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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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按照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审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路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公司财务、材料设备、分包等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监察力度。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集团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公司设分管经理一名、设立监察审计科,配置工作人员两名,负责路桥公司监察审计工作。对本单位内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监察审计,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集团监察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必要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各项目部;

3.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渡是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4.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进行成本跟踪审计,定期将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并揭露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降低成本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组织亏损工程的责任审计;

6.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

7.开展单项工程承包经营兑现情况审计;

8.负责对本单位分包工程和外包人工费的结算进行审查,促进单位增收节支;

9.参与内部财务、统计、合同、材料等专项检查,提出检查建议和意见;

10.按要求向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报送本单位的有关审计资料;

11.完成本单位领导及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电子文档;

2.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用询问、记录、抄录、拍照、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诿、拒绝;

3.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材料、统计、安全、技术、工程款回收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会议;

4.提出堵塞漏洞、健全管理、提高效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交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财产、冻结内部银行存款和其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制止无效的,移交集团或有关部门处理;

7.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可提请本单位相关部门预以协助;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以及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实施,并报送集团监察审计部。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建立审计档案。

6.审计回访: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机构组织对本次审计情况、审计结果及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和表现向被审单位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直接报送审计分管领导。审计部门根据回访反馈来的信息,认真进行总结,找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并予以克服和纠正,以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7.后续审计:重要或经常性审计项目在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检查,主要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并根据检查落实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以保主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和审计作用的发挥。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xx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公司领导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领导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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