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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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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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用气瓶是指在客运车辆、货运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中所使用的压缩气体封闭容器。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用气瓶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五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经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六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运营。

第七条公共交通企业和车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众对于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九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的生产技术,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二)生产现场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消防安全设施完备;(四)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条车用气瓶的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的销售资质,并经过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二)销售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三)销售其他厂家生产的车用气瓶时,必须与厂家建立合作关系,并按照要求销售,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共交通企业和车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合格;(二)车用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三)车用气瓶使用记录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次数进行检验和更换。

cng 车用气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cng 车用气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cng 车用气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CNG车用气瓶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CNG车用气瓶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CNG车辆的所有权单位、运营单位、维护单位以及从事CNG车用气瓶设备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与CNG车用气瓶设备存在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CNG车用气瓶设备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六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维护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人员有权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制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CNG车用气瓶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第十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应当定期接受检验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建立明确的存放和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运输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爆破、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当遵循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四条CNG车用气瓶设备的报废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汇报。

第十七条 CNG车用气瓶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紧急事故处理能力。

车载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车载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车载气瓶使用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车载气瓶的车辆及其操作人员。

三、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驾驶员负责车载气瓶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确保气瓶安全。

3.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载气瓶的采购、验收、储存、运输和报废等工作。

4. 保养维修部门负责车载气瓶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使用前检查(1)驾驶员在每次使用车载气瓶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外观完好、无损坏、无泄漏。

(2)检查气瓶的阀门是否严密,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

(3)检查气瓶的检验标识,确保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 使用注意事项(1)严禁将气瓶放置在高温、明火、腐蚀性物质附近。

(2)严禁将气瓶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3)严禁将气瓶倒置或倾斜使用。

(4)严禁将气瓶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

(5)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械吊运气瓶。

3. 运输和储存(1)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避免碰撞和抛掷。

(2)气瓶应按照规定摆放,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3)气瓶储存时,应置于专用仓库,远离火源、热源和腐蚀性物质。

(4)气瓶入库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气瓶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4. 定期检查和维护(1)保养维修部门应定期对车载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安全。

(2)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立即报废。

(3)驾驶员在发现气瓶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

五、奖惩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车载气瓶安全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本制度旨在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一、管理标准1.1 购买与接收1.1.1 所购买的车用气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且需要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1.1.2 接收车用气瓶时,应对其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数量、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阀门是否完好。

1.1.3 外包装完好无损的车用气瓶,应妥善存放在专用储存区域,并保证通风通畅,避免日晒雨淋、火源和潮湿。

1.2 使用和保管1.2.1 公司禁止未经授权或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气瓶。

只有经过合格培训合格的员工,才能使用车用气瓶。

1.2.2 车用气瓶的使用,必须在特定的作业场所进行,不得在无穷源的区域内使用。

1.2.3 车用气瓶的保管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车用气瓶存放区域的温度、湿度、气流等环境要素。

1.3 充装和维护1.3.1 车用气瓶的充装操作必须由授权的专业人员完成,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充装操作。

1.3.2 车用气瓶必须按照规定的压力进行充装,并定期进行压力检测。

1.3.3 对于使用中的车用气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阀门密封性、外观有无破损以及清理气瓶表面等。

二、考核标准2.1 安全意识2.1.1 公司应定期组织车用气瓶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1.2 考核车用气瓶使用人员对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和应用情况。

2.2 购买与接收2.2.1 考核车辆管理人员对车用气瓶的购买和接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2.3 使用和保管2.3.1 定期抽查车用气瓶使用人员的操作资质,确保操作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2.3.2 检查车用气瓶使用场所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3.3 考核车辆管理人员对车用气瓶保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2.4 充装和维护2.4.1 考核负责车用气瓶充装的专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编号:SY-AQ-08635(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vehicle gas cylinders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辆使用的气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技术要求第五条气瓶按照气瓶制造材料和用途的不同,分为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和其他特殊材质瓶。

第六条气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国家指定机构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气瓶的外观应当无破损、无锈蚀、无渗漏等缺陷,标志清晰可辨。

第八条气瓶应当配备有效的防雷和防静电装置,以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和校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气瓶的充气和抽气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气瓶的申领、登记和备案第十一条车辆使用气瓶的申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气瓶应当在申领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气瓶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章气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对于有破损、锈蚀、渗漏等缺陷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气瓶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不得擅自进行改造或修复。

第十七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气瓶的报废和销毁第十八条气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发生不能修复的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废。

第十九条气瓶的报废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气瓶的销毁应当由专业单位进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上使用的气瓶。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标准,对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应落实相关职责,并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与相关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车用气瓶安全工作。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等环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检和抽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销售第十一条从事车用气瓶销售的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车用气瓶进行合格证明的检验,并提供包装、使用说明书等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使用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遵守车用气瓶的使用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压力范围。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用气瓶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验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车用气瓶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应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车辆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燃气瓶是指用于车辆行驶过程中供应燃料的气瓶,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LPG)瓶和压缩天然气(CNG)瓶。

由于车辆燃气瓶的特殊性质,其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车辆燃气瓶的安全使用,制定车辆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车辆燃气瓶管理责任部门的责任车辆燃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车辆燃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实施。

具体责任包括:1. 制定车辆燃气瓶的选用和安装标准,确保车辆燃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定期组织对车辆燃气瓶进行安全性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组织对车辆燃气瓶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审查车辆燃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落实情况。

二、车辆燃气瓶的选用和安装标准对于车辆燃气瓶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以下标准:1. 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安装位置应在车辆后部,远离车辆的电器设备和热源。

3. 与车辆的结构牢固连接,防止燃气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移位或脱落。

4.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车辆燃气瓶的安全使用。

三、车辆燃气瓶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为了确保车辆燃气瓶的安全使用,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维修。

具体要求如下: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车辆燃气瓶的安全性检查,包括外观检查、阀门检漏、压力释放装置的检查等。

2. 定期对车辆燃气瓶进行内部清洗和阀门维修保养,防止内部结垢和阀门卡阻。

3. 燃气瓶出现漏气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绝不允许擅自私修。

四、车辆燃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燃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 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燃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得到有效监督和实施。

2. 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车辆燃气瓶安全管理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建立安全使用档案,记录车辆燃气瓶的选用、安装、检测和维修情况,便于日后追溯和管理。

4. 加强对车辆燃气瓶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经过安全性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车用气瓶生产企业的许可、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措施,确保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通过认证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合格率。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用气瓶的相关知识,能够提供正确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并详细说明车用气瓶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安全监督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标签和相关标准要求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定期进行气瓶的检验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和事故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车用气瓶是指装配在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上的气瓶,用于存储压缩气体作为燃料或能源供应。

车用气瓶的安全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因此,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期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使用的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第五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气瓶。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制定健全车用气瓶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追溯机制,对生产的气瓶实施全程追溯。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气瓶进行质量检验,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

第十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确保销售的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销售追溯机制,对销售的气瓶实施全程追溯。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用气瓶进行售前解释和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使用指导。

第三章使用与携带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取得使用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可靠。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促进车用气瓶的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车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用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质量安全。

第四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划定车用气瓶使用区域,并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用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做好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车用气瓶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其因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安全问题。

第九条车用气瓶应当在安全保护设施的配合下进行装卸和运输,避免对车辆和人员造成伤害。

第二章车用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第十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车用气瓶的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生产的车用气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标识,标明制造企业的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车用气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购买经过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并将购买合格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章车用气瓶检验和试验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汽车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燃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瓶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汽车燃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汽车燃气瓶指的是用于汽车燃气燃料储存和供应的瓶装气体储存设备。

第三条汽车燃气瓶的管理应当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燃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加强对汽车燃气瓶的维护和监管,确保燃气瓶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燃气瓶的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单位和人员承担:(一)燃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燃气瓶的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生产,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二)燃气瓶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瓶进行购进、销售和租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跟踪管理。

(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燃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定期检测。

相关负责人应当对燃气瓶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四)监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瓶的市场进行监管,并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燃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气瓶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瓶使用台账,对燃气瓶的购进、领用、使用、检测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九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瓶与汽车的连接情况、瓶体变形情况、泄漏情况等,确保燃气瓶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瓶安全使用规程,明确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泄漏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燃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燃气瓶的安全操作和维护,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一、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管理责任(1)制定管理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责任。

(2)领导责任: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3)组织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的气瓶管理部门,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

2.安全规定(1)规范使用:车用气瓶的安装、更换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私自添加或更换气瓶。

(2)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防止气瓶受损、碰撞等情况。

(3)安全防范:车辆管理部门应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和维护人员注意气瓶的安全使用。

3.培训管理(1)岗前培训:对于涉及气瓶操作的人员,车辆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气瓶的使用规定、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方法。

(2)定期培训:对使用和维护气瓶的人员,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考核管理: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气瓶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保证操作安全。

二、车用气瓶操作规程1.安装操作(1)安装位置:车用气瓶安装在车辆指定位置,确保安全可靠,不得私自更换或移动。

(2)安装方法:安装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正确的安装方法,保证气瓶与车辆的结合紧固,杜绝漏气和松动情况。

(3)检查验收:安装完成后,应由指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气瓶安装合格,符合安全要求。

2.使用操作(1)启停操作:车辆驾驶人员在启动和停车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在启动时产生火花,引发气瓶泄漏或爆炸。

(2)燃气泄漏: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采取紧急措施,切断气源、通风换气,并及时报警处理。

(3)燃气添加:燃气添加人员应使用专用设备和工具进行添加,准确掌握添加量,避免过量或不足的添加。

3.维护操作(1)定期检查:对车用气瓶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外观无裂纹、变形或腐蚀等情况,保证密封性和安全性。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车用气瓶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制造材料的不同,车用气瓶可以分为压缩天然气瓶、液化石油气瓶以及液化天然气瓶等多种类型。

此外,还可根据气瓶的容积、使用车辆的类型以及出厂日期等进行分类。

二、车用气瓶的检测标准车用气瓶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制造厂商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车用气瓶的检测周期为2年。

检测前应清理气瓶表面,使表面清洁无杂物,以方便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检测车用气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拐弯、挤扁、皱纹等缺陷,检查气瓶口螺纹是否完好,检查气瓶内表面是否有腐蚀、锈蚀等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检查气瓶是否有漏气现象,检查气瓶是否有磨损等情况。

三、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为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应对车用气瓶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车用气瓶在运输、存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检查气瓶是否完好无损,气瓶口密封是否良好。

2.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气瓶。

3.在运输中,车用气瓶应注意防止碰撞、撞击等情况。

4.在存储车用气瓶的场所应设有专门的气瓶储存柜,并采用固定的方法固定气瓶,确保气瓶的稳定性。

5.严禁在车用气瓶附近抽烟、使用明火等操作。

在日常使用中,应尽量避免车用气瓶长时间暴露在高温、酸、碱等环境中,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的气瓶。

四、车用气瓶的维护保养为保证车用气瓶的正常安全使用寿命,车用气瓶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具体保养措施如下:1.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保养,如清洗外表面,并涂刷保护漆。

2.应定期检查气瓶口螺纹是否良好,若出现磨损或其他异常现象,则应及时更换气瓶或进行修复。

3.检查气瓶背板螺母是否松动、是否有变形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维护保养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操作技能,使用专业保养工具和器材,并在保养完毕后进行严格的验收。

五、车用气瓶的事故应急处理在车用气瓶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事故情况,应尽快进行应急处理。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引言车用气瓶是当前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机动车辆中常见的燃料储存设备。

随着电动汽车等新型汽车的逐渐普及,车用气瓶的使用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车用气瓶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风险,包括气瓶材料、生产工艺、气瓶使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机动车辆运营的安全和稳定,加强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是非常紧迫的任务。

针对以上问题,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旨在规范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行为,保证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障公共安全。

一、车用气瓶生产管理1.车用气瓶的生产必须合法合规,在国家标准和同类产品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实施生产。

2.生产车用气瓶的企业应当具备专业的机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生产车用气瓶的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

3.生产车用气瓶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生产车用气瓶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号,并在车用气瓶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等必要的信息。

二、车用气瓶销售管理1.车用气瓶的销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售的车用气瓶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等必要证明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向车主、车主代理销售气瓶前,向其告知关于气瓶的使用要求、保养方法、安全常识等相关信息,确保车主或车主代理使用气瓶时的安全。

3.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将销售的车用气瓶系列、型号、生产企业等必要的信息记录,以便日后对销售的气瓶进行追溯管理。

三、车用气瓶使用管理1.车辆配备的车用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同类产品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装,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2.在车用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说明,避免过度压缩、过度放气等情况,确保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正常寿命。

3.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测保养,确保其安全使用状态,遵守车用气瓶维护保养规定,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方法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背景车用气瓶是指用于汽车、摩托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如CNG燃气瓶、LPG液化气瓶等。

随着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和气体燃料的广泛应用,车用气瓶的使用量不断加添,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保障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日益紧要。

二、监督管理机构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机构应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能源局,辅以汽车、安全等部门共同协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管(一)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经国家能源局备案,取得制造许可证,符合GB151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依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车用气瓶。

(二)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经山东质监局备案,符合GB18248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车用气瓶销售活动。

(三)车用气瓶应具有合格证书,每个车用气瓶都应标注标准、编号和制造日期等紧要信息和使用和保养注意事项,供用户参考和遵守。

四、应用安全规范(一)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应经由质检部门确认符合CNG、LPG燃气动力车辆技术要求,取得专用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用气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持有检验合格证,计算寿命期,并严格遵守装填工艺及工具要求,保持气瓶内部清洁干燥。

(三)禁止在车用气瓶上悬挂物品、压重物品等行为,禁止任意私自改装车辆参数。

五、事故处理和管理(一)车用气瓶发生事故应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车用气瓶发觉泄漏、严重腐蚀、裂纹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车处理,适时维护和修理或更换气瓶。

(三)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换等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的车辆应按规定处理。

六、宣扬教育(一)针对司机、使用者及相关企业、部门,加强安全阅历共享、技术培训、安全意识教育等方面的宣扬教育,提高车用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二)加强各级质检部门、车辆企业、燃气企业之间的协作,推动检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有关部门之间的互通和交流。

2024年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1.气瓶车驾驶员职责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行车纪律。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3)、因司机违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致使执照吊扣、车辆停运或车辆损坏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爱护车辆及装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车用灭火器由司机负责管理,安全员负责月检。

6)、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7).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8).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

9).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10).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11).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12).出车时,如随车托运物品或文件,驾驶员必须对托运物品进行检查,如属违禁品,驾驶员有权拒绝,收车后应及时向委托人答复。

13).对车辆必备证件司机须在到期一个月前报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

14).驾驶员必须配备移动电话,不论节假日、休息日,都要二十四小时开机,做到呼之必应、随叫随到。

15).服从上级的临时调度。

2、车辆的维修保养与检查制度1).自行清洗车辆,确保车辆内外整洁,车内不得零乱堆置杂物等。

2).检查润滑油、燃油储量,不足时添注。

3).检查电瓶液位高度和冷却水存量,不足时添注。

4).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现象。

5).随时检查轮胎表面有无伤痕,气压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仪表、灯光、雨刷器、喇叭工作是否正常。

7).检查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

8).检查制动、转向机件有无松动。

9).发现车辆操作异常应立即检查维修,以免扩大损坏范围。

10).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损坏。

11).随时注意里程数,按规定里程数更换机油、齿轮油。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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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度大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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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度大全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

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

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

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
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

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充装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

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
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

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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