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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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船用产品持证及核查规定

CCS船用产品持证及核查规定
第十条负责船舶建造检验的验船师对用于船舶施工或上船安装配备的材
料设备及另部件包括船上备品配件应按有关的持证要求核查是否有
相应的
CCS证书并作好记录当证书上注明产品上有
CCS钢印标志和其它
可追溯标识时还应确认是否与实物相符
除上述核查外验船师还应事先向船厂申明本规定第九条所述要求
Refractory structure and devices
A级甲板
“Class A” deck
A级舱壁
“Class A” bulkhead
B级甲板
“Class B” deck
B级舱壁
“Class B” bulkhead
B级天花板
“Class B” ceiling
受的其它条件时免除上述或其中部分条款的规定
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
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船用持证产品基本清单
以下产品供货时均应持有
CCS产品证书除非本清单另有备注且
经本社验船师核查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品名
产品名产品名产品名产品名

称称称称
船体用复合钢板
Clad steel plate
有色金属制品板管型材棒材
(仅限船体结构用)
Non-ferrous materials(Plates, pipes,
sections & bars only for hull structure)

二二二二
焊接
焊接焊接焊接焊接
并检查船厂是否按该要求实施了有效控制如发现问题则应及时要求船厂
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CCS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2013)_(2014年1月1日生效)最新版本

CCS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2013)_(2014年1月1日生效)最新版本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GD 27-2013中国船级社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20132014年1月1日生效北京Beijing编写说明编写船舶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主要宗旨是在轮机循环检验(CMS)系统的建立、运行和实施方面,为船公司、船舶轮机长及本社验船师提供技术支持,提升船公司实施轮机循环检验(CMS)系统的能力,确保船公司积极有效配合验船师开展检验工作,使得船上轮机长开展的轮机循环检验(CMS)工作与验船师检验工作做到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保证检验质量,满足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授予“CMS”船级附加标志的相应技术要求。

目录第1章通则 (2)1.1 目的 (2)1.2 适用范围 (2)1.3 实施轮机循环检验的依据 (2)1.4 轮机循环检验的定义和解释 (2)1.5 程序要求 (3)第2章 CMS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5)2.1 一般要求 (5)2.2 CMS检验项目清单 (5)2.3 验船师审批CMS计划要点 (7)2.4 首次编制CMS计划 (8)2.5 CMS计划的审批 (8)第3章 CMS检验的实施 (9)3.1 一般要求 (9)3.2 轮机长执行本社许可的CMS项目检验前船公司和轮机长的准备工作 (10)3.3 实施CMS项目检验 (11)3.4 验船师实施CMS项目检验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11)第4章轮机循环检验信息的管理 (13)第5章附件 (14)5.1 附件1:轮机循环检验项目清单及见证检验的检验方法 (14)5.2 附件2:轮机长循环检验报告(Form PC/CE) (14)5.3 附件3:CMS计划样本 (14)第1章通则1. 通则1.1 目的:1.1.1 《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可作为CCS(以下简称“本社”)验船师、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船公司”)及船上轮机长执行轮机循环检验(以下简称为“CMS”)时的指导性文件。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

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

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四,IBC规则修正案(MSC.36993

四,IBC规则修正案(MSC.36993

四,IBC规则修正案(MSC.369(93))背景
➢主要是根据原SLF分委会审议结果,增加液货船配备稳性仪要求。

根据原FP分委会审议结果,
增加惰性气体系统配备要求。

主要内容
➢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

对新船为强制性要求,并对现有船有追溯,稳性仪需经批准并持有
证书,并修改了适装证书格式。

➢增加货舱驱气的相关要求,要求对任意三个货舱提供惰性气体供驱气时,出口的气体速度能够保
持至少20m/s,高度为甲板上不小于2m。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
➢要求所有的化学品船均按照SOLAS修正案要求
配备惰性气体系统。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8000DWT及以上
化学品船,如载运闪点低于60o C且常规泡沫失效的货
物,以及37.8o C时绝对蒸气压力超过0.1013MPa的货
物时,应按照SOLAS II-2/4.5.5.1.2条要求配备惰性气
体系统。

➢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建
造的20,000 DWT及以上化学品船,应满足SOALS II-2
章2014修正案第4.5.5.1.1条的要求。

➢对于需氧型抑制剂货物的特殊条目15.13.5进
行了修订。

实施
➢2016.1.1起对化学品船强制实施。

审图及检验时执行。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

CCS认证

CCS认证

CCS 船用产品认证范围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 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 级或受CCS 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 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 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 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舱漆。

2.纤维绳。

3.玻璃。

4.硬质塑料管5.非金属轴承材料(三)主机、辅助机械。

1.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喷水推进装置、Z 型推进装置。

2.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制淡装置。

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止回阀、截止止回阀等。

3.齿轮箱、联轴器、离合器、液力偶合器、尾轴密封装置、尾轴承等。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 C S 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XXX号总第XXX号2014年X月X日(共X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1.1 2014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3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65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2 本通函就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的实施提供说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1.3 MSC.365(93)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和2。

2、主要修订内容2.1 MSC.365(93)决议对SOLAS 公约第II-2章的修订涉及第1条适用范围、第3条定义、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第9条火灾的限制、第10条灭火、第13条脱险通道、第16条操作和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2.2 SOLAS Reg.II-2/1有关现有船追溯要求的修订2.2.1 在现有2.5款后增加段落,即有关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追溯要求:(1)新增2.6: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应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需适用于探测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新增2.7: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在进行惰性气体系统的操作时应满足第16.3.3条的要求,但其中第16.3.3.3条除外。

(3)新增2.8:2002年1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需按MSC.99(73)决议(即SOLAS公约2000修正案)要求配备符合MSC.98(73)决议(即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而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的气体运输船只要满足第4.5.5.2条的要求即可。

CCS检验指南

CCS检验指南

《CCS产品检验规则》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 (一) 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舱漆。

 2.纤维绳。

 3.玻璃。

 4.硬质塑料管 5.非金属轴承材料 (三)主机、辅助机械。

1.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喷水推进装置、Z型推进装置。

 2.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制淡装置。

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止回阀、截止止回阀等。

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

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

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惰性气体系统第6 篇第4 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 章惰性气体系统第1 节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3)惰性气体装置的操作手册。

第2 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color=Red]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成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 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color]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流出物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 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燃油自动切断装置,针对冷却和洗涤装置的过低水压或过低水流速率,以及针对过高的气体温度等方面,应对预定的极限值进行设定;(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惰性气体系统1-中国船级社

惰性气体系统1-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6年修改通报变更通告第6篇消防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15年10月目录第4章惰性气体系统 (4)第1节一般规定 (4)第2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 (4)第3节检查与试验 (9)第4章惰性气体系统①第1节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本章要求适用于装设惰性气体系统和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 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

第2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第15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规则第15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①本章要求适合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排污管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当冷却和洗涤装置的水压或水流速率过低,或者气体温度过高导致达到预定的极限值时,应布置成能自动切断惰性气体发生器的燃油供给;(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源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ccs船用产品持证及核查规定

ccs船用产品持证及核查规定

主 辅舵机 五 耐火结构和设备
Main/Auxiliary steering gear Refractory structure and devices
A 级甲板
“Class A” deck
A 级舱壁
“Class A” bulkhead
B 级甲板
“Class B” deck
B 级舱壁
“Class B” bulkhead
二 焊接材料 焊条 焊丝 焊剂 焊接衬垫
Welding consumables Welding Electrode Welding Wire Welding Flux Welding Backing Material

可仅提交 CCS 认可证书
4
中文
产品名称 英文
备注
三 锚及系泊设备 锚和附件 锚链和附件
注 :如由船厂自行制造,可由本社驻船厂验船师进行检验 可仅提交 CCS 认可证书 除起居处所通风管内穿过甲板或舱壁的防火闸 挡板 外 可仅提交 CCS 认可证书
5
中文 六 消防
固定式灭火系统
产品名称 英文
Fire-fighting and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and appliance Fixed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船体用 Z 向钢板 船体用复合钢板 有色金属制品 板 管 型材 棒材 (仅限船体结构用)
Material and Castings for Hull Structure Rolled steel plates for hull structure Flat steel bars and sections
不燃材料
Non-combustible materials:

MSC.367(93)

MSC.367(93)

C C S 通 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53号总第537号2014年12月31日(共40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67(93)决议有关FSS规则修正案的通知规则修正案的通知MSC.367(93)决议有关1、前言1.1 2014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FSS规则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修正案的MSC.367(93)号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2 本通函对MSC.367(93)决议附件的修订内容以及该修正案执行中应遵循的检验和发证要求提供了说明。

1.3 MSC.367(93)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 和2。

修订内容2、主要主要修订内容2.1 适用范围2.1.1 经MSC.365(93)决议修正的SOLAS公约第II-2章第4.5.5条所述要求配备的惰性气体系统,即指经MSC.367(93)决议修正的FSS规则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

2.1.2 MSC.367(93)决议对惰性气体系统提出了相关性能标准要求,主要涉及以下三种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1)由主锅炉或辅锅炉产生并经处理的烟道气体型;(2)由燃油或燃气燃烧产生的气体型;(3)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气体型。

2.1.3 因该决议将现有FSS规则第15章与A.567(14)决议《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规则》合并成一个文件,并适当参考了IACS UR F20“惰性气体”的部分要求。

因此,该决议除适用于SOLAS公约第II-2章第1.6.1条所述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或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的液货船外,还适用于第1.6.2条所述载运具有额外失火危险货物的化学品船。

2.2 主要修改内容2.2.1 全章分四部分,包括:(1)有关定义;(2)所有系统的通用要求,如功能要求、惰性气体来源、安全措施、系统各部件要求、显示和报警、使用说明等;(3)烟气型和燃气或燃油型系统的附加要求,如系统和布置要求、显示和报警;(4)氮气发生器系统的附加要求,如系统和布置要求、显示和报警。

CCS化学品船型服务手册说明书

CCS化学品船型服务手册说明书

概述 CCS坚持“技术立社、诚信为本、与众不同、国际一流”的建社方针,通过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化学品船品牌声誉和价值得以不断提升,得到了国际业界的广泛和高度认可。

CCS的化学品船入级船型覆盖从千吨级到3.8万吨级载重吨,液货舱周界材料覆盖碳锰钢、双相不锈钢、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并为客户提供排放控制解决方案、智能化、振动噪声评估、船舶能效等系列技术服务。

秉承“安全、环保,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的宗旨,CCS依托其遍布全球的120余个网点为船东提供7X24小时的检验和技术支持服务。

凭借高效的服务体系架构为检验活动开展、船舶安全保障、事故应急不断提供全方位支持。

在三大备忘录持续取得优异的表现,船队规模健康且稳定增长。

业绩(入级船队) 目前CCS级化学品船共200多艘,约占国际航行化学品船总数的6%。

中化国际38,000DWT双相不锈钢化学品船船型分类及特点◆ 船型分类◎ 化学品船:根据IMO IBC CODE,化学品船按所载运货品危险程度,分为以下类型:• IMO 1型系指用于运输第17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货物的化学品船,需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此类货物漏逸。

液货舱位置如下左图;• IMO 2型系指用于运输第17 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货物的化学品船,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此类货物漏逸。

液货舱位置如下右图;• IMO 3型 系指用于运输第17 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物的化学品船,需用中等程度的围护以增加其在破损条件下的残存能力。

◆ 化学品船特点:• 货油舱由双层底、双壳、甲板和隔离空舱(如有时)围成;• 货舱内壁和管系采用不锈钢或抗腐蚀涂料;• 货舱设有分隔并装有专用的货泵和管系。

◎ 按液货舱周界材料,化学品船分为:双相不锈钢化学品船、奥氏体不锈钢化学品船和特涂型船用结构钢化学品船。

CCS 化学品船型服务手册规范体系 CCS已建立一套完整的化学品船规范体系,船型已覆盖双相不锈钢、奥氏体不锈钢和特涂型船用结构钢的IMO的1型、2型、3型化学品船。

CCS小知识之——碳捕获技术简介

CCS小知识之——碳捕获技术简介

CCS小知识之——碳捕获技术简介目前,主要有四种不同类型的CO2收集与捕获系统:燃烧后分离(烟气分离)、燃料前分离(富氢燃气路线)、富氧燃烧和工业分离(化学循环燃烧),每种捕获技术的技术特点及其成熟度见下表。

在选择捕获系统时,燃气流中CO2浓度、燃气流压力以及燃料类型(固体还是气体)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对于大量分散型的CO2排放源是难于实现碳的收集,因此碳捕获的主要目标是像化石燃料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炼油厂、合成氨厂等CO2的集中排放源。

针对排放的CO2的捕获分离系统主要有3类:燃烧后系统、富氧燃烧系统以及燃烧前系统。

燃烧后系统介绍燃烧后捕获与分离主要是烟气中CO2与N2的分离。

化学溶剂吸收法是当前最好的燃烧后CO2收集法,具有较高的捕集效率和选择性,而能源消耗和收集成本较低。

除了化学溶剂吸收法,还有吸附法、膜分离等方法。

化学吸收法是利用碱性溶液与酸性气体之间的可逆化学反应。

由于燃煤烟气中不仅含有CO2、N2、O2和H2O,还含有SOx、NOx、尘埃、HCl、HF等污染物。

杂质的存在会增加捕获与分离的成本,因此烟气进入吸收塔之前,需要进行预处理,包括水洗冷却、除水、静电除尘、脱硫与脱硝等。

烟气在预处理后,进入吸收塔,吸收塔温度保持在40~60℃,CO2被吸收剂吸收,通常用的溶剂是胺吸收剂(如一乙醇胺MEA)。

然后烟气进入一个水洗容器以平衡系统中的水分并除去气体中的溶剂液滴与溶剂蒸汽,之后离开吸收塔。

吸收了CO2的富溶剂经由热交换器被抽到再生塔的顶端。

吸收剂在温度100~140℃和比大气压略高的压力下得到再生。

水蒸汽经过凝结器返回再生塔,而CO2离开再生塔。

再生碱溶剂通过热交换器和冷却器后被抽运回吸收塔。

富氧燃烧系统介绍富氧燃烧系统是用纯氧或富氧代替空气作为化石燃料燃烧的介质。

燃烧产物主要是CO2和水蒸气,另外还有多余的氧气以保证燃烧完全,以及燃料中所有组成成分的氧化产物、燃料或泄漏进入系统的空气中的惰性成分等。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的实际操作检查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的实际操作检查

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操作性检查一、工作原理和基本要求1、工作原理:惰性气体系统通过将锅炉或惰性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惰性气体引入净化器,在净化器的冷却装置中惰性气体温度下降并由撞击板装置把废气中的SO2、SO3和固体颗粒消除掉,从净化器出来的气体由风机增压并送到各货油舱的甲板水封,惰性气体风机将净化和冷却后的惰性气体送到液货舱充满液货舱剩余空间,以使该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降低至可燃浓度以下。

2、基本要求。

2.2.1适用范围2.2.1.1 SOLAS公约规定对于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其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来获得。

2.2.1.2 SOLAS公约规定在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油船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和固定式洗舱机。

2.2.2 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2.2.2.1 惰性气体系统应能够对空舱进行惰化、驱气和除气,并将货舱内的空气维持在所要求的氧气水平。

2.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根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来设计、建造和测试。

2.2.2.3 安装了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应装设封闭式的液位测量系统。

2.2.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的要求2.2.3. 1.该系统应能够:.1 通过降低每一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使之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而使空液货舱惰化。

.2 在港内和海上始终保持任何液货舱内的任何部分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3 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4 驱除空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以便随后的除气作业均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2.2.3.2 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来自主锅炉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

主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混合的烟道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

不准使用利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的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系统本身产生静电着火的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CCs焊接规范4

CCs焊接规范4
试验类别 焊接材料认可试验 试验材料屈服强度规定值 (N/mm2) ReH≤400 400<ReH≤500 500<ReH≤690 ReH≤400 400<ReH≤500 500<ReH≤690 压头直径 d 3t 4t 5t 4t 5t 6t
表 1.2.4.2(1)
弯曲角度 a 120°
焊接工艺认可试验 注:① ② 表中 t 为试样的厚度。
a a≤6 6<a≤10 10<a≤20
表1.2.3.5 b
L 180 200 250
20 30 50
3-3
通 则 第3篇
第1章
材料与焊接规范
图1.2.3.5 纵向弯曲试样 1.2.3.6 焊缝冲击试样的形状和尺寸应按本规范第1篇对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样的规定制备,V型缺 口的位置应符合本篇各章中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试样的缺口应位于垂直于试板表面,且垂直于 焊缝轴线。 1.2.3.7 断面宏观检查试样是在焊缝接头处将试件垂直于焊缝截断,长度至少包含热影响区以外 10mm的母材区域。再将接头处的断面磨平、抛光,经酸洗后进行检查。 1.2.3.8 硬度试验的试样可按本节1.2.3.7宏观检查试样截取的方法截取,并将接头处断面磨平并抛 光,进行硬度测定。 1.2.4 试验 1.2.4.1 拉伸试验和冲击试验应按本规范第1篇第2章第2节和第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2.4.2 弯曲试验是在常温条件下, 把一个规定直径的压头对准焊缝中心线, 通过该压头使试样弯曲。 正、反或侧弯试验是将焊缝的正、反或侧面分别置于受拉位置进行试验。除另有规定外,焊缝弯曲试验 的压头直径和试样的弯曲角度规定如下: (1) 结构钢焊缝弯曲试验应符合表 1.2.4.2(1) 要求。 结构钢焊缝弯曲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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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系统
第6 篇第4 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4 章惰性气体系统
第1 节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
(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
(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
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
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
4.1.3 图纸资料
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1)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
(2)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
(3)惰性气体装置的操作手册。

第2 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
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4.2.1.1 [color=Red]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
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成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
/ 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color]
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
(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流出物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
效的涂层;
(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 类机器处所;
(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
(5)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燃油自动切断装置,针对冷却和洗涤装置的过低水压或过低水流速率,以及针对过高的气体温度等方面,应对预定的极限值进行设定;
(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4.2.2 化学品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惰性气体系统
4.2.2.1 下列要求适用于化学品船上装有采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

4.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

4.2.2.3 作为惰性气体管路中甲板水封的替代措施,可以接受一种包括两只串联的截止阀当中接入一只透气阀的装置(双截止透气装置),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该阀能自动操作,开启/ 关闭的信号应直接来自产生气体的过程,例如惰性气体流量或压力差;
(2)应设有阀的误动作报警,例如操作状态“鼓风机停止”及“供气阀开启”即为报警条件。

4.2.2.4 除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外,惰性气体系统还应满足本节4.2.1.3(1)~(3)的要求。

4.2.3 氮气发生器系统
4.2.3.1 [color=Red]下列要求仅适用于氮气发生器系统,且该惰性气体是采用使压缩空气通过空心纤维半渗
透膜或吸附材料来分离空气与其组成气体的方式而获得的。

[/color]4.2.3.2 如设有上述系统来代替本节4.2.1 和4.2.2 所提及的锅炉烟气发生器或燃油型惰性
气体发生器,FSS 规则第15 章的2.3.1.3.1、2.3.1.3.2、2.3.1.5、2.3.2、2.4.2、2.4.3.1.6、
2.4.
3.1.8、2.
4.3.1.9、2.4.3.3、2.4.3.4、2.4.4 以及SOLAS 公约第II-2/4.
5.3.4.2、4.5.
6.3、
11.6.3.4 条的要求或与之等效的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仍然对管系布置、报警器以及气体发生
器排气口的测试仪器适用。

4.2.3.3 氮气发生器系统包括一个供气处理系统和任意数目的薄膜或吸附件,这些薄膜或吸附件所必须达到的额定容量应至少为以体积表示的船的最大排气量的125%。

4.2.3.4 空压机和氮气发生器可以安装在机舱或一个独立的舱室中。

在防火方面,该独立舱室可视为“其他机器处所”之一。

4.2.3.5 如设有独立的舱室,该舱室应位于货油区域外,并且应装有一套独立的能每小时换气6 次的机械通风系统。

此外,还应装有一套低氧报警装置。

该舱室应无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道。

4.2.3.6 氮气发生器应能生成高纯度的氮气,其中O
2
含量不超过5%的体积。

该系统还应装有自
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

4.2.3.7 该系统应配有2 个空压机。

系统的总容量要求建议由该两空压机平均负担,且在任何时候其中一个空压机的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1/3。

如船上配备有足够的空压机备件和原动机使得船员能够降低其故障的发生,可以仅配备一台空压机。


4.2.3.8 应装有供气处理系统,以便能够除去压缩空气中的水分、颗粒和油滴,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温度。

4.2.3.9 如合适时,可在设有空压机和发生器的专用舱室或独立舱室中,或者货物区域内装设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

如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安装在闭式处所,该处所的通道只能通往开敞甲板,
且该通道的门只能向外开启。

按照本节4.2.3.5 的要求应设有永久通风和报警装置。

4.2.3.10 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高浓度氧以及由氮气储存器保护装置排出的高浓度氮气产品,应
能排放到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4.2.3.11 为便于维护保养,应在发生器与储存装置之间设有分隔措施。

4.2.3.12 在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处应至少装有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双截止透气装置。


一个是能够直接关闭的止回装置。

4.2.3.13 应在下述位置设有可连续显示空气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设备:
(1) 空压机的排气口;
(2) 氮气发生器的进气口。

惰性气体系统
第6 篇第4 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6-17
4.2.3.14 当惰性气体产生时,应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排气口设有可连续显示和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仪器设备。

4.2.3.15 本节4.2.3.14 规定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货油控制站和机器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4.2.3.16 应设有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以指示:
(1) 本节4.2.3.13(1) 中所指的来源于空压机的低供气压力;
(2) 本节4.2.3.13(1) 中所指的高空气温度;
(3) 本节4.2.3.8 中所指的油水分离器自动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
(4) 电加热器故障(如有时);
(5) 超过本节4.2.3.6 所要求的氧气含量;
(6) 本节4.2.3.14 中所指的供给仪器设备的电源故障。

4.2.3.17 在本节4.2.3.16(1) ~(5) 所要求的报警条件下,系统应能自动关闭。

4.2.3.18 如可能,本节4.2.3.16(1) ~(6) 所要求的报警器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货油控制站,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位置都应是值班船员能即刻收到报警信号的处所。

4.2.4 SOLAS 公约第II-2/4.
5.5.1.1 条要求惰化以外的氮气和惰性气体系统
4.2.4.1 本节适用于载重量小于20000 吨的油船上所安装的系统。

4.2.4.2 除本节4.2.3.1、4.2.3.2、4.2.3.3 和4.2.3.7 外,本节4.2.3 均适用于该系统。

4.2.4.3 如与货油舱、货物区域或货油管系之间装有非永久性的连接件,则本节4.2.3.12 所要求的止回装置可以用两个止回阀来代替。

第3 节检查与试验
4.3.1 一般要求
本章要求的各项装置、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在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以确认装置、4.3.1.1
设备
的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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