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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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责任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并对局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责任人为局长、副局长、登记员。局长为主办人,副局长为协办人,登记员为承办人,主办人A岗,协办人B岗,承办人为C岗。当C岗人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岗人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411号)
(三)《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湘编办〔2007〕3号)
(五)《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6号)
(七)《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
(八)《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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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临办字〔2002〕56号)
四、管理范围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监督检查全县事业单位落实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印章、门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设立(备案)的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规、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二)变更登记的条件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
(三)注销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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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批准设立的文件种类有:
(1)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4)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4、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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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程的修改程序;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凭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凭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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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撤销或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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