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项目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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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检查重点
• 6.根据重要性原则,抽取大客户,检查比较申报期信用期是否 发生明显变化,并与同行业公司的授信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差 异大的,分析原因; • 7.检查销售合同的条款,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 • 8.函证重要客户金额和付款期限,检查期后收款,客户欠款是 否在信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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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 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 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 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 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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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行人申报期是否存在利润操纵、业绩粉饰的情形。 • 1.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 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 等。 • 2.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 饰业绩的情况。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 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 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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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核查申报期内发行人或关联方是否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 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 长 • 1.检查供应商、客户与公司的交易的真实性、价格的公允性; • 2.编制分析主要产品收入分月明细表,检查是否存在期末收入大 幅增加的情形; • 3.抽取大额客户的收入分月明细表,检查分析是否存在期末对客 户集中发货的情形; • 4.分析比较申报期主要产品单价变动原因,并与同行业公司产品 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大的,分析原因; • 5.了解是否修改信用政策,对于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是否经过 适当授权,是否对相关客户执行了信用财务状况调查等程;
2.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 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 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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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 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 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应对上述 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 致。 • 4.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 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 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 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 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交 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应保持职业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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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核查发行人是否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 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 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 增长
• 1.了解公司互联网销售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和内部控制 制度; • 2.获取互联网客户清单,检查大额互联网销售客户的相关信息,例如 :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约谈], 分析判断是否系公司关联方; • 3.结合实物流、现金流、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核对销售合同、销售 发票、出库单、第三方货运单据、对客户进行函证、并进行相关分析 、了解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与客户经营范围和规模是否匹配等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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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是否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 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 1.检查公司申报期交易量发生大额变动的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了解其大幅变动的原因,检查其合理性; • 2.根据重要性原则,实地走访函证公司前×名客户和供应商, 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 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被核查单位是否存在关联方关 系; • 3.结合货币资金核查公司大额资金收付业务的真实性; • 4.结合实物流、现金流、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核对销售合同、 销售发票、出库单、第三方货运单据、对客户进行函证、并进 行相关分析、了解销售的货物与客户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是否 匹配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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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 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 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 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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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存货余额是否真实;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减值是否充分 计提;货币资金受限情况是否充分披露,其他资产权属是否真 实。 • 1.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 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记录; • 2.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实地监盘,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重点关 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 存货。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能否实 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会计师事务 所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 3.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性。
• 十三、核查申报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 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 提供经济资源。 • 1.计算分析申报期内公司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毛利率变 化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是否存在异常 情况; • 2.延伸检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主体 的资金流水; • 3.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检查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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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核查发行人是否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 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 1.计算分析申报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毛利 率变化、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变化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进行分析比较,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 2.分析比较申报期产销量、投入产出比并测算原材料的应有消耗量和 采购量,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 • 3.抽查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 上是否一致,必要时约谈走访供应商; • 4.抽查主要原材料入库单,发票,追查至财务记账凭证,检查入库单 数量是否与记账凭证一致、发票金额是否与记账凭证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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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 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 内最后一年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 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 1.获取保荐机构关联方名单、PE投资机构关联方名单、PE投资 机构的股东名单、PE投资机构实际控制人名单、PE投资的其他 企业名单; • 2.向保荐机构、PE投资机构函证或取得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 书; • 3.实地走访或电话约谈,检查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保荐机构、PE 投资机构与公司发生大额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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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 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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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北京分所
一、
二、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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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以合理保 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 果。
• 1.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 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 原则。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 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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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 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 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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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行人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从而能 够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 营情况。 • 1.检查公司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 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 • 2.对公司产品生产记录、能源消耗记录与产品入库等数据进行 核对; • 3.检查公司的产能、产量的增长与能源消耗的增长、主要原材 料采购及消耗量的增长是否匹配; • 4.检查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与行业上 下游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走势是否一致。 • 5.各财务指标与可比上市公司或主要竞争对手对比情况、公司 业绩增长与行业趋势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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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金收付、银行交易记录是否真实 • 1.发行人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发行人应采 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 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 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 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 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会计师事务所在 审计过程中,应关注发行人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计证据是 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 2.核查银行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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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 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 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 1.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 政策。 • 2.发行人是否对不同模式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 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 3.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 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 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 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应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 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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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 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 4.应关注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 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 5.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 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 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 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 的去向等。
•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1.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 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2.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 ,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 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wk.baidu.com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