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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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申请范围凡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第四类(X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序,附申请资料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剂量监测证明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职业健康监护证明(复印件);9、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题录及其管理规章制度题录;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5、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3、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由单位证明盖章);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5、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须知

办理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须知

办理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须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受理范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一式三份);(三)放射诊疗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式三份);(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五)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六)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七)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八)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资料说明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三、申请条件:(一)市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除属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江门市管辖的市(区)范围内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资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一)申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1和4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2、《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4、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校验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变更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项目及变更理由。

涉及放射诊疗设备或场所变更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认可批复文件及有关评价报告(复印件);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方法: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到江门市行政总汇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放射诊疗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放射诊疗涉及到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以保障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放射诊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1、放射诊疗机构的分类放射诊疗机构根据其开展的诊疗项目和设备的不同,分为四类: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 X 射线影像诊断。

不同类型的放射诊疗机构在设备、人员、场所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2、审批流程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等。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放射诊疗场所与设备的要求1、场所要求放射诊疗场所的选址、布局、防护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例如,放射治疗室应当具备足够的空间和防护设施,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安全;核医学科室应当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储存和处理设施等。

2、设备要求放射诊疗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稳定性检测,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测。

同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放射诊疗人员的资质与管理1、资质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例如,放射治疗医师应当具备医学影像学、放射肿瘤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放射治疗医师资格证书》;放射技师应当具备医学影像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放射技师资格证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提交正本、副本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 (同上)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以列表形式列出所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情况一览表,内容示例:按诊疗类别(“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依次分类排序。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可以是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专业
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或上岗证等可以说明其放射诊疗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6.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7.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
8.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已发证);
9.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10.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11.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1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概述一、办理对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内的具体规定。

三、分级办理原则(一)根据《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凡增加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增加的项目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增项。

若增加的项目属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则应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证。

(二)机构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应向该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受理许可申请审核、审查、批准及校验、变更、注销的相关规定(一)、有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卫生审查,待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办证许可。

(二)、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完成《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作出审查决定。

(四)、对审查后需要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牙科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流程

牙科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流程

牙科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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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放射诊疗实施细则

江西省放射诊疗实施细则

附件1: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办法,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校验工作,并依法履行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核准相应放射诊疗科目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按《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实行分级管理:(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除X射线CT影像诊断以外)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二)设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X射线CT影像诊断工作、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获得医疗执业许可并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并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同意、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⑵放射影像技师;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流程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流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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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甲类射线装置需要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 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乙类射线装置及以下需要提交省级卫生局指定 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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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二. 射线装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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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三. 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 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 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 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 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 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 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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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 件)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制度及材料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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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关辅 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
* 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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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政策知识问答
(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部分)
本问答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批审查规定》整理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几类?分类范围包括什么设备?
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核医学的两种CT技术)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2、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有什么特殊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预评价报告按照危害程度和诊疗风险怎样分类?有什么编制要求?
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进行具有不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评价,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

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备案?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预评价报告;(二)《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5、什么放射设备需要进行预评价报告表评审?
CT、DSA(血管造影)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表应评审。

其它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设备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表可不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备案稿)的附件。

6、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提交什么资料?
验收申请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书
8、竣工验收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应当按审批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一并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审批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危害严重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报告书评审,专家组应由5名成员组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专家组成员可减至3名),专家组推选1名专家任专家组长,具体负责技术评审工作。

技术评审专家应全部从山东省放射审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数为奇数,专家的专业类别应涵盖检测评价、诊疗技术和监督管理等三个专业。

同一个单位的技术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不得超过2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只能1人),专家技术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9、竣工验收结论怎样使用?
技术评审专家组的职责是对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审批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复核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通过,发放竣工验收批复。

放射诊疗许可一般程序:
1、编制预评价报告(危害一般的设备中ct、dss需要进行评审,其他设备不需要)
2、申请预评价报告审核,取得审核批准文号。

3、竣工后,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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