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维权合伙开公司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合伙人之间很容易出现问题,对方能够轻易的侵占合伙财产,导致自己合法利益受损,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权,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如何维权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维权办法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伙人内部违约合伙人的内部违约,对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造成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该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合伙人组成合伙体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加之违约人主观上存有过错;总之,合伙人的内部违约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侵权行为之债。
合伙人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发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盈利性的结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最初是出现在巴比伦的共耕制度。
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某人按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在神的面前平分”正是合伙本质的体现。
今天,合伙企业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并列成为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最初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有关合伙制度,后来随着市场主体地位的发展,在1997年专门制定实施了《合伙企业法》,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这些都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
2006年4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主要是结合新法的内容给大家介绍本章内容。
一、合伙企业(partnership)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基本特征:二人以上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至少一个以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说属于人合性质,即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
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的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
所以企业的建立需要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没有合伙协议就没有合伙企业的存在。
(2)两人以上共同投资,且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实践中各种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各有不同,但是其中必须要有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和个人人格是密切联系的,企业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债务。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时,转让合伙份额协议的效力如何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即使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时,因转让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他合伙人仅享有撤销权,而不能以未履行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同意手续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1. 2006年4月19日,王某萍、陈某国及叶某3人协商设立嵊州市某餐饮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娱乐会所),并订立《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 2006年4月21日,娱乐会所经工商注册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3. 2008年3月,陈某国将其在娱乐会所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童某军。
4. 王某萍向嵊州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某国转让娱乐会所财产份额给童某军的行为无效。
嵊州市法院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5. 陈某国、童某军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院。
绍兴市中院认为王某萍无权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6. 王某萍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院认为王某萍享有撤销权,而无权直接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点本案中,陈某国对外转让娱乐会所的合伙份额给童某军时,未经合伙人王某萍的同意,王某萍由此主张陈某国与童某军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对此,嵊州市法院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判决支持了王某萍的诉讼请求。
而绍兴市中院二审时和浙江省高院再审时均认为转让行为系陈某国和童某军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萍无权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同时浙江省高院认为王某萍仅享有撤销权,但因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王某萍在起诉时已过该期限,故亦无权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投融资结构,区别于公司,立法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给予了更多的自主空间进行利益安排,并在企业设立、税收缴纳等方面有着更加优惠的政策。
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双向作用似乎造就了一种错觉:合伙就是合伙人,合伙人就是合伙。
这种认知是正确的吗?本节通过最高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分享合伙的正确认识方式。
裁判要旨合伙人意图就返还出资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1. 2013年7月,A公司和B基金签订《合伙协议》,成立C投资基金有限合伙,B基金为普通合伙人,A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合伙通过某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D公司,用于某华寺项目。
2. 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A公司向C基金实缴出资49230万元,C基金与某银行深圳上步支行、D公司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49230万元转贷给D 公司。
3.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锋在收到上述委托贷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经营公司的债务、李某刚(B基金实际控制人)的顾问费等,少部分用于某公园项目和某华寺项目。
4. 之后,A公司以委托贷款纠纷将D公司、C基金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基金支付49230万元本金及利息,广东高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令D公司向C基金偿还借款本金49230万元及利息。
5. 2017年9月12日,A公司起诉至云南高院,请求:(1)解除《合伙协议》;(2)C基金、B基金和D公司共同返还A公司出资款及损失。
6. 云南高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并以出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为由驳回A公司诉请。
合伙合同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合伙合同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根据xx年8月 * 全国人民 * 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 * 合伙企业法》。
订立合伙协议。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
但具备合伙条件。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
* 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中文名,合伙协议。
对象,全体合伙人协商。
依据,《 * 合伙企业法》。
修订通过,xx年8月。
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1。
理清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
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
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
因此。
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金额。
期限。
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
如此一来。
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合伙人的资格。
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
能力。
家庭情况。
资产情况。
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如果合作方是企业。
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
应详细记录其 * 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
禁止使用的字样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第 1 条 为规范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 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 2 条 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第 3 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 的约定。
第 4 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中文名称: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英文名称:C.P.A. Partnership.第 5 条 事务所住所: 。
第 6 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 7 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允许,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 8 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第 9 条 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
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 10 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批准注册时间执业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住所 姓名 性别第 11 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味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 12 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 13 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 14 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1)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欺诈撤销合伙合同的案例
欺诈撤销合伙合同的案例在商业领域,合伙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合伙人通过签署该合同来共同经营一项业务。
然而,有时候,由于欺诈行为的发生,合伙人可能会寻求撤销合伙合同。
本文将探讨几个有关欺诈撤销合伙合同的案例,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
1. 案例一:伪造合伙人身份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伙合同,共同经营一项新业务。
然而,后来发现其中一家公司实际上伪造了合伙人的身份,企图获取商业机密并占据合伙权益。
受骗的一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伙合同。
法院根据合同欺诈和伪造行为的存在,判决撤销该合伙合同,维护了受骗一方的权益。
2. 案例二:隐瞒重要信息在另一个案例中,两个合作方签署了一份合伙合同,共同投资并经营一家新公司。
然而,在合作开始后不久,一方发现另一方曾经隐瞒了一项重要信息,该信息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受骗的一方认为这是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伙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属于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合伙合同,以保护受骗一方的权益。
3. 案例三:虚构业绩和财务信息在某个案例中,一个创业者与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伙合同,共同创办一家科技公司。
然而,后来发现创业者事实上虚构了公司的业绩和财务信息,以吸引投资者的兴趣并获取更多资金。
投资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撤销合伙合同。
法院认定创业者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判决撤销该合伙合同,以维护投资公司的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欺诈行为发生时,撤销合伙合同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合伙人有权利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当合伙人之间的信任被伪造、隐瞒或虚构的行为破坏时,撤销合伙合同是保护被欺诈一方权益的一种手段。
总结回顾:欺诈撤销合伙合同是一种在商业领域常见的解决欺诈行为的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欺诈行为发生时,撤销合伙合同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保护被欺诈一方的权益。
合伙人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信任,确保真实、准确的信息交流,以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法发〔1996〕32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合伙协议纠纷裁判要点
合伙协议纠纷裁判要点
1. 合伙协议的有效性,裁判需要审查合伙协议的有效性,包括
协议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经过必要的签署和认证程
序等。
2. 权利和义务,裁判需要明确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权利
和义务,包括投资额、利润分配、管理权和决策权等内容。
3. 违约责任,裁判需要确定是否有一方违反了合伙协议的条款,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包括可能的赔偿金或其他补救措施。
4. 协议解释,裁判需要对合伙协议中涉及的条款进行解释,以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可能涉及到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当地
法律的适用。
5. 诚实信用原则,裁判需要考虑合伙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即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和商业准则。
6. 强制执行,如果裁判做出了有利于一方的裁决,需要考虑如
何强制执行裁决,包括可能的罚款、强制履行和其他法律手段。
以上是合伙协议纠纷裁判可能涉及的一些要点,裁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的利益,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做出公正的裁决。
公司法表格记忆
3.合伙事务 执行的决议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如增减出资;处分不动产、改变名称等,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4.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 的损益分配 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普 通合伙 企业
①投资人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营业执照有关的 有5000和3000,骗取 和伪造的是5000以 (6)违 下,不正确使用和不 反个人 领取的是3000以下, 独资企 其他都是2000以 业法的 下,) 法律责 任
(6)违 反个人 独资企 业法的 法律责 任
下,不正确使用和不 领取的是3000以下, 其他都是2000以 下,) 8.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②管理人员对投资人 1.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 2.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 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企业登记机关及其 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①合伙的概念
③合伙企业财产
另有约定 外,应经全 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
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财产,吾思基金并未取得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
尽管吾思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曾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的,而且吾思基金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已将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的安排通过委托贷款借给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基金并未取得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基金向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合议庭法官:潘勇锋、张纯、黄年;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丰华鸿业公司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债务人,而非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的债务人。
尽管丰华鸿业公司从吾思十八期取得的贷款在事实上来源于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取得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借款合同而非金元百利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金元百利公司与丰华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而且,丰华鸿业公司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金元百利公司代表吾思十八期在另案中提起诉讼,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令丰华鸿业公司向吾思十八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3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3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Ⅰ.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Ⅱ.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Ⅲ.保管投资者名册Ⅳ.代理发放红利A、Ⅰ、Ⅱ、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为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
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罚款。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
Ⅰ.做市转让Ⅱ.协议转让Ⅲ.竞价转让Ⅳ.委托转让A、Ⅰ、ⅢB、Ⅱ、ⅣC、Ⅰ、ⅡD、Ⅲ、Ⅳ答案为C【解析】本题考查新三板交易机制。
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
4、关于合伙型基金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B、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D、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作为基金合伙事务实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往往会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充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选项B错误,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考研法律案例真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请回答以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 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案:1. 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即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 法院应如何判决?(1)法院应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
虽然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以及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法院应判决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诉讼发生的,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在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诉讼发生,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全国2024年10月自考本科民法学00242考试试卷含解析
全国2024年10月自考本科民法学00242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受限制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为划分依据C.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D.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相同2、甲向银行分批贷款10万元,乙为甲提供了担保。
后来,由于甲的原因,致使银行解除了借款合同。
这时,银行仅向甲出借了4万元。
由于甲无力还款,银行要求乙承担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因主合同解除,乙的保证责任已消灭B.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C.乙应承担4万元的保证责任D.乙不承担任何责任3、下列情形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______。
A.甲未接受乙的委托却以乙的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B.甲为乙的代理人,但在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仍然以乙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C.甲委托乙为其租赁一套住房,乙将其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甲D.甲委托乙购买一个和田玉手镯,乙发现一串和田玉的项链特别漂亮遂为其购买4、决定所有权命运的权能是______。
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5、下列关于无因管理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B.无因管理是事件C.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非法干预D.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6、下列对于可撤销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是否有效不确定B.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C.撤销权的行使只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D.撤销权可适用诉讼时效7、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______。
A.一般保证B.连带责任保证C.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D.该保证条款无效8、债的客体是______。
A.标的物B.金钱C.给付行为D.权利义务9、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______。
A.平等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10、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主旨:本条是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所谓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的过程,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合伙企业的入伙包括三种情形:第一,非合伙人通过接受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或者依法承继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二,非合伙人不是通过接受财产份额的转让,而是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接纳,而成为合伙人;第三,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合伙人。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按照本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的组织,各合伙人基于互相之间的信任而组成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都享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互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新合伙人的加入,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原有合伙人都将对该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是在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的合伙协议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合伙人的入伙,使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变化,实际上修改了合伙协议。
因此,对于是否接受一个非合伙人入伙,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决定权;任何一个合伙人拒绝其入伙的,该非合伙人就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正是基于合伙企业的这一特点,本条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建立和运行的。
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以外,合伙企业的所有事项都应当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
合伙协议也可以对入伙事项进行约定,如约定只要1/2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非合伙人就可以入伙,而不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1)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 效,并于8月10日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持 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 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服装经营部不符 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本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 (1)B不能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当年仅14 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B不能充当合伙 人。
(1)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 合作建一个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 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制造厂提货。张某与王 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王某负责提供两间房 子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 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元卖于伟华厂。 张某的做法对否?为什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拥有 的机器设备卖给伟华厂?
(2)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可随时提出退伙, 只要提前30日通知乙、丙。但在甲退伙时,必 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因此甲把自己的份额 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由于乙、丙不同意丁入 伙,因而丁不能成为合伙人。
(3)甲个人由于从事鲜活商品贩卖亏损所欠的债 务,是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以他的个人财产 偿还。本案中,甲的个人债务与甲所加入的合 伙商店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甲的个人债务 的债权人渔场和他在合伙商店的债权人A公司 都要求以甲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商店财产中的应 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甲 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甲 在合伙商店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合 伙商店的债务。
分析: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2)《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 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 他财产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 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的哪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的哪些⾏为会受到⾏政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违法经营被⾏政机关相处后,⾏政机关可以对企业进⾏相应的处罚,那么合伙企业的什么⾏为会受到⾏政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伙企业的哪些⾏为会受到⾏政处罚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如果有提交虚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等的⾏为时,会受到⾏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变更,执⾏合伙事务的合伙⼈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或者善意第三⼈造成的损失。
合伙债务诉讼如何确定被告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的诉讼主体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合伙组织实体或设⽴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某项民商事活动。
当产⽣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为诉讼主体,进⾏应诉或起诉。
此时,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当合伙⼈⼈数众多时,全体合伙⼈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进⾏诉讼。
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纠纷,诉⾄法院,应将起诉的⼀⽅或多⽅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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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具有较大地随意性、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地原则.基于合
伙人对合伙财产地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地财产也享有共同地处分权.那么,合伙
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地行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
供您参考.
一、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地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
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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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地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地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地实施地,按照合伙
财产地共同共有地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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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
国际通行地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
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
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
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
受让人地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
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
于合伙企业地经营和发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
地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地成本,则人们可能
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地,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地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地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地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地全
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地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地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地,所以通常地做
法是,以全体一致地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地权利,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地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
说地,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地全部日常事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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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财产地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地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地,出资人并不因
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
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地所有权转移,而形
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地方式
收回在出资地价值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人地出资形式多样,不同地出资所反映地性质不完全一样.
、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地,意味着所有权地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地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地,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地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地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地方式收回出资地价值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合伙积累财产地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地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地关于合伙财产处分方面地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地财产地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地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地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地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如果您对合伙财产还有相关疑惑,可以咨询律伴网地专业律师,结合您地具体情况向律师寻求帮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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