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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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对于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且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衍生产品交易,是否适用主协议:【适用】在任何原主协议项下的或者援引了任何原主协议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单、交易确认书或其他有效的约定(及前述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原确认书”),为主协议之目的,自主协议生效日起应被视为主协议下的“交易有效约定”。

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与原确认书、原主协议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为避免疑问,每一原确认书中使用的定义和被援引的定义文件应继续适用。

二、关于“声明与保证”为第三条第8项之目的,就交易一方适用的文件及信息为:甲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1、甲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3、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关于甲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4、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乙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1、乙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3、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关于乙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4、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此外,如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也应及时提供:(1) 该方经最新修订的章程复印件;(2)按照其注册地银行业通用的会计准则编制并且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经审计的该方最近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2014年8月8日五届常务理事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8月22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1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2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要点说明
1.《定义文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述三个协会。

2.在实操中,交易各方一般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模板签署《主协议》及定义文件,另在《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中约定个性化事宜。

3.因为著作权的原因,本文未列明该定义文件,读者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甲方”和___ (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 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第1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2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2.2.1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2.2.2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2.2.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11•【文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8月11日发布)声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

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第一条通用定义1.1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

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 商品标的数量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

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定稿).

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定稿).

编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机构客户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客户: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为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主协议:1.定义及解释1.1在本主协议中,下列词语有如下定义:“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交易(IRS)、远期利率协议交易(FRA)、利率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远期交易、债券期权交易。

“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掉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

其中信用违约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签订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参考债务的面值或本金损失提供保护的协议。

总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将各自参考债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进行交换的协议。

“《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为银行向客户出具,客户向银行签署并提交的,客户就交易状况、交易风险等情况予以确认,声明具备交易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自担能力的声明文件。

其格式由本主协议附件(一)列明。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就本主协议而言,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根据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本主协议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以及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本主协议的其他金融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前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

“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项下,指受本主协议约束的双方当事人。

“交易一方”系指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交易文件”系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指令授权函、交易证实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交易指令授权函》”系指交易双方在叙做交易前,客户根据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交的,就每笔交易的交易品种、币种、金额、价格和期限等条件进行约定并预先向银行授权的文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衍生产品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衍生产品部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交易咨询、利用场外业务进行的资本中介和市值管理。

产品设计指利用衍生产品进行结构化产品、对冲类产品的设计。

交易咨询指利用场内、场外金融工具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交易解决方案。

资本中介业务指利用场外衍生品业务为客户提供大宗交易、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

市值管理指利用场外衍生品为客户提供定增收益锁定等解决方案。

上述业务如需要进行场内金融产品对冲交易,对冲交易由金融市场总部执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衍生产品部对场外衍生产品业务采取集中管理、专岗负责的方式。

部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组织架构包括二个层级:部门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和风控岗、产品设计岗、销售岗等专业岗位。

第四条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由部门总经理、风控经理和期权业务管理部经理组成。

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制度的制定和业务方案的审核。

风控经理对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风控岗负责业务风控指标的设计、业务风险监测、风险报告、风险处置、交易对手池和标的池维护管理。

产品设计岗负责产品方案和交易方案设计及方案的执行。

销售岗负责客户营销、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业务报告、客户投诉处理、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一节方案设计第六条销售岗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整理业务需求填写《业务需求表》。

产品设计岗根据《业务需求表》完成《业务方案》设计,《业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分析、设计原理、方案运作、风险分析等内容。

《业务方案》由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七条《业务方案》经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由产品设计岗负责具体的方案实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定义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 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适用主协议。

1.2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协商一致订立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3 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可对于主协议作出补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且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第一条、第11.1条、第13.4条。

除前述条款外,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1.4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5 交易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自律管理机构与信用保护工具相关的自律管理规则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自律管理。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约定的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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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9《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本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以确保最终的协议条款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5)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5)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7)第五条履约保障 (8)第六条违约事件 (9)第七条终止事件 (13)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14)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15)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18)第十一条利息 (20)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23)第十三条抵销 (24)第十四条转让 (25)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 (25)第十六条电话录音 (25)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25)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6)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 (27)第二十条费用 (28)第二十一条标题 (28)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 (28)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 (28)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 (29)第二十五条定义 (29)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一)交易双方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2、《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2009年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3、交易有效约定。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8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8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定义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2.2.1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2.2.2 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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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把握《主协议》的内容及其实际应用带来有益的帮助。由于编写时间匆促, 错误、疏漏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序言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之后,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在世界 金融市场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 场有利于我国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维护经济和金融的平稳运行,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和金融市场体 系,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二)转让式履约保障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方获得已转让的履约保障品所产生的孳息的等值物。若交易双方作出上述约定,则:
【释义】对转让式履约保障而言,情况相对复杂一些。由于履约保障品(作为孳息的主物)在提供时,其所 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因此,其孳息应直接归属受让方。但考虑到履约保障品的转让金额与交易双方的风险敞口应 该是相对应的,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受让方应将该孳息的等值物转让给转让方。值得一提的是,转让孳息的等 值物并不是必需的,交易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转让履约保障品孳息的等值物。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权威性、系统性。参加本书编写的人员都是直接参与《主协议》起草、修改的法 律专家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际工作者,在写作过程中,编写组成员结合国际、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实践, 对《主协议》条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有的还列举了具体实例进行说明。另外,本书在附录部分选录了近年 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方面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方便广大金融市场实践工作者使用,也可供有关 研究人员研究之用。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能带来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趋 利避害,注意对市场的规范。可以说,发展是目的,规范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要实现市场的规范发 展,首先就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基础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是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要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约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违约和终止条款1.1主协议第4.5条中的交叉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债务”【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

】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 (以人民币计价)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因为主协议第6.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付款的,不构成主协议第四条第 4.5条交叉违约”所约定的违约事件。

在判断主协议第4.5.1条所述累计违约金额和/或第4.5.2条所述累计本金数额是否超过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如果特定债务下的违约金额以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授权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或欧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备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所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

本指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机构。

交易双方均为核心交易商的,则由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的卖方履行备案职责。

第四条协会负责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五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报备义务人应当通过协会指定信息系统报送备案信息及材料。

第七条报备义务人应当在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更新或补充的,报备义务人应当在新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八条备案提交材料包括:(一)备案基本信息表;(二)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三)信用保护合约补充协议。

第九条协会对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进行齐备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二)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要素是否完备。

第十条备案材料齐备的,协会在材料齐备后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备案确认函。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备案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义务人补正。

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材料齐备后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备案确认函。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十一条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和备案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类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7题)1、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开展同类业务B.证券公司控制其他证券公司的,可以开展与该证券公司相同的同类业务,以竞争的形式促进双方发展C.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一定程度牺牲证券公司的利益D.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答案】 D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C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答案】 B4、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具有证券从业资格B.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C.最近36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D.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答案】 C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A.董事;2B.实际控制人;2C.高级管理人员;5D.实际控制人;5,【答案】 D6、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则对规范投行与证券研究的关系的措施不包括()。

A.禁止分析师向投行部门报告B.禁止将分析师的薪酬与具体的投行交易挂钩C.禁止投行部门审查研究报告及其观点D.禁止投行人员影响投资分析师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影响或控制分析师的考核和薪酬【答案】 D7、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保密与培训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第六届中金杯期货期权金融知识大赛参考答案 (2)

第六届中金杯期货期权金融知识大赛参考答案 (2)

1.关于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面,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正确错误2.当股指期货交易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单边市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可以根据市场风险对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率进行上调。

正确错误3.利率互换合约买卖双方持有头寸的价值互为相反数。

正确错误4.收益率曲线变化的类型主要有水平变化、斜率变化和曲度变化三种类型。

正确错误最大的特点是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即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是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正确错误6.货币互换相比较外汇掉期增加了利息的互换。

正确错误7.其他条件相同,临近到期时,虚值期权一天流失的时间价值通常大于平值期权。

正确错误8.期权组合的Theta为正值时,意味着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该组合将会产生正收益(假设其他因素不变)。

正确错误9.股票A和B价格均服从几何布朗运动,两者的收益不相关,则A和B构成的股票组合市值也服从几何布朗运动。

正确错误10.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溢价债券价格将上涨。

正确错误11.正向双货币票据中,受到汇率风险影响的部分资金是到期收回的本金。

正确错误12.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无需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正确错误13.中金所国债期货首批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在合约临近交割时由交易所向市场公布。

正确错误14.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需要投资者高度关注。

展期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15.如果投资者预期政府将实行更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投资者为了规避利率风险,可采取的措施有()。

做空利率期货买入看涨利率期权做多国债期货买入远期利率协议1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想获得高额收益,应该卖出股票同时卖出股票看跌期权如果想控制最大亏损,可以买入股票同时买入股票看跌期权备兑看涨期权组合策略收益是有限的保护性看跌期权组合策略的收益是有限的17.理论上,当可交割债券的净基差为()时,对国债期货卖方交割有利。

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可行性研究及路径选择

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可行性研究及路径选择

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可行性研究及路径选择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22年第02期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场外衍生品实施非集中清算的种种弊端,于是2009年G20会议后各国决策机构纷纷出台政策要求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在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进行集中清算。

本文通过境内外交易所对于场外业务清算接入和清算模式的对比,从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角度阐述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业务的可行性,同时在如何实现的路径选择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中央对手方在国际上,场外衍生品的清算模式出现过多种,而目前市场上的清算模式主要为两种: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模式和双边净额清算模式。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集中清算模式并不是在2008年次贷危机后才出现的,早在1999年伦敦清算所(LCH)就开始为场外衍生品利率互换提供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服务,但从时间跨度和使用广度上看,双边清算模式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绝对主流,也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的自然选择和最佳选择。

2008年的次贷危机暴露出双边清算模式下缺乏监管导致的各类风险,使得各国决策机构清晰地认识到集中清算的优势。

于是,2009年的G20匹兹堡峰会和2010年的G20多伦多峰会都提出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并要求对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

此外,根据2010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Ⅲ》,银行对于双邊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要增加信用估值的资本要求,监管规则变化也从另一角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场外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清算模式。

一、境外交易所对场外业务的清算接入和清算模式根据2009年G20会议精神,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立法被强制引入场外信用和利率衍生品市场,境外主流交易所迅速把握政策风向纷纷推出场外业务的交易清算平台,为场外交易提供清算接入和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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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2018年12月27日发布)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定义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2.2.1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2.2.2 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 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向交易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第三条净额支付3.1 当交易双方就同一交易在任一日互负支付义务时,交易双方对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即交易一方的应支付金额若超过另一方的应支付金额,则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3.2 交易双方可对两笔或两笔以上交易选择适用净额结算的方法履行支付义务,即交易双方应对该多笔交易下同一日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并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多笔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交易双方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对多笔交易适用净额结算。

第四条违约事件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4.1未能支付或交付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营业日内仍未纠正的;或者未按第2.1条或第9.1.3条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交付日内仍未纠正的;4.2 违反协议、否认协议4.2.1 除第4.1条规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包括本协议下发出终止事件通知的义务),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

4.2.2 交易一方对本协议或其下相关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4.3履约保障违约4.3.1 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约保障协议的规定遵守相关协议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4.3.2 在与履约保障协议相关的任何交易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协议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该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该履约保障协议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4.3.3 交易一方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对履约保障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认,或者对履约保障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4不实陈述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履约保障协议下作出的某项陈述,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的不准确或误导内容。

4.5交叉违约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4.5.1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所涉累计违约金额(单独或与第4.5.2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2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计本金数额(单独或与第4.5.1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3 如果在特定债务下违约:(1)是因为在操作或处理方面失误、遗漏或疏忽而未能支付或交付所导致的,且(2)该方有资金或资产在到期时进行支付或交付,且(3)在对方就该等事实发出通知后的3个营业日内做出了支付或交付,则不构成主协议第4.5条下的交叉违约。

4.6破产交易一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4.6.1 解散(因合并、重组导致的解散除外);4.6.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4.6.3 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4.6.4 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关闭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自身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日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4.6.5 做出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4.6.6 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任命、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4.6.7 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日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4.6.8 其他任何与第4.6.1条至第4.6.7条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4.7特定交易下违约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款,则在已有效达成的特定交易下,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4.7.1 对该特定交易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4.7.2 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该不履约行为导致该特定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4.7.3 未按约定在该特定交易的支付日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支付与该特定交易的提前终止有关的任何款项,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4.7.4 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交付义务, 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导致该特定交易所属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

但若上述第4.7.2条至第4.7.4条的情形是由于主协议第6.1条所述事件导致的除外。

4.8 不承担债务之合并在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前述交易一方或履约保障提供方在本协议或原履约保障协议下的义务,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未获得原履约保障协议的保障。

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5.1 确定提前终止日5.1.1 当发生第四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

指定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

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

5.1.2 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则(1)若交易一方发生了第4.6.1条、第4.6.3条、第4.6.5条、第4.6.6条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第4.6.8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或(2)若交易一方发生了第4.6.4条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第4.6. 8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5.1.3 在提前终止日按照第5.1.1条或第5.1.2条被有效指定或发生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被终止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第5.2条和第5.3条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款项。

5.2 违约事件下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确定提前终止日后,守约方作为终止净额计算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以基准日为基准,就提前终止款项进行计算。

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公式为:P=V+(A-B)。

上述公式中,P指提前终止款项;V指守约方就每笔或每组被终止交易计算出的一笔或多笔终止净额的总和;A指违约方所欠守约方的未付款项;B指守约方所欠违约方的未付款项。

如P为正数,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如P为负数,应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支付。

5.3 计算报告终止净额计算方须在提前终止日(若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则为其知晓或应知晓提前终止日发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

该计算报告须明确列示提前终止应付款方、提前终止款项,说明计算的细节及依据(包括在计算中使用的任何报价、市场数据或内部信息)、收款账户的详细信息。

提前终止应付款方应在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支付该计算报告提及的提前终止款项及其利息。

本条下的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为付款通知生效日之后的第1个营业日。

5.4 自动提前终止的调整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的情况下,若在提前终止日起至第5.3条所述的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止的期间内,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或交付了款项或实物且为另一方保留,则需对计算报告计算得出的提前终止款项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终止事件终止事件包括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的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因合并造成的资信降低和其他终止事件:6.1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生效且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变化导致如下任一情形:6.1.1 交易一方(“受影响方”)本应履行该交易下支付、交付、收款、收付的义务或本可行使的相关权利变得不能履行或行使,或本协议下与该交易有关的任何其它重大条款无法遵守,或上述履约或收受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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