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统筹协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总体规划;(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情况和投资风险;(四)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投资规划和审核流程;(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增值管理办法;(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办法;(五)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内外各方了解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应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应根据投资方向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掌握的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和分析。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生产性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用于经营和生产的资产。
这些资产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2. 投资性资产: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用于投资和获取利益的资产。
这些资产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股息、利息、专利使用费等形式为企业带来收益。
3. 储备性资产:包括现金、短期债务等用于保障企业运营和发展的资产。
这些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灵活运用的功能,可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经营风险。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必须向国家的利益倾斜。
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和利用资产,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
2. 提升经济效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推动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
管理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合理决策和投资,提高企业的利润和价值。
3. 加强监督和约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管理者应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1. 资产评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把握。
评估结果将作为资产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2. 资产监督: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针对资产流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管控和跟踪。
3. 资产处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政府出资或者国有股东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单位),在境内外进行的股权、资产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本单位出售或者购买股权、股票、债权、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行为。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所述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六条交易前准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前,本单位应当确定交易资产的权属、价值、风险情况、交易安排等事项。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招投标公告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在适当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拟定交易程序和要求、评标标准、报价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申请文件有意参与交易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概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投标方案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文件本单位应当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程序、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内容。
本单位和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均应当保密。
第十条交易过程交易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结果公告本单位应当在交易结束后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交易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如有必要,可以公告交易底价、价格范围等信息。
交易结果公告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媒介上进行。
第十二条反馈和处理投标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本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方法治理国有资产,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国有资产的总体利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投资者及其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协调执行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收支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加强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保值增值,并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确保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健全资产负责人的职务和工作细则,明确资产管理和决策的责任和权利,实行分类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完整的资产计划和分配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规划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控制资产的风险和损失,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资产流失、挪用、侵占的监督和控制,严格核实资产的流转、调配、下载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资产转让程序、资产处置程序,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具体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查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资产管理报告、财务报告等,显著标记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附带资产的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查应当贯穿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庞大,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经济繁荣。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目标与原则《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资产收益率,保障国有资本增值。
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必须以国家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同时要追求资产的高效运作和增值。
在实施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国有企业需遵循以下管理原则:规范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创新驱动和风险控制。
这些原则旨在保证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风险。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与审计为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规范使用,开展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资产评估是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
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资产状况,为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其次,审计是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结果可以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三、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国有企业的盈利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合理的资产收益分配可以激励国有企业提高效益,增加资产收益率。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在实现利润后,应优先划付利润的10%以上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增加国有资本的实际价值。
剩余的利润可以作为分配的基数,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合理分配,包括用于企业发展、员工奖励、企业再投资等。
四、国有企业资产运营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是实现资产增值的重要手段。
为提高资产收益率,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资产运营,包括直接投资、投资管理委托、资源整合、市场托管等。
然而,在资产运营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必须加强风险控制,避免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这一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制定了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划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主要分为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和一般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两类。
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防、能源、电信等关键领域的企业资产,一般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指非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资产。
本实施细则将针对这两类企业国有资产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核算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准确反映其价值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核算和折旧。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与处置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的管理,本实施细则对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国家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的建设,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核算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与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的人才培养和选拔。
同时,国家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严禁非法侵占、挪用或滥用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国有企业所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及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出处置申请,明确处置目的和方式。
2. 经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3. 编制处置方案,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
4. 公开挂牌拍卖或协商议价,确定处置对象。
5. 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处置的条件和约定。
6. 处置完成后,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处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置的资产种类、数量和规模。
2. 处置的目的和理由。
3. 处置的方式和时间。
4. 处置的预期效益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真实、客观并且具备合理性。
第七条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详细描述和价值评估结果。
2. 处置的方式和程序。
3. 处置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计划。
4. 处置后所能获得的收入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5. 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处置对象可以通过公开挂牌拍卖或协商议价的方式确定,需要保证程序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九条处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处置的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和约束性条款等,签订前需要经过法律和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十条完成处置后,国有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包括资产注销和产权转移等。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机制,对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督察和评估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预国有资产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问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即将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负债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审慎经营,优化国有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
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份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文件2.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模板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增值的活动。
3. 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所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出资或者投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规划性和整体性原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原则。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原则。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企业管理者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原则。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以下几类:(一)产权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部分经济部门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储备金、国家资源储备和其它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即不属于产权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储备性国有资产范畴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各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一)产权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其他市场化手段来实施。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特点和用途制定。
(四)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一)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原则:(一)国家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交易公平,促进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经济成分合并区域内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优先通知周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潜在社会投资人。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参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构、个人:(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二)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交易服务机构、拍卖机构、评估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境内、境外自然人、法人等持有合法资格的投资主体。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的购买方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出租、承包出让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国有资产经营的受让人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到拍卖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与数量;(二)交易标的的产权归属、使用权情况;(三)评估结果等价值信息;(四)挂牌公告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五)关于交易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挂牌审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交易主体。
第四章交易合同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交易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四)乙方购买资产应当提供的保证金;(五)交易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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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在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融资或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涉及增加负债建设项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年度融资计划;不涉及负债建设项目增加,但需要调整计划融资额的,调增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调增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国塑料城管委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财政性资金注入和市国有投资公司担保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委托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开展500万元以下的非股权性对外投资,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第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由母公司董事会决定。
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出借资金和为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其他情形的对外担保、出借资金,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国有企业参与出资专业从事转贷业务的扶助基金,开展转贷业务,按转贷扶助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用权购置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以下或总额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以下或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列入市政府征迁计划项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区域内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购置土地的,由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
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需协议出租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核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的管理。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直属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市国资办批准。
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
市国资办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市政府直属企业的职工薪酬由市国资办负责管理。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的管理。
市国资办应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年度绩效、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本办法等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市政府直属企业由市国资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管理。
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市政府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法另定),具体如下:政府性投融资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提出建议名单,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董事、监事由市政府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办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委派,由该国有股持股企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国有股持股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委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成员由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和任免(市政府直属企业党组织成员管理和任免办法另定)。
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工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实行编制核定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编制以2010年底企业实有人数为基数,由市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2011年1月1日后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编制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