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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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作者:路小普石霖熙葛二磊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

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公众认为被告人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最终却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终。本文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血迹证据和手套证据,然后提出中国证据规则的改善;运用“品格证据规则”分析辛普森杀妻案中证人“福尔曼”的证词,一步步排除,最后辛普森无罪释放,并且根据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启示了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引言

1994年6月12日深夜的一阵犬吠迎来了美国历史上极为轰动的一起事件——辛普森杀妻案。这起被誉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案件,耗时474天,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结。裁决作出后,辛普森在此案中是否有罪已经不是人们热议的唯一焦点。从法律角度分析,证据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以此引出证据规则体现出的公平和人权观念。

我认为,在此案中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排除证据,下面将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对辛普森杀妻案进行分析。

二、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辛普森杀妻案

(一)非法证据排除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辛普森杀妻案重证据排除

1.血迹证据。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两只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的手套即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但是,这些血迹证据中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因为袜子上的血迹左右两边一模一样,如果袜子当时穿着在人的脚上,则血迹绝对不可能从右边渗透到左边,或者从左边渗透到右边,因为中间隔着脚踝,也就是说,袜子上的血迹有很大的可能是后来被人涂抹

上去的。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从现场勘查报告看,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也非常的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在受伤之后,仍然和凶犯拼死抵抗,并没有在极短的时间内死亡,而根据搏斗非常激烈的情况判断,凶犯浑身上下,可能也都是和戈德曼打斗时留下的血迹。但是,却并没有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发现任何的血迹,而车的白色门把手上只发现了微量的血迹,与我们判断凶犯浑身上下沾满血迹的情况不同。

另外,妮可指甲上的血迹经过化验,并非其本人和辛普森的,妮可背后的抓痕并未化验。妮可背上还有七滴血,是滴落状而非滴溅状。案发现场血迹被人为污染,本来有7.9—8.7毫升的血液样品,只剩下6.5毫升,1.2—1.4毫升的血液样品不翼而飞。

2.手套证据。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也是检方呈庭的重要找证据之一。

第一,凶案大约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但是据福尔曼说,当时他发现手套时,手套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当天那样的环境中,事隔7个小时,手套上的血迹已经完全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

第二,警方在发现了辛普森一左一右两只手套,而且在手套上发现了辛普森和两位被害人的血迹,但是手套里面并没有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而且手套表面也没有被划破之类的损害。

第三,在庭上,辛普森当庭试戴那只血手套,却发现辛普森的手比血手套大,折腾了半天,却很难将学手套带上。

从证据的属性来看,这几点证据都属于物证,即以其外部形态、内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物证通常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且之后梦幻律师团针对控方提供的物证均作出合理的辩护,辛普森杀妻案检方提供的这些证据皆被非法排除。

三、从品格证据规则看辛普森杀妻案

(一)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

(二)辛普森杀妻案中品格证据规则的体现

检方中有一个重要的证人便是福尔曼警官,在案发当夜福尔曼警官并不当差,但是他却主动带队半夜赶往案发现场,更是主动前往辛普森的住宅,而且,白色把手上的血迹,二楼的血袜子更是被他一个人发现。

所以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辩方了解到,福尔曼警官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把黑人称作“黑鬼”。所以辩方从品格证据规则入手,尽管争议性很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主要证人福尔曼警官不仅没起到证明作用,反而因在法庭上拒绝承认自己曾经种族歧视的言行,被认定撒谎后,背叛伪证罪。(作者单位为1.2河南师范大学,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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