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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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

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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