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57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30日——结束——。
97109810跨境电商详解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 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 贸易形式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 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9710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情况)可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按实际填写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7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6位简化申报。 ④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9810清单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8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 6位简化申报。 ④清单的收发货人(电商企业)或生产销售单位,提前在 海关完成申报关区+海外仓业务备案。 ⑤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实施时间公告名称文号主要内容2014.2.10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2014.8.1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2016.4.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限值、计税、纳税义务人等2016.12.1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5号1239监管方式2018.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出口免税政策2018.6.1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8〕27号支付企业管理2018.9.30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13号对进、出口企业报文接入海关系统进行规范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跨境电商监管公告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核对要求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79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对接标准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企业注册登记2019.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限值修改、不允许线下自提等2019.1.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权责、义务等2020.1.1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等13个部门〔2019〕96号第四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0.3.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29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标准2020.3.27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开展2020.3.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5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开展2020.7.1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王慧敏(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102)[摘要]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给海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只有创新和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和服务经济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
币制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货币代码
51
申报数量
是52Leabharlann 法定数量是53
第二数量
否
54
申报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55
法定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56
第二计量单位
否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保费标志
是
1-率,2-单价,3-总价
38
包装种类代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采用的外部包装方式的标识代码,采用1位数字表示,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油罐车等
39
件数
是
件数(包裹数量)
40
毛重(公斤)
是
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
41
净重(公斤)
是
商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
42
备注
否
清单数据表体
43
商品项号
是
从1开始连续序号,与订单序号保持一致
44
企业商品编号
否
企业内部对商品唯一编号
45
海关商品编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规定的类别标识代码,采用海关综合分类表的标准分类,总长度为10位数字代码,前8位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后2位由海关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增设的
17
收发货人名称
是
一般指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名称
18
报关企业代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0139、1039、1210、9610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
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
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
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
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
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4.货物、货样、广告品;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实务课件第5章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政策 4.关税政策
2016年4月,财政部等多家部委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共同出台了《关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税改新政),其中与保税备货模式相 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新政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
大的吸引力,人们希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国外更优质的商品,由此,跨境零售 进口市场也越来越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关注。 2、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发展过程
首先是以母婴用品、化妆品、服饰等消费品为主营业务跨境进口零售电商兴 起,整个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但这种“海淘”、“海外代购” 一方面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进口商品需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国 家海关的监管漏洞。
关指定查验场地的货物,当天安排查验;查验完毕单货相符的,除需缴纳税费外, 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关放行手续
(3)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签发税费单 证
(4)办结税费核销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5)当天船期、当天中午前现场接单的出口报关单,当天办结放行手续。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④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 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⑤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进境入区通关流程
2.办理时限 (1)不需查验和无税费的报送单,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2)需查验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开具查验通知单;已在海
课程目标
思政目标 1.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养成合法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的职 业操守
2020年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0”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 961”是 215 年 2 月份海关新增的跨境电商的一个监管方式的代码,类似譬如以前的11 为一般贸易一样。
这里帮助从事跨境电商业者或者将要从事这一行业者理解。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
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做跨境电商的人也是偷偷摸摸,糊里糊涂,诚惶诚恐。
海关“ 961”代码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出台的针对性代码针对跨境电商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制定了“961”海关代码,这一代码主要有四大便利1、分送集报所谓的分送集报就是分批记录,集中到一定时间一定量时再集中申报一份报关单,大幅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2、合并同类项申报要素相同的项进行合并,以减少报关单的行数(目前限制是 2 行),节约报关成本,提升效率。
3、采用暂存区在保税区有个专门的区域,即便是你入仓的货物,只要在这个区域,你可以随时将此批货物转到国内,这样对出口商调整货物销售策略或者应对销售变化十分重要。
4、大通关协议有做海运的,海域口岸抽查率是5%,陆运口岸抽查率是 3%,就是针对 961 项下的这种货物,只要是在特殊监管区放行的,现在数据传输一进海关直接走绿色通道。
海关代码“ 961”特点如下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
21 天报一次;2、所有的产品可以按海关的编码进行规避,真正通关的时候是按照前 8 位进行归并的;3、整个系统都是无纸化的,你跟公司的跟招商保税的系统以及招商保税之后的企业端全程的是用接口信息化对接的,所有的资料都可以通过化交互来完成,所以这是一个无纸化的,高效率的报单流程。
等你所有货出口以后,每21 天你拿一份报关单,然后就去银行结汇,然后就到外汇管理局,带上你的增值税发票就去税务局进行退税申请。
对海关代码“ 961”的支持1、信息系统对接电商系统,保税区系统,包括MIS ,接受你的订单,自动计算运费、完成操作,状态查询等。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新政的意义、影响及建议
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新政的意义、影响及建议作者:刘益来源:《计算机与网络》2020年第14期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公告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政策将先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和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8.03万亿元,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中B2B市场交易规模为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5 %。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发布电商快评,输出观点评论,供参考。
政策对跨境B2B出口有着哪些意义意义一:政策加码促进跨境B2B出口行业快速发展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次海关政策对跨境电商B2B出口单列监管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给跨境电商B2B提供更好的通关服务,提高全国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物流配送能力;另一方面,也将有利于对跨境B2B出口数据进行统计,为今后政府部门制定更多跨境电商政策提供了更多数据支撑。
此次政策加码,不仅在疫情期间能够有效刺激行业的发展,也对跨境电出口B2B行业长期的发展带来积极地推动作用。
意义二:政策呈现出跨境电商B2B是未来主流模式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政府顶层设计推动非常重要,但是在以往的政策推动过程中,更多集中在零售进出口跨境电商领域。
B2B跨境电商政策红利较少,对于中国外贸出口来说,跨境电商B2B 模式恰恰是绝对主流,B2B模式未来的增量更是不可限量。
“新政策背后其实表达的市场趋势是,未来中国传统外贸转型跨境电商的大势所趋,对于更多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跨境电商B2B模式是未来的真正主流模式,后疫情时代跨境电商B2B模式的出口数据也会越来越大。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0139、1039、1210、9610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
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
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
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
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
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4.货物、货样、广告品;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9-1461702.9000水苏糖“水苏糖”是天然存在的一种四糖,是一种能促进双歧杆菌增值的低聚糖,白色粉末,味稍甜,甜度为蔗糖的28%,结构:果糖-葡萄糖-半乳糖-半乳糖。
水苏糖存在于唇形科植物、豆科植物、玄参科植物中,常采取水提法生产制的,提取工艺为:原料-用水浸泡-压榨-煮沸-纯化-脱色-膜过滤-浓缩-喷粉-筛粉-晾干-检验包装。
产品主要成分为:水苏糖68.9%,棉子糖7.24%,蔗糖8.05%,葡萄糖6.63%,果糖5.68%,水份小于等于3%,灰分小于等于0.5%。
从加工工艺分析,该商品应属于其他固体糖,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702.9000。
2Z2009-1472106.9090胶基“胶基”是用于生产口香糖,成份含量为:食品级丁苯橡胶(SBR)10%,食品级聚醋酸乙烯酯10%,食品级松香甘油酯40%,食品级乳化剂、卵磷脂10%,食品级填充剂30%。
跨境电商通关实务章节练习题及答案
第1章跨境电商通关概述【课后习题】一、判断题1.直属海关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X) 2.在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
(Y)3.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Y)4.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对中国电子口岸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进行监管。
在该平台上,货物通关采用“三单对比”的方式进行监管,“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即可放行。
(Y) 5.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只需以自用条件为限即可,并接受海关监管。
(Y)二、单选题1.世界海关组织的英文名称缩写是(D)。
A.ICCB.WTOC.CCCD.WCO2.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除了监管、缉私、统计,还包括(C)。
A.查验B.审单C征税D.认证3.大连海关隶属大窑湾海关查获一批化工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是海关在履行(A)职能。
A.监管B.征税C缉私D.统计4.海关总署向(B)负责。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商务部D.财政部5.自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全面实施以来,进出口企业可以进行申报的海关(C)。
A.仅限货物目的地海关或企业属地海关B.仅限企业属地海关或进出口岸海关C可以是全国任一海关D.仅限进出口岸海关或货物目的地海关三、简答题1.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在“数说海关”模块,查阅进出口贸易统计,简要列出近2年的主要进出口数据(包括年进口量、年进口金额、年出口量、年出口金额、不同监管方式进出口额、中国十大贸易伙伴)。
查询方法如下:数说海关统计决讯统计月报贸易指数数据在线杳询(3)2020年1至12月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美元值)发意怩:2021-01-1409:59女冲再:轲关总H【小忤;大中允李郭酶脑D圜制小】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看即可。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汇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目录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8)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1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21日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政策(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精品】2016年跨境电商零售行业进口税收新政策及其影响分析
税率
§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 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限值的: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 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完税价格 §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税额。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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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前后主要变化及其影响(1):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进一步明确
总体上,中国海关将进出口商品分为贸易性质的“货物”和非贸易性质的“物品”两大类,并
分别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上述属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与监管体制。 有关商品如属“货物”,则将适用如下税收与监管政策:
适用商检、进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理论上而言,兼具贸易性质“货物”与个人自用性质“物品”的双
重属性。
税改之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而此次税改,三部委明确提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
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跨境零售进口交易,本质上属于 一种贸易性质行为,而非传统行邮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递物品“行邮税”税额在50元 以下的,予以免征。
2014.8.1
2010.9.1
海关总署第56号公告,明确了海关对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思路。 海关总署第57号公告,赋予了网购保税进口的合法身份,也即1210监管代 码,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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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 新政及其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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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来了,奶粉还能好好买吗?
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解读
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解读昨天发布了针对海关总署的56和57号文的观点解读,在海贸会的500人跨境电商大佬微信群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基于很多出口电商老大并不特别关注这个,进口电商创业者很是低调,倒是一群物流服务商很激烈。
我(海贸会联合创始人Paul)特别拜访在海关/电商/邮政从业过的三栖专家快邮口岸科技创始人刘剑铮James,跟他深入讨论这56和57号文,以及进口电商发展过程中的海关和税务问题。
Paul:谈谈海关总署的56号文吧,对出口外贸电商企业有影响没?James:那就随便说说,笔下留情哦。
总署此次公告内容最主要的核心是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条件、监管方法,严格区别了两者之间的进出境的报关待遇,免得鱼目混杂给进出口报关留下监管漏洞。
以出口为主的国内跨境电商因为经营模式的问题对出口退税、便捷通关的需求好像关注不大,他们只对结汇有兴趣。
但进口跨境电商和电商物流企业对56号公告里的进口物流关务政策倒是超前关注。
Paul:货物与物品的监管是怎么回事?难道不是一样的东西吗?有什么不一样的监管要求和条件吗?James:不一样,很大区别的。
既然海关总署提出了对网购商品的监管要求,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就明确了国家监管部门给跨境网购商品一个身份标识,也就是说跨境网购的交易属性还是与线下的国际贸易物流是有区别的,线上商品跨境交易有别于跨境免税店形式,也有别于商业快件的货样广告通关形式。
线上商品的跨境交易只要保证的自用合理数量就完全可以参照行邮清关的方式来,海关总署推出了9610的特别监管代码后,接着又出台了56号公告给出了具体的通关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是交易单票量极多(跨境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而每个交易成交的商品量又少,一吨奶粉进口可能会有500个以上的跨境买卖双方(收发件人)的信息量,跟传统的国家贸易物流的单票报关就一集装箱的有极大的区别,以前B2B纯货物报关的国际贸易形式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完全改变成B2C\B2B2C甚至是C2C等。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0”“9610”是2015年2月份海关新增的跨境电商的一个监管方式的代码,类似譬如以前的0110为一般贸易一样。
这里帮助从事跨境电商业者或者将要从事这一行业者理解。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
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做跨境电商的人也是偷偷摸摸,糊里糊涂,诚惶诚恐。
海关“9610”代码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出台的针对性代码针对跨境电商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制定了“9610”海关代码,这一代码主要有四大便利:1、分送集报所谓的分送集报就是分批记录,集中到一定时间一定量时再集中申报一份报关单,大幅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2、合并同类项申报要素相同的项进行合并,以减少报关单的行数(目前限制是20行),节约报关成本,提升效率。
3、采用暂存区在保税区有个专门的区域,即便是你入仓的货物,只要在这个区域,你可以随时将此批货物转到国内,这样对出口商调整货物销售策略或者应对销售变化十分重要。
4、大通关协议有做海运的,海域口岸抽查率是5%,陆运口岸抽查率是3%,就是针对9610项下的这种货物,只要是在特殊监管区放行的,现在数据传输一进海关直接走绿色通道。
海关代码“9610”特点如下: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
21天报一次;2、所有的产品可以按海关的编码进行规避,真正通关的时候是按照前8位进行归并的;3、整个系统都是无纸化的,你跟公司的跟招商保税的系统以及招商保税之后的企业端全程的是用接口信息化对接的,所有的资料都可以通过化交互来完成,所以这是一个无纸化的,高效率的报单流程。
等你所有货出口以后,每21天你拿一份报关单,然后就去银行结汇,然后就到外汇管理局,带上你的增值税发票就去税务局进行退税申请。
对海关代码“9610”的支持1、信息系统对接电商系统,保税区系统,包括MIS,接受你的订单,自动计算运费、完成操作,状态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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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
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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