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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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
(一)课程重点
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
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
(3)营利性
(4)国际性
(5)发展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
3、商法的演进
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动态化;2.技术化;3.融合化;4.国际化。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
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其区别表现为: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取向公平,商法取向效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适用社会大众,商法适用于商人;4、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
商法的调整内容可以说是民法内容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参见P25论述)。
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6、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益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权利的证券化;4、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风险分散规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
【注:本书中关于原则的问题都应该是重点掌握的。像商法的四个原则,其具体制度体现应该明晰,比如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为: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答题时还应该进行阐述。本书其他的原则主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05-113)、资本三原则(P132-133)、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P138)。】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2、客体仅限于商行为;3、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有营利性。
2、商主体概说※
商主体是指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特征:1、具有商事能力;2、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须商业登记;4、是商事关系当事人。
分类:按组织机构特征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按主体资格取得要求分类(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按是否规范适用商法分类(大商人、小商人);按主体活动内容分类(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3、商法人
商法人是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法人性、团体性、营利性
分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价值: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4、商个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特征:双重性、适法性、无限性、营利性。
分类:﹙各类的概念和特征﹚
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一种商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1、投资人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只能是一个投资人,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
5、商合伙★
商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
(1)商合伙的特点:1、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的集合;2、是一种合同性主体;3、是特定财产的集合,在合伙人之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4、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5、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
(2)设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3、须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须有自己的专有名称;
5、须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财产制度: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财产出资、转让或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