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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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拓宽造船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等。

第四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山东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定期向有关部门推荐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名单及重点船型情况,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外贸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

第二章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推荐的重点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

(三)抵押船舶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公布的重点船型;

(四)抵押人具有建造抵押船舶船型或类似船型的业绩;

(五)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六)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

(七)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八)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向融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证明文件;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登记;

(七)办理融资。

第三章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抵押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适用于委托办理);

(五)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开工证明;

(六)按分段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整体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船台证明;

(七)由船舶设计部门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吨位证明及拟建成船舶的船舶登记相关技术数据证明;

(八)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九)船舶建造合同中有关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属于申请人的明确条文,或船舶建造合同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归属证明;

(十)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总布置图(参考文件);

(十一)5张以上船舶照片(不同分段或不同角度);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出具的意见;

(五)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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