以上认识,建造中船舶应被定义为: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建造中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包括两方面: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冲突与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本文着重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抵押权标的物范围不同。
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有不同规定。
例如,在德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包括正在建造的部分、正在使用的设备,甚至包括船东为建造中船舶投保特别的保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②;而在英国和加拿大,只有用合理的方式清楚的表明其属于该特定的船舶,才被视为船东的财产。
③第二,抵押权的实现方面存在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不同,以英国与法国为例。
英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占有船舶并进行出售、指定接管人,而法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拍卖等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实务及相关问题认识
二 、关 于 建造 中 船舶 所 有权 归 属 问题
从 各 国的法律 来看 . 于船舶 建 造合 同 的性质 有 对 两种 观 点 . 种是认 定船 舶建 造合 同为买卖 合 同 ,船 一 “ 舶 建造合 同仅 仅是 一个 买卖 船舶 的合 同”⑧ “ 船舶 建 造合 同尽 管形 式上 是一 个对船 舶 进行 建造 的合 同 . 但 在法 律上 这是 一个 货物 销售 活动 ” ⑨ 另一 种观 点则 视 船舶 建 造 合 同为 加 工 承揽 合 同 , 国《 商法 》 2 我 海 第 5
我 国《 商法 》 海 以及 《 物权法 》 明确 了 “ 造 中的 都 建
船舶 可 以设 定抵 押权 ” 。但是 。对 何谓 是建 造 中船 舶 “ 这一概 念在 我 国《 海商法 》 中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 即使 ①,
是 19 9 4年 国务 院颁 布 的《 船舶 登记 条例 》 没有对 相 也
条对 造 船 厂 留置 权 的规定 可 以 表 明我 国视船 舶 建造
反 映它 的实 质 内容 。 笔 者 认 为 , 至少 已经解 决 了 但 它
一
个基 本 问题 . 即关于 建造 中船舶 的所 有 权登 记有 了
实践性 依据 。 何况从 立 法或对 相关 名 词 的解释 的 目的 来看, 也绝不是 为 了解 释某个名词概 念 而作 解释 。 践 实 中 . 记 机关 也 正是 把 “ 登 已安 放 龙 骨或 处 于 相似 建 造
登记 。 但在实 际 中 , 由于 一直来 缺乏 相关 的操作 规程 , 这项工 作可谓 步履 维艰 究 其原 因 . 是对建 造 中船舶 的概念 及其 定性 不 一 清 : 是对建 造 中船舶抵 押登 记 的行为性 质认 识 尚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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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拓宽造船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等。
第四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山东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定期向有关部门推荐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名单及重点船型情况,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外贸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
第二章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推荐的重点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
(三)抵押船舶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公布的重点船型;
(四)抵押人具有建造抵押船舶船型或类似船型的业绩;
(五)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六)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
(七)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八)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向融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证明文件;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登记;
(七)办理融资。
第三章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抵押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
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适用于委托办理);
(五)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开工证明;
(六)按分段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整体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船台证明;
(七)由船舶设计部门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吨位证明及拟建成船舶的船舶登记相关技术数据证明;
(八)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九)船舶建造合同中有关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属于申请人的明确条文,或船舶建造合同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归属证明;
(十)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总布置图(参考文件);
(十一)5张以上船舶照片(不同分段或不同角度);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出具的意见;
(五)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
件;
(八)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九)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的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双方确认的文书;
(十)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一)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申请人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向建造地和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
同一船舶不得重复抵押或超值抵押。
第十四条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解除抵押以后,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