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社团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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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服务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加强我校研究生社团的管理,经研究生党工委批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研究生社团,是指本校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审核批准,在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研究生组织。研究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

第三条研究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研究生适应社会,帮助研究生成材就业。

第五条校研究生会成立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受研究生党工委委托,负责研究生社团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社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章社团成立

第六条研究生社团必须明确办社方向,依下列五类进行成立申请:思政类、学术类、文艺类、体育类、实践类。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

第七条成立研究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至少5名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活动范围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不得与任何已成立的社团在性质上雷同;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六)有完备的社团章程(草案)。

第八条研究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校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研究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合,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性质相近的社团如再申请将不予批准),不得与已有社团名称重复。社团名称应包含“研究生”字样。

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研究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究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

(四)应当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研究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性质、宗旨;

(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以及活动时间;

(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变更、注销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社团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十一条

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意见,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后,报研究生党工委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研究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谋取私利等组织除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经批准成立的研究生社团应当由校研究生

会以公示或其他有效方式宣布成立。批准成立的研究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研究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二)研究生社团成立的条件不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

(三)研究生社团名称不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

(四)研究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

(五)研究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者谋取私利等组织筹备范围以外的活动的;

(六)在申请、筹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有其他任何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章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研究生社团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团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研究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变更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通过社团章程草案或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活动等事项;

(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研究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并将大会通过的决议交校研究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社团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八条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研究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长、副社长。研究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校研究生会审查后备案。校研究生会有权向社员大会提名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研究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四)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社团负责人相关条件的。

第四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南京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按规定定期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

第二十五条社团成员依照社团章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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