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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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的论述后,那感觉就像是在一个神秘的法律迷宫里探险。

咱先说说价值这玩意儿。

在法哲学里,价值就像是法律这个大蛋糕上的精美奶油装饰。

它可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代表着人们心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等高大上概念的追求。

比如说,我们觉得一个罪犯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个“公正”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就像看超级英雄电影,我们内心默认超级英雄是正义的化身,这种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会影响到我们怎么看待法律对不同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在大家看来违背了这种基本的正义价值,那这个条文就像是长在健康法律体系上的一颗毒瘤,让人觉得别扭。

然后再看看事实。

事实在法哲学里就像是蛋糕的蛋糕胚,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它是那些已经发生的、可以被证明的事件。

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偷了别人的钱包,这个偷钱包的行为就是事实。

法庭上那些证据,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之类的,都是为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这时候,事实就像是构建法律判决大厦的砖头,如果没有这些砖头,法律这座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不过呢,价值和事实在法哲学里可不是各玩各的。

它们俩就像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候互相合作,有时候又互相拉扯。

比如说,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时候,我们得先确定事实,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做了坏事。

但同时,我们也得考虑价值,这个惩罚是否符合我们对正义的追求。

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块面包是为了养活快要饿死的家人,从事实来看他确实偷东西了,但是从价值上考虑,他是为了家人的生存,这时候法律该怎么判决就变得复杂起来。

我感觉这就像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跷跷板游戏,价值和事实分别坐在跷跷板的两端。

有时候价值这边重一点,法律就会偏向人性化的考量;有时候事实这边重一点,法律就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严格执行。

读了这些关于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的内容,就像是给我这个法律小白开了一个天眼。

让我明白原来法律不是那么简单机械的东西,它背后有这么多弯弯绕绕的哲学思考。

这也让我在看社会上的法律事件时,不再是单纯地看个热闹,而是能试着从价值和事实这两个角度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判决,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相关的论述后,我感觉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充满神秘规则和深刻思考的大漩涡。

一开始,我觉得价值和事实就像两个住在不同星球的生物。

事实嘛,就像是摆在眼前的石头、树木,实实在在的东西,是那种你一脚踢上去会疼得嗷嗷叫的客观存在。

比如说,“这个屋子里有三把椅子”,这就是个事实,简单、直接,容不得争辩,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不管你高兴不高兴,它就是这样。

但是价值就不同啦,价值像是一个调皮的小精灵,在每个人的心里跳来跳去。

拿“美”这个价值来说,有人觉得蒙娜丽莎那种含蓄的微笑是美的极致,可也有人会觉得自家墙上挂的抽象画才是最有韵味的美。

这时候价值就变得很主观,就像一道菜,有人觉得辣得过瘾,有人却辣得涕泪横流大喊受不了。

在法哲学的世界里,价值这个小精灵可不得了,它在法律的构建中到处乱窜。

比如说,什么是“公平”的法律?不同的人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就会有不同的看法。

穷人可能觉得把富人的财富分一点给穷人的法律才公平,而富人可能觉得按照市场规则、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才是公平的。

这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朝着自己认为的价值方向用力。

我也意识到价值和事实又不是完全隔绝的。

法律不能只建立在价值的云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就像是没有根基的大楼,风一吹就倒。

就像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我们不能只根据“这个人看起来像坏人”这种价值判断,还得有事实,像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有没有人证、物证之类的。

法律是要在价值的理想追求和事实的坚实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的。

这就好比走钢丝,一边是价值的主观深渊,一边是事实的客观悬崖。

法律得小心翼翼地在这个钢丝上前进,要是太偏向价值那一边,可能会导致法律变得随意、不公正,因为每个人的价值都不太一样;要是太偏向事实,又会变得冷酷无情,缺乏人性的温度,毕竟法律也是要维护一些基本的人类价值的。

读完这些内容,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森林里迷了路,但是又在迷路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有趣的宝藏。

辨证法初体验—读《法哲学原理》有感

辨证法初体验—读《法哲学原理》有感

辨证法初体验——读《法哲学原理》有感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对我来说实在是一本艰涩的著作,其中许多精妙的哲学思想我还难以把握,不过无处不在的辩证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普遍与特殊的和解黑格尔在导言部分对自由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并把意志的自由区分为三种类型:抽象的否定自由,经验的任性自由,以及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

对第一个阶段,黑格尔这样解释——“意志包含着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

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

看这的确是一种自由,但黑格尔看到了另一面——为所欲为恰恰是人受其自然性奴役的表现。

同样的逻辑,在自我决定的自由中,人虽然是受到了限制,但这种限制是自身自觉给出的,并使自己从自然冲动中解放出来,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

除了对自由的分析,书中的许多其他部分也都隐含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和解。

比如在市民社会部分,“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但是特殊目的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

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惟一尺度。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个体的特殊性只有在普遍性的中介上才能得以实现,而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构成它的内在,就会变得空洞和无意义。

否定之否定黑格尔在抽象法的最后一章论述了不法——这就是从肯定的法转到了否定的法——并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

在无犯意的不法中,“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也就是说法是被承认并且被追求的,不法只是无心之过,因此黑格尔也没有提到要对此进行惩罚。

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2)

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2)

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2)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篇三一、问题的引入马克思在开篇说道:“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关于宗教问题,马克思说,“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

”这大概就是唯物主义之体现,认为宗教是由国家和社会的状况决定的,而它们其实是现实缺陷的产物。

“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

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

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

人就是人的世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对宗教的信仰,或者可以在本质上看做是一种对人自身的信仰,毕竟宗教也是由人创造出来的。

对人自身的信仰,这个理念虽然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可以视作与唯物主义历史观一脉相承,却也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吻合。

我国早在元明时期就盛行“儒、释、道、三教合一”:儒学崇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先强调的就是自我的修养;道教也看重对自我的精神和肉体进行自我控制以“得道”;佛家更是注重“相由心生,境由心造”,释迦牟尼甚至在初到人间时说“天上天下,唯我独尊”,这便是强调每一个人的自我创造。

二、批判的必要基于宗教批评的前提,所以“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宗教批判结束之后,批判的矛头就应该指向法和政治了。

这便是进行新的斗争和批判的原因之一。

在进行反抗和改变时,先要有现状的批判,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激起人民的勇气,必须使他们对自己大吃一惊”。

以往的被统治者是愚昧的,他们要承认自己“被支配、被统治、被占有的事实,而且要把这说成是上天的恩典”,而历史的悲剧性就在于“旧制度本身还相信而且也应当相信自己的合理性”,这也就是进行批评和反思的原因之二。

而且,这种现状的批判应该是基于制度而不是基于人的个体。

“既然个人不受国界的限制,那么整个国家就不会因为个人获得解放而获得解放”。

个人获得解放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国界限制不了人口的流动,即使有部分人被解放,只要制度不变更,还会有更多的人受到奴役。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代表作之一,它系统地阐述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和法的实现。

在阅读这部著作时,我深受启发,对法的理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法的本质是自由的具体化。

他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具体表现,是人类自由的产物。

法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类的自由和权利,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意义,使我对法的理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法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类的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因此,我深信法是自由的具体化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为我对法的认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通过对抽象法的否定和肯定而实现的。

他认为,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否定和肯定的过程,是通过对抽象法的否定和肯定而实现的。

这一观点使我对法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它使我明白了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确实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我深信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为我对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法的实现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他认为,国家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是法的实现和保障者。

这一观点使我对国家和法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它使我明白了国家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是法的实现和保障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确实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是法的实现和保障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在国家的监督和保障下进行的。

因此,我深信国家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为我对国家和法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极具价值的著作,它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和法的实现。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篇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最近读了这本《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哎呀,真的是让我感触颇深呐!一开始,我以为这书会超级枯燥,就像那些让人昏昏欲睡的法律条文一样。

可没想到,读着读着,我发现它就像一个神秘的宝藏,越深挖越有惊喜。

书里讲的那些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也许对于很多人来说,就像是天上飘着的云,看着好看,却摸不着。

但我觉得吧,它们可能就是我们生活中的隐形守护者。

比如说,法律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这问题就像个迷宫,让我绕来绕去,我觉得可能两者都有吧,可又不确定哪个更重要。

想想看,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就会想到法律。

可法律真的能给我们一个完美的答案吗?也许能,也许不能。

这让我想起之前看到的一个新闻,有人被冤枉了,最后虽然真相大白,可失去的时间和名誉能找回来吗?这时候我就会想,法律是不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呢?不过话说回来,这本书也让我看到了法律的魅力所在。

它就像一把神奇的尺子,试图去衡量世间的是非对错。

但这把尺子是不是绝对精准呢?我觉得可能不是。

毕竟,社会那么复杂,人的心思那么多变,怎么可能用一套固定的规则就搞定一切呢?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大海里航行,一会儿觉得自己找到了方向,一会儿又被海浪打得晕头转向。

但不管怎么说,这一路的探索真的很有意思,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严肃的东西有了新的认识。

你们觉得呢?篇二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哇塞,读完《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我这脑袋里简直像开了一场热闹的派对!说真的,刚开始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看懂吗?别又是那种让人头疼的高深理论。

”谁知道,读着读着,我居然被它给吸引住了!书里提到的那些关于法的思考,让我觉得自己好像走进了一个充满谜题的城堡。

比如说,法到底是人为制定的规则,还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秩序?我一直在想,也许它既是又不是?就像我们每天吃饭睡觉,这好像是自然而然的规律,但又有人规定了什么时候该吃、该睡。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

知天之所为者,天而生也;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

虽然,有患。

夫之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

庸讵知膏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庄子﹒大宗师》曾震撼于雕塑-思想者。

恢宏的宇宙,苍翠的大地,暗蓝的夜空,总能使人从喧嚣中安静下,或心往神驰,或心存敬畏。

人作为一种存在,或许思、想能在人和世界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或许通过思想,我们能理解所谓事物的"本质",进而找到自身存在的意义。

"我思想,所以我存生"。

拉德布鲁赫作为一位法哲学家,无疑运用了哲学视角审视法律国度中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这使我们不仅可以从另外一个维度看我们日常习以为常的相关范畴,而且也使我们领略到了他的思想魅力,通过他的世界中的法律国度的面貌,去体味思想的厚重深远。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法哲学》中,正像许多学者说的一样,拉氏主要运用理性主义和经历主义为工具,对一系列法学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根底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且贯穿渗透于本书的始终。

本书正文共二十九章,每篇文章篇幅不长,但内蕴的思想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这在其他的相同的法哲学书中并不多见。

以现象和价值为切入点,拉氏对法哲学作为法律价值的思考、方向和法律的概念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证。

在第一章中他解决了法哲学的一般性哲学前提。

拉氏认为现象和价值首先应进展区分,并且确定了区分的标准。

正像他所说的:"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在这里有必要首先说明一下法哲学的一般哲学性前提。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一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心里直犯嘀咕,想着这法哲学范畴,听起来就很“高大上”又神秘,会不会像天书一样难懂呢?真读进去了,发现还是挺有意思的。

书里探讨的那些法哲学范畴啊,就像是一个个性格各异的小伙伴。

比如说“权利”这个范畴,它简直就是法律世界里的小明星。

作者把它的来龙去脉、各种形态分析得透透彻彻。

我就感觉像是在看这个小明星的成长纪录片,从它最初在法律概念里的萌芽,到逐渐长成影响巨大的核心概念,真的是丰富多彩。

这让我突然意识到,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挂在嘴边的“权利”,背后原来有这么深厚的理论渊源。

每次说“我有这个权利”的时候,就不只是一句简单的话了,而是背后有着庞大的法哲学体系在撑腰呢。

还有“义务”这个范畴,感觉就像权利的小跟班,但又不可或缺。

就像两个人在跳交谊舞,权利在前面领舞,义务就在后面紧紧跟着,两者相互配合,才能让法律的舞蹈顺利进行。

作者分析义务的时候,那些严谨的论证就像一把梳子,把义务这个有点杂乱的头发梳得整整齐齐,让我清楚地看到它在法律结构里的位置和作用。

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作者像是一个超级导游。

带着我在法哲学的各个景点(范畴)之间穿梭。

每到一个地方,就详细地给我讲解这个景点的特色、历史和重要性。

有时候讲得很深入,我得停下来慢慢消化,就像在爬山途中需要歇一歇喘口气一样。

不过这个过程并不枯燥,反而有一种探索未知的兴奋感。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把那些看似高高在上、离我们很遥远的法哲学概念拉到了我们面前。

以前觉得法哲学就是那些法律专家在学术塔里研究的高深学问,和我们普通人没多大关系。

但读完这本书后才知道,其实这些法哲学范畴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时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从我们签合同、遵守交通规则,到在社会上争取各种权益,背后都是这些法哲学范畴在默默起作用。

当然啦,这本书也不是完美无瑕的轻松读物。

有些地方真的很烧脑,就像突然进入了一个布满机关的迷宫,得小心翼翼地寻找出口。

法哲学读后感

法哲学读后感

法哲学读后感
我读完了法哲学这本书后,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治理社会的工具,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

在书中,作者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引用了大量的案例和经验来加以说明。

通过深入的分析和比较,我意识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它们都有着共同的基础,即基于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除此之外,作者还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道德和法律应该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这一点对我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深深感受到,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很紧密,很多人不仅无视法律,也无视道德,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

最后,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本关于法律哲学的书籍,更是一本关于社会、人类生活的书籍。

它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意义,也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自己应该如何成为一个合法、合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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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

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

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

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

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

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

(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

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

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

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意图趋向正义。

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

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

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

五分钟的法哲学

五分钟的法哲学

五分钟的法哲学五分钟法哲学在我们忙碌的生活中,时间显得尤为宝贵。

我们常常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于是,五分钟法哲学应运而生。

五分钟法哲学,顾名思义,是指利用短短的五分钟来实现某种目标或获得某种收益的方法。

它的核心思想在于有效地利用时间,将短暂的片刻变成有意义的时刻。

五分钟法哲学强调时间的价值。

我们常常会觉得五分钟太短,无法完成什么有意义的事情。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将这五分钟用于某种有意义的活动,那么这五分钟就会变得非常宝贵。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五分钟阅读一篇文章,学习一项新技能,或者进行简单的体育锻炼。

尽管这些活动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完成,但是它们积少成多,能够为我们的成长和提升带来巨大的效益。

五分钟法哲学注重效率和专注。

在五分钟内,我们需要专注于某个任务或目标,尽量避免分散注意力。

专注于一个事物能够提高我们的效率,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五分钟来整理思绪,制定一个明确的计划,然后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个计划中。

只有在专注的状态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发挥自己的潜力,获得更好的结果。

五分钟法哲学鼓励持续行动。

五分钟虽然短暂,但是如果我们每天都坚持五分钟的行动,长期累积下来,将会产生惊人的效果。

比如,我们可以每天花五分钟进行一项自我反思,总结当天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

或者我们每天花五分钟学习一门外语,积累起来,会让我们的语言能力得到明显的提升。

只有持续行动,我们才能够不断进步,不断超越自我。

五分钟法哲学需要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在五分钟内,我们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实现什么,该如何行动。

我们可以在每天开始之前,花几分钟来制定一个简单的计划,列出当天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

这样,我们在五分钟内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行动,而不是盲目地浪费时间。

只有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利用五分钟,取得更好的成果。

五分钟法哲学是一种高效利用时间的方法,它强调时间的价值,注重效率和专注,鼓励持续行动,并要求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就第一分钟而言,最发人深省的在于“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P224),此句放在文中,作者时代最具有特殊意义。

作为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氏而言,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见证了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法制(法治)黑暗,对于强制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深得中味。

首先就拉氏在论文《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中说阐释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并不等于法律,法律必须要有效而允许有强制力,而不是相反。

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的背后,而在于法律本身说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它是否公正。

就“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而言,颇像另一名言“强权即是公理”,谁的拳头大,谁就可以说话;谁的拳头大,谁的话就是真理。

马基雅维利或者说韩非子真乃奇才,一语道破真谛,在国际舞台中,即便是在一国内垄断竞争时期,聊聊数语而片刻写就社会生活的现实。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在强制力面前,显然不堪一击。

在国际舞台中,无论就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而言,似乎经济实力与均是实例或者说综合国力始终都是谈判的背景资料,就公理而言不过也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

美国说主张的事实,也就是公理,这是超级大国的特权。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当年美国是投资输出国,所以当然国际投资法要并且当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利益;现在发现美国原来是资本输入国,陷入了几起麻烦的投资仲裁争端的美国开始提倡保护东道国利益了,正在这样做。

强权就是公理,在国内环境中同样生效。

君不见那超级大公司在一般民众面前垄断的嘴脸,君不见那国家公务员接待你的趾高气扬,君不见山头大王的命令满天飞——在那战火纷飞的年代?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是为社会控制?是为社会——民众?是为国家?是为政府?还是为某些超级团体?法律理念中说讲求的公平与正义,它们存在于哪里?法律在强制力面前是否还有生存的空间?公理是存在于人心还是存在于暴力?利益是否可以夺走那社会公众的良心利益?谁能够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说话?有谁可以替正义说话?谁可以为法律说话?有谁可以为公理说话?1.实证主义由于坚持“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的口号,而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第一篇: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五分钟法哲学》简洁明朗,在质朴的语言中,读者能清晰把握作者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内涵的一种剖析。

带着矛盾、带着期待当然也带着清醒去向哪里?又与谁同行?第一分钟,从军人命令和法律的比较入手引出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

当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占据或者说统治整个社会主流哲学观点的时候,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缺乏思考法律内涵和意义的动机,这就很自然地认同了,法律之所以有效,因为它就是法律,往往就是由于存在强制力执行它,即得到认同。

再进一步分析,处于此种状态下的社会和民众,主流意识对法哲学的不加约束,将会使得国家的强制力无限制扩张,对内的专制也好对外的战争也罢。

总之,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自然法的衰退和消失,到逐渐的整个民族都丧失对残暴、罪恶法律的抵抗。

第二分钟,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述了,“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命题的内涵。

一方面,对民众有益之物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当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会造成权利掌有者的独裁、程序的缺失、社会价值的歪曲等等问题,法治国的理想成为泡影。

另一方面,“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命题,表达了作者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殷切期望,那些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契合社会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真正对民众有益的。

第三分钟,主要谈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当正义的内涵被扭曲对异族人的杀戮视为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存在瑕疵或者法律有意识地否认对正义的追求时,那么一方面民众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人士还必须鼓起勇气来否认这些本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第四分钟,论述对法律内涵的经典解读,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价值不能和谐统一。

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既判力原则。

当然,对于超乎必要限度的非正义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我们也要毫不犹豫地去否认它。

读《五分钟法哲学》

读《五分钟法哲学》

读《五分钟法哲学》
难得如此通俗呢?
可是,这并不能作为缪误存在的理由。

第一分钟
类比命令与法律,这根本忽视了本质的差异。

且看法律,它的由来程序严格。

虽说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还得经国家转换成规范性文件。

那么民众势必对法律有影响了。

然而,命令呢,真正不可抗拒!
如此说来法律可人性多了。

(注,我说的法律是指良法。


第二分钟
“凡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

“凡...都”这一逻辑形式本身不容易为真。

然而,对人们有利的都是法么?
显然不是!法属于“上层建筑”,而对人们有利的还有“经济基础”呢。

第三分钟
什么是正义?
“不管是谁,一视同仁”,这是公平!
正义,感性上来认识,我认为应该犹如“浩然之气”,不同于公平的“心安理得”。

第四分钟
不可否认,法律追求利益。

实际上,利益正是人类行为的动机。

可,一旦成为法,就理应服从。

除非,社会生活发生了变化。

第五分钟
实际上所指的不就是法理么?正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法理与法律也应该相辅相成。

另外,道德的自我约束这方面,也应有相应的法来干预,不能太相信人的自制力。

以上不过一家之言而已。

记者:尹立发表时间:2008-11-10。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对书中内容的阅读,我对法哲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我对书中对法的概念的探讨印象深刻。

黑格尔认为法是一种客观的精神存在,它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法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

同时,书中对法的起源和发展的探讨也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

其次,我对书中对道德和伦理的探讨产生了共鸣。

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是法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是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导向。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道德和伦理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也让我更加关注道德和伦理的建设和发展。

此外,我也对书中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探讨产生了兴趣。

黑格尔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法的两个重要领域,它们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国家和市民社会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也让我更加关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总的来说,《法哲学原理》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哲学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哲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道德、伦理、国家和社会等方面的思考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些思考对我未来的生活和学习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我将努力将这些思想应用到实践中去,以获得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层次的理解。

同时,这本书也让我意识到哲学并不是孤立的学科,而是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学问。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世界和自己,并过上更有意义的生活。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篇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最近读了一本让我脑袋都快“炸”了的书,叫《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哎呀,说实话,刚开始的时候,我觉得这书简直就是个“老大难”!读着读着,我可能觉得这东西真的是高深莫测啊!法理学、法哲学,一堆专业名词,就像一道道难以跨越的沟沟坎坎。

我心里就犯嘀咕:这玩意儿到底跟咱的生活有啥关系?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专业人士研究的,咱普通人凑啥热闹?但是,读着读着,我又觉得好像也不是那么回事儿。

书里讲的那些原则、那些理论,说不定在某些时候还真能影响我们的生活。

比如说,法律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这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里的事儿,有时候感觉法律的判决好像不太让人满意,那到底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还是我们的理解太片面了?我觉得吧,这本书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刚开始我在外面打转,觉得进不去。

可当我努力往里钻的时候,发现里面的东西虽然复杂,但也有它的魅力所在。

也许我现在理解得还很肤浅,但谁知道呢,说不定以后我能在这个领域挖出点属于自己的“宝藏”!篇二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嘿,朋友们!我刚读完《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感觉,真是五味杂陈啊!一开始,我满怀期待地翻开这本书,心想:“说不定能让我变成法律大神呢!”可没翻几页,我就懵了,这都是啥呀?一堆晦涩难懂的概念,绕得我晕头转向。

我不禁问自己:“我是不是太自不量力了,读这种书?”不过,我这人有个毛病,就是不服输!硬着头皮继续读。

慢慢地,我好像摸到了一点门道。

书中提到的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让我想到了古代的那些律法,和现在相比,简直是天差地别。

这难道不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吗?但是,有时候我又在想,法律真的能解决所有问题吗?也许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反而会让人觉得无奈和困惑。

比如说,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这时候,我们该咋办?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时而兴奋,觉得自己发现了新大陆;时而沮丧,觉得自己怎么也搞不明白。

法哲学 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 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篇一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这本书,哎呀妈呀,我这脑子真是被搅得一团乱!可仔细想想,又好像有点意思。

书里说的那些价值和事实的关系,我一开始觉得,这不是明摆着的嘛,价值就是我们心里想要的好东西,事实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儿。

但读着读着,我发现没那么简单。

也许事实会影响我们对价值的判断,反过来,我们心里认定的价值又会左右我们对事实的看法。

这就好比我觉得公平正义是超级重要的价值,那看到不公平不正义的事实,我就气得跳脚。

书里还提到了法律中的价值和事实的纠葛,这让我想起了一些社会热点事件。

比如说,有时候明明按照法律事实判决了,可大家心里就是觉得不对劲,觉得这结果不符合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

这时候我就在想,难道法律就不能完美地兼顾价值和事实吗?我觉得吧,这世界太复杂了,价值和事实的关系也不是非黑即白的。

可能有时候我们得在两者之间找个平衡,可这平衡又该怎么找呢?我也说不好。

也许只有不断地思考、讨论,才能慢慢有点头绪。

总之,读这本书让我又纠结又兴奋,感觉自己好像钻进了一个巨大的谜团里,还不知道能不能走得出来呢!篇二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又爱又恨呐!一开始翻开它,我心里还嘀咕:“这能有多难理解?”结果,读着读着,我发现自己太天真了!什么价值的主观性、客观性,事实的确定性、不确定性,把我绕得晕头转向。

我就在想,价值这玩意儿,难道不是因人而异的吗?比如说,有人觉得金钱至上,有人觉得爱情无价。

这咋统一?还有那些所谓的事实,难道就一定是板上钉钉的吗?也许随着新的证据出现,原来认定的事实就得被推翻。

不过,书里说的一些观点也让我眼前一亮。

比如说,法律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既要考虑事实,又要兼顾价值。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看过的一个新闻,一个人因为救自己生病的家人而偷了药,从事实层面看,他确实偷了东西,可从价值层面看,他的动机是出于爱和拯救。

那到底该怎么判呢?这可太难了!也许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没办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和完美的平衡,但我们是不是可以多一些思考,多一些人性的关怀呢?我觉得这是这本书让我思考最多的地方。

读《五分钟法理学》有感-2019年文档资料

读《五分钟法理学》有感-2019年文档资料

读《五分钟法理学》有感任何社会都是需要法治的。

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近代社会都奉行法治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我们所依照的法律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法呢,自然法学派的良法观即恶法是非法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思想存在两千余年,现在对西方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伦理等方面仍然举足轻重的作用。

举例说,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自然法和分析法之间的关系,通过表达这种关系表明自己的立场,阐述自己的观点,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可谓是相当长久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用的方法是价值分析法,并且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该学派持有的观点是将实在法与自然法进行分离,这又简称二元分离,自然法在人们的心中不但体现人的理性同时也体现正义,所有不相容的包括对人施予压迫或者专横统治,换句话说如果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制定出不正义或者不人道的法律,这样的话不但违背了自然法人民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对人格和人性的巨大侮辱,所以也就表明他丧失了他的属性,也就是说法律所具有的对人们要求的性质在反法西斯成功结束之后,新自然法学派对于在良法理论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观点,也就是程序自然法,美国教授富勒是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并且把这方面的贵点归纳为八个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法律的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矛盾性、可操作性、稳定性、一致性以及法不溯及既往这八大原则。

同时,富勒又提出符合程序正义也是法律应当的要求,其中法律所具有的内在道德以及法律的外在道德应该是是互为影响的,互相制约的,他们具有一荣俱荣的特点。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难发现在分析法学派所一直坚守的法律与道德应当是互相分离的,并且他们也随之提出了他们的观点,也就是恶法亦法,通过研读他们的著作,经过深入思考可以把著名法学家奥斯汀所持有的观点也就是法律命令说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一个具有理性的人所抱有的愿望或者说希望,但是,这却遭到另一个理性的人的发对,既后一个理性的人认为必须根据这个要求做某件事情。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推荐文章马克思哲学原理参考论文3000字热度:马克思主义哲学参考论文5000字热度: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热度:有哲学原理的一句话热度:蕴含哲学原理的语句热度: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一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内在矛盾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将他人是为手段,通过个体之间的普遍交往来构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中介”原则。

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特殊的以自己为目的主体,拥有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意识,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与其它个体交往。

黑格尔在书中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这句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人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哪怕别人会因为他的行为会导致利益受损,因为别人在他眼中都是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人一定也抱着跟他相同的想法。

所谓的“普遍中介”原则,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互相之间普遍的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现为一种形式的普遍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私利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仅靠自己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者说中介,而这种中介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人。

每个人都希望以他人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事实上他人也明白这一点,你与他人交往的唯一原因就是通过这种交往能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他人与你的交往也一定是出于同一原因,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互为对方实现私利的手段,个体想要获取私利必须互相交往。

而这种交往必然也必须是平等的,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在自由的最初阶段抽象法权中就已经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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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五分钟法哲学》简洁明朗,在质朴的语言中,读者能清晰把握作者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内涵的一种剖析。

带着矛盾、带着期待当然也带着清醒去向哪里?又与谁同行?
第一分钟,从军人命令和法律的比较入手引出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

当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占据或者说统治整个社会主流哲学观点的时候,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缺乏思考法律内涵和意义的动机,这就很自然地认同了,法律之所以有效,因为它就是法律,往往就是由于存在强制力执行它,即得到认同。

再进一步分析,处于此种状态下的社会和民众,主流意识对法哲学的不加约束,将会使得国家的强制力无限制扩张,对内的专制也好对外的战争也罢。

总之,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自然法的衰退和消失,到逐渐的整个民族都丧失对残暴、罪恶法律的抵抗。

第二分钟,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述了,“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命题的内涵。

一方面,对民众有益之物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当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会造成权利掌有者的独裁、程序的缺失、社会价值的歪曲等等问题,法治国的理想成为泡影。

另一方面,“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命题,表达了作者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殷切期望,那些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契合社会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真正对民众有益的。

第三分钟,主要谈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当正义的内涵被扭曲对异族人的杀戮视为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存在瑕疵或者法律有意识地否
认对正义的追求时,那么一方面民众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人士还必须鼓起勇气来否认这些本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第四分钟,论述对法律内涵的经典解读,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价值不能和谐统一。

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既判力原则。

当然,对于超乎必要限度的非正义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我们也要毫不犹豫地去否认它。

第五分钟,总结性地谈到理想和实践的差距。

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更具有效力,以至于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悖,人们将之称为自然法或者理性法。

然而,拉氏在其法哲学思想中是否认终极价值存在的,在这里我们仅仅看到的是,作者繁琐用词艰难承认的,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形成的一个稳定规模,广泛协调集中在所谓的人权和公民宣言之中的价值,但是,这并非相当于承认理想的现实化,也只不过是历史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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