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哲学 评析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
①由于二战的惨痛经历和纳粹的种种暴行,使得他对自己先前的理论予以反省,并开始认可自然法学派中的某些思想。
在《五分钟法理学》中,拉氏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质疑和批判,并提出新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甚至影响到联邦德国法院在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中,一些意义重大的案件的判决。
西方法学界公认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改变,对战后新自然法学说的兴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下面简要分析这五分钟。
一、第一分钟第一分钟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乍一看,不免让人觉得强权即法律。
此句放在文中,最具时代意义。
作为在战后担任过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德布鲁赫,在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后,发出对强制力与法律关系的质疑,可谓是发自肺腑的感慨。
奥斯丁在19世纪喊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比法律便利甚至更有效,用命令取代法律,是之后近两个世纪很多地方不断发生的现象。
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不等于法律。
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背后的权力大小,而在于法律本身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内涵,是否公平与正义。
受实证主义命令说的影响,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成为纳粹施行暴政、迫害他人的法律依据。
实证主义认为支撑法律的背后权力没有问题,具有合法性,便自然具有正当性。
这种错误的法律观念为纳粹的残暴行为披上了美丽的外衣,误导了人民大众。
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强权即公理吗?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是不认可这种荒谬的实证主义观点,他认为法律必须包括人类追求的理念在内,如若不然,如何解释人类为何创制法律。
拉德布鲁赫公式之一,便是法的安定性原则高于正义性。
他认为,法律所追求的不是一种价值,而是三种价值:正义、公共利益(功利)和秩序(确定性),即法应具安定性要求,即法律制度本身应足够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即使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其在理念上的满足,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的检验。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18世纪是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也是哲学家们开始
系统性思考和分析的时代。
黑格尔是18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
之
一,他的法哲学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是黑格尔
自己的一部重要著作,也是一部历史上最重要的哲学主义作品之
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主要是以批判理性的方法来考察哲学的根源,并试图从理性的角度来解释它们。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主要探讨的是对理性的批判,以及人类对知识的追求。
黑格尔认为,理性在人类追求知识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它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限制和局限性。
他认为,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类感官和思维的限制,因此,理性的批判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人们不能只借助理性来解释一切现象。
黑格尔认为,人类对知识的追求,需要借助理性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达到最佳效果。
因此,他认为,理性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批判性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一种绝对的真理。
只有理性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示人们可能存在的真理。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以其对理性的批判和对知识追求的观点,对后来哲学史上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
仅丰富了18世纪哲学的思想内容,而且也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思维模式,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宇宙的本质。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和意义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被称为“法哲学”。
这一哲学体系以国家、法律和道德为核心,阐述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法律的权威。
然而,这一观点在当时的德国社会并未得到广泛认同,反而引发了一系列批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来自马克思和恩格斯。
二、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是国家至上。
他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体现,是个人自由的保障。
在国家面前,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
黑格尔还认为,法律是国家的体现,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
他主张,道德、伦理和法律三者相互依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是最高级别的存在,法律是国家的表现,道德则是法律的内在精神。
三、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至上观点提出质疑。
在他们看来,国家并非绝对权威,而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
因此,国家并非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的。
2.他们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律观提出批判。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
恩格斯则指出,法律不能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
3.他们对黑格尔道德观提出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道德观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
他们主张,道德观念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人民服务。
四、批判后的启示和影响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他们对国家、法律和道德的批判,使我们认识到,国家并非永恒不变的权威,法律和道德也并非绝对正确。
相反,它们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拉德布鲁赫 超长读书报告
拉德布鲁赫开篇畅谈法哲学的一般哲学前提即认识现实与价值的关系。
所谓现实,与价值往往纠缠不清,现实中有太多价值与非价值的事物,而价值与非价值的区别往往来自于我们的意识。
要了解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精神思考。
首先,将人的因素弱化,“退出”现实,从价值中区分出现实,这是精神的第一个行为。
精神在面对现实时,一方面既要抽离,另一方面又要将评判诉诸其中,抽离意识无视价值的态度体现自然科学思想,而评判则将思考引入系统的价值哲学中,在这一系统中要求利用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思考。
而在无视价值思考与评判价值之外,还出现了涉及价值的和超越价值的立场。
涉及价值的立场,如自然科学领域上的研究,因自然科学研究既包含了成就也包含了失误,诸如此类,还有道德文化等广泛的概念。
而超越价值的立场,比如宗教,宗教将所有的事物都视作等同的,无视事物的价值或非价值。
因而,从这四种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法律进行定义,法律是“存在”,法律是涉及价值的文化现象即具有法律理念。
因此,对法律的思考不可脱离其价值,那么便有三种思考方式:1、涉及价值的思考——法律科学的本质;2、评判价值的思考——法哲学的任务;3、超越价值的思考——法律宗教哲学。
法哲学的任务即是评价价值的思考,那么思考的方法便值得商榷。
康德哲学言我们不能从“什么是”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应该的,也不能从因为什么东西因为它现在是什么,或曾经是什么,或即将是什么,就能说明它是正确的。
因此,不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也不能从“理”推论什么为正确的。
这意味着对实证法,进化论和历史主义的否定,因为这一哲学意味着不可避免的事情不一定是值得追求的,不可能的事情也并非是不正确的,故而从这一程度上也否认了“存在即合理”。
所以面对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现实与价值的关系时应当利用演绎法,使其建立在同类性质或其他原理之上,如此,才有推导应然定理的可能性。
按照这一观点,那么应然思考与实然思考即是不同性质的,那么应当是各自存在相互独立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咱先来说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的“法哲学”是啥。
你看啊,就像我上次去参加那个社区的宠物管理规则讨论,这事儿就有点法哲学的影子。
社区里有人说,宠物就得完全禁止在公共区域活动,这样能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和卫生。
可另一些人就不干了,说宠物也是家庭的一员,应该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只要主人管好就行。
这两边争得不可开交啊。
这就像法哲学里探讨的,法律到底该怎么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
法哲学不是单纯地说某个法律条文是啥,而是研究法律背后的那些大道理,为啥要有这样的法律,它要达到啥目的,是保护大多数人呢,还是要兼顾少数群体的权益,就像在宠物这件事儿上,是优先考虑怕宠物的居民,还是养宠物的居民,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去了。
再讲讲“批判”。
我记得我小时候看我爸修车,那车老是打不着火。
我爸就开始各种检查,先看了火花塞,觉得可能是它的问题,就换了一个新的,结果还是不行。
然后又检查了油路,捣鼓了半天,发现是油管有点堵塞。
我爸一边弄一边嘟囔,这汽车设计得也不咋合理,有些地方检查起来太麻烦了。
这就有点像批判的感觉。
批判不是说完全否定,就像我爸不是说这汽车一无是处,而是找出它的问题所在。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就是找出黑格尔法哲学里那些不太对或者不太完善的地方。
不是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全是错的,人家那也是很厉害的思想体系,但就是有些地方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啦,或者在某些新的社会发展下需要调整啦,就把这些问题给揪出来,好好琢磨琢磨,看看能不能改进改进,就像我爸琢磨汽车为啥打不着火,然后想办法让它能正常运行一样。
最后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整个儿来说,就像是一群很有想法的人在挑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大蛋糕”的毛病。
就好比我们家装修房子,设计师设计了一个方案,看着挺高大上的。
但是我们住进去才发现,有些地方不太实用。
比如说衣柜设计得太大,占了太多卧室空间,走路都不方便。
这时候我们就会对这个设计方案进行批判,然后想办法修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是这样,大家研究黑格尔提出的法哲学,发现有些概念在现实社会里实行起来有困难,或者有些理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太合适了,就开始讨论、分析,试图找到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哲学的方式,让法哲学能更好地和社会发展相匹配,就像把装修方案改得更实用,让家更舒适一样。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来源:液压扳手/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
至少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
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
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
战后,除了南美(巴西、阿根廷)、东亚(日本、南朝鲜、中国台湾)、北欧(丹麦、芬兰、瑞典)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研究,中断了近40年。
近年有数种评述现(当)代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
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21世纪,立意高远。
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研究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理)学的最新发展动态。
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发展路向,予以概述。
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从1945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50年的历史。
对这50年发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
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发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1945年至60年代中期)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
从1945年到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
五分钟的法哲学
五分钟的法哲学五分钟法哲学在我们忙碌的生活中,时间显得尤为宝贵。
我们常常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于是,五分钟法哲学应运而生。
五分钟法哲学,顾名思义,是指利用短短的五分钟来实现某种目标或获得某种收益的方法。
它的核心思想在于有效地利用时间,将短暂的片刻变成有意义的时刻。
五分钟法哲学强调时间的价值。
我们常常会觉得五分钟太短,无法完成什么有意义的事情。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将这五分钟用于某种有意义的活动,那么这五分钟就会变得非常宝贵。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五分钟阅读一篇文章,学习一项新技能,或者进行简单的体育锻炼。
尽管这些活动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完成,但是它们积少成多,能够为我们的成长和提升带来巨大的效益。
五分钟法哲学注重效率和专注。
在五分钟内,我们需要专注于某个任务或目标,尽量避免分散注意力。
专注于一个事物能够提高我们的效率,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五分钟来整理思绪,制定一个明确的计划,然后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个计划中。
只有在专注的状态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发挥自己的潜力,获得更好的结果。
五分钟法哲学鼓励持续行动。
五分钟虽然短暂,但是如果我们每天都坚持五分钟的行动,长期累积下来,将会产生惊人的效果。
比如,我们可以每天花五分钟进行一项自我反思,总结当天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
或者我们每天花五分钟学习一门外语,积累起来,会让我们的语言能力得到明显的提升。
只有持续行动,我们才能够不断进步,不断超越自我。
五分钟法哲学需要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在五分钟内,我们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实现什么,该如何行动。
我们可以在每天开始之前,花几分钟来制定一个简单的计划,列出当天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
这样,我们在五分钟内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行动,而不是盲目地浪费时间。
只有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利用五分钟,取得更好的成果。
五分钟法哲学是一种高效利用时间的方法,它强调时间的价值,注重效率和专注,鼓励持续行动,并要求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经典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他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加深对这一著作的理解和探讨。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黑格尔首先提出了他对法哲学的理解和看法。
他认为,法哲学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哲学研究,同时也是对法律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思考和探讨。
在这一理解基础上,黑格尔开始深入分析了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发展。
他指出,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规范和制度。
法律又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实施方式,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保障和约束。
这一观点为后续的思考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提供了重要线索。
黑格尔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法律和自由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他认为,法律和自由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的自由,而自由的实现和发展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和自由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这一观点为我们理解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也为我们探讨法律和自由的复杂关系提供了重要方法和途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黑格尔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了法律、自由、道德和国家等多个重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分析。
通过对这一著作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也为我们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所启发,也能为读者对法律哲学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视角。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五分钟法哲学》简洁明朗,在质朴的语言中,读者能清晰把握作者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内涵的一种剖析。
带着矛盾、带着期待当然也带着清醒去向哪里?又与谁同行?第一分钟,从军人命令和法律的比较入手引出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
当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占据或者说统治整个社会主流哲学观点的时候,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缺乏思考法律内涵和意义的动机,这就很自然地认同了,法律之所以有效,因为它就是法律,往往就是由于存在强制力执行它,即得到认同。
再进一步分析,处于此种状态下的社会和民众,主流意识对法哲学的不加约束,将会使得国家的强制力无限制扩张,对内的专制也好对外的战争也罢。
总之,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自然法的衰退和消失,到逐渐的整个民族都丧失对残暴、罪恶法律的抵抗。
第二分钟,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述了,“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命题的内涵。
一方面,对民众有益之物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当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会造成权利掌有者的独裁、程序的缺失、社会价值的歪曲等等问题,法治国的理想成为泡影。
另一方面,“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命题,表达了作者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殷切期望,那些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契合社会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真正对民众有益的。
第三分钟,主要谈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当正义的内涵被扭曲对异族人的杀戮视为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存在瑕疵或者法律有意识地否认对正义的追求时,那么一方面民众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人士还必须鼓起勇气来否认这些本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第四分钟,论述对法律内涵的经典解读,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价值不能和谐统一。
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既判力原则。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就第一分钟而言,最发人深省的在于“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P224),此句放在文中,作者时代最具有特殊意义。
作为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氏而言,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见证了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法制(法治)黑暗,对于强制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深得中味。
首先就拉氏在论文《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中说阐释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并不等于法律,法律必须要有效而允许有强制力,而不是相反。
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的背后,而在于法律本身说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它是否公正。
就“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而言,颇像另一名言“强权即是公理”,谁的拳头大,谁就可以说话;谁的拳头大,谁的话就是真理。
马基雅维利或者说韩非子真乃奇才,一语道破真谛,在国际舞台中,即便是在一国内垄断竞争时期,聊聊数语而片刻写就社会生活的现实。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在强制力面前,显然不堪一击。
在国际舞台中,无论就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而言,似乎经济实力与均是实例或者说综合国力始终都是谈判的背景资料,就公理而言不过也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
美国说主张的事实,也就是公理,这是超级大国的特权。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当年美国是投资输出国,所以当然国际投资法要并且当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利益;现在发现美国原来是资本输入国,陷入了几起麻烦的投资仲裁争端的美国开始提倡保护东道国利益了,正在这样做。
强权就是公理,在国内环境中同样生效。
君不见那超级大公司在一般民众面前垄断的嘴脸,君不见那国家公务员接待你的趾高气扬,君不见山头大王的命令满天飞——在那战火纷飞的年代?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是为社会控制?是为社会——民众?是为国家?是为政府?还是为某些超级团体?法律理念中说讲求的公平与正义,它们存在于哪里?法律在强制力面前是否还有生存的空间?公理是存在于人心还是存在于暴力?利益是否可以夺走那社会公众的良心利益?谁能够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说话?有谁可以替正义说话?谁可以为法律说话?有谁可以为公理说话?1.实证主义由于坚持“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的口号,而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在我们探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概念。
黑格尔法哲学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法律、道德和社会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批判的哲学体系。
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批判,其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观点令人震撼。
而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其批判导言更是为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建立和演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段:对于一部大部头的著作来说,导言通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黑格尔在批判导言的开篇便提出了“法哲学的根本问题在于自由的观念”的主题。
这一主题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核心所在,因为自由的观念贯穿于法律、道德和社会等方方面面。
对于黑格尔来说,自由不仅是个体的追求,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
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在批判导言的开篇便抛出了这一深刻的主题,为后续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第二段:在批判导言的进一步阐述中,黑格尔提出了“自由的观念的分析和历史”这一主题。
这里,黑格尔强调了自由观念的分析和历史的重要性。
他认为,要理解自由的本质和实现途径,必须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历史的发展来加以考察。
这种将抽象的自由观念与具体的历史发展相结合的哲学思维方式,使得黑格尔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和深入度。
第三段:批判导言的最后一部分,黑格尔着重强调了“自由的观念的实现”这一主题。
在这里,他认为,自由不仅是一种抽象的理念,更是要在具体的社会中得以实现和落地。
黑格尔的这一思想非常实用,因为它不仅教导了人们要追求自由,更告诫人们在实践中去寻找自由的具体途径。
总结: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我们发现其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启示。
深入探讨自由的观念、分析和历史以及实现的这一主题,不仅让我们对自由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更让我们认识到自由对于个体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此,我个人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主题和思想对于我们当下的社会与法律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我们应当从中汲取营养,不断探索和追求自由的真谛。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黑格尔是十九世纪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哲学批判是其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
在这本书中,黑格尔以其深邃的思想和严谨的逻辑,对法律和道德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和分析。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哲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黑格尔的思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黑格尔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对道德的一种具体化,是对道德的具体规定和制度化。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而道德则是内在的自律力量。
他指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具体表现,而道德是法律的内在基础。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黑格尔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为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其次,黑格尔对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和演进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和道德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断地发展和演进。
他指出,法律和道德是不断发展的,它们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的。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和演进进行深入的分析,黑格尔揭示了法律和道德的历史性和发展性,为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的演变和变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最后,黑格尔对法律和道德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的自由的具体表现,都是对人的理性的具体体现。
他指出,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的自我意识的具体化,都是对人的自我实现的具体表现。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探讨,黑格尔揭示了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和内涵,为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通过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我对法律和道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黑格尔的思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黑格尔的思想深邃而严谨,他的法哲学批判是一部重要的哲学著作,对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相信,通过不断地研读和思考,我们一定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也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律和道德的本质。
黑格尔的法哲学-定义说明解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法哲学是他众多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法律和法律哲学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一个国家机构的产物,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
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法律是社会伦理观念的具体化,是个体和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通过正义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社会行为,通过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法律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的创造和实践的产物,通过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此外,他还主张法律应该与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一致,通过理性和意识的发展来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关系。
通过研究和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深入探索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从而为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 正文2.1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2.2 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2.3 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概述,介绍其起源和发展背景。
随后,我们将重点讨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包括主体性、自由意志和普遍性的概念,并阐述其对法哲学的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将深入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包括他对权力、正义和道德的理解以及其在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应用。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法律和社会现象的解释和影响。
此外,我们还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评价进行探讨,包括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黑格尔法哲学导言每段的解读
黑格尔法哲学导言每段的解读於1785年,德哲家黑格撰了《法哲导言》,部分容涉及法律、道德和宗教,成德古典哲的典代表作之一。
本文通解《法哲导言》中的各段,其中的概念作一一步的挖掘,提取出深意。
黑格在《法哲导言》的第一段,著重法律的值和重要性,即法律有助於定正的行,促正和平等,保利和利益,以及社秩序和定。
因此,法律可以社建和一定的境,人才能在此境中安全而健康地生活。
另一方面,黑格在《法哲导言》的第二段中,指出信信任是法律的基,也是道德的基。
其,信是社展的最重要的一基,它不可以保各社的正常作,也可以法律的存在提供定的基。
信任是建立在信的基之上,它不可以促良性的社互,也可以加利的保,以及提升社公平及社秩序。
此外,黑格在《法哲导言》的第三段中,指出宗教是道德上的基,可以人提供道德指。
其,宗教把人的注意力引向了一更高的境界,人意到可以通助宗教,改善道德面。
宗教可以助人理解自己的存在和身份,且提供宗教道德以正的行,而保社公平和定。
最後,黑格在《法哲导言》的第四段中,指出自然秩序是一自我行,必由社主遵守,以保社定和正行。
其,自然秩序和原入人的日常生活,以免追求个人利益而犯下用或犯罪行。
自然秩序可以提高人的道德水,提供一定的社境,且促正的值和行得到全面普及。
述以上,黑格在《法哲导言》中,指出法律、信、信任、宗教、自然秩序都是社定和展的重要基,也是平等、正和公平的基。
些基可以人提供一安全健康的社境,同也可以提升人的道德水,而正的行及社秩序。
通《法哲导言》每段的解,我可以得出,黑格的法哲思想是有系的,也是有理性的。
他,法律、道德和宗教是彼此密的,互相的。
它的建立及展不可以促公平正,可以人提供一安全定的社境,而到社可持展的目。
法哲学相关概念辨析
1、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概念,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大体上有三种看法:第一便是从法的本体下定义出发来给法进行下定义(规则说、革命说、判决说、行为说);第二是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
(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或规律论);第三是从法的作用或功能入手、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视野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必须以国家即法律的形式存在才具有普遍效力;法所表现的统治者意志是由他们共同的利益所决定的。
其实我是比较同意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它对于法的定义相对比较完整,能够比较全面、完整的说明“法”的概念。
它从四个方面揭示了法的特点,说明了法的概念: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揭示出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的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要寻求法的本源,必须而且也只能在与之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并且只有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统治阶级来说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性。
第五,它还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即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2、论述自然法和实在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以下是对《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一些关键点的笔记:1. 法的概念:黑格尔将法定义为理性的体现,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法与自由的关系,实际上法是自由的外在表现,而自由则是法的内在本质。
2. 自由与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是通过权利来实现的,而权利是自由的定在。
马克思批判这一点,认为黑格尔没有看到权利背后的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权利是人们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表现。
3. 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是绝对自由的表现,是自由意志的最高定在。
马克思则认为所有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掩盖了人们之间的实际的经济关系。
4. 契约:黑格尔认为契约是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是理性的体现。
马克思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表现。
5. 法律与道德:黑格尔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统一的,马克思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两者并不总是统一的。
6. 国家法:黑格尔认为国家法是自由的最终实现,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
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7. 批判方法: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批判方法,即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对事实的批判性分析,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总的来说,《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它展示了马克思对法的概念、自由、权利、所有权、契约、法律与道德、国家法等方面的独到见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特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在阅读了黑格尔的法哲学相关著作,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批判后,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认识和感悟。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庞大而复杂,他试图以一种辩证的方式来构建一个涵盖国家、法律、道德等诸多方面的理论框架。
然而,在深入探究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黑格尔强调国家的至上性,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
他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普遍意志。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价值和需求是多样的,不能简单地被国家的普遍意志所吞没。
个体的自由发展和权利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如果过度强调国家的权威,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体的压迫。
此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对历史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
他认为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必然的发展过程,是精神的自我实现。
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宏观视野,但却容易陷入历史决定论的陷阱。
历史的发展并非是完全预定的,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人类的选择和行动在历史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能仅仅将其视为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
然而,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黑格尔法哲学的价值。
黑格尔的辩证思维方法为我们思考法律和社会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他善于从矛盾的对立统一中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问题。
在他的理论中,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具有一定的深度。
他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外在的强制规范,还与内在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同时道德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得到保障和实现。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阅读,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和社会理论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避免过度的国家主义;要尊重历史的多样性和偶然性,不能陷入简单的决定论;同时,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
在当今社会,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如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法治建设等。
读《五分钟法理学》有感-2019年文档资料
读《五分钟法理学》有感任何社会都是需要法治的。
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近代社会都奉行法治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我们所依照的法律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法呢,自然法学派的良法观即恶法是非法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思想存在两千余年,现在对西方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伦理等方面仍然举足轻重的作用。
举例说,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自然法和分析法之间的关系,通过表达这种关系表明自己的立场,阐述自己的观点,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可谓是相当长久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用的方法是价值分析法,并且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该学派持有的观点是将实在法与自然法进行分离,这又简称二元分离,自然法在人们的心中不但体现人的理性同时也体现正义,所有不相容的包括对人施予压迫或者专横统治,换句话说如果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制定出不正义或者不人道的法律,这样的话不但违背了自然法人民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对人格和人性的巨大侮辱,所以也就表明他丧失了他的属性,也就是说法律所具有的对人们要求的性质在反法西斯成功结束之后,新自然法学派对于在良法理论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观点,也就是程序自然法,美国教授富勒是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并且把这方面的贵点归纳为八个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法律的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矛盾性、可操作性、稳定性、一致性以及法不溯及既往这八大原则。
同时,富勒又提出符合程序正义也是法律应当的要求,其中法律所具有的内在道德以及法律的外在道德应该是是互为影响的,互相制约的,他们具有一荣俱荣的特点。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难发现在分析法学派所一直坚守的法律与道德应当是互相分离的,并且他们也随之提出了他们的观点,也就是恶法亦法,通过研读他们的著作,经过深入思考可以把著名法学家奥斯汀所持有的观点也就是法律命令说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一个具有理性的人所抱有的愿望或者说希望,但是,这却遭到另一个理性的人的发对,既后一个理性的人认为必须根据这个要求做某件事情。
五分钟法哲学
五分钟法哲学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德] 著舒国滢译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
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
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
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
(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
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
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
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意图趋向正义。
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
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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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的“转向”——《五分钟法哲学》评析来源:吴越法学网郭飞2009年02月03日 16时37分“如传单般简明扼要”的《五分钟法哲学》完成于1945年,彼时的德国还没有从纳粹的巨大阴影中完全走出来。
这篇明显针对纳粹法律的“战斗檄文”立刻受到了人们发自内心的热情欢迎,并在广播中持续播放,产生了广泛影响。
但是,这篇文章中对法律实证主义的严厉指责也招致了学界的议论:战前持守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拉德布鲁赫,是否为了迎合和安慰人们受伤的心灵,而改变立场走向了自然法学派?拉德布鲁赫的这篇短文和影响了纽伦堡审判的《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一起,被很多法学人士视为战后自然法学派的复兴的标志。
而思想大家如施米特,也在其名文《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增补后记”中不无怨恨地指责拉德布鲁赫:正是这位在战前宣称“谁能够使法律得以实施,谁就有能力制定法律”的法学界领袖和两任司法部长,才是纳粹上台的真正帮凶;而他(施米特)坚持保卫魏玛政治,却被送上了纽伦堡审判的法庭,这是何等的不公?!事实果真如此吗?拉德布鲁赫1932年版的《法哲学》是他的代表作品,施米特的指责也是针对的这部书。
施米特认为这部对他进行了不少正面引用的作品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立场,事实上,当时的很多学人都这么认为。
因此,若想了解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是否真的转变了立场,就必须从《法哲学》中的法律思想谈起。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建基于康德“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之上,他认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在经验中有四种表现形式:自然科学——无视价值;宗教——超越价值;价值哲学——评判价值;文化——涉及价值。
由此,法律必须在涉及价值的立场中才能得到理解。
因为,法律是人为的,是人对自身的照料,因而必然牵涉到目的和价值,但是又不能评判价值本身。
所以,法律作为人类的作品,必须视为一种文化事实。
在拉德布鲁赫看来,法律必须包含人类自身追求的理念在内,如若不然,就不能解释人类为何创制法律。
法律的理念有三种:其一是正义,即“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其二是合目的性,即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其三是安定性,即必须保障人民俗横祸秩序的安宁,法律不得变动不居。
这三个方面都是服务于“法律乃是人的自我照料”这一品质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在说,现实的法律就可以同时满足法律理念的这三个方面。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三个方面往往是彼此冲突的,能够同时达到这三方面的完美无瑕的法律,基本上无法在人世间看到。
从上面的简要介绍看来,拉德布鲁赫与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相去甚远,至少,实证主义坚持法律与价值理念的两分,是不会讨论法的理念的。
另外,尽管在这部作品中,拉德布鲁赫重点强调的是法的安定性,甚至认为法官应该违背个人良心来遵从法律,但是这却并不就是实证主义法律观“法律自然具有有效性”的立场,因为还有其他两个方面作为支撑和限制。
实际上,我们在《法哲学》中也看到,法律并不因为其得到强制实施就有效,而是因为它首先满足了法的安定性,它才有效。
并且由于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人们自然会从拉德布鲁赫那里看到,强制实施只是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仅是一种必然而非应然;而从事实中,永远得不出应然。
这就是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的中心命题。
有了这样一种理论基础并联系德国的政治社会历史,回过头来看《五分钟法哲学》,我们就会更加清楚地理解,拉德布鲁赫在1933年之前强调法的安定性,正是基于对当时纳粹党人要公然夺取魏玛民国政权并破坏议会民主的法治基础的现实判断,而在1933年至战后,拉德布鲁赫则更为强调法的正义性,也是基于对纳粹党人不正义的“法律”的现实判断。
在“第一分钟”里,拉德布鲁赫认为实证主义应当为纳粹期间的德国人民的“整体无抵抗力”负责。
因为实证主义相信,法律由于享有使自己得到施行的权力,所以法律的效力也就被证明了。
如果仅仅从事实的角度来说,这种解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拉德布鲁赫当然也看到了这一点,但是,实证主义的这种法律观不仅极容易误导群众,认为支撑法律的背后权力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有合法性,便自然有正当性;另外,这种法律观念也为那些在纳粹期间害怕希特勒的残暴落到自己头上的人找了一把“正当理由”的伞。
拉德布鲁赫的批驳,正是针对的实证主义与纳粹法律秩序的内在亲和,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观念为人性中的恶——自私、贪欲、怕死等等——提供了一个避风的港湾。
由此看来,即使一种法律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可以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这种法律在理念上的满足。
法律的事实上的“安定”,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与法的合目的性的检验。
在“第二分钟”里,拉德布鲁赫驳斥了纳粹“为民众的利益”的谎言。
是不是所有宣称“代表人民”、“为民众的利益”的法律或者意识形态,都是真正对人民有益的呢?“人民”的具体指代,到底是什么呢?表面上的富丽堂皇有无掩盖私人的野心和贪婪呢?这些都不是能够仅从一种口号式的“民族神话”中推导出来的,因而也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法的安定性的检验。
只有通过了其他两方面的检验,我们方才能说,这种法必然是对人民有益的,而不能说,凡是对民众有益的,就都是法。
在讨论了纳粹法律片面强调法的有效性和宣称“对公众有益”的巨大陷阱之后,拉德布鲁赫在“第三分钟”正面提出法律的守护神:正义。
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中,尽管正义不是法律的唯一理念,但是正义这一人类的价值追求本身就可以退出法律的概念。
由此,否定正义,就是否定法律本身。
虽然在法的正义性与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的冲突中,其地位有的时候必须被削弱,但不可有意识地否定正义。
纳粹法律否认异族人的人格和基本人权,显然是有意识地否认法的正义公式:无论是谁,一视同仁。
为此,拉德布鲁赫宣称,有意识地否定正义的法律,自然就缺乏有效性,也便不是法律。
这种观念在1946年的《法律的不公正与超越法律的公正》一文中再次得到更加详细的阐述。
前面三分钟,拉德布鲁赫分别讨论了法理念的三个方面。
到了“第四分钟”,他将这三个方面放在一起讨论。
拉德布鲁赫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类的不完善性,如果人类是完善的,人类不必制作出法律这样的作品来。
由此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理念的三个方面在现实的法律中并不总是能够和谐统一的。
那么我们就必须对现实做出最明确的决断,以便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强调相应的方面。
如果是在纳粹时期,面对“不能容忍的”、“明显的不正义”,就必须否认其法律的有效性。
如果文章仅仅到此为止,拉德布鲁赫不过是重新申明了他在《法哲学》(1932)中的法哲学立场,并对其强调的重心做了随社会历史变化而变化的调整:从强调法的安定性到强调法的正义性。
但是人们自然会问,这种对社会历史的判断由谁做出?如何做出?换言之,有没有一种终极的价值可供人们遵循?对于坚持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拉德布鲁赫来说,是不存在任何终极价值的。
不管是个人主义的还是超个人主义的立场,无非都是一种信仰罢了。
如果真是如此,一生致力于反对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念的施米特的指责就还是很有道理——一种没有终极价值的学说,当然也就没有真正的敌人,因为他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而没有想要改造山和水的念头,当然也没有这个能力。
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观念,纳粹党人宣称的民族主义当然也具有其合理性,而在议会民主制下,纳粹党人当然可以“合法”地上台。
但是在“第五分钟”,拉德布鲁赫展示出他对于这个问题的重新思考。
如果说在《法哲学》中他还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那么无疑,纳粹借助民族神话对人权的压制让他有所警醒。
他在《社会主义文化论》的“后记”中曾经非常痛切地写道:“永远都不可以再说,你什么都不是,你的人民才是一切!”由此,拉德布鲁赫的反思走向了基本人权。
但是这种反思并没有走向自然法,因为自然法追求的是绝对的终极价值,而拉德布鲁赫对人权的思考,却并非如此。
在“第五分钟”里,对于“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服从他”,这显然是强调法的安定性;“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则显然是强调法的正义性,因为神是正义的。
顺从人间有权柄的人,还是顺从至高无上的正义的神?这种紧张关系是无时不在的。
拉德布鲁赫认为不能仅仅从“凯撒之物当归凯撒,上帝之物当归上帝”来解决此间的矛盾。
因为这种“当归”仍然需要人来判断,而且也仅能依靠个人的良心。
而在人世间,信仰纳粹超个人主义的国家观的人和信仰议会民主的个人主义观念的人,仍然无法判断孰是孰非。
为此,必须有一种更高的东西凌驾于这种个人的信仰之上,以便既阻止国家对个人的残酷压迫,也阻止无政府主义的倾向。
这种能够对社会共同体做出指导的东西是什么呢?拉德布鲁赫无法像自然法学派那样举出哪怕一种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来,因为拉德布鲁赫不相信人间有终极价值。
所以我们自然而然地看到,拉德布鲁赫在这里是矛盾的,他一方面承认,存在有一些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原则,违背了它们,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这等于是承认了自然法或者理性法;但是,细细看下去,拉德布鲁赫所说的某些集中在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法律原则,不过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努力而形成的一定的稳定的规模”,也就是说,拉德布鲁赫在这里闪烁其词想要说明的是,这些所谓更高效力的法律原则也不过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在笔者看来,短文最后对人权的强调,除了安慰人们受伤的心灵之外,并不能给相对主义法哲学带来新的突破。
然而,理论上的“画蛇添足”,却更显示了拉德布鲁赫对社会历史现实的准确判断。
这样一路分析下来,如果说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前后有过自然法方向的立场转变,那么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他的相对主义法律观在面对纳粹的触目惊心的历史时,也并不能提供出有效的对策来,而只是颇为无奈地走向了对一种历史主义的人权观念的强调。
——如果硬要说有所谓“转向”的话,相较于1932年的自信,这最后的洞察和悲凉才是真实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