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服务发展指导意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青发改服务〔2024〕138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24〕138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青岛高新区、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24〕77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5月29日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一)政策内容聚焦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和高能级服务业平台建设,培育储备一批优质项目,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纳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并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对入选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建设进度等指标开展评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入选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已开工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三)兑现流程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安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
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材料。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财社〔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民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相关养老机构: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社〔2016〕15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0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统筹利用社会各类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内容加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方式,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和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支持方式日趋多元,支持机制更加有效;面向社会开放养老服务的床位规模达到目标要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推进社区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全市服务业提升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管委)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服务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抓产业促发展的要求,推进服务业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二、保障土地供应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
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
银川市财政局印发银川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银财发[2014]467号
银川市财政局印发银川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正文:
---------------------------------------------------------------------------------------------------------------------------------------------------- 银川市财政局印发银川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银财发[2014]467号
各县(市)财政局、市属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银川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指导目录》包括6类、56款、244项具体事项,涵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六大方面。
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在工作中把握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资金须已列入当年预算,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二是《指导目录》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银川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0日——结束——。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州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使用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州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使用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州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使用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根据《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现对我市使用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方案(附后)进行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发改委或市财政局。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6日—30日。
市发改委联系电话:************市财政局联系电话:************邮箱:ezsfwy 附件:鄂州市使用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方案鄂州市发改委鄂州市财政局2022年9月26日附件:鄂州市使用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方案2022年,我市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698万元。
5月31日,市发改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共两家企业申报了202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为: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纺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集成应用创新平台项目、鄂州临空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空港综合保税区(一期)口岸作业区项目。
两个项目符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属于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
目前,两个项目均已完成组织申报阶段全部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区级审核推荐、市级复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工作,现依据专家评分结果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建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按照得分和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如下:1.鄂州市纺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集成应用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72.32万元;2.鄂州空港综合保税区(一期)口岸作业区建设项目320.76万元;3.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项目评审服务费4.92万元。
聚焦服务保障“十项行动” 奋力谱写财政发展新篇章——访天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丽祥
聚焦服务保障“十项行动” 奋力谱写财政发展新篇章——访天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丽祥
朱健
【期刊名称】《求知》
【年(卷),期】2024()1
【摘要】2023年以来,天津市财政局坚持稳中求进,迎难而上,着力增强“添
秤”“交账”意识,注重聚财有道、理财有法、用财有方,持续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回升向好。
作为财政部门,如何聚焦服务保障市委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落实落地,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实践中财政发展新篇章,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天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丽祥。
【总页数】3页(P8-10)
【作者】朱健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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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徐财建[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建〔2010〕219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10〕 226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分配,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扶持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管理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规定,用于扶持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以及补助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市)、区分级承担。
对列入市级重点现代服务业扶持范围的县(市)、区级项目,县(市)、区级兑现资金到位并经市组织考核验收后,年终市级财政将对县(市)、区政府按照其对项目奖励、补贴及补助额的20%、50%给予以奖代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湘财外〔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5〕2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服务业支持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馈。
附件: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附件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资金)管理,引导培育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湘政办发〔2014〕47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包括预算新增安排资金和整合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被切块整合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市商物投集团: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二OO九年八月四日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苏财基层〔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基层〔2011〕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性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财政工作体系的基础。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乡镇财政日益壮大,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工作对全局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但在思想认识、职能定位、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
必须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乡镇财政在服务政府有效履行职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因此,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既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我省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提升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东台市打造“五型”财政 致力服务发展
明确 的各项补贴政策外, 还应对农村改 革和农村社会事业 的发展给予必要的 支持 ,如对农机合作社建设的支持、 对 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支持等。 同时还 应加强和开展对通村公路、 公益性债务
他们再生产所需 的资金 ,让这种村屯 的农民也能感受到财政支农的阳光。
( ) 政 支 农要 尽 可 能整 合 各 项 二 财 支农 资金
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 ) 政 支农 要 关 注 农 业 生 态 环 四 财
民往往处于不作为状态。针对这种现 实 ,省一级的财政支持 对此应担负起 必要 的责任。
( ) 五 财政 支农 要 确 保 落 实好 中央
的各 项 惠农 政 策
境 的改 善 和 建 设
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 主义境还 不 容乐
观, 盐碱地和水土 流失地亟待治理 , 草 地生态环境脆弱问题突出 ,在发展禽 牧业的过程中导致 农村 面临污染加重 等等 , 这些 问题 的解决 , 固然需要多种
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 ,各地 区
的化解、 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和农村 农
医保制度的建设等给予支持 , 更加扎实
维普资讯
新农村建设
好、 领导班子肯干事 的村 屯, 给予积极 扶持 ,促使其在近 中期能有一个 明显 的发展成效 ,起到一种典型引路 的作 用。 有些村屯尽管现有基础差—些 , 但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肯干事,工作扎实 , 群众信服 , 对这样的村屯给予必要的财 政支持 ,就有可能促其较快地改变面 貌 ,这种典型的影 响力可能就会更大。 与此同时 , 还要切实关注 困难较大 陛
的村屯,通过必要 的扶持至 少能解决 也不尽相 同, 因此财政支农要 充分发挥 各地的比较优势 ,选择好特色项 目, 对 政支农对此要加 以关注 。由于加强这 方面投 资一般不 会直 接带 来 G P和 D 农民收入 的增长 ,因而地方政府 和农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扬财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办〔2019〕2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局、经发局),功能区相关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扬州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扬财办〔2018〕52号),经研究,决定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8〕6号)做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五条第9点“对总部设在扬州且在扬开票的本土‘三名’(驰名、著名、知名)服务业企业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的给予奖励”修改为“对总部设在扬州且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的‘三名’(驰名、著名、知名)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奖励和补助(扶持)两种方式”修改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种方式”。
三、第五条“(三)奖励和补助(扶持)标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修改为“(三)其他:主要用于为加快扬州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而开展的规划编制和课题调研等专项工作。
(四)奖励和补助(扶持)标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指南确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9日附件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通知》(扬府发〔2018〕57号),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豫发改服务业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物流口岸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强省,现就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和省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省级服务业开发区和中介服务园区(楼宇)范围内,对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且投资规模超过2000万的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或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范围内以及物流“豫军”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设施、保税仓储等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
服务业新供给培育。
纳入省新服务新供给重点培育名单项目。
此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和枢纽经济发展相关文件明确的有关事项。
二、支持方式及条件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项目要求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已开工建设且资金落实到位,近3年内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单位审批或认证的正式公布文件、企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三、有关要求(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河南注册的企业法人(服务业新供给培育项目除外),近3年内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处理处罚,没有列入失信人名单。
(二)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项目,每个省辖市限报3个;物流枢纽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物流枢纽限报4个,国家骨干冷链基地、区域物流枢纽限报2个,每家物流“豫军”企业限报1个。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津发改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升级项目”)是指为推动现代服务业显著提升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领域实施一批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转型升级项目选择要遵循创新性、功能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等原则,重点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下统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及推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娄财外〔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现将《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服务业加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娄底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娄政办发〔202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娄政发〔2019〕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各县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与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审查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服务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主。
负责年度专项项目实施计划、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的编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开展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财办社〔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惠托育服务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现就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重点普惠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在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机制、保持续、出经验。
项目主要聚焦三个目标:一是围绕方便可及,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
充分发挥市场在托育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提供托育服务。
二是围绕价格可承受,降低托育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
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盘活社区、单位、相关机构现有场地等存量资源,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加大对农村和脱贫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
三是围绕质量有保障,提升托育安全水平,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
坚持正确办托方向,落实立德育人要求,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以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根本,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升数字化托育服务水平;强化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培训。
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一)正面清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9•【字号】鄂财商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8]6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和骨干、优势特色、自主创新、品牌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一)中央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二)省财政按政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加强监督为原则。
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饮食服务品牌企业、“放心菜”、“放心肉”市场工程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二)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村商品交易和农副产品流通产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四)符合我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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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服务发展指导意见财政局服务发展指导意见
概述
财政局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其职责包括财务管理、预算安排、税收征收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局的服务职责不断扩大,需要更多的针对性指导。
本文就“财政局服
务发展指导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财政局的工作提供
一定的参考意见。
一、财政局的服务职责
1. 财务管理
财政局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收支管理、财务统计和资金账户管理等方面,其服务对象主要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在财务管理方面,财政局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管,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
2. 预算安排
财政局的预算安排职责主要包括起草、审核和执行预算等方面,其服务对象为全社会。
在预算安排方面,财政局需要加强预算安排的精确度和科学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3. 税收征收
财政局税收征收职责主要包括完善税收征收规划、开展税务稽查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其服务对象为纳税人和政府机关。
在税收征收方面,财政局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意识和纳税自愿性。
二、财政局服务发展指导意见
针对上述财政局的服务职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加强服务管理
财政局需要加强对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推行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了解和反馈。
同时,推行服务标准化,制定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 提高服务水平
财政局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高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方式。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同时,财政局需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3. 引导社会共治
财政局需要推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财务管理,促进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财政局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倾听各方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结论
财政局是公共财务管理的重要部门,其服务职责涉及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纳税人等多个方面。
本文介绍了财政局的服务职责和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希望能为财政局的服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希望财政局能够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共治,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务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