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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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九

工伤事故处理

1、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2、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3、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记录

4、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

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LJA 9—1工伤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施工单位: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济南药山花园3#、4#楼

日期: 2005/3/28

资料员(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山东省建设建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工(集团)

鲁建工限字(2003)第43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经过重新修订,经过集团公司研究批准,现予下发执行。原制度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二00三年六月主题词: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通知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3年6月10日印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部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 、工伤事故报告

①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②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③发生死亡事故后 (即四级事故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即一、二、三级事故 ) 也照此办理。

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②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

③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 3-5 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序,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3 、工伤事故统计

①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②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仪器、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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