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2018必考重点内容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四)演出举办单位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二、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一)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文市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
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
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良好的艺术品交易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文化部决定加大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一)艺术品市场信息公开。
加强对艺术品市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艺术品市场行情,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科学和理性的交易。
(二)建立健全数据监测体系。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艺术品市场数据监测体系,完善艺术品市场交易流程和数据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发现和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者的准入资格审核,加大对市场不良从业者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
(二)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机制,严禁价格虚假、信息欺诈、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完善市场秩序规范。
各地文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艺术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一)加大对市场风险的防控。
各地文化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艺术品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做好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各地文化部门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积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文市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特此通知,详细内容如下:一、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在市场监管方面,文化部将加大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文化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
我们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文化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提高整个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审核为了提供健康、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审核工作。
我们将严格审查文化产品的内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行禁止和整改。
在文化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文化产品的审核机制,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监管,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品牌。
三、加强对文化活动的管理文化活动是传播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文化活动,我们将加强对文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对各类文化活动的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文化活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将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化活动进行整改和处罚。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文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
我们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文化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的管理信息化是现代文化市场发展的趋势,也是加强监管和服务公众的重要手段。
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的管理,包括文化市场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提供准确和即时的文化市场信息。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手段在文化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水平。
六、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文化市场涵盖了多个领域,其中一些领域对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将加强对这些重点领域的监管,例如电影行业、出版业、广播电视行业等。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艺术品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不仅代表了文化与艺术的精华,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艺术品市场也因为信息不对称、不规范交易等问题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近日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艺术品市场监管体系。
一、市场主体准入与资质管理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文化部规定,所有从事艺术品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
对经营艺术品的机构,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对个人从事艺术品经营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通过准入与资质管理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无资质、无执照者的存在,保证市场的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与交易透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不透明性是导致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提升交易的透明度,文化部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尺寸等。
此外,在交易过程中也要求公开交易价格、佣金、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合理。
同时,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经营资质以及信誉度等信息进行公示,供消费者参考与评估。
三、市场监管与违规处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加强了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理;另一方面,建立了投诉与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文化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违规者名单,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此外,对于恶意夸大艺术品价值、虚构历史背景等行为,也将加大处罚力度。
四、维权与纠纷解决艺术品市场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因此纠纷的发生也较为频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化部规定艺术品交易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同时,鼓励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等各方共同参与纠纷解决,通过妥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文化部将设立专门的维权服务机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 2011 〕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 38 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
四、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复印,交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人需先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完成注册后再登录并提出申请(注册和申请时所填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上所登信息一致,以免造成备案证书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后果)。
(二)材料清单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近日,文化部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秩序,提升艺术品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市场主体责任根据规定,艺术品市场主体包括艺术品交易市场、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评估和鉴定机构等。
规定要求艺术品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艺术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立艺术品交易管理机构,定期公布艺术品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手段为了提高监管效能,规定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监管的手段和方法。
一方面,将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档案,通过积分制度和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奖惩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对艺术品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努力消除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风险防范艺术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较大的特点,因此规定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艺术品真伪和价值的认定,对于艺术品的来源、制作工艺等进行详细介绍,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购买者。
同时,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对购买者提供良好的售后保障。
四、加强跨境交易管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艺术品交易日益增多,规定对跨境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要求境外艺术品交易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交易的,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次,要求购买境外艺术品的个人和单位在出口和进口时必须依法申报,并提供真实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跨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艺术品保护艺术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要求加强对艺术品的保护。
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单位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强艺术品市场对仿制品和盗版艺术品的排查和封堵,保护原创艺术品的权益。
在这一系列规定的实施下,艺术品市场将迎来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的发展。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3•【文号】文市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199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规范和繁荣文化娱乐市场,打击文化娱乐场所中存在的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文化部曾于1993年颁布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一系列关于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各地也相继制订了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
这些管理规范的发布实施,对文化娱乐市场中出现的违法经营活动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来,文化娱乐市场的违法经营活动又有抬头的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少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为牟取利益,用变相和更加隐蔽的手法,为色情服务大开方便之门;有的经营者打着招收“服务人员”的幌子,诱骗或以暴力手段胁迫妇女从事色情服务活动;游戏机娱乐场所在非节假日期间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仍很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在一些地区或明或暗地出现回潮;一些场所打着电脑培训、普及高科技知识的招牌,从事游戏经营甚至赌博活动;少数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幌子,”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搞所谓不受检查的“开发区”、“特区”、“会员制俱乐部”等。
这些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文化娱乐业的行业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为加强对文化娱乐业的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色情、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的整治力度在文化娱乐场所中组织色情表演、为消费者提供色情陪侍等服务、利用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戏设施进行赌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从重予以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2.22•【文号】国办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2.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国办发〔1991〕12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文艺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促使社会主义文艺表演事业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本通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促进文艺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繁荣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教育和引导文艺工作者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近年来,我国的演出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演出种类和形式逐渐丰富,演出组织单位日益增多。
演出市场的拓宽与活跃,对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演出市场也存在着严重问题。
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巧立名目,采取无证、伪证、租证、骗证等多种非法手段,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一些国家剧团(院)、部队文艺团体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
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
这类非法演出经营活动(通常称之为“走穴”),严重地冲击了国家剧团(院)、部队文艺团体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正常的艺术生产秩序,妨碍了严肃艺术的发展,腐蚀了一些演职员,广大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制止。
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3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3号1996年4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娱乐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兴的文化经营项目不断出现。
为加强管理,促进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健康发展,维护娱乐市场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除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的文化娱乐项目以外,各类为群众提供娱乐休闲服务的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包括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大型综合性游乐场、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等,均应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新兴娱乐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批,并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
三、目前,部分地区利用电脑软件从事游戏机经营活动有蔓延之势,使用的游戏机磁卡、软件多是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出版物,有的还带有淫秽、色情、赌博性质的内容,由于电脑软盘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更换和可加密等特点,管理部门难以控制和管理,因此,对利用电脑磁卡、软盘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应予以禁止;已经审批的场所要限期停业。
四、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利用这些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用色情方式招徕顾客的,均应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结束——。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文市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中宣发【201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 38 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
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陕西画廊市场分析
陕西画廊市场分析去年,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标明,文化部将把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规范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执行艺术品市场管理制度、推进艺术品市场立法进程4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艺术品市场建设是此次通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知》指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的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改善画廊发展的政策环境。
《通知》给国内画廊发展定了一个很好的基调,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和导向,这将给整个画廊行业带来很大的发展信心。
而陕西作为艺术品市场的二线城市,其本土的画廊是怎样的一种生存状态,面对新的形势又有怎样的障碍和前景,这是整个书画行业所有相关人员都不得不面对并考虑的问题。
圈内人都知道,在陕西的书画流通市场存在一些“中间人”,这些人实际上起到了在书画家与市场之间牵线搭桥的作用,当然他们也可以从这些交易中赚取相应的“中介费”。
据一位“中间人”介绍,通常买家为了防止买到赝品,一般都会要求亲自到书画家画室买画,而同一个书画家的作品,在画室买的价格与在流通市场买的价格相差颇为悬殊,有的甚至差到一倍左右。
一方面是传统交易方式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书画市场的难以规范,使得画廊这一新生事物在古城西安虽然发展多年,但仍然没有形成品牌和规模。
在西安高新区经营一家画廊的孙坤告诉记者,画廊这种全球通用的现代艺术品中介结构,因为其特殊性,比其他行业更需要规范市场。
像高古轩和白立方这样具有国际品牌声誉的画廊,是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之后才形成的,而且现在几乎是行业内的“金字招牌”。
但西安的画廊因为在国内起步比较晚,加上一些从业者急功近利,反而使尚在成长中的画廊产业遭受不该有的损害,非常不利于古城画廊产业的健康发展。
归结种种情形,陕西画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市场营销环境西安地区的画廊分布相对比较集中,主要聚集在南门附近的湘子门和书院门两个地方,其它地区零星也有数家,但没有形成相对集约化的经营态势。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8•【文号】文化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摘要:国家针对目前各地“野蛮增长”的文交所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但其整顿的目的并不是要扼杀文化交易这一新生事物,而是将其引导到规范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
为此国家挑选了上海和深圳这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探索文交所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一、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6部与文交所有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1、《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2、《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3、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 〕49 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
二、政策法规解读与梳理1、文交所发展历程把产权市场与文化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200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核心指导思想。
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经过两年的酝酿,2009年,国务院核批两块牌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相继挂牌。
2010年3月19日由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共同签发了一个重要文件——《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文件指出: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市发[2016]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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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1]55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有实行经纪代理制度的画廊1512家,艺术品拍卖企业300余家,经营性艺术品网站205家,有一定规模的艺术聚集区76个,市场交易总额达1694亿元。
但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
权益,现就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
(一)积极支持画廊行业发展。
画廊行业是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
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体的营销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画廊进行艺术品投资和收藏。
积极推动改善画廊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深化艺术品市场诚信制度建设。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诚信画廊”的评选活动,评选出60家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的画廊,并通过举办“中国诚信画廊精品巡回展”等活动予以宣传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导效果。
今后,文化部将继续开展“诚信画廊”推荐和评选工作。
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的推荐工作。
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统一颁发“诚信画廊”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单位,应当在其章程或经营规范中做出“不得展示、销售侵权和假冒他人名义艺术品”的公开承诺。
(三)推动艺术品行业协会建设。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指导艺术品经营协会开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