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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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xx 街道办事处x 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

xx 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 号民事判决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48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年10 月13 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年9 月,被申请人请来吴xx,慌称吴xx

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xx 的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 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xxx 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xxx年9 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 ,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 号。

被申请人:张*** ,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 村**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 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 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1、该协议第一条约定:xx 主付井资源划分,以原图纸范围南北各一半划开(第3条);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xx主井(第1条);xx 主井一切机械设备、债权和债务归原股东安排解决,对其他矿井无关(第2 条);

由此可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xx主井以40 万元的价格将其井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xx主井从中牟利40 万元而未付出任何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xx主井转让采矿权并获得40万元资源补偿款,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属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未

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 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xx 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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